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之道书籍推荐

近些年刑事辩护一直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既引人注目,同时也面临很多困难。辩护人的角色是什么?如何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如何会见?如何与委托人沟通合作?如何利用案件材料?如何调查取证?如何排除非法证据?如何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那么想要实现有效辩护可能会很难。刑辩也有“道”,这个“道”需要刑辩之人去探索,去总结。这本书中,刑辩大咖们给你讲了一些“道”,但目的不是让你止步于此,而是要打开你的探索之路,让你寻得更多的“刑辩之道”。

内容简介

本书是著名律师、教授、法医病理学专家及资深媒体人多年宝贵经验的集结,有理论也有实践。理论部分解读了与刑事辩护有关的现状、发展、制度,包括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无罪推定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辩护、刑事证据、法医病理学、互联网时代的媒体转型等;实践部分结合具体案例,如雷洋案、念斌案等,通过案例展示刑事辩护实操技巧,解决刑事辩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脉络清晰,内容丰满,知识性极广,可读性极强。

作者简介

樊崇义: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享受国务院有突出贡献专家政府特殊津贴,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法制日报》顾问,中纪委专家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检察官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和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田文昌:中国刑辩界的旗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以擅长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而著称。他的教学、科研、办案成果丰硕,曾发表学术论文、译文、专著、教材等一百多万字。

目录

01

樊崇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001

在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刑事辩护工作者也面临着转型:从非理性辩护转向理性辩护;从对抗迈向协商;从无罪辩护转向多元化的辩护。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解读|002

二、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辩护工作|015

三、刑事辩护工作在当前改革中的转型问题|018

02

田文昌|刑事辩护中的理论误区…023

刑事诉讼中存在一些普遍的、重要的、没有解决的理念问题,比如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与适用、“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逻辑冲突、证据真实和客观真实孰重孰轻等。

一、雷洋案件引发的思考:执法规范与执法理念的问题|024

二、刑事诉讼中重要的理念问题|029

三、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036

四、律师的职责|039

五、证据合法性|049

03

李贵方|刑事辩护的理论与实践…052

刑事辩护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第一次谈话过程中,要充分表现自己的专业能力及专业水平,建立起与客户的信任关系。

一、关于刑事辩护接受委托和指定|053

二、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060

三、如何赢得客户信任|063

四、强制措施的辩护|079

五、会见的规范|084

六、案件材料的使用|093

七、调查取证的规范|096

八、律师的保密义务|099

九、充分利用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102

十、非法证据排除|112

十一、关于媒体|115

……

精彩章节

五、会见的规范

会见问题应该说是我们刑事辩护中非常重要的问题,过去讲刑事辩护有三难,首要的难就是侦查阶段会见难。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应该说三证会见问题基本解决了。到目前为止,我们在全国进行调查,普通案件的三证会见基本上解决了,所以这一点应该说也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下了大力量才解决的。

但现在我想讲的是目前的问题,以前的困难解决了,现在又有了新三难,当然也可能有四难五难,其中一条还是会见难,就是三类案件会见难。我们凭着三证能会见了,但是有三类案件,就是涉及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这三类案件规定必须得经过批准,不是说司法机关要不要在场,是要求会见必须经过司法机关批准。这三类案件现在会见是困难的,这个困难是必然的,因为要批准嘛。

现在的问题是什么呢?涉及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因为案件比较少,恐怖活动犯罪大家也能理解,关键就是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会见难变成了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所以各个方面也都有反应。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是侦查终结前,至少要让辩护人会见一次。这一点是跟公安部不一样的,公安部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规定了。这个规定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里面又重复了,就是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终结前至少要安排辩护人会见一次。另外还有一条,就是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要允许律师会见。但是在实践当中非常难,侦查机关总认为还是有妨碍,就是不让见。一直到要侦查终结,要移送了,才安排律师见一次,实际上只是走一个形式。

