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法律意识(精选5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法律援助纳入平安社市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重要作用。

二、目标任务

2、通过开展“新希望法律援助关爱行动”,扩大法律援助宣传覆盖面,提高家庭特别是新市民家庭,维护未成年人、维护新市民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形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3、整合资源为未成年人以及新市民提供优质、高效、准确的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凡无经济能力的新市民家庭,在遇到涉法案件时,欲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可由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三、活动内容:

1、开展送书籍、送法律、送服务的“三送”活动,把法律援助知识和法律服务送到未成年人身边;

2、组织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突出的优秀律师事务所担任学校及新市民家庭的法律顾问;

3、面向社会公布未成年人维权热线,扩大未成年人维权途径;

4、开展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以及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制讲堂、法律授课等专题讲座,提高维护未成年人、维护新市民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

四、几点要求: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未成年人年龄虽小但同样享有人格尊严,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发生违纪的情况时,少数教师会粗暴侮辱、厉声训斥,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这些都是不尊重未成年人的行为。再联想我自己平日的班级管理与对学生的教育方式与上文提到的现象相似之处,令我不禁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这是在违法!要使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得到保护,必须把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问题提高到法制的高度来认识,并自觉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中。我经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联系学过的教育心理学知识,我认为教师在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识,使教育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每一位教师在日常教学的具体行动中。

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如受侮辱的幼儿会形成懦弱或强烈逆反的性格,将来可能成为对自己和社会都不利的人;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因此,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杜绝。

四是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教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基本特征;主要原因;预防及对策

一、未成年犯罪的概念

未成年人,在刑法学意义上可以分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两部分,这两部分人在刑法上的意义有很大的不同。未成年人犯罪时年龄的认定,一直是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重点把握的同题。它涉及到未成年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大小,适用何种刑罚的问题。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征

尽管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日趋多元化,侵犯的客体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但总的来讲,未成年人犯罪的客体和具体对象相对来说还是比较集中的,主要是侵财类犯罪(盗窃、抢劫、抢夺等)、侵犯人身类犯罪(故意伤害、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这三大类型。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许多方面都呈现出与过去及成年人犯罪明显不同的特点。具体表现为:

1、犯罪年龄趋向低年龄化

由于发育年龄的提前和不良文化的影响等诸多原因,2l世纪的前7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80年代提前了2至3岁,但随着未成年人早熟,犯罪的高发期年龄在18岁左右,其中以14一16岁的更为突出,并呈现出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同时犯罪主体还表现为文化素质偏低的特点。

2、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的问题日益突出

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的案件近年来大大增加。未成年人犯罪多为“呈强好胜”型和“贪图享受”型,如为帮助朋友出气而随意殴打他人,为获取上网、玩游戏、买衣服的钱而抢劫等。

3、团伙犯罪现象严重

未成年人由于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这类犯罪能量大,范围广,得逞率高,社会破坏力强。

4、智能化犯罪增多

随着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现在的未成年人作案时,有的已经能够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计算机的普及发展,也使未成年人利用计算机盗窃、诈骗等智能犯罪增加。值得注意的是智能型犯罪较之传统型犯罪更为隐蔽,对反侦察、逃避打击的能力更强。而且相当多的未成年人充当电脑“黑客”,并不认为有何不妥。可以预想,随着计算机的进一步普及和开发,智能型犯罪将会不断增加。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是较低的文化水平和淡薄的法律意识是青少年人犯罪的根本内因。绝大多数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只具有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知识匮乏,法制意识更加淡薄。他们往往想法简单,动辄实施暴力,又不计后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青少年贪慕虚荣、讲究吃穿、好逸恶劳,加之家庭贫困,为不劳而获,便会铤而走险,实施盗抢犯罪;而部分未成年人处于青春躁动期,心态失衡,报复情绪浓,遇事易生妒恨,好争强斗狠,继而进行故意伤害或寻衅滋事犯罪。

二是监督管理缺位,家庭教育的缺失与不当。有的青少年因家庭暴力、单亲家庭、留守家庭、服刑人员家庭、孤儿和家境贫困等原因,在成长过程中缺乏关爱、缺少管教,使其容易形成不健全的人格;另一方面,有的家长对孩子凡事迁就,纵容放任,往往使其形成自私任性、蛮横霸道的不良品行,遇到问题,便寻求暴力途径解决或者以暴力宣泄情绪。三是交友不慎。现代青少年追求时尚,喜欢结交朋友,尤其是现代传媒发达,交友方式多样,他们交际广泛,既有小朋友,又有成年朋友;既有在校生,又有社会青年;既有遵纪守法的好朋友,又有坏朋友,一旦交上坏朋友,就容易受其不良影响,甚至同流合污,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对策

未成年人正处在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心智尚未成熟,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因此,对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必须重在预防,重在教育。

(一)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从近年呈现大幅增长的态势看,未成年人犯罪已不是一般的社会治安问题,而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一个民族道德风尚的重要体现。加强和改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作为全社会的一项系统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要抓好基层机构、队伍、阵地和载体建设,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基层预防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能力,从整体上提高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系统化、科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水平。

