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
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鲜明地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
强烈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关于刑法的概念,一般有狭义与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刑法是专指刑法典。在我国就
是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广义的
刑法,是指一切刑法规范的总和,它除了刑法典以外,还包括单行刑法及附属刑法。单行刑法
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
的某一事项的法律。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行政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二、我国刑法的任务
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
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一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
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
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对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
法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我国《刑法》第三、四、五
条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
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无明文规定不为罚。
具体讲,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就是说,只有法律[!--RandomWord.10--]将某一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
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刑。凡是法律对某一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对这种行为就不能定罪判
刑。
2.不溯及既往
刑法对其颁布实施以前的行为无溯及力,即对刑法实施前的行为不得按照刑法追究刑事
责任。
3.刑法对定罪量刑的规定要明确具体
定罪量刑应主要依照刑法的规定,司法解释和官适用刑法必须在刑法规定的范围之
内。罪刑法定原则,既是刑法的立原则,是刑法的执原则。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
法律的特权。”这一原则表明,任何人犯罪,不得因民族、种族、职业、出身、性别、地位、
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职位高低和功劳大小而有差异,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
一律平等地定罪、量刑和执行刑罚,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存在。它的确立对于维护
法律的尊严与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一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对合权益予以平等保
护;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
应。”这就是说,应当根据罪行危害性的大小来决定刑罚的轻重。这一原则要求罚当其罪,
合情合理。不能重罪轻判,不能轻罪重判。因为判刑轻了,不利于惩罚犯罪、震慑犯罪分
子;判刑重了,则容易造成犯罪分子对法律和社会的抵触情绪,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因此,
必须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罚当其罪。
四、刑法的适用范围
内具有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在空间效力上,我国刑法采
取了以属地管辖为主,兼采用属人管辖原则和保护管辖原则,并有保留地采用了普遍管辖原
则。
1.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刑法》第六条规定:①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
刑法。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主要包括两点[!--RandomWord.6--]内容:《刑法》第十一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
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刑法》第九十条关于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
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规定。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③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2.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l)我国刑法规定,凡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我国公民在
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可以不予追究。但刑法的这一特法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不适用。
(2)对外国人的效力。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的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外国人在我国领域
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可以通过外交
途径解决。二是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
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如果外国审判机关已经审判,仍可以依我国刑法追究,但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
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间后生效。如我国刑法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
刑法的失效,通常有以下两种做:一是由立机关明确宣布废止。通常在颁布的新
中明确宣布。二是自然失效。按新优于法的原则,新法生效则自然失效。
3.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的刑事法律制定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
的行为能否适用的问题。有关刑法溯及力的问题,各国刑事立主要采取以下四种做法:从
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兼从轻原则。我国采取的是从兼从轻原则,即
我国现行刑法原则上无溯及力,应按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处理。但若现行刑法不认为是
犯罪或者现行刑法处罚比较轻,则适用现行刑法,刑法就具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