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合规指导手册(含相关附件文本)

陕西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陕治欠办函〔2022〕122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合规指导手册》的通知

各市(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022年12月9日

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合规指导手册

(2022年12月9日发布)

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推进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手册。

一、适用范围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农业、电力、能源、自然资源、信息产业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适用本手册。

二、规范化管理内容

(一)施工准备阶段

1.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总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当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和拨付日期、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房屋建筑工程约定比例不得低于20%,交通运输工程约定比例不得低于10%,水利、铁路、民航、市政及通讯、能源、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工程约定比例不得低于15%。

(责任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管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责任人: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管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3.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当向总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用于保证履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工程款支付担保可采取银行担保和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责任人:建设单位;监管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4.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附件2)。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设专用账户的监督。

(责任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开户银行;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民银行)

5.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或开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3),存储工资保证金。

我省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的1%,单个项目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工资保证金可用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可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责任人:总包单位;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责任人: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7.订立劳动合同。农民工进场施工前,用工单位(包括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可以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简易劳动合同格式可参考附件4)或用工书面协议,并指导农民工签署进场承诺书(附件5)。

(二)进场施工阶段

已建立具有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管理功能的信息平台的,应及时做好与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系统和陕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对接和数据共享。

(责任人:总包单位;监管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责任人: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4.拨付工程款和人工费用。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工程款和人工费用分别拨付至总包单位的相应银行账户。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由项目单位按照批复的资金渠道足额落实到位,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不得由施工单位垫付。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总包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款支付清单(附件9)和专用账户清单(附件10),记录工程款拨付情况和专用账户进出账信息。

(责任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管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

5.编制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填写农民工工作量表(附件11),并依据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的工资标准、考勤天数、津补贴标准等,计算农民工应发工资数额,编制工资支付表(附件12)。当月工资支付表、考勤表、工作量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后,分包单位应连同花名册、工程进度情况等一并提交总包单位审核。

6.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分包单位应与总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附件13),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应按时审核分包单位提交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审核完毕后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总包单位应按月打印农民工工资发放银行流水,与当月农民工花名册、考勤表、工作量表、工资支付表等汇编保存至少3年。工资支付完毕后,总包单位应编制代发工资清单(附件14),按月记录所有分包单位或班组工资发放总体情况。

(责任人: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开户银行;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民银行)

7.公示工资支付信息。总包单位应每月将农民工考勤计量表、工资支付表、银行转账流水等信息在维权信息告示牌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责任人:总包单位;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三)退场完工阶段

1.严格退场管理。农民工中途退场或者工作任务结束退场的,用工单位应及时核清工天(工作量),主动结清工资,经班组长确认,总包单位审核,确保在无欠薪的前提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工书面协议),签署退场确认书(附件15)。

2.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责任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责任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开户银行;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人民银行)

4.返还工资保证金。

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总包单位将本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解除工资保证金账户监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每季度对工资保证金清查一次,对经核实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包单位未提交返还申请的,应主动通知总包单位按照规定办理返还工资保证金手续。

注:2021年11月1日《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施行前,已按属地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直至工程项目完工。2021年11月1日后新开工工程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工资保证金按照《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陕人社发〔2022〕6号)执行,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

5.依法处置欠薪问题。如农民工反映欠薪问题,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处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法受理处置欠薪争议纠纷、举报、投诉。工会、司法行政部门应为被欠薪的农民工提供法律维权服务。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应及时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责任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会、司法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

6.用工诚信评价。根据用工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和有无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和陕西劳动保障智慧监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用工单位诚信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用工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订立劳动合同情况、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用工管理是否规范、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等。

三、台账资料归档管理

总包单位应当对项目劳动用工台账资料进行标准化归档整理,安排专人负责,及时更新,妥善保存。本手册提供的台账资料文本与格式均为参考样式,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作。项目台账资料应按照以下四个方面分门别类归档。

(一)台账一:项目基础资料

1.项目概况表;

2.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和批复;

3.招标文件;

4.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5.分包合同(含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6.总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7.分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8.项目管理人员劳动合同、执业证书;

9.劳资专管员劳动合同、聘用证书;

10.施工日志;

11.监理日志;

12.监理例会纪要;

13.政府投资工程可研报告(资金筹措方案)、立项批文。

(二)台账二:项目资金往来资料

1.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

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凭证;

3.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4.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保函)或免缴、缓缴证明;

5.人工费结算单(包括请款报告等);

6.建设单位人工费用拨付凭证(银行流水);

7.专用账户清单;

8.工程款结算单(包括请款报告等);

9.建设单位工程款拨付凭证(银行流水);

10.工程款支付清单;

11.政府投资工程的财政资金拨付凭证。

(三)台账三:项目劳动用工资料

1.农民工劳动合同(简易劳动合同、用工书面协议);

2.农民工劳动合同签收表;

3.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

4.农民工工资卡复印件;

5.农民工进(退)场承诺(确认)书;

6.农民工花名册(按月分班组造册);

7.农民工考勤表(按月分班组造册,与花名册顺序一致);

8.农民工工作量表(按月分班组造册,与花名册顺序一致);

