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

2016年司法考试倒计时的钟声已经敲响,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名词解释(5),关于名词解释题很多考生都觉得无从下笔,名词解释重在解释,需要有对概念有一个较深的理解,因而备考的过程中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希望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而失踪的,从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2)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

3)追索失踪人的债权。

3.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经厉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推定并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4.宣告死亡的条件:

1)须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5.宣告死亡的下落不明期限:

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而失踪的,从音讯消失之次日起满4年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6.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权利能力终止,主体资格丧失

2)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自然终止

3)个人财产转化为遗产,继承开始

7.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8.个体工商户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私人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

2)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核准登记

3)个体工商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9.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

1)工商经营权

2)起字号权

3)雇工权

4)商标权

10.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

1)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个人申请,用家庭财产投资,或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的,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4)无论个人还是家庭承担债务,都是一种无限责任。

11.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征:

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分散经营的法律形式。

2)农村承包经营户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

3)农村承包惊魂户从事的...

2016年司法考试倒计时的钟声已经敲响,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名词解释(4),关于名词解释题很多考生都觉得无从下笔,名词解释重在解释,需要有对概念有一个较深的理解,因而备考的过程中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希望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1.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无过错又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的出现,导致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逮时效中断的法定时候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同意履行义务

4.诉讼时效的延长: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因有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时,人民法院可以把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6.期限的分类,依期限的确定根据不同:

1)法定期限

2)制定期限

3)约定期限

7.期限的意义:

1)期限是确定民事主题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始与终止的尺度

2)期限是作出法律推定的依据。

3)期限是确定权利的取得或丧失的根据

5)期限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起点和终点。

8.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题资格的人。

9.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公民户口的册籍。

10.居民身份证:是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法定凭证。

11.住所:是指自然人长久居住的地方,是自然人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12.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方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13.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14.公民在其户籍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原户籍所在地为其住所。

15.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6.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广泛性和不可转让性的特点。

19.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0.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

2016年司法考试倒计时的钟声已经敲响,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名词解释(3),关于名词解释题很多考生都觉得无从下笔,名词解释重在解释,需要有对概念有一个较深的理解,因而备考的过程中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希望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1.撤销权: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相对人主动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

2.行使撤销权应注意:

1)撤销权只能在追认权人进行追认前行使

2)须为善意行使撤销,否则,不得行使撤销权,只可行使催告权。

3)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3.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撤销民事行为与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区别:

1)无效的条件不同

3)主张无效的人不同

4.民事行为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

5.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6.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

1)妨碍相对人权利行使的

2)违背社会公德或社会利益的

7.对设定条件的要求:

1)应该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应是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

3)应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4)应是合法的事实

8.附条件的分类: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2)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

9.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10.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11.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范围之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2.下列民事行为不得代理:

1)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2)内容违法的行为、侵权行为。

3)当事人约定只能由义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

13.代理的分类: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3)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4)本代理与再代理

14.指定机关:

1)人民法院

2)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所在单位

3)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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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复习的漫长旅程已经开始,对于还处于状况外的考生来说一开始会觉得较为煎熬,而对于已经步入正轨的考生来说则是一种历练。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民法名词解释汇总(一),关于名词解释题很多考生都觉得无从下笔,名词解释重在解释,在备考之时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希望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016年司法考试倒计时的钟声已经敲响,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名词解释(2),关于名词解释题很多考生都觉得无从下笔,名词解释重在解释,需要有对概念有一个较深的理解,因而备考的过程中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希望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第一篇:

1、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联系。

2、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每年必考)

3、人格权:包括七种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4、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或目的性财产。(每年必考,1-2分)

5、法律行为:分为:一、意思表示理论:(一)意思表示的要素;(二)意思表示的类型;(三)意思表示的生效;

分类:(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

(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四)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五)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六)独立法律行为与辅助法律行;

6、代理:指通过他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而使自己直接或者间接承担该法律行为所生法律效(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制度。代理权与法律行为有关,是法律行为制度的延伸。(每年必考2-5分)

7、诉讼时效:(教材119页)*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及起算(附日期表)

第二篇:物权法

8、占有: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9、物权与物:物: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10、物权变动: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就物权主体而言,指权利主体取得和丧失物权,就权利的内容而言,指权利的内容发生变化。

11、所有权:

12、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每年必考1-3分)

13、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用益物权。

14、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优先于担保人之普通债权人)受偿的他物权。

15、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6、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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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名词解释(1),关于名词解释题很多考生都觉得无从下笔,名词解释重在解释,需要有对概念有一个较深的理解,因而备考的过程中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希望对你有帮助!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团体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学的研究对象: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4.民事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财产关系的特征:

1)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客体

2)财产关系以经济利益为内容

3)财产关系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

6.财产关系的分类:

1)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支配关系,是财产在特定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2)动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转移时,在财产转让者与受让者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

7.民事人身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8.民事人身关系的特征:

1)人身关系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

2)人身关系不体现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体现主体的人身利益。

3)人身关系体现的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

9.人身关系的分类:

1)人格关系

2)身份关系

10.民法的体系是指民法的内部组织结构。

11.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12.民法的直接渊源:制定法。

13.在我国,可作为民法渊源的制定法的有以下两类:

1)法律。(1)宪法(2)民事基本法(3)单行民事法律(4)综合性单行法

2)准法律。(1)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法规(2)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3)地方性法规

14.民法的间接渊源:习惯和法理。

15.民法的性质:

1)民法为私法

2)民法为权利法

3)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16.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的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的始终,具有普遍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私权神圣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平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7.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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