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中国民法学七十年:回顾与展望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七十年来,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以及民事立法与司法的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体系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萌芽到繁盛、从稚嫩到成熟的过程。回顾七十年历程,总结我国民法学发展的经验,对于未来民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七十年民法学发展历程回顾

七十年来,我国民法学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伴随民事立法的进展,经历了以下三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阶段。

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前民法学的发展(1949-1977年)

1949年2月,中共中央通令全国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从此,新中国的民事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为适应当时社会经济形势的需要,国家制定了大量的一些单行法律法规。其中,在民事立法方面最重大的、影响最深远的就是,1950年4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于1950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民事立法,也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该法不仅明确宣布“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而且规定了新型的家庭成员关系。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被毛泽东同志誉为“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该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至今仍被现行的婚姻法所采纳。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四十年民法学的发展(1978-2017年)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将全党全国的工作重点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并且确定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目标,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也由此步入了发展的“快车道”。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我国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民事立法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

除了上述四部具有历史意义的民事法律,在这一阶段,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的需要,最高立法机关还先后颁布了《海商法》(1992年)、《公司法》(1993年)、《票据法》(1995年)、《担保法》(1995年)、《保险法》(1995年)等民商事法律。可以说,中国民法通过确认与保护人格权、物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等基本民事权利,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私权保障体系。在短短的四十年内,我国民事立法走过了西方数百年的法治发展道路,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这个过程中,民法学者的学术贡献功不可没。

第三阶段:新时代民法学的发展(2017年至今)

党的十九大报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新时代,人民不仅要求更高水平的物质生活,更是要追求高质量的精神生活,希望活得更有尊严、更体面,希望社会更加公平正义。在此前后,民法学者大力呼吁制定民法典,从而实现我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科学化,并为民法典的编纂做各种前期理论准备,学者先后起草了多部民法典建议稿和立法理由书,对民法典的框架结构以及制度设计提出了具体方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了“编纂民法典”。自此,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开始全面加速推进。

二、七十年民法学发展成果概览

七十年来,中国民法学的发展不仅仅表现在论文发表和著作出版方面,更重要的是,七十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四十年,中国民法学立足于中国的基本国情,充分借鉴域外优秀经验,努力服务本国社会生活的需求。民法学理论不断回应中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并致力于解决这些问题。在不断与时俱进、适应民法发展的新的趋势和社会实践的需求的同时,我国民法学的内容和体系在不断完善,学术性不断加强,科学品位日益突显。回顾七十年的历史过程,我国民法学取得了如下几个方面的标志性成就。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体系初步形成

伴随着民法学理论体系的发展,民法学的价值体系也在逐步发展,“改革开放初期深受其影响的前苏联民法理论,以阶级斗争学说彻底否定了近代以来民法所接受的人文主义革命、工业革命和启蒙运动的核心价值,即人文主义为核心的思想和价值体系;其计划经济学说,彻底否定了近现代民法的基本观念,如所有权理论、意思自治理论,也完全否定了民法建立的规范市场以及交易的制度体系”。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民法学的发展可以说是一个规范重建与价值重拾的过程。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现代法治理念的普及,意思自治在我国民法中的基础性地位以及民法保障私权的基本价值也得以逐步确立。私法理念得以回归,私法的理念主要包括身份平等、私权神圣、意思自治以及诚实信用,民法人文关怀理念得到普遍承认,该价值理念也对我国民事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研究方法不断拓展

大陆法系传统民法以基本概念为基础,注重各个概念的建构和逻辑推导。但以耶林、赫克为代表的利益法学派以及以埃利希为代表的自由法学派,都重视运用多种分析方法,对民法现象进行多角度的观察和分析。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们的民法学也吸收了多种研究方法,在方法论方面进行了大量创新,主要表现在:

一是法律解释学日益受到重视。“法无解释不得适用”,民法学就是民法解释学。法律解释学是解释论研究的基本功,也是法教义学的核心方法。民法学理论体系的发展要以法律解释为重要基础。我国民法解释学的研究经历了一个从介绍比较法上的各种民法解释方法(“照着讲”),到植根中国实践的民法解释方法(“接着讲”)的时代。

