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疫情期间职工法律知识讲堂第十三期

但合同到期后公司要求与李某继续签署五年期书面劳动合同,李某未予同意,并要求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因互不相让直至2022年11月仍未签署新的劳动合同。

李某因此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2022年7月至11月的二倍工资。

公司以李某为多年的人力资源专业人员,且属于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管理人员,未订立合同系因其自身过失导致而拒绝支付二倍工资。

案例法律问题分析

一、李某要求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答:合法。首先,李某已经与公司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业已履行完毕;其次,李某已经连续为公司工作满十年;最后,李某没有出现不能胜任工作、出现重大过失等法律规定的不适宜情形。

所以李某要求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要求。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合法。李某所在公司属于违法不予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即2022年7月1日开始起算二倍工资,并且不应当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四款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3)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处理。在此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三、对于公司拒绝支付二倍工资的理由应当如何评价?

答:公司主张不合法,不应当予以支持。

虽然李某系多年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专业人员,且目前任职分管人力资源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但在李某明确提出要求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予以拒绝的的情况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法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四、五款

第十五条:(4)用人单位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但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除外;

(5)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工作职责的,但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除外。

注:其余类似规定可见于以下地方规定。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2014)第三十一条

2、《中山市中级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第四章4.11条

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5年)第八条

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号)第30条

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简介

张宇律师18247162824

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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