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保护规定: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1)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
(3)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四)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出具假证明的。
3、《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
(1)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2)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4)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