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FM98.2《诸广晚交通》节目聚焦“国家宪法日”,与大家共同探讨宪法的重要性和意义。特邀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和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的嘉宾走进融媒视频直播间,呼吁大家知法、懂法、守法,共同维护法治家园。
主播孙晟原(左)主播杨琳洁(右)
嘉宾已就位~
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黄健彬(左)
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科长俞敏(右)
宪法的重要性
知宪法于心守法律于行
宪法精神传播者
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科长俞敏
国家宪法日主题
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推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宪法宣传周的亮点安排
“宪法与浙江”主题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
俞敏
12月3日下午,我们在枫桥镇举行第四个“宪法与浙江”主题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
一是开展宪法宣誓、播放普法视频、普法队伍授旗、法律咨询、普法毅行等活动,开启诸暨市宪法宣传月序幕。
二是开展普法毅行路演。在枫桥、大唐、安华、陈宅、浬浦、高湖湿地等地开展“毅路同行宪在出发”普法毅行路演,点亮诸暨普法地图。
三是多部门各自牵头开展“宪法十进”活动。市经信局牵头宪法进企业;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宪法进农村;市教体局牵头宪法进校园等等,各单位根据普法工作职能,根据不同的重点普法对象,定制普法菜单,点对点精准普法。
重点抓好12·4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
在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当天,各镇乡(街道)、各部门(单位)积极组织开展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法律咨询、法治讲座、知识竞赛、法治文艺汇演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法活动,确保国家宪法日活动向更多群体宣传。
明宪法之基,析法律之要
宪法精神守护者
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黄健彬
法律与宪法的联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在法律体系里,宪法相当于“母亲”,我们通常称宪法为“母法”,而其他的“民法”“刑法”这些法律都可以被称为“子法”,其他法律都是宪法精神的具体化。
民法典第一条就明确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能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宪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通过学习宪法知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遇到法律问题时,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同时,可以参与普法活动,向身边的人宣传宪法精神
学习宪法的建议
要充分理解宪法,还是要在认识宪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其他法律。比如言论自由,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总会遇到一些关于名誉权的纠纷,有些当事人会把他人的个人隐私甚至侮辱性的言论发到网上平台上去,这些就触犯了法律——宪法虽然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法律是对其加以了限制。
按现行法律,法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一般表现为:不得侵犯他人名誉权、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不得发布有违善良风俗的言论、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等。因此,我们在学习宪法的时候,建议配合其他法律进行全面的学习和认识。
以案说法,透视法律红线
新闻事件回顾
法律解读
食品入网销售的法律途径,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在网上销售商品都需要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商家合法经营的基础,也是申请其他资质许可的前提。
除此之外,我国对于食品生产经营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这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王女士的粉蒸肉虽然进行了真空包装,但因没有标注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明、生产厂家,因此定性为“三无”产品,定性是正确的。像王女士的粉蒸肉属于自制食品,事实上自制食品的性质分为两类,食用农产品和非食用农产品,前者的销售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而后者因为经过复杂的加工过程,不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畴,所以此类自制食品的经营者需要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王女士的粉蒸肉虽然进行了真空包装,但因没有标注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明、生产厂家,因此定性为“三无”产品,定性是正确的。
食品安全“十倍赔偿”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