(二)强化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

(三)加强对闲散未成年人及其行为的监控

调查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前处于闲散状态的占到60.9,其中一半以上犯罪前有不良行为,这部分少年游离于社会控制之外,是违法犯罪的高危群体。对闲散未成年人及其不良行为的监控,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途径。一是要建立闲散未成年人的官方信息平台,以政法委牵头,充分利用公、检、法、教育、共青团、妇联、社区、关工委等部门建立工作网络,建立闲散未成年人及其不良行为的动态数据库系统,及时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加强信息反馈与跟踪。二是明确预防的重点群体。要把辍学儿童、闲散青少年、进城务工子弟、流浪儿童、罪错青少年这五个群体作为教育、管理和服务的重点。

(四)加强文化产品和教育活动阵地建设

(五)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论文关键词检察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新模式

公民法律素质的高低,尤其是未成年人法制观念的强弱,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民主化、科学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如果公民法律素养比较高,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的自觉性会比较强,可以降低社会管理的成本。所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从小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教育他们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不仅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实要求,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基础性工程,更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百年大计。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途径。

近年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紧贴校园特色,注重机制创新,积极探索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新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2011年,花都区人民检察院隆重召开了“法制教育进校园”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花都区30多所高校、中学、小学的教师代表和区人大、区政协、区教育局代表建言献策,通过在多所校园内开展法制讲座、图片展、派送法律书籍、开通检察官信箱、设立法制热线、组织模拟法庭、组织学生和教师代表现场观摩刑事审判庭等形式开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活动形式、活动覆盖面、受众结构层次、宣传效果等方面达到新的高度,影响较大,成效显著。

当前,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要注重创新,立足检察职能,跟上时代潮流,结合未成年人身心成长发育特点,采取新途径,新模式,以确保法制教育工作取得实效。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

一、让更多的职能部门参与到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中来,形成教育合力

在以往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中,担当主力的部门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政法委的组织下对学校法制教育工作承担以校园法制教育讲座为主要形式的辅助工作。在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的情况下,已经凸显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力度较弱的尴尬局面。所以,要形成新的教育合力,拓宽新的法制教育合作途径。

一要明确中学法制教育在整个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坚持以中学生为对象,大力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法制教育工作,适当在大学和小学开展校园法制教育工作。二要加强司法机关与其他单位尤其是教育管理、党团组织、宣传机构等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实现不同部门之间职能的互相衔接和补充,构建高效、高传达率的法制教育体系。要把教育部门、共青团委、人大、政协、司法局、新闻媒体等机构都纳入到这个法制教育体系中来。三要所有的职能部门就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的活动目的、范围、内容等方面达成共识,最终形成正式文件,发挥不同职能优势,增强活动的影响力,以实现活动效果最佳化。

二、突破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对象是学生的思维定势,使受教育面涵盖学校、社会、家庭三个平台

三、既用好传统的法制教育模式,又紧跟社会发展创新教育方式

传统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模式主要包括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送法进校园”、“送法进工厂”等法制宣传活动、校园模拟法庭、校园法制讲座、法制知识测验、演讲比赛等形式。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网络语言、手机功能不断扩展等新事物不断出现,检察机关在开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中,应针对未成年人接受新生事物快、精力旺盛、感受力强等特点,在策划活动时注意采取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形式,突出活动的时尚性与亲和力。如结合互联网、游戏、“K歌”、动漫、时尚运动等“新潮”方式进行创新,举办“阅读一本好书、观看一部好电影、浏览一个好网站、朗诵一首好诗、唱一首好歌”为内容的校园文化活动,在普法过程中营造出独特的文化氛围;在教学课件中精心运用视频、动漫等载体,寓教于乐,使学生们“愿意听、听得懂、记得住、做得到”;深入学校通过面对面、点对点的方式密集开展法制讲座等系列活动,使法律教育效果更突出、更巩固。

四、既注重用好柔性法律手段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又注重完善对未成年罪犯的帮教机制

面对日益增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既要用好柔性法律手段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又要完善对未成年罪犯的帮教机制。在办案过程中,检察人员应注重准确把握检察公诉职责定位,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和法制教育活动相结合。针对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具备帮教条件、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发出量刑建议,利用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等柔性法律手段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如通过召开听证会,邀请学生代表、老师、人大代表、特约检察员、公安机关经办人对是否不起诉提出意见,以公开促公正。

为积极改造失足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应联合社会各方力量对失足未成年人进行帮教,以教育、感化、挽救为目的,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帮教的新机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联合公安、法院制定在押未成年人考察教育办法,对未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预设相对不起诉、量刑建议和继续考察三种处理结果,双向完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考察机制。积极试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对于考验期内达到帮教效果的,决定不再起诉,运用法律柔性手段践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探索企业参与社区矫正机制,让热心公益的一些企业接纳未成年罪犯,解决他们的生存问题,培训他们拥有一技之长,使他们安心改造,重获新生。

