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保护法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未成年保护法,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读了这个故事,我愤怒极了。而在这个社会上有许许多多像赵长亮、白磊、冉玉良这样的不良少年,占着自己未满十八岁去做逼迫同学、侮辱同学、占势欺人等事情啊!然而,也有一些家长与老师,触犯了《未成年保护法》。

有一位数学老师是一个“不定时炸弹”,只要同学一做错了事或没做好某件事的话,她就会“轰”的一声爆发。要么在全班同学面前挖苦那一位做错事的同学,要么就体罚那位同学。

记得有一次,一位同学数学作业没有带,数学老师向他要,他胆怯地说:“老……老师,我忘记带了。”数学老师怒气冲冲地说:“从小就会骗人,以后怎么做人?啊?!”那位同学哭丧着脸说:“我……我真忘带了呀!”数学老师又挖苦他说:“呦,这么小就健忘啦?没救了你!”……挖苦完了之后,还不忘吼一声:“下课后给我来办公室!”

到了现在,我终于知道了那位数学老师的那些挖苦学生、体罚同学和伤害学生们自尊心种种事例都是触犯《未成年保护法》的。

不仅一些老师,还有许多学生的家长也有不足之处。

手机的短信等;还有些家长,总是让孩子做一些孩子不喜欢做的事情,如上各种各样的补习班、做各种考卷习题等。这些不但侵犯了孩子的个人隐私,而且对孩子的未来有所影响。

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

县人大检查团:

按照县人大通知要求,下面,我代表县人民政府,就我县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的情况,向县人大检查团作以下汇报: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全县有中小学校363所,其中小学329所,普通初中24所,职业初中5所,普通高中2所,职业高中1所,农职教中心1所,直属幼儿园1所。全县中小学校(园、班)在校学生107,779人,其中小学生68,823人、初中学生24,988人,高中学生4622人,学前在园(班)幼儿9346人。从年龄上看,在校生中95%以上都是未成年人。几年来,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的依法监督下,以强化学习,广泛宣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为先导,以规范行为,创设条件,维护广大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以疏导为主,防教结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根本,认真贯彻执行“两法”。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一)强化学习,广泛宣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

随着“两法”的陆续颁布实施,我们及时组织开展了学习宣传活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三是广泛宣传“两法”。各乡镇的公共场所和文化娱乐场所,采取刷写墙字,张贴标语,散发宣传单等形式,重点宣传“两法”知识,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还通过致学生家长一封信等形式,让学生家长了解“两法”知识,了解“两法”内容,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二)疏导为主,防教结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预防为主,树立守法观念。一方面加大学校周边环境治理整顿力度。为了减少校园周边环境给学生带来的负面影响,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方案》,要求学校主动采取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集中整治校园周边环境,为学生安全、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深入剖析反面事例。各校都聘请了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每学期都到校举行“以案说法”报告会。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使未成年人认识到犯罪后果的严重性,使其心灵受到震撼,从而自觉地遵法守法。

三是培养师德师风,全力抓好“控流”。县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县中小学教师中开展为人师表活动的意见》和《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在全县中小学教师中开展了以“爱生、敬业、奉献”为主题,以“十讲十比”为主要内容,以“学、查、改、做、评”为主要形式的师德教育活动和行风建设大讨论,引导广大教师把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作为师德修养的核心内容,形成高尚的师德师风。为使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得到尊重,杜绝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行为的发生,保证未成年人身心不受到伤害,保障其健康成长。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使学生的受教育权得到维护,使学生的身心得到保护,使学生恋校爱师情结越来越浓。每年的3月和9月是我县集中控辍活动月。在活动月中,学校都组织广大教师走街入户,深入未成年人家中,宣讲《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动员家长支持子女入学。还通过制定《校规师约》,落实包保责任等项措施,使未成年人在校的权利依法得到保护。目前,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初中学生辍学率也下降了3个百分点。

四是创设良好条件,维护学生权利。为了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的条款内容,我们狠抓了危房改造和薄弱校建设工程。制定了《扶余县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积极向上争取资金。2002年共投资216万元,改造危房5162平方米,全县共改造薄弱校69所,争取外部投入资金120万元,有9所薄弱学校彻底改变面貌,其他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2003年寒假期间,一次性撤并学校34所,减少编制300个,每年节约资金百万元,优化了资源配置,提高了整体办学水平。

