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愈来愈多的情侣选择在婚前同居生活。但是众所周知,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是不同的,同居期间的财产不像夫妻关系那样默认共同所有。那么,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分手时应如何分割呢?让我们通过秦海燕的案例,一起来了解一下。
案件纪实
秦海燕和杜斌是在2014年8月经朋友介绍相识的,两个人一见如故,彼此都觉得十分投缘,认识没多久就确立了恋爱关系。2015年1月,两个人迅速地在双方亲朋的见证下举行了结婚仪式。
虽然办理了婚礼,对外也以夫妻名义生活着,但是秦海燕和杜斌始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秦海燕认为结婚证只是一纸证明,她和杜斌之间的爱情不需要证明,两个人甜甜蜜蜜地过好自己的日子就好。在共同生活期间,两个人一起支付着家里大大小小的开支,并且在2018年2月共同购买了涉案A房屋一套,登记在秦海燕的名下。
原本以为生活会一直这样平淡幸福下去,可让秦海燕没有想到的是,由于两个人一直没有孩子,杜斌对她的态度愈来愈冷淡,原本相爱的两人开始频繁地争吵。2020年9月,在一次大吵大闹后,杜斌狠心地向秦海燕提出了分手。
直到此时,秦海燕才反应过来,原来他们一直都不是真正的夫妻,要分开也很容易。杜斌坚决的态度让秦海燕倍感难过,她伤心之余收拾好行李回到娘家生活。一两年内,她再未联系过杜斌。其间,由于房屋的贷款还登记在秦海燕名下,杜斌经常骚扰她让她还款。秦海燕不堪其扰,一气之下一次性拿出了20万元,还清了房屋的按揭贷款,之后才获得了清净。
2022年2月,终于从失败恋爱中走出的秦海燕却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这一次,秦海燕不由得气上心头!她无论如何也没想到,杜斌竟然以借名买房为由将她告到了法院,要求确认涉案A房屋归他所有,由秦海燕配合他办理过户登记。
秦海燕对杜斌大失所望,没有想到自己曾经最信任的人会做出这样的事情,涉案房屋是他们两人共同商量购买的,虽然杜斌确实对房屋投入较多,但是她也支付了不少房款,甚至还清了最后剩余的贷款,她无论如何也不能将这套房屋拱手送人。在梳理好自己还款的相应流水后,秦海燕找到了律师,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接受案件后,认为该案不属于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而是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今后共同生活、共同投资而购买的房屋,应系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驳回了杜斌的诉讼请求。
紧接着,由于房屋还由杜斌居住,以防杜斌对房屋进行任何处置,律师帮助秦海燕主动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涉案房屋,以结束两人之间的纠纷。律师在诉讼中提出,秦海燕与杜斌在同居期间购买房屋,由双方共同出资,属于共有财产,应当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份额。其中首付款15万元由杜斌支付;另外银行按揭贷款杜斌偿还10万元,秦海燕偿还20万元;契税及大修基金共计5万元,是用双方共同财产支付的,应视为双方各半支付2.5万元。故,涉诉房屋原告出资额为27.5万元,被告出资额为22.5万元。双方分手后,秦海燕去外地生活,杜斌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故房屋判归杜斌所有更为恰当。由杜斌向秦海燕支付相应房屋折价款。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可了律师意见。由于庭审中双方均同意房屋现市场价值为100万元,按照该价值换算,杜斌应支付秦海燕房屋补偿款45万元。最终判决:
涉案房屋归杜斌所有;
杜斌向秦海燕支付房屋折价款45万元。
本案法律分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情侣婚前同居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男女朋友在恋爱中,出于共同生活、步入婚姻等多种因素的考量,在同居期间往往会共同购置房产、车位等多种财产。一般大家很少会签订书面协议,一旦双方感情破裂决定结束恋爱关系,极易引发纠纷。那么,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一般应该如何解决?
从法律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仅就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之前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处理进行了规定,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对其他情况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作出明确规定。而如上所述,同居双方不具有配偶的身份关系,不能同对合法婚姻的保护一样处理。
对于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分配,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协商确定分配方案。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起诉要求分割财产。从司法实践看,如果一方能证明同居后取得的收入或财产归己方所有,或者财产是一方基于人身关系取得的,该财产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果同居期间经济混同,双方对共同购置的财产有争议,首先要看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有没有对该财产进行约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会按照按份共有进行处理。分配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贡献大小,确定具体的份额。
本案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普
法
嘉
宾
李露
陕西许平律师事务所级合伙、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陕西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陕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副会长,全国维护妇童权益先进个、陕西省优秀律师、西安市三红旗,陕西省妇联五普法讲师团成员。
原标题:《秦小妹说法|第129期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分手时应如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