7月31日(星期五)上午10时举行吹风会,请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王利明,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孙宪忠介绍民法典及其实施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图为吹风会现场。(焦非摄)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局长、新闻发言人胡凯红: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今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我国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就,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填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空白。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民法典”称谓的民事法律,实现了百年来中华民族的法典梦。这个法典梦,从清末以来,无数仁人志士都在致力于制定或者编纂一部民法典,终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成为现实。
图为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焦非摄)
我国的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7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来,民事法律制度建设成就的一个结晶。习近平总书记讲,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整合,也汲取了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来的法律文化的精华,借鉴吸收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所以这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也是一部具有世界水准的民法典,在人类法治文明园地当中具有代表性。法学界有一种说法,如果说法国民法典是十九世纪民法典的典范,德国民法典是二十世纪民法典的典范,那么中国民法典毫无疑问将被公认为二十一世纪民法典的典范,为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了良好形象。
我国民法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国家治理的良法重器,也是人民民事主体权利的一个宣言。它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民法典是一部体量大、体例新的基础性法律。我们大家都知道,它有1260条,有七编,总则编和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6个分编,总共80多章。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一般权利,确立了民事主体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定,它对于其他各个分编具有纲举目张的统领性作用。所以总则编和6个分编是融贯一体的。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的实施。我们知道,5月28日民法典通过,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以“切实实施民法典”为主题进行了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实施好民法典,要更好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
民法典从公布到实施,有7个月的准备期。我们都知道,虽然民法典不是全新的法律,但是它和以前的几个单行法律比较,有许多创新,有许多新的规定、新的精神。比如说人格权,就是全新的民事制度。除此之外,在物权、合同、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等等方面,都有许多新的规定。一会儿王利明教授和孙宪忠教授都会给大家介绍到我们中国民法典的创新。所以,在这个准备期里面,我们要认认真真地学习总书记的讲话,扎扎实实地做好民法典实施准备期的各项工作,确保民法典落地生根。
我就简要地作这样一个背景性的介绍,下面就由王利明教授和孙宪忠教授分别介绍6个分编的内容。谢谢大家。
胡凯红:
谢谢张文显先生,下面有请王利明先生作介绍。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王利明:
各位嘉宾,大家上午好!民法典是一部全面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律。刚才张文显教授介绍了,民法典一共七编,这七编看起来各不相同,但实际上它有非常紧密的逻辑联系。这七编就是按照保障私权这四个字,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有内在逻辑体系的结构。可以说,保障私权像一条主线,贯穿在整个现在民法典的七编里面。
图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王利明。(徐想摄)
总则就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权利的结构、体系、民事权利的行使以及民事权利的限制等这些基本规则的规定。第二编物权,就是确认和保护物权的基本规则。第三编合同是确认和保护合同债权的基本规则。第四编人格权是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基本规则。第五编婚姻家庭是确认和保护婚姻家庭中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基本规则。第六编继承是确认和保护继承权的基本规则。这些基本的民事权利确认之后,最后一编就是对所有侵害这些基本权利的保护制度,就是侵权责任编,最后结尾来全面保护前面从第二编到第六编规定的这些基本权利。所以大家看,我们的逻辑体系是非常完整的。