9.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按月分班组造册,与花名册顺序一致);

10.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单位支付工资协议;

11.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单(显示专用账户号和支付日期);

12.总包单位代发工资清单。

(四)台账四:项目其他资料

2.农民工安全培训材料;

各地各部门可在本手册基础上,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实际,进一步完善规范化手册内容。各地政府对监管事项已明确监管责任部门的从其规定。

附件:

1.项目概况表

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样本)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样本)

4.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5.农民工进场承诺书

6.农民工劳动合同(用工书面协议)签收表

7.农民工花名册

8.农民工考勤表

9.工程款支付清单

10.专用账户清单

11.农民工工作量表

12.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13.委托工资支付协议(样本)

14.总包单位代发工资清单

15.农民工退场确认书

附件1

项目概况表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万元)

建筑面积

开工日期

拟竣工日期

政府投资工程

(是/否)

所属行业

国企项目

PPP项目

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

现场负责人

总包单位

项目经理

劳资专管员

劳务分包企业1

企业名称

劳务分包企业2

专业分包企业1

专业分包企业2

注:1.本表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扩充。

2.政府投资项目:全部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超过50%,或投资占比不超过50%,但建设单位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企业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其他政府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3.国企项目:中央和地方监管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作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标段)。

附件2

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资金管理协议(样本)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丙方(银行业金融机构):

工程项目名称: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共同设置项目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名:,账号:)。

第一章账户设置及管理

第一条专用账户的设立由乙方在丙方处开设专用账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专用账户内资金不得擅自挪用,不得办理现金提取业务,不得开通网银等电子支付渠道,银行机构可通过网银等电子渠道为客户提供业务查询功能。

第二条专用账户的管理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用账户进行监督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三条甲方的监督甲方监督发现专用账户资金有不符合本协议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将监督结果书面反馈给丙方,并书面明确丙方应中止办理支付;满足重新办理工资支付情形的,需经各方协商一致,丙方收到协商一致的处理意见书后按规定办理。

第二章职责期限

第四条丙方作为监管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和账户专用属性。

(二)乙方提供每月工资清单审核表后,日内完成工资发放。

第五条协议期限丙方对专用账户内资金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专用账户之日起至收到建设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通知书》并完成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手续后为止。

第三章专用账户资金的收付

第六条专用账户资金存入根据工程进度,甲方每月日前将建设项目工程在本月产生的工程进度款中的%(不低于完成工程量产生的工程款%)作为工人人工费用拨入约定的专用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专用账户资金拨付每月日前乙方负责将加盖公章或预留印签的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用账户(在人工费用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上。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和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四章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五章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甲方已按照第六条规定足额向约定的托管账户划拨资金,乙方未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甲方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造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的书面有效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六章其他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监督管理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

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三方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进行修改补充。

附件3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样本)

为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和《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和银行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以下简称存储企业)依法缴存保障为其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保证金,除发生《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和《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工资保证金。

二、存储企业承诺按照《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规定的缴存比例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银行对存储(补足)是否足额不承担审查义务。

三、银行对存储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按照()年定期、到期自动转存管理。本金和全部利息收入归存储企业所有。

四、存储企业不得以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有关凭证设定担保,银行应在出具的工资保证金有关凭证上注明“专用款项不得担保”字样。

五、工资保证金使用按照如下方式执行:

发生《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和《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情形需要使用工资保证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监管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通知存储企业和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银行根据《支付通知书》,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支付对象(农民工)。

非以上规定的情形而出现工资保证金减少,银行应承担补足责任,但因有权机关依法查封、冻结、划拨的除外。

对超出存储企业实际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六、工资保证金使用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将工资保证金使用的有关情况通知存储企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七、银行应每季度出具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分别发送给存储企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存储企业和银行各存一份,复印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附注一:工程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施工合同期限、施工合同造价、存储比例等)

附注二:存款金额

存款金额:佰拾万千佰拾元角分

小写:

附注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存储企业和开户银行基本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存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通信地址及邮编:

存储企业开户银行

(盖章)(盖章)

(签字)(签字)

(注:样本仅供参考,各地可根据《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陕人社发〔2022〕6号)并结合银行监管和业务管理要求修订使用。)

附件4

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用人单位):

地址:

乙方(劳动者):性别: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镇村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为:。试用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任务或地点。

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于每月日前支付工资,支付的工资(税前月工资)为元/月,其中试用期的工资为元/月(如计件制,计件单价为元)。

第六条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双方其他约定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

劳动者合同文本已领签字:

附件5

农民工进场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号:)是公司承建的项目班组的工人。本人郑重承诺并保证做到:

一、知悉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化管理等内容,自愿配合公司落实实名制管理、专用账户管理、总包代发工资等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二、如实提供个人的身份信息,上下班通过实名制考勤设备考勤,进场前签订劳动合同,退场签署工人退场确认书。劳动合同、进场承诺书、考勤表(工作量表)、工资支付表、退场确认书、劳动合同签领表等由本人亲笔签字。

三、公司用于发放工资的银行卡由本人使用和保管。本人定期与班组长核实确认每月出勤天数(工作量)和工资,核对在维权信息告示牌上的工资表和考勤表(工作量表),不虚报出勤(工作量),不冒领工资,否则本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并加按指印):