现在实践当中我们碰到很多,因为现在职务犯罪很多。但这种情况我认为还不是最突出的,因为这个毕竟是法律这么规定的,可能需要将来完善法律。现在关键是有些巧立名目,比如贪污犯罪,不是属于这个范围内的,有的也把它作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不让律师会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解释了,数额要50万以上,还要综合其他一些条件来判断。现在这50万究竟是举报的50万还是初查的那50万?有的可能就20万,也说是50万,所以就是这样一些情况。

另外,现在和它对应的还有一个指定监视居住的会见,刚才也有一个同志来问我。这个也比较普遍,就是现在对很多职务犯罪,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是往看守所送,而是指定监视居住。实际这个指定监视居住就有点像双规了,现在我看指定监视居住要被职务犯罪普遍去推广使用了。这些人都在一些特定的场所,这时候律师的会见也很难。因为按照规定也要批准,人家不同意,当然也见不成。

这都是现实存在的一些问题,怎么来解决?只能通过实践不断地推进。前些日子我跟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控申厅,还有监所厅的领导在一起开会,他们现在倒是明确提出来,尤其控告申诉厅那个厅长还说,其实他们现在也想找几个例子,就是比较典型的,他们要推动、要改善这个状况,但是到现在还没有收到这方面的举报。我在这里跟大家说一下,如果你们在实践当中办案确实碰到妨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妨碍了辩护权的行使的情况,可以去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他们既然这么说就证明他们可能对这方面问题比较关心。只有大家不断地去反映问题才会被重视,因为你不反映,在他们心目当中认为这个问题没有,就是全都解决了,他们是这样一种认识。反映了以后,至少他们认为确实有问题,高层才会去研究怎么解决,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给大家做这样一个提示。和会见有关的几个问题要注意:

(一)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也应该是毫不动摇的。但是现在侦查机关就提出来,说现在律师搞串供,教当事人翻供,他们也没有证据,但是律师就是在搞,所以他们现在主张律师会见要被监听。这个从律师的角度来说肯定是不同意的,学者们也不同意,但是确实提出了这个问题,值得我们重视和考虑。

当然反过来,我们律师现在也提出来,说律师会见能不能自己录音录像?也免得将来说我们串供了,翻供了。去年通过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本来是有那一条的,就是说律师会见的时候可以录音录像,但是到最后关头,这一条又被去掉了,可能是公安部不同意。我们以后还是要去呼吁,我倒是感觉与其他们认为需要监听,还不如让我们律师自己去录音录像。那你要说有问题,剪没剪辑还是能鉴定出来的,我们律师自己录音录像也可以。但是现在是不允许的,律师不能录音录像,同样司法机关也不能监听。

实践当中现在面临一个问题,就是看守所好多律师会见少,到时候律师去的多了,根本就没办法安排。所以有的看守所现在就提出来说律师如果同意,可以在审讯室会见,他们把录音关了,录像开着。因为监视是可以的,就是不能听,就把录音关了。但是我要跟大家说的是,我们律师也要提高自己的素质,你的的确确不能在那儿赤裸裸地去教。你说他没有录音录像,现在那种设备太先进了,说不定他忘了也就在那儿录着,我们还是要注意的。

(二)会见谈话的重点内容

会见谈话我们谈什么?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二,提出分析和咨询意见。这个分析咨询意见大概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给他讲讲法律程序;二是介绍一下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这个我们现在都总结了,有的时候我们要用通俗的话介绍;三是要讲一讲他涉嫌的那个犯罪的条件究竟是哪些条件,哪些是重要的;四是分析一下他整个涉案的事实证据;五是给他提出一些建议。

下面我想讲的是在会见谈话中要特别注意的几种问题的回答,这里指的是比较有风险的问题。

第一,有些当事人往往会说,有些事情他要请教律师,人家来讯问他的时候他怎么回答?尤其像那些职务犯罪,他是说借款呢,还是说别人送给他呢,还是说他们奖励的呢等等,他就开始让你帮他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律师千万不要帮他选。你就是告诉他实事求是地说,当时他们是怎么说的,他就怎么讲,我们在这些方面不能被当事人给牵进去。