在这七编里面,实际上有三编是非常具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时代特色、实践特色和中国特色,这就是人格权和侵权责任独立成编,以及不单独设立债法总则。全世界到目前为止,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没有一个国家有独立成编的人格权,这是我们的重大创新,也是民法典最大的亮点。其次是侵权责任独立成编,全世界大陆法系国家没有一个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我们把它第一次独立成编,全面强化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回应了风险时代对受害人的救济以及对损害的预防。还有合同编,也非常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在合同编里面没有采纳大陆法系国家的债法总则这样一个传统立法体系,我们是通过合同编来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而且这里面很多规则都彰显了时代性,也充分鼓励了交易,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所以,可以说,我们中国的民法典应该说就是这三个特色的充分彰显。
谢谢王利明先生,下面有请孙宪忠先生。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孙宪忠:
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大家上午好!我在张主任和王会长之后给大家作一些补充性介绍。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9日民法典学习讲座上所指出的,民法典的编纂是要给国家治理提供一个基本的遵循,要完成国家治理基本支柱的建设。所以我们对民法典的理解,还是要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充分的展开。
图为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孙宪忠。(焦非摄)
民法典自己本身并不是只是说在个人权利有所彰显,当然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的权利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但是民法典担负的使命实际上是更为重大的,它要完成整个国家的治理。比如说在物权部分,民法典对国家公共财产秩序的这样一个制度的保障,完善了国家经济基础方面的法律支撑,而且建立了一种清晰、明确、合法、有度的公共财产秩序。在人民群众集体的财产权利制度建设中,也彰显了社会主义基本理想,强调了成员的权利,也强调了集体的权利。在整个国家投资方面,贯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投资的理念,由政府分级别的投资,然后企业享有法人物权,通过这种投资权和法人物权结构,使得我们国家整个公有制经济本身就实现了一种法律政策上的极大的优化,使得原来的公共资产的灰色空间甚至黑色空间得到极大抑制,完善了对公共财产秩序重大治理。
同时,物权编对民众创造财富所有权的保护,也是作了很多丰富的规定。强调了对所有权的保护,实际上就强调了我们国家人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最重要的是,它使劳动者能够看到自己在法律上的成果,这样我们国家就有了源源不断的创造财富的动力。
民法典物权编这部分还有关于交易安全方面的规定,本次民法典中间也有很多新的创新。建立交易安全的保障,一方面是为了让物权的变动,比如说像所有权处置的权利,能够真正由权利人享有,但是同时在权利享有过程中不至于损害他人,不损害交易安全,这样一个重要法律制度的设计,体现了它的思想性,也体现了它的技术性的逻辑。
在婚姻家庭制度里,民法典这次也有非常重大的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大家都知道,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关于善良家风方面的要求,这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我们也贯彻了这样一个精神。不论是在结婚方面、婚姻生活方面、在家庭制度方面、收养方面、父母子女方面等等各个方面都贯彻了善良家风方面的要求。关于社会争议比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民法典也总结了最高法院以及社会各个方面的积极经验,也作出了非常重大的制度更新、制度改进。
在继承制度方面,虽然这部分条文不是太多,但是也有很大的更新。比如说在我们国家已经进入老龄社会的情况下,而且出现了失独家庭和老人无人赡养的家庭的情况下,民法典想尽量扩大亲属赡养的范围,而法律上近亲属概念的范围又比较有限,因此我们还是想扩大一下亲属保护的范围,让老人能有所赡养,同时也让赡养老人的人在遗产取得上也能够有所报答。
总而言之,民法典在贯彻国家治理方面做了重大更新。有些同志讲到民法典相比旧法变化不大,也有同志讲可能立法更新只有四十多处,但实际上这个说法不是太准确,民法总则的部分,现在二百多个条文当中,大概有一百八十多个条文都是重新写过的。物权法的部分,实际上也是有很多重大更新的,相比民法通则来讲,更新是非常之大的。合同编部分,改写和增加的部分大概有八十多个条文,婚姻家庭编增加的条文有二十多个,人格权编部分全部都是新写的。继承编部分的变化也是挺大。我自己有个小小的总结,这个民法典相比以前的法律,有更新变化的条文大概有三百多个,不是说只有四十个左右的更新。
民法典这次这么多重大的更新,就是为了贯彻人民权利的保护,要贯彻对国家经济基础的支持,要贯彻司法裁判的可靠遵循,在这些方面都作出了极大的努力。应该说,我们这个民法典还是能够让我们这些民法人能够有充分自信的法律,也是能够让我们中国人自信地认为这是个好法律。
我就简单介绍这么多,谢谢。
谢谢孙宪忠先生,下面开始提问。
图为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局长、新闻发言人胡凯红邀请记者提问。(焦非摄)
央视新闻新媒体记者:
其实我们注意到,很多国家的民法典都没有单独规定人格权,为什么我们国家的民法典中要强调人格权,单独制定一编呢?谢谢。
王利明:
