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专业委员会
佘春香、林明星、黄晓锋供稿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132条。该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亮点一:强化各方的强制报告义务
问:1、赵某是一名小学老师,他发现班上的女生小丽(12岁)身上常有各种新旧伤痕,疑似被虐打,他应该怎么办?2、林某是一名医生,接诊中发现某13岁女生怀孕,疑似遭性侵,他应该怎么办?
答:赵某、林某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解析: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创设了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强化了住宿经营者的报告义务,要求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57、58条
亮点二:细化家庭的监护职责
问:林某跟妻子开了一家公司,平常生意繁忙,无瑕顾及儿子林小某的生活,常常让6岁的林小某独自一人在家,长久以往,林小某出现自闭症状,产生厌烦父母情绪,其不仅不愿跟父母讲话,也拒绝跟其他小朋友来往。林小某的父母是否尽到法定监护职责?
解析: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10项监护人要履行的具体职责和11项不得具有的行为,明确了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监护、抚养、教育、保护等方面要履行的职责。同时,还细化父母委托照护的规定,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如实践中父母离异时抢夺、藏匿未成年人争夺扶养权的情形予以明确规定,即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24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十项监护职责:
1、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3、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4、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7、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8、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9、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10、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的十一项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亮点三:完善国家监护制度
问:王小某年仅7周岁,父母双双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王小某没有其他亲属照料,他该怎么办?
答:可以由民政部门采取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临时安置,也可以将孩子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临时收留、抚养。
解析: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强调父母监护职责的同时,也明确了国家在未成年人监护中的责任,对于实践中出现的监护人缺位、不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况,明确规定由民政部门代理国家进行临时和长期监护,避免孩子处于无人监护局面。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2条规定了7项民政部门应当给予临时监护的情形,第94条规定了5项民政部门应当予长期监护的情形,目的就是让因特殊情况导致孩子无家可归或有家不能回的时侯能有一个监护主体及安全的栖身之所,充分体现了国家保障的原则。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2、93、94条
亮点四:强化校园防线,杜绝校园霸凌及性侵害行为
问:小李在学校经常受小孙的欺侮,而且小孙还号召其他同学孤立、嘲笑、漫骂、甚至动手殴打小李,小李很害怕,该怎么办?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40条
亮点五:增设准入资格制度
问:赵某曾因故意殴打一未成年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去参加学校的保安竞聘,学校能录用赵某吗?
答:不能录用。学校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赵某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赵某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
亮点六:新增网络安全规定
问:小吴是三年级学生,经常带着手机去学校打“王者荣耀”,学校能制止吗?
答:未经学校允许,小吴不得将手机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学校发现小吴沉迷网格后,应及时告知其父母,共同对小吴进行教育和引异,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0、71、76条
亮点七:强化法律责任,增加可操作性
问:有一天放学,明明看到小卖部里有售卖香烟,当即买了一包,躲在街边小巷的角落学起大人模样抽起烟来。小卖部行为违法吗?
答: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上述小卖部的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