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二)采取补救措施
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1)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
(2)经当事人请求;
(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五)定金责任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另外,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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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科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研究生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并获得“西南政法大学优秀毕业生”称号。杨玲律师理论功底扎实,视野开阔、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民商法(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纠纷、人身侵权等)、刑事辩护。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诉讼案件。以扎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实战经验、严谨的工作作风、娴熟的办案技巧深受委托人的信赖好评。杨玲律师坚持在专业领域深入研究探索,以期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