谢谢提问。我们之所以规定独立的人格权编,首先就是要全面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维护人格尊严,也就是落实宪法关于保障人格尊严的基本原则。这样才能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人格尊严的强烈需求。因为在新时代,老百姓的物质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之后,必然在精神层面有更高的要求,其中就包括了对人格尊严的需求。老百姓不仅仅要吃得饱、穿得暖,现在还要活得有体面、活得有尊严。所以,人格权集中彰显的就是人格尊严的价值,几乎每一项人格权背后的价值理念就是人格尊严,我想这是为什么我们强化制定独立成编的人格权,就是要更进一步全面维护人格权。
第二是回应互联网高科技时代对人格权保护的需要。我们现在处在互联网时代,也处在高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有一个美国学者列举几十项高科技发明,说这些高科技确实都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福祉,但是许多科技都可能有一个共同的负作用,就是对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威胁。所以,在这样一些高科技发明面前,我们每个人都几乎成了一个透明的人。二十一世纪,法律遇到最严峻的挑战,就是怎么样强化对隐私、个人信息的保护。实践中,大家知道,出现的网络谣言、人肉搜索、信息泄露、信息倒卖、非法窥视、非法偷拍等等,这些行为都反映了我们对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求。所以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一次规定隐私权的概念,严厉地禁止非法偷拍、偷录、偷窥,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宾馆、房间,非法骚扰等等,就是要回应互联网高科技时代对权利保护特别是对人格权保护的需要。
第三,人格权独立成编实际上就是对传统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完善。这么多年我研究人格权,我发现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实际上一直存在一个重大的体系缺陷,就是重物轻人。我们知道,民法调整的主要是两大关系,第一大关系是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已经在分则里面表现为物权、合同债权。第二部分就是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其实分为两大部分,第一就是人格权,第二就是身份关系,身份关系在传统大陆法国家民法典里面,都分别在婚姻家庭和继承里面规定了。但是大陆法国家一直没有对人格权作出单独规定,在分则里面没有任何反映,这就是一个重大缺陷。所以我们的民法典规定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正好就是弥补了大陆法国家体系传统上存在的缺陷。
第四,这个独立成编也为我们行政执法、公正司法提供了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现在的人格权案件大幅度上升,可以说今天的侵权跟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已经有重大的变化,那个时候讲到侵权,都是打架斗殴、损害赔偿,今天的侵权主要是网络侵权。大家知道网络侵权案件数量呈大幅度增长趋势,而网络侵权里面,可以说一半以上都是针对人格权的侵害。法院已经受理了大量的人格权侵权纠纷,但是我们长期以来一直缺乏有关保护人格权的明确规则,比如说性骚扰,法律上没有一个标准,比如说隐私,我们甚至连什么叫隐私在法律上都没有规定,法官一直感到非常困扰的,就是处理这些大量人格权侵权案件时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所以人格权独立成编,也是要为行政执法、公正司法提供具体的、明确的标准和依据。所以我觉得,独立成编是意义非常重大的,特别是对保护老百姓的人格权和人格尊严,意义非常重大。同时,可以说,为全世界共同面临的怎么解决和回应在互联网高科技时代的权利保护问题,提供了中国的方案、中国的经验,所以我觉得它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谢谢大家。
新华社记者:
民法典是与老百姓距离最近的一部法律,我们中国法学会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我想知道在接下来实施民法典过程中有哪些工作重点和安排计划?谢谢。
张文显教授是中国法学会的党组成员。
张文显:
谢谢提问。中国法学会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学术团体,是法治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法典编纂过程当中,党中央确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牵头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中国法学会作为其中的参加单位之一,是党中央确定的民法典草案起草工作的参与单位。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当中,中国法学会起草了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和六个分编的专家建议稿,很多意见都被吸收到民法典正式文本当中。中国法学会组织了14场专家立法咨询会,形成了70多万字的立法咨询报告,提出了一系列对于民法典的编纂具有重要意义的建议和咨询,可以说作出了中国法学界应有的贡献。
接下来,在民法典的实施过程当中,中国法学会也是责无旁贷,我们大概可以从四个方面来发挥作用。
二是发挥中国法学会的组织优势,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阐释、解读、宣传民法典的工作,使民法典真正地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成为人民群众的信念,成为全民的自觉实践。
三是发挥我们全国70多万中国法学会会员的作用,利用研讨会、座谈会、报告会等形式,包括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深入到工厂、学校、农村、高校进行宣传,有针对性地解读民法典的新的问题、普遍问题、热点问题。
当然,我们非常非常重要的一条,还是要和我们国内的新闻界朋友们一道合作,形成民法典学习的良好氛围,形成一个民法典的学习高潮。谢谢。