二是比较研究方法受到高度重视。我国民法学对于比较研究方法尤其是对法治发达国家民事立法和民法研究的比较研究一直重视,但是,最初学者们更重视宏观的、抽象的比较。然而,到现在,我国民法学越来越重视微观的比较,重视对具体规则的比较。同时,不仅仅是比较法律条文本身,也更加侧重对规则的实际运行效果尤其是判例的比较。此外,比较研究方法也更加多样化,在规范比较之外,更加重视规范实效比较、功能比较乃至文化比较分析,而非照抄照搬、亦步亦趋或者简单的“拿来主义”。

三是体系导向与问题导向并重。一方面,我国民法学的问题导向越来越强,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展开研究,直面中国问题,提供中国方案,奉献中国智慧,呈现中国元素。另一方面,民法学理论的体系化不断增强。在民事立法和司法方面,重视“采用了体系化思考方法的制度性研究”。

四是运用实证研究方法不断拉近民法学研究与实践的距离。实证研究方法是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也是强化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方法,近年来,我国学者越来越多地运用实证研究方法,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情况,展开实证研究,并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若干立法完善建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近五千万份民事裁判文书,这为我国的民法学研究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研究素材,一些学者已经结合这些案例出版了有关的案例研究著述。此外,一些民法学者也在研究中广泛运用了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以及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等多种方法。

五是大数据分析研究方法的运用。现代社会已经步入了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大数据分析方法也为民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研究素材和研究方法,也将使民法学研究更加精细化。一些学者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从已经公开的数千万份裁判文书中分析中国法治实践问题、总结中国法治建设经验,也使得司法的社会实证分析更加便利。有效的大数据分析是社会实证分析方法的革新,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降低传统田野调查的成本,提高实证研究的覆盖面,实现更大样本、更全数据的研究。

六是民法学与法学以及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研究方法。民法学不仅与其他法学部门如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环境法等相结合,而且与其他学科如哲学、经济学、伦理学、社会学等关联密切,这也使得交叉学科研究方法在民法学研究中得到了广泛运用。交叉学科研究方法的运用不仅拓展了民法学的研究范围,丰富了民法学的研究方法,增强了民法学研究的适用性与科学性,也为民法学研究增加了生机和活力,使民法学研究摆脱了“僵化的法条”的束缚,使民法典真正成为一部“活法”。

(三)研究内容日益宽泛和深入

1.在民事主体制度方面,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立法上没有民事主体的直接的、系统的规定,民法学研究中多以宪法、选举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来阐释公民的民事能力;以国营企业、国家预算机关、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和社会团体来归纳当时的法人形态。《民法通则》公布之后,民法学者就民事权利能力制度、责任能力制度、自然人监护制度新的发展、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合伙的法律地位及其立法模式选择、合伙协议与合伙组织体的关系、有限合伙的形态、法人的分类、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企业法人的治理结构、法人有限责任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特殊类型的法人以及法定代表人等问题展开了研究,为我国民法总则民事主体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

2.在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制度方面,新中国民法学初创时期,这一方面的研究深受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如强调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这一观点并反映在《民法通则》之中,直至《民法总则》通过,才得以改正。以“法律行为”为主题词检索中国知网,发表在CSSCI以及“核心期刊”中的学术论文就有4135篇。以“代理”检索民商法论文,发表在CSSCI以及“核心期刊”中的学术论文就有587篇。在代表性的论文中,我国学者论述了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意思表示的解释,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可撤销制度的完善,代理的类型界定,代理与委托的关系,表见代理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及其对相对人的保护,职务代理行为及其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时效制度等。

8.在继承法方面,以“继承”为主题词检索中国知网,其中发表在CSSCI以及“核心期刊”中的学术论文就有643篇。在代表性的论文中,学者们围绕继承权的性质界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继承合同制度的构建、共同遗嘱的认定与效力、遗赠扶养协议、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构造、继承中的债权人保护、遗产酌给请求权制度的完善等问题展开了系统研究。

(四)立法研究与法律适用研究并行

在襄助立法之外,民法学研究坚持立法论和解释论并行。事实上,立法论与解释论应当是一体的,因为当我们在回答民法规范“是什么”时,也经常是在说民法规范“应当是什么”,可见两者不可分离。“法无解释不得适用”。在每一部立法颁行之后,广大民法学者积极配合国家立法,宣传、解释新法,学者从解释论的视角对我国现行立法的许多规则进行了精细化的解读,尤其是就新法在适用中所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结合实际案例展开深入研究,为法官准确适用法律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对于统一个案裁判标准、实现司法正义也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案例研究方法在多年前已经引入国内,近些年来,许多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案例库中的案件数量也越来越多,仅中国裁判文书网就发布了近五千万份民事案件裁判文书,这是一个取之不尽的金矿,为民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案例素材。许多民法学者都运用了案例研究方法,其中既包括对个案的深入研讨,也包括对某类案件所进行的案例群分析,还有学者甚至运用大数据分析方法展开案例研究。案例研究方法的广泛运用,使民法学研究更加贴近司法实践,也丰富了民法学研究方法,推动了民法学研究的发展。

