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就“邯郸市肥乡区一初中生被杀案”发布情况通报,其中提到,近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法律界专家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从程序方面来看,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之后,案件将在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进入由检察院主导的审查起诉阶段。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数据,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占比也在上升,那么“核准追诉”到底意味着什么?未成年人犯罪又面临哪些刑责?
核准追诉背后的考量
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3月11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
根据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案情通报,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作案时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近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核准追诉是指什么?据了解,“核准追诉”关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其在《刑法》第十七条新增第三款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任何法律的制定和修正、立改废释都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实践需要。”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王文华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多个案件中,犯罪的未成年人普遍存在“主观恶性特别大”“犯罪手段特别恶劣”的情形,但基于当时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我国刑法是无法对这些未成年人进行刑事追究的。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将12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主体附条件地纳入了刑事处罚范畴。
“之所以要在法条中确立‘最高检核准’的程序,主要是体现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政策。”王文华指出,案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从实体方面来看,意味着该案符合追诉的条件,即该案中行为人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恶劣”;从程序方面来看,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之后,该案将在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进入由检察院主导的审查起诉阶段;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将以“故意杀人罪”对该案三个涉案未成年人提起公诉。
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崔彦彦对北京商报记者介绍,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和年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所以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也是以给未成年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为目的的。”崔彦彦表示。
“对于未成年不适用死刑的原因,一方面是我国的死刑政策一直都贯彻‘保持死刑但是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的立场,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比成年人有更多的社会原因、家庭原因。”王文华表示,“我们既要有对同样的犯罪行为应当采用同样刑罚的‘行为刑法’观,同时也要有对不同于成年人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心智状况等进行充分考量的‘行为人刑法’观,只有二者相结合,才能不枉不纵,更为妥当地处理此类案件。”
家长或需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从2020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情况看,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占比也在上升。2020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分别为5259人、8169人、8710人,分别占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9.57%、11.04%、11.1%。
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不少网友呼吁,未成年人犯罪,家长也应担责。关于该问题,崔彦彦介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家长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此类处理方式已有先例。例如,2021年,江苏扬州15岁少年吴某驾驶摩托车,将一停在斑马线上的电动三轮车撞出13米远,导致三轮车驾驶人陈某不治身亡。警方对吴某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后经法院审理,认定吴某承担全部责任,吴某的监护人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要接受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令》,责令其履行监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