(三)加大力度,强化监管,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二、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我们在贯彻执行“两法”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意识淡薄,不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对未成年人失之于教育,失之于管理,有的甚至剥夺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二是缺少适合于未成年人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三是个别文化娱乐场所出于经济利益考虑,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三、下步工作

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要把“两法”的学习宣传贯彻纳入普法规划,并单独制定“两法”普及方案。宣传要向深度、广度扩展,要体现宣传效果,常抓不懈,要突出重点,扩大面上的普及宣传。要突出教育系统这个重点,把普及“两法”与普法结合起来,扩大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街道,使“两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宣传面不断扩大。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二)加强培训,加大教育力度

(三)多措并举,加大关爱力度

救助特困儿童。在省、市妇联的关心下,县妇联多方协调,争取到玫琳凯助学资金6万元,在高桥小学捐助50名家庭贫困、品学兼优的儿童完成三年学业,每人每年400元。近年来共争取到10余万元“春风行动”慰问金,用于救助特困妇女儿童,其中300余名特困儿童得到救助。2013年,组织各镇乡妇联特困留守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摸底,各收集1677条、263条信息;大学生杨小洁得到4000元的资助;2013年11月11日,与你好美养生会所到__镇__村、__村慰问贫困儿童,并送去了慰问金和植物油、水果、零食、玩具、衣物等生活用品。关爱留守儿童。近年来,陆续开展了“爱在山乡”关爱留守儿童暑假志愿行动、“心信相牵,益暖乡间”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活动、“中国梦

七彩梦”关爱活动、建立健全留守儿童信息数据库等活动。2014年,寻找“最美留守儿童”9名。县妇联切切实实为留守儿童及家庭办实事、办好事,同时,也引导他们在参与中接受教育,健康快乐成长。

有些家庭还存在着不合乎实际的望子成龙、逼子成龙的做法,特别是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不够重视。未成年人的犯罪现象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呈现出低龄化、成人化、智能化的趋势。同时,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特别是由于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弱,维权的意识比较弱,极其容易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对象。因此,保护和预防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一方面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我们要站在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高度,充分认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性,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另一方面要不断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要加强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要引导他们积极参加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活动。要严厉打击传播犯罪、犯罪和其它引诱、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和转化工作。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关心他们的家庭生活,关心他们的进一步成长,防止他们重新犯罪。

目标: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维护未成年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措施:1、开展寻找“最美留儿童”活动,

“六一”前后,将表彰一批“最美儿童”,并帮扶贫困最美儿童。

有的家长自己本身的思想和品行有些不正确,再加上科学教育方法缺乏。就说我爸爸,自己沉迷于游戏就算,还拖弟弟下水。有一次晚上,爸爸给弟弟买了一份他最喜欢和他最梦寐以求的礼物-游戏机,弟弟得知爸爸给他买了游戏机,在当天晚上,他玩得晕头转向,就连老师布置的作业都没有完成,在第二天时,弟弟因为这样而被老师骂。然而他的成绩一落千丈,有时妈妈还找他“谈话”,弟弟因为被妈妈的“谈话”而使他从这以后再也不接触游戏了。

我的妈妈以前是一位很烂赌的家庭煮妇,她每天都出去打麻将,从来没有问过我们的学习成绩,学习情况,这样的家庭教育是不行的。

在中国,正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你们想这样的家庭教育能教育好孩子吗?有些家长每次教育孩子都用脏话,弄得孩子都满口脏话,使得他们出口成章(脏话)例如我们班有一个同学,他张口闭口都是脏话,如果同学们不小心碰了他一下,即使同学们到了歉,他也要用脏话骂那个同学狗血淋头。有一次,我放学迟了点回家(因为那个同学有问题请教我),她什么解释都不听,她就拿起鸡毛扫,打我,打到断。我想,许多的家长都会像我爸爸妈妈那样,这样的家庭教育是不行的。