(五)比较研究与本土研究并行

从比较法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民法学者并没有照搬照抄某一国的经验,也就是说,既重视对德国法、法国法、意大利法、日本法等大陆法国家的借鉴,也重视对英美法以及一些国际示范法的研究。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民法学研究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同时,始终保持了主体意识,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解决我国的现实问题,这也是几十年来我国民法学研究的基本经验之一。我们的民法学研究重视回归本土实践,坚持问题导向,大胆进行理论创新,用我国的素材和案例,讲好自己的故事。例如,关于侵权法领域,国内翻译了大量的两大法系的著述,但我国学者并没有囿于这些外国的侵权法的资料,而是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侵权责任法内容、体系构建,在世界民法史上开创了侵权法从民法典债编中分离的立法体例,并构建了中国侵权责任法体系。我国学者在借鉴域外法律文化成果的同时,并没有固步自封,以国外理论为牢笼,更没有对异域研究亦步亦趋、随波逐流,完全套用域外法的经验解决我国的现实问题,这也是我国民法学能够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六)对民法学说的历史研究持续深化

三、七十年民法学蓬勃发展的经验总结

(一)我国民法学是在有效回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重大需求中不断发展的

(二)民法学的发展中既立足中国本土实践又注重借鉴域外经验

(三)民法学发展始终坚持主体地位,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发展

我国民法学七十年发展还有一条弥足珍贵的经验,就是要始终秉持了本土化和主体性意识。所谓主体性意识,是指对中国的重大社会关切、现实问题和价值取向进行回应。我国民法学的发展始终立足中国实际,回应中国社会的现实需求,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这也是我国民法学发展的一条基本经验。新中国民法学初创阶段全面照搬苏联民法理论,其不良影响至今没有完全消除,这也引起了民法学研究方法上的质疑和讨论。在民法学研究过程中,始终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对国外先进的经验进行合理的借鉴和吸收,而绝不搞全盘移植、照搬照抄。也就是说,中国的问题,只能用中国人自己的智慧予以解决。“法律并无什么可得自我圆融自洽的存在,相反,其本质乃为人类生活本身”。外国的理论体系都是从其本国国情出发所设计的,不可能完全适应我国的国情,更不能为了借鉴外国理论而无视我国现实,生搬硬套甚至削足适履。七十年来,我国的民法学发展始终秉持了主体性意识。

(四)我国民法学始终注重问题导向,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聆听时代声音,坚持问题导向,是民法学始终保持生命力的源泉。诚如德沃金所说,“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民法学的发展始终离不开我国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推动作用。七十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的民事立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构建了完善了民事权利体系,奠定了制定民法典的良好基础。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广大民法学者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总结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同时也充分借鉴了比较法的经验,对民法典的规则设计提出了若干方案,提高了民法典规则的科学性,这也进一步推动了民法学研究的发展。

我国司法实践也推动了民法学的发展,许多民法学理论的产生与发展,如债权人代位权的直接受偿规则、一般人格权规则、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等,都与司法实践的推动作用密不可分。此外,现实中的重大问题,不仅是司法问题,也有行政执法等问题。也就是说,民法是社会治理的组成部分,所以,民法学的发展也推动了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民法学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也有助于切实解决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重大问题。例如,不动产统一登记,医疗事故与医疗侵权的并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对网络空间侵权的治理,等等,都是我国民法学者研究的重点难点问题。

四、我国未来民法学发展展望

总结历史经验,未来我国民法学研究仍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始终与国家“同呼吸、共命运”。民法学应当投身全面深化改革的大潮中,发现理论问题,解决立法、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