五、突破传统的法制教育课模式,加强对“边缘学生”法制教育的针对性

一、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教育过程学生权利得到保护的基础

从法律、伦理角度看,在现代社会,学生在教育系统中既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又承担着一定的法律责任,是一个法律上的责权主体。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伦理责任和享受特定的伦理权利,也是伦理上的责权主体。青少年儿童是社会的未来,人类的希望,有着独立的社会地位,是行使权利的主体。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对青少年儿童权利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

1.生存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2.受教育的权利

《宪法》第46条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第4条和第5条规定:“国家、社会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和第14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3.受尊重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l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30条、3l条和36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公开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4.安全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26条、第27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二、具有高尚的师德和较强的法律意识的教师是教学过程中学生权利得到保护的关键

学生是祖国的花朵,社会的未来。教师应正确看待学生,教师的工作是培养学生,教师要有为学生服务的思想,要与学生建立一种新型、民主的关系。教师要关心、爱护学生,提倡民主平等,教师和学生在政治上、人格上和真理面前是民主平等的;教师要为人师表、诲人不倦。

学校和教师要正确认识学生的权利和责任。把学生视为责权的主体,必然面临一个如何处理学生权利与学校职责的关系问题。一方面,学生是权利主体,学校和教师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必然要对学生权利有所制约。实际上,过分自由和过分限制都不利于学生的成长,也不利于学校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应在自由和限制之间寻求一种基本平衡。为此,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要区分学生的个人行为和教育行为。对个人行为,学校不必过问,严格讲也无权管理。对教育行为,学校负有组织、管理的责任。并应按照有关的伦理原则如公正、民主、人道主义来处理。学生的教育行为的自由,应以不妨碍教育目的实现、教育活动的开展为限度。学校对学生的教育行为的限制,以有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教育活动的开展以及全体学生的权利享有为界限。

第二,要区分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权利享受与责任承担问题。学生年龄越大,则享受自由权利的能力越大,承担行为责任的能力也越大,学校对学生权利的限制,应同学生享受权利的能力和承担行为责任的能力挂钩。学生年龄越小,学校负有的管理责任越大,对学生权利的限制也越大;学生年龄越大,学校负有的管理责任越有限,对学生权利的限制也越有限。

加强教师的师德修养,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视学生为责权主体的观念,是建立民主、道德、合法的教育关系的基本前提。强化这一观念,是时代的要求,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三、有效的行政、法律措施是教育过程学生权利得到保护的有力保障

1.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

2.保护学生的权利要有强有力的行政强制措施

在教育活动中教师总觉得学生调皮捣蛋不好对付;总认为学生会与教师故意为难,从而经常采取高压政策,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还有教师认为,学生必须尊敬老师,老师的话都要听,教师的要求都必须达到,否则就被视为“不听话的学生”而受到冷落、歧视;对学习不够刻苦,成绩较差的学生则采用讽刺、挖苦、辱骂、毒打。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对师德败坏、无视教育法规的行为要给予严厉惩处。对无组织原则、道德败坏,不适合从事教育工作者应调离工作岗位。

3.司法机构要给学生提供法律援助,对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要给予严惩

THE END
1.保护“少年的你”!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即12345),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建设未成年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1MDE0OTU5Nw==&mid=2247504855&idx=3&sn=7d4c111fffb8b64b94b5a7fb6715c1b9&chksm=e9843c65def3b573b631a6b1d1635d6a108f1e9c5c6feee556c5d0f98d3502c3a7434e65c3bb&scene=27
2.《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全文王丽律师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要求 1.本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630138.html
3.民法典未成年人的规定有什么?导读:我国的未成年是受法律保护的,除了未成年保护法之外,我国最新颁布的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也有一些规定,而且民法总则未成年人的规定有很多不同于其他法律的规定,从未成年的监护人和未成年的民事能力等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可以更大力度更加全面的保护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合法和谐发展。 https://www.64365.com/zs/827525.aspx
4.2024年法律对未成年人网络实名制有何具体要求和规定?导读:法律对未成年人网络实名制有明确且严格的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过度沉迷网络以及遭受不良信息的影响,同时也能更好地监管和规范网络环境。 法律对未成年人网络实名制有何具体要求和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在注册使用其服务时进行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即实行网络实名制https://www.maxlaw.cn/n/20240309/11016374479035.shtml
5.君·干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家专注于政府及企业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近日,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有了最新进展,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此次事件再次引发了公众对于低龄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关注与讨论,更是将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推上了风口浪尖,下文将以此展开,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那些罪与罚。 http://www.weijunlawyer.com/nd.jsp?id=352
6.法律对未成年人民事权利有特别保护规定赞 评论 法律对未成年人民事权利有特别保护规定 发现更多热门视频 俄军坦克被无人机炸毁,后方队友却很淡定,注意看士兵的小动作 拒绝随波主义7174次播放 患鼻咽癌儿子独自照顾八旬脑出血瘫痪父亲,凌晨1点崩溃自扇耳光 笔默君6万次播放 是印度的信仰,他们不拿刀切,原因是怕杀生,而是把食物撞到刀上… 搞笑大奇啪https://video.sina.cn/finance/2024-12-02/detail-incxzras8861563.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