不管在家还是在外,我们都要熟知规章制度,因为我们都会有出错的地方。

__年,安定门街道团工委将继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十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青少年维权和弱势青少年帮扶为工作重点,积极推动地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不断向前发展。现制定2014年安定门街道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计划如下:

一、抓好青少年维权工作

结合重大节日时点,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提高地区居民法律意识;以社区为重点,逐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基层组织建设,不断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取得新发展。与街道律师事务所、司法所联合团支部的律师团员配合,积极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以专家授课、参与活动等形式,组织青少年开展自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自我维权能力。探索青少年维权新举措,开展家庭心理健康讲座,邀请地区单亲家庭、贫困家庭成员参加,提高家庭成员对心理问题的认知与了解,切实维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二、抓好弱势青少年救助工作

进一步完善地区弱势青少年台账,掌握最新信息动态,加强针对性管理和服务。继续开展好社区志愿者与弱势青少年结对子活动,为弱势青少年解决生活困难。积极开展好北京市“希望之星(1+1)奖学金、爱心基金、学子阳光基金、东城阳光成长基金”的申报、发放工作,维护好弱势青少年权益。

三、抓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

加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力度,增强青少年的防范意识,切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生。建立学校、社区、家庭三结合的教育和预防工作体系,有效控制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组织青少年观看法制类教育光盘或节目,给青少年敲响警钟。与街道司法所配合,加大对特殊未成年人的监督帮教和教育转化工作力度。

四、抓好社区闲散青少年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继续做好社区闲散青少年的摸底、管控工作,切实掌握闲散青少年情况。结合他们的实际问题及面临困难,组织社区志愿者、社会力量对他们进行帮助。与街道社保所、地区单位配合,组织社区闲散青少年参加社会实践,职业技能培训等,促使他们融入社会生活。

五、抓好青少年教育工作

[关键词]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

一、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的不足之处

(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在审判制度的不足之处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世界各国大多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少年审判组织,由专门机关或者人员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我国,虽然在少数大城市法院也建立了少年法庭,遗憾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全国性法律均未对少年法庭有明确的认可,更未对少年审判司法制度作必要的完备性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亦尚未对少年司法制度,特别是少年法庭的地位问题作明确的规定和认可。可以说,我们的未成年审判组织“尚未得到法律的认可”,少年法庭的存在都受到威胁,在基层法院很少设立少年法庭。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是由所谓的“少年专审法庭”审理,其实这种少年法庭名义上是专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质上只是普通法庭的“变体”。普通法庭的审判组织原封不动,只是被冠以“少年法庭”的名号而已。[1]这样的审判主体制度安排并不能对未成年人刑事被告人权益的特殊保护起到很大的作用。

(二)未成年人辩护权利的保护不足之处

(三)对未成年人定罪量刑规定的不足之处

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不判处死刑,最多判处无期徒刑,我国刑法中的无期徒刑是有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但对未成年人判处无期徒刑违背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刑法规定。另外自首与立功制度,特别是缓刑制度中,没有关于未成年人从宽量刑的规定,把未成年人等同于成年人对待,这对未成年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二、完善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措施

(一)完善未成年人审判制度的建设

(二)将指定辩护提前到侦查阶段

由于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识别能力相对较弱,对法律的了解较少,也有可能存在对司法机关的畏惧心理,所以更易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律师的加入可以有效防止刑讯逼供或其它的侵犯未成年人权利的行为。律师也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其成长经历,分析案情,更早地为辩护做准备,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另外,律师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以避免犯罪污染。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保护未成年人的辩护权,将为未成年人指定律师提前到侦查阶段,能够切实保护好未成年人的权益。

(三)正确使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措施

尽可能大量适用自首与立功制度、缓刑制度。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缓刑制度及配套的调查、监督和社会帮教制度,促使未成年人犯再社会化。严格区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适用缓刑制度的标准。对未成年人犯尽可能大量适用缓刑制度是未成年人犯恢复性司法的有效措施,对促进未成年人犯回归社会有良好效果和重要意义。

三、结语

少年时期是人生成长经历中十分关键又十分脆弱的时期,需要我们特别的照顾和保护。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意义并不单纯在于防治青少年犯罪,更为深度的价值诉求是彰显成人社会对未成年人的重视、尊重与关爱。在刑事诉讼领域,我们应当以开阔的视野、创新的理念为指导,使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走向科学化、理性化。

[参考文献]

[1]马柳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程序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2]高素.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保护问题微探.科教文汇。2008.01上旬刊

[3]姚建龙.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一对我国目前创设少年法院的思考.中国青年研究,2001,(6).