未来中国民法学的重要任务仍然是构建和完善中国民法学内容和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体系内生于中国的文化传统,立足于中国实践,有效回应了中国现实需求,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是对我国民事法治实践活动具有很强解释力的知识体系。在这样一个伟大的改革时期和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时代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应当发出自己的声音,提出自己的理论方案。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我国民法学理论应当与时俱进,积极回应现实需求,为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提供智力支持。七十年来,我国民法学研究虽然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已经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体系,但我国民法学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进一步推进民法学体系的发展与完善。虽然经过七十年的发展,我国民法学体系已经初步构建起来,但应当看到,研究的深度与广度仍有不足,高质量的学术研究成果仍然很少,低水平重复、原创性不足的问题普遍存在。此外,即便从数量上说,现有的民法学论著的数量与民法学研究人员的数量相比,也存在不足。民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的编纂,牵动每一位民法学者的心。“法典编纂之举是立法史上一个世纪之大事业。国家千载之利害、生民亿兆之休戚,均依此而定。”面对民法典编纂的重任,民法学人责任重大。但应当看到,因为其涉及多方面的问题,迄今为止,民法学者对许多问题都还未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撑。人格权的一些基本问题之所以发生争论,很大程度上也与这些问题尚未在学界展开深入研究,某些问题未取得普遍共识存在直接关联。尤其应当看到,在未来民法典出台后,要结合民法典的适用展开更加全面的、多样化的评注、解释,处理好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关系等,并且要结合民法典颁行后的实践问题展开实证研究。

第三,民法学研究方法仍有待创新。理论的创新与研究方法创新是紧密结合的,民法学具有很强的实践品格,民法学者所擅长的领域也往往是制度研究与分析,而非抽象的方法论研究。但客观而言,目前的民法方法论研究仍主要停留在法理学界对这些问题的既有研究层面,方法的创新仍待加强。随着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大数据分析方法应当成为我们重要的研究方法,尤其是各级法院在推行审判公开中,公开了大量的裁判文书,这些都可以成为我们的研究素材,促使我们的民法学研究与实践的关联更加密切。如前述,司法案例公开为民法学者的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如果能够对民事案例进行大数据分析研究,将可以从不同角度展开研究,但目前针对民法案例的有价值的大数据研究成果,仍尚付阙如。此外,民法学研究与其他学科的学者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不够,学科封闭和知识割裂的现象依然较为严重。

第四,对世界民法文化的贡献仍有欠缺。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正日益走向世界舞台的中央。当此之时,我们中国民法学者也应当要做世界民法文化、民法思想的贡献者。然而,迄今为止,我国民法学研究在民法学体系和制度、规则层面,仍未作出应有的贡献。总体而言,吸收别人的多,输出的少,对世界民法文化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学术成果寥寥无几,在世界民法学研究中的话语权非常薄弱,中国民法学的精彩故事和成就也未能有效的传播。因此,我们需要努力提升中国民法学研究的世界地位,为世界民法文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民法典编纂完成后,广大民法学者也有必要开展中国民法典评注的编纂写作,致力于打造具有广泛国际影响力的有关解释民法的学术精品。在民法典颁布之后,编写体系化的中国民法典评注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学术准备、成文法典提供了编写民法典评注的必要条件,编写评注的时机已经成熟。通过法典评注提炼民事立法、司法、理论体系中的“中国元素”,塑造法律人的共同话语体系。

结语

光阴荏苒,岁月如梭,七十年不过是人类历史长河中的一瞬间,但对于新中国民法学的发展而言,确实是跌宕起伏、经历曲折的七十年,也是民法学从稚嫩走向成熟、从萌芽走向辉煌的七十年。“到得前头山脚尽,堂堂溪水出前村。”中国民法学就像那奔流的溪水,绕过重重山峦,已经来到“前村”。伴随着举世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将颁布,几代中国民法学者的“法典梦”将最终实现,而中国民法学也将由此迎来千载难逢的发展良机。一个民法学的时代即将到来。当然,每一位怀有“学术梦”的民法学者将继续攀登民学法研究的高峰。中国民法学者将继续发展完善初步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体系,形成对中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有解释力的思想和知识体系,讲好中国民法故事,贡献、传播、输出中国民法智慧。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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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一、法律文本 法律解释的文本对象包括法律文本与事实文本,“对法律文本的诠释是要发现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意义,对事实文本则应揭示其法律意义” [3]。既是以法律文本的解释方法来探寻解释,自然要对法律文本的范畴有个研究框架。Mennicken认为法律解释的标的是法律规范的“条文”和它的附随材料,包括立法文献、制定时社会https://www.douban.com/note/811946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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