年月日

附件6

班组农民工劳动合同(用工书面协议)签收表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姓名

类别(劳动合同/用工协议)

领取人签字

1

年月日—

2

3

4

5

6

7

附件7

班组农民工花名册

总包单位:(单位或项目部盖章)分包单位:(盖章)月份:年月

性别

户籍地址/现住址

身份证号

工作岗位

(工种)

工资卡号

联系方式

班组长(签名):劳资专管员(签名):项目经理(签名):

附件8

班组农民工考勤表

午别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合计天数

农民工

签字

上午

下午

加班

注:出勤(√)、旷工(X)、事假(О)、病假(◎)

附件9

工程款支付清单

总包单位:(单位或项目部盖章)

工程款

申请日期

申请金额(万元)

确认日期

确认金额(万元)

到账日期

到账金额(万元)

备注

(政府投资项目要标明预付款)

附件10

专用账户清单

专用账户名称

开户人

专用账户

开户行

专用账户账号

专用账户入账明细

人工费申请日期

人工费申请金额

(万元)

建设单位确认金额

入账日期

人工费到账金额

账户余额

专用账户出账明细

出账日期

出账金额

出账用途

附件11

班组农民工工作量表

本月工作量

(单位:)

农民工签字

附件12

班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工资标准

出勤天数

(工作量)

津贴、补贴

代扣、代缴、扣除项目

应发工资

注:1.应发工资=工资标准×出勤天数(工作量)+津贴、补贴-代扣、代缴、扣除项目。

本表作为参考,可根据实际工资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附件13

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样本)

甲方(施工总承包单位):

乙方(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

一、双方责任义务

1.甲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将乙方的工资纳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2.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同意将农民工工资纳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承诺每月及时核算各班组农民工工资,每月日前,将核算确认的各施工班组的农民工工资清单上报甲方审核。

3.甲方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按月委托代发工资金额作为甲方为乙方拨付分包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由乙方为甲方统一出具分包款发票。

二、现场用工管理和工资核算

1.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应将进驻人员信息(包括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等)上报甲方,甲方应及时核对,并留存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备查,没有上报的视为未进入施工现场。

2.乙方要对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农民工进行登记造册,注明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等,并及时报甲方审核,甲方应留存备查。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等信息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三、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乙方未按时上报农民工工资清单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的,一经查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甲方可依法向乙方索赔,从剩余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法定代表(签字):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签字):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具体要求以及双方约定进行修改补充。)

附件14

总包单位代发工资清单

代发月份

分包单位

(班组)名称

花名册人数

考勤人数

工资支付表农民工签字人数

代发工资

人数

代发金额

合计(万元)

20年月

附件15

农民工退场确认书

本人(身份证号:)于年月日进场到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从事班组工种工作。现因于年月日退场离开工地,并与公司解除(终止)用工关系。本人在该项目工地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均已由本人领取并结清,没有被拖欠、克扣。

特此确认

确认人(签字加按指印):

证明人(班组长签字加按指印):

证明人(劳资专管员签字加按指印):

证明人(项目部盖章):

附件16

(合规须知)

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要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0月10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改,2018年12月24日第二次修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改)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改,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改,2021年1月22日第三次修改,第三次修改决定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6.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7.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2003年9月28日通过,自2004年10月1起施行;2014年11月27日修改)

8.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6月4日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8日修改)

9.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7月7日人社部发〔2021〕53号)

10.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2021年8月17日人社部发〔2021〕65号)

11.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22年1月30日陕人社发〔2021〕5号)

12.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2022年1月30日陕人社发〔2022〕6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一(本条规定2011年2月25日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6日法释〔2013〕3号)

15.陕西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2013年11月14日陕人社发〔2013〕71号)

16.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11月10日人社部令第45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17.国家发改委人社部等30个部门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7年11月29日发改财金〔2017〕2058号)

18.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2019年1月3日建市规〔2019〕1号

19.住建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工信部人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2020年12月18日建市〔2020〕105号)

20.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2月17日建市〔2019〕18号)

二、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

(一)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2.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5.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按月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6.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按月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7.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8.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9.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建设单位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法律责任

(1)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3)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2.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含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的法定义务

(一)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人社部发〔2021〕53号文件》和《陕人社发〔2022〕5号文件》的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

2.按照《人社部发〔2021〕65号文件》和《陕人社发〔202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3.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4.受分包单位委托代发工资的,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向招用的农民工直接支付工资的,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5.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

7.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按照委托规定代发工资。

8.指导监督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未与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允许其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9.转包工程建设项目,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10.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12.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13.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法律责任

(1)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3)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1)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2)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三)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四、劳务分包单位(含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其他分包合同的单位)的法定义务

(一)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与所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农民工名册,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2.建立农民工工资核算和按月足额支付制度。

3.接受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管理。

4.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的,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提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二)劳务分包单位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法律责任

(1)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2)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劳务分包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一: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按照《法释〔2013〕3号》和《陕人社发〔2013〕71号》的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六、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标准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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