澎湃新闻记者:
我们注意到民法典当中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的期限是作了明确,但是也有观点说,这一规定过于原则,还不便于执行。请问此类民法典的具体实施问题还需要哪些保障?或者说现在有何进展?谢谢。
孙宪忠:
谢谢。这个问题确实是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都是非常大的。我们国家城市居民的住房都是采取复合公寓,大家都住在一个楼里的情形,不像国外采用单一住宅的方式。这种情况下,我们国家出现了这样一个最为普遍的现象,就是民众对房屋有所有权,但是对土地只有土地的使用权,因为宪法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只能归国家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一个特殊的问题,就是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期限的磨合差别的问题。在法律上来说,所有权是没有期限限制的,房屋是永久的,但是使用权,为了体现国家的所有权的性质,最初在法律创意阶段,经过取舍,就建立了70年期限的制度。这70年期限确定的合理性或者怎么样,现在也很难得到一个确切的考证,也有一些同志曾经讲到,这是借鉴了香港的制度,也结合了中国国内最初改革开放实践中间的一些做法。
从全国人大立法的角度来讲,这个任务就基本上完成了,民法典这么多的条文,有些问题有要进一步落实的问题。下一步怎么来做,可能需要我们国家的国务院,还有各地政府,根据自己当时土地使用权最初创设时的具体情形,来作出更进一步的细致安排。我参加这个立法,或者从理论上考虑,建议就是,如果老百姓早先交的费用已经是很长期限的了,而且费用交得比较充分的情况下,我建议还是不要再从老百姓这里收费了。如果期限确实是显著比较短的,可以考虑收一点费用,这是我们的一个建议。这个问题确实是比较大,希望大家能够考虑,现在我们国家城市居民已经有八亿多,有户口的城市人口就已经有八亿多,按照国务院总理报告来说,大概还有两亿左右的人是有农村户口的城市居民,实际上他们很多在城市也都买了住房了。所以这个住房制度的安排,涉及到大多数老百姓的重大利益,希望我们有关机构能够妥善处理这个问题。谢谢。
关于359条,这是个非常重要的条款,首先它确立了住宅建设用地到期之后自动续期的规则,这是2007年物权法确定的一个重要规则,也可以说是给老百姓财产权或者说老百姓最重要的财产—房屋所有权进行保护的特殊规定,真正给老百姓吃了一个定心丸,自动续期的含义是什么呢?就是到期之后,不用再到政府办特别手续,就可以自动延长了,这样是真正强化了对老百姓的房屋所有权的保护。我做过一个调研,为什么这些年来我们房地产业能够这么蓬勃兴旺的发展,其实背后有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的物权法确立了这个自动续期规则,真正使老百姓的财产形成了一个恒产恒心的机制,从而使老百姓敢大胆置业,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所以,这次359条继续确定这个规则。
南方都市报记者:
我们知道民法典施行以后,一些民事领域的单行法将不再有效,请问哪些司法解释将被清理,哪些司法解释需要重新制定?目前进展如何?谢谢。
中国日报记者:
我们国家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发展和保护,有关知识产权的一些法律据我们了解也在修订过程中。请问本次民法典规定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有什么样的意义?谢谢。
这次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的1185条,新增惩罚性赔偿,这也可以说是侵权责任编的一个很重要的亮点。首先它的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解决长期以来实践中一直存在的在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问题。有时候出现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结果罚一点钱了事,或者不疼不痒地赔一点钱,不能有效地及时遏制、制止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所以为了解决一直存在的这样一种现象,在侵权责任编专门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通过超出实际损失额的高额赔偿,来真正使行为人通过赔偿付出较高的成本和代价,从而能够起到遏制这种侵权行为的作用。所以,增加这个规则意义还是很重大的。
第三,它也为未来出现新的一些有关侵害知识产权的类型提供了法律适用的依据,特别是将来专利法、商标法等,这些法律里面解决不了的一些新的侵害知识产权的类型,找不到法律适用根据的时候,又有必要对不法行为人给予惩罚性赔偿,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民法典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提供一个兜底性的适用依据,这是为什么在侵权法中要规定这个条款的主要原因。
补充两句话。第一,惩罚性赔偿体现的是惩罚性,所以必须要有法律上明确的规定,必须按照这个明确的规定来处理。第二,这次知识产权整体上没有纳入民法典,而是在民法典之外作为特别法规定的,特别法的规定当然是要优先适用了。目前商标法当中已经采用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昨天我们在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员会审议著作权法,我大概看了一下,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专利法在我们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员会也审议过了,可能最近也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个地方,也还没有出现这方面的规定。下面看到底怎么用,我觉得还要再考虑。
红星新闻记者:
性骚扰问题,也可以说是各国都普遍面临的社会问题。我们民法典1010条这次特别在人格权编里面规定性骚扰的规则,我觉得意义是比较重大的。首先,它确立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对准确地追究性骚扰行为人的责任,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维护一般人的行为自由,我觉得意义是重大的。