第二,有的时候当事人给你提出几种情况,说这样一个东西,他说不是他的,是别人的,如果这几种情况,选择哪一种情况?那我们律师也不要跟着他去说,每一种都给他分析,最后还是让他自己去决定,你不要去决定。

(三)会见注意的事项

关于会见应该注意的事项有以下几条:

第一,家属和亲友不能参加会见。这个在大城市的看守所基本不会发生,因为他们根本就进不去。但是我感觉在县城里经常是可以的,因为确实管得很松,有的家属有点熟人什么的就跑进去了。但是我们律师一定要注意,如果家属来了,一定要让他走,不要让他跟着你一块儿去会见。我记得我在一个地方就碰到过,我在那儿正会见呢,家属就跑进来了,在那儿说话,我就赶紧让他走了。

第二,不能为了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提审而天天都去会见。现在我们有这种情况,有的家属说他有钱,他请了你,你别的案子都不要办了,就办他这一个案子,天天去会见,让他们提审不成,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刚被抓起来。以前确实也出现过这种情况,因为办案人员都是上班才来,结果每次一来,我们的律师都在那儿会见,那人家办案单位一看这种情况,提前就约好了,第二天你一来,人家在提审,第三天还提审,天天提审,律师就见不成了。

我前些日子碰到过一个案子就是,连续10多天都提审,律师见不了,这个当然也不正常。所以有个地方我记得还规定过,说一方只能连续会见两天,第三天要让对方会见,这么规定有点像笑话。但是连续这样去会见是不合适的,我觉得也没有必要。因为对于他来说,要解决的问题是他真的没犯罪,如果他真犯罪了,你就是晚审讯几天,他还是要有问题的,所以不要这样做。

第三,不能把通信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这个我刚才讲过了,此处不再赘述。

第四,会见时不能拍照或者录像给当事人家属看,因为现在不允许。

第五,不能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食品,这个是明确规定的,就是我们坚决不能提供食品,因为食品容易出问题。所以我们律师会见,不管他家里怎么求你,他本人怎么说,你也不要给他买。这个我们一定要有原则,要坚持,因为他出了事,你确实担不起责任。但是能不能抽烟?这个根据实践的情况看,我们要征求一下看守所民警的意见,如果民警同意,抽也可以。但是现在我看各个地方的看守所管得越来越严。我们在这个问题上也不要违反规定,人家让抽就让他抽,不让那就没办法。

第六,不能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同时要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问题。前面是我们不能教,但同时我们要重视。比如你办了一个案子,你一去会见,他就说他要翻供,我们一定要重视这件事。一是要听听他已经翻供了还是打算翻供;二是他这个翻供到底有没有成功的可能性,有没有事实根据,符不符合事实。另外我们律师自己也要有一个警惕,他翻供会不会说是你教他的?我们要考虑这个问题,因为现在很多人就是这样讲,说律师一见面就教他翻供,甚至说是律师100%教的这么严重。我曾经碰到过有的当事人,真的还让我特别感动,很替律师着想。我记得广东有一个客户,我去会见他,连着去两天他都不见我,我觉得很奇怪,他为什么不见?后来我见到他了,他说因为这两天在写翻供的材料,要交上去,然后再见我,要不然的话,他们就得说是我教他的,那到时候会给我带来麻烦,他不想那样。他说他先把这件事做完,就是在我来之前,他就已经翻供了,不是我来了他才翻供。人家当事人还真是替我们律师着想。

我最近也碰到一个案子,当事人都提前翻供了,然后才来见我们。这个确实不可能有嫌疑了,不能说是我们教的,我们只是知道了这个事实。但是像这样的当事人是少的,这样的当事人我认为他确实要翻供,他这里头肯定是有了假话,同时他也充分考虑到不能给律师带来麻烦,律师才能全力帮着他。不然的话,到时候侦查机关来找律师,说是律师教的,弄得律师也不敢说话了,那肯定有问题。但是大多数当事人不会这么考虑,因此,在他们翻供的时候,我们要警惕,要注意他这个事情会不会给我们带来风险,我们肯定还是要自我保护的。

第七,不能教同案犯和证人串供、串证,我刚才已经讲过了,不再赘述。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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