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民事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民事法律制度是指一国或地区内规定民间关系的所有法律规章、规则和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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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制度

建设用地使用权

创设取得

无偿划拨

适用情况

一般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使用期限

通常无使用期限限制

有偿出让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原则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70年:居住用地(期满自动续期)

50年:科教文卫体、工业用地

4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移转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设立

抵押权

以动产抵押

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不得对抗,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无论抵押权是否登记)

以不动产抵押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但土地上的新增建筑物不作为抵押财产

质权

以动产出质

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以权利出质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仓单、提单、存单出质

有权利凭证,质权自交付凭证时设立

无权利凭证,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其他权利出质,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留置权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之动产

债权已届清偿期

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同时满足留置权才成立

抵押与抵押并存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与质押并存

留置与其他并存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人保和物保并存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

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对同一债务,若存在两个以上连带债务人,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

定金

成立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成立

金额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超出部分无效

效力

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和违约金

在同一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债权转让债务承担

债权转让

具体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承担

具体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检验期

约定了检验期: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未约定检验期: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买受人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2年的规定)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出卖人的解除权: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的处理:出卖人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双方应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期: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买受人选择权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如买受人已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应视为同意购买。

货物运输合同

赔偿责任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运费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租赁合同

维修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改善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只针对房屋)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租期届满

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

权属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致损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解除

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

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出现任一情形,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

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利息

没有约定利息

出借人不得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

对利息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借贷,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利率

借款利率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除外

逾期利率

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为限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期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按照借期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务技术成果

概念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转让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有限受让的权利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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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二)《民法典》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制度无效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以及公序良俗而遭受否定性评价,此处的违法性,是指《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民法典》将上述情形统一规范在总则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部分。应当注意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认定合同无效依据的是法律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地方性法规一https://www.meipian.cn/3bn8fyv9
9.浅论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所谓向群众公开,是指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主要是庭审过程有宣判过程);所谓向社会公开,是指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作采访,允许期对案件审理过程作报道,将案件向社会披露。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8/10/id/32891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