上游新闻记者:
近日网上流传一个不实的消息,说未来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的房产。我们知道民法典对继承规则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其中对遗产范围做了概括性的条款,我们想了解一下,对子女继承有何影响?谢谢。
你这个消息没有任何根据,子女继承遗产,尤其是独生子女继承遗产,在法律上没有设置任何的障碍,或者有重大的变更。继承嘛,本来就是基于血缘关系,所谓法定继承,基本上就是依据自然亲缘血缘关系来确定的,这方面没有任何制度的变化,尤其是独生子女情况下也没有变化。
你可能说的有这样情形,在实际生活中间有这个操作,有些地方在继承过程中间,比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中间,给当事人提出这样的要求,就是要求有其他亲属表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因为他是独生子女,还得找个什么亲属,要找不到这个亲属,有时候显得挺麻烦,据说有些地方这样做,但是我还没有遇到这样的例子。即使是在有亲属的情况下,也还要划分继承的顺位,有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的,也不是说所有亲属都能够纳入到同等顺位里头去。
总之,这方面都是有很明确规则的,有些传说中的消息,我们可以不用信。总的来讲,这次民法典在保护普通老百姓的权利方面都还是有充分制度设计的。刚才我已经讲了,我们从审议这个过程中,不会出现这么明显的问题。
这个记者提的问题,我也在网上看到了,有个别律师是这样解读,我觉得这个解读可能值得商榷。他为什么这样解读呢?主要的理由是,我们的民法典1128条在代位继承里面增加了兄弟姐妹死亡的,他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根据这个来解释出将来独生子女可能不能来继承父母的财产,这个说法是值得商榷的。为什么呢?我们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这次没有实质性的变化,虽然代位继承扩大了兄弟姐妹,但是我们要特别注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没有变化,第一顺序还是父母子女和配偶,子女是第一顺位的。第一顺位存在的情况下,兄弟姐妹是第二顺位,还不能继承,所以不能使用代位继承。怎么能说独生子女就不能再继承呢?这个解释显然是不妥当的,因为他可能没有注意到法定继承的顺序,首先我们是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来继承的,第一顺序不存在的时候,出现第二顺序,这时候才出现代位继承的问题。
封面新闻记者:
材料里张主任提到一句话“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我们知道有一些法律的条款由于操作困难在司法实践中使用比较少而被称作“僵尸条款”,民法典在编纂的时候有没有考虑这个问题,如何让民法典的条款更加便于司法的实践。谢谢。
这个问题建议孙宪忠教授来回答,孙宪忠教授是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是民法典直接的参与者,所以他在这个过程当中有很多这方面的讨论。
我们说“僵尸条款”,人们过去有时候在刑法里用得比较多,叫“达摩克里斯之剑”,好像挂在空中,在这里吓唬人一样,但实际上是不用的。但是民法不是这样,民法还有个重大的特点,跟刑法跟其他法律最大的不同在什么地方呢?民法总是依靠老百姓自己积极的推动,刑法、行政法有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民法上虽然也有法院,但是民法上大量的权利义务责任都是由老百姓自己推动的,所以在实践中间都能够得到应用的,所以在这个倾向下,民法典目前来讲还没有发现过“僵尸条款”的问题,都是有实践操作价值的。可能有人有不同的理解,比如刚才提到的继承问题,可能就是律师解读的有问题。再比如前面讲的性骚扰问题中间,讲到单位责任问题,实际上也有个因果关系问题。比如说单位没有出这个告示,或者告示不明显,就因为告示出得不明显,是不是就是你对别人实施性骚扰中间的一个原因呢?因为实施性骚扰,是告示贴得不明显还是由于你自己的过错呢?类似于像这样的问题,可能想不到说适用哪一个具体特别条款,但是我们从法律上其他关联的规则、一般条款和但书条款,都可以把它系统性解决掉,因此各个条款都是有用的。谢谢。
关于这个问题,我可以补充几句。因为我们国家的立法,都是从我国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我们制定一部民法典,不是去作摆设,也不是搞一个花瓶来作秀,而是实实在在地看我们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社会生活、网络生活、社交生活等方面,到底这些年来发生了什么,所以民法典的制定是有的放矢的。
第二,我们的法律实施,像刚才孙宪忠教授讲的,是由人民群众推动的,当社会中发生了矛盾纠纷,民法典是用来定纷止争的,所以有什么样的矛盾纠纷,就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来予以调整。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就目前来讲,这1260条都是有针对性的,都能够从社会生活当中找到它对应的问题,所以这就是我们民法典一开始从制定民法总则时,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就强调要坚持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
补充一句话,您说的“僵尸条款”可能指的是法院没有用,但是老百姓在实践中间会使用的,很多活动都是民事主体自己在推动,他自己把这个条文就已经用到了。谢谢。
海报新闻记者:
民法典和之前实行的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等法律相比,创新点在哪里?又有哪些立法亮点?
好,民法典1260条,内容确实非常丰富,刚才三位专家从各自角度对民法典作了很好的解读,我相信对我们更好地理解、把握、实施民法典,会很有帮助和借鉴作用的。感谢三位专家,感谢各位记者朋友,今天的吹风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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