【关键词】犯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一、犯罪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及保护意义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在我国,年满14周岁的公民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6周岁的公民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所以,犯罪未成年人指的是14周岁到18周岁少年这个特殊的群体。

犯罪未成年人具有其特殊性:从犯罪主体上来讲,认识能力较弱,辨别是非能力差;从犯罪行为上来讲,常常是由于一时冲动或者是被教唆、被鼓动。此外,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可塑性,易于矫正。所以,不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都不宜将他们与成年罪犯同等处罚。

如何加强对未成年犯的司法保护,以逐步建立完善的司法保护体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重要问题。

二、司法保护中存在的缺陷

完善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必须先明确目前我国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才能对症下药。

(一)立法规定不足

1、定罪标准与成年犯无区分

在我国目前的刑法体系下,虽然最高院曾出台过数条司法解释,针对未成年人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罪”等罪的定罪上做特殊处理,但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适用同样的定罪标准,而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的起步阶段,一旦被定罪,即使是只有较轻的刑罚处罚,对他们来说也像是人生抹上了污点,不利于他们的再社会化以及继续接受教育,对于他们的家庭也是沉重的打击。

2、庭审程序缺乏针对性的具体制度

虽然我国现行立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庭审程序有特别规定,但总体上并没有创设太多有效的针对性的制度。立法中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难以运用,容易对未成年人保护不到位等问题。庭审中的制度创新是未成年人犯罪诉讼中的重中之重,如何用新的思路和新的制度在庭审中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可以通过试点加以尝试,最终以立法加以明确。

(二)司法实践中的不足

1、司法资源分配不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在少年法庭中进行,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法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许多地方的基层法院并没有少年法庭,司法资源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投入不足,导致少年法庭这一司法制度无法完全得到贯彻落实。

2、司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三、加强司法保护的建议

明确了我国目前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制度的不足后,笔者在此基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54条提到的“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拯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提出几点加强司法保护的建议。

(一)对未成年人谨慎定罪和

对未成年人定罪时除了考虑犯罪构成要件以外,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等情节,要谨慎定罪。检察机关要运用好不权,对于虽然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潜在社会危害性的未成年人犯罪,要做到谨慎。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对于不的标准有待通过立法加以明确,从而使得不权得到合理、充分运用,落实《北京规则》所确立的“双向保护原则”,即保护社会利益与保护未成年人的双向保护,实现刑法打击犯罪以及社会要求保护未成年人的双重目的。

(二)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

犯罪未成年人一般来自于问题家庭,大多数无力聘请专业委托辩护人。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未成年被告人辩护,但在实践中却往往因为辩护律师对未成年人的情况不熟悉而辩护不力的情况。所以,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在各地法律援助中心设立专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部门,建立专业团体,为犯罪未成年人提供援助。在此笔者建议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加强与社会工作者的联系,以求不仅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更要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在司法程序中的权益和身心健康。

(三)创新庭审程序,实现“寓教于审”和“及时、简约”原则

建立多元、创新的庭审程序,必须坚持“寓教于审”和“及时、简约”的原则,既要保证犯罪未成年人在庭审中得到教育,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又要充分保障他们的在庭审中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在庭审过程坚持不公开审判、监护人在场,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做到同时要尽快结束诉讼程序,减轻司法程序可能带来的伤害和不良影响。

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等基层人民法院于2008年开始试行“圆桌审判”,即将原来“八字形”的审判格局变为半圆形,并设立了法定监护人席和帮教席,在审判过程中强调控、辩、审三方对失足少年的帮教,减轻未成年人的恐惧感。这种“圆桌审判”的方式后来得到大力推广,并取得社会各界的好评。

