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6日,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举办的“东南人权名家大讲堂”第16期在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会议室举行,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副院长上官丕亮教授应邀做了题为“法律适用中的基本人权保障”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博士生导师龚向和教授主持,东南大学法学院陈道英副教授、刘耀辉副教授以及朱姗姗副研究员与谈。此次讲座吸引了来自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东南大学法学院师生参与。
上官教授主要从什么是法律适用中的基本人权保障、法律适用中的基本人权保障正当性、合法性、中国实践及其推进建议五个部分展开本次讲座。法律适用中的基本人权保障就是法律适用者在法律适用时通过“依宪释法”的方式实施宪法基本权利条款,保障基本人权,具有间接性和主动性两个特点。法律适用中基本人权保障对法制的统一、宪法文化的构建、案件的处理和基本权利的保护都有积极作用。在强调宪法全面实施的今天,法律适用中通过基本权利条款的实施保障基本人权的意义更大。
上官教授指出法律适用中基本人权保障的正当性在于其是法律适用的应有之义,他强调并不是法律不明确时才需要解释,因为法律规则的抽象性、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以及立法的滞后性与追求稳定性,只要遵守、执行和适用法律,就必然要解释法律。为保障宪法至上的权威,就必须要求执法者和司法者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特别是解释法律时考量宪法,包括宪法的原则、宪法的精神,依照宪法来解释法律。
对于法律适用中基本人权保障的合法性问题,上官教授指出,主要立法性解释与应用性解释两种,依宪释法与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现行宪法解释制度并不相悖。司法者和执法者对宪法的解释只是具体的、面向个案的应用性解释,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是抽象的、面向未来的立宪性解释和最高解释。承认法律适用者享有宪法解释权,并不会违反我国宪法的规定,反而可使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地方人大的应用性宪法解释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性和最高性宪法解释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对于法律适用中基本人权保障的可行性问题,上官教授以德国历史上著名的“联合抵制电影案”为例切入,讲述该案例是如何第一次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了“宪法对第三人的间接效力理论”,使得宪法精神得以“放射”到私法中去,通过解释私法的方式而使宪法在私人关系中间接适用。然后,又以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典型案例予以比较,阐释了依宪释法为何是所有法律适用者的职责,以及在我国法语境下的充分可行性。
与谈与讨论环节气氛非常热烈,与谈人对上官教授的本次讲座表示感谢,收获颇多,并向上官教授提出了一些自己有关宪法解释的思考与疑问。刘耀辉副院长提出,依宪解释会不会突破法律概念上的法律解释和日常生活概念上的法律解释间的界限;朱姗姗老师提出,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两者未来的发展趋势如何。交流环节,万千慧老师提出,如果采用统一的宪法解释方法,或是一个非有权主体都可以解释宪法,会不会消解宪法的权威性;魏文松博士后提出,“依据宪法实施本法”如何理解,对当前制定教育法典有何启示;王玉玲博士生提出,如何保障特殊人权,如罪犯的劳动权益;王霞博士生提出,自由裁量权的边界以及实践中运用应该注意什么。上官教授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对上述问题一一做了细致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