(四)完善犯罪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制度

与此同时,我国目前的社会矫正制度存在的缺少专业工作人员、活动开展较少、资金不足等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在完善社会矫正制度的同时应当与未成年人犯罪相结合,建立专门的工作团队,提供专项资金服务于犯罪未成年人的矫正,并且加强行政、司法、执法部门,家庭、社会工作者等各方力量的合作,以期达到最佳矫正效果。

(五)建立完整的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体系

具体的制度和细节上的完善都是服务于最终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体系的建立。我们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加强国际合作,再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从目前的立法、司法体制出发,尽快建立最适合我国的完整的司法保护体系,以做到对犯罪未成年人的规范、全面保护。

四、小结

参考文献:

[1]樊荣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困境与对策思考[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2).

[2]卢建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与少年司法制度变革[J].法治研究,2011(3).

[3]王鑫.浅谈未成年犯的刑事司法保护[J].法制与经济,2011(2).

[4]叶青,叶瑛.论国际化视野下的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保护[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4).

关键词:未成年子女;财产权;保护;民法

(一)立法体系的比较

(二)财产范围定义的比较

各国法律对于未成年子女财产范围的定义,主要包括:(1)因继承、赠与或其他无偿取得的财产;(2)因劳动等方式有偿取得的财产;(3)专供子女个人使用之物。其中,有关未成年子女“所接受赠与的财产是否仅限于来自父母以外的第三人”的问题、“因劳动等方式有偿取得的财产”的归属问题,学者们有不同见解。对于“所接受赠与的财产是否仅限于来自父母以外的第三人”的问题,学者们普遍认为只要是无偿赠与就不应区分赠与人。[2]但也有学者从维护交易安全方面考量,为防止父母以此种方式骗取他人信用,认为未成年子女因赠与取得的财产不包括父母赠与的财产。[3]关于未成年子女“因劳动等方式有偿取得的财产”的归属问题,早期学者认为其劳务所得应归父母。[4]现则多认为未成年子女被普遍赋予人格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其劳动所得当然归自己所有。[5]也有学者认为除了在家庭生活困难时用该财产弥补家费外,其余都应归子女所有。[6]

(三)父母对财产管理的权利义务的比较

针对日益突出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北安市院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帮教,挽救失足青少年。他们从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入手,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中,切实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摆上了重要日程。(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最高检《规定》下发后,该院党组非常重视,组织刑事检察部门干警对《规定》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研究,还组织他们学习了青少年犯罪心理知识,掌握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技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

(二)成立组织,专人负责。为贯彻落实《规定》,该院公诉科和侦查监督科分别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组,由两位经验丰富、作风细腻,具有耐心,热心且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女同志任组长,专门负责此类案件的审查工作。

THE END
1.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意义是什么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是有重要意义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有利于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3、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https://edu.iask.sina.com.cn/jy/2XcEVO8m2ff.html
2.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背景过程及重要意义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凸显了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全面充实了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rdlt/fzjs/2007-01/08/content_356288.htm
3.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意义。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意义。相关知识点: 试题来源: 解析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反馈 收藏 https://easylearn.baidu.com/edu-page/tiangong/bgkdetail?id=c475627a27284b73f2425066&fr=search
4.《未成年人保护法》视域下的“六大保护”2020年10月1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回应社会广泛关注的现实问题,确立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构建完整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完善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措施,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增强法律http://www.jyb.cn/rmtzcg/xwy/wzxw/202106/t20210603_594525.html
5.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我国目前涉及保护未成年的法律主要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侧重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通过积极施策最大限度地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侧重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尽可能地帮助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顺利https://www.liuxue86.com/a/4890103.html
6.姚建龙:未成年人法的困境与出路犯罪学量刑法学网针对当前未成年人立法存在的问题,应着重解决保护未成年人责任稀释困境、涉法涉罪未成年人保护处分措施缺位、困境儿童国家监护制度不健全三大难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宜适度“福利法化”,将修法的重心定位为保护困境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受保护权;同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宜进行“少年法化”,将其改造为司法性https://liangxing.swupl.edu.cn/xslt/fzx/2020-05-19/28363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