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的上述弊端也是现实的。鉴于这一矛盾的现实,在保持原规定精神的同时,如果当事人提出的反诉请求明显站不住脚,主持审理的独任法官或主审法官可以口头告知不予受理,并将情况记录在案,然后继续审理。当事人坚持以书面形式提出反诉的,可以书面裁定驳回反诉,由提起反诉的一方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以抑制诉权的滥用。因不服驳回反请求的裁定而提出的上诉所导致的审理期限的延长,并不是因法院审理人员的原因而导致的审理期限的延长。因此,它不包括在法院的审理期内。按照这种处理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上述矛盾应该能够得到解决。此外,由于反诉实际上是一种起诉行为,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和受理的规定,反诉应以驳回起诉的一般裁决予以驳
3、回。当然,裁决中当事人的称谓和列举也应相应修改。问题2:有些夫妇离婚后,双方都不愿意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由此产生了一些问题:例如,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负担得起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有义务抚养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然而,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能否以其父母有能力抚养他们为由起诉未成年人的父母要求监护;如果未成年子女作为原告起诉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其监护人应作为法定代表人代为提起诉讼。但是,由于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在诉讼中很难确定子女的法定代表人,因为只有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父母才能改变他人担任监护人。答:关于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因为祖父母有义务抚养他们的未成年孙辈,这是基于未成年父母
4、“无力”抚养他们。因此,对于有能力赡养但未能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祖父母当然可以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此外,如果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他们就不会履行监护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0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和第17条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需要变更监护关系的,应当按照特别程序审理;如果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和改变监护关系,将另行审理。”该规定不仅明确了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可以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而起诉监护人,并要求
5、其承担民事责任,还进一步明确了在各种情况下应适用何种审判程序。因此,这个问题所涉及的情况可以通过适用上述规定来解决。关于第二个问题所涉及的情况,我们认为,尽管父母是其子女的监护人和法律代表,但情况并非如此。当我们理解有关条款时,我们不仅要以书面形式解释这些条款的含义,而且要从目的的角度来解释它们。我们应该结合法律条文的目的来理解和理解它们,而不应该僵化地看待法律条文。法律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不是阻止未成年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如果父母在其父母和子女之间就其利益发生冲突时继续充当法律代理人,显然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就无法实现。由于父母不再适合作为未成年人诉讼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8、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审20013号)中已经规定了赔偿期限的项目,应该规定计算期限。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没有固定年限的项目,如果需要按固定年限计算,可以参照类似项目合理确定,并有明确的补偿年限;除道路交通事故和触电事故外的其他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如需确定上述赔偿项目,仍可参照我院关于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范围与标准若干问题的意见(高虎发民199414号)第23条确定,一般赔偿至受害人年满70岁或死亡时。但是,如果受害者超过70岁,将被计为5年。问题2:如果侵权发生在上海,但受害者居住在国外,那么生
9、活津贴和护理费用应该采用什么标准来计算?答: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补充和补偿,即加害人承担的赔偿应相当于受害人实际支付或需要的金额。受害者的住所在其他地方,他的生活也在其他地方。生活津贴和护理费的标准按受害者居住地的标准计算,符合填平原则,更加合理。因此,我们认为如果侵权发生的地点与住所不一致答:我们认为,为了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也为了方便外国对人民法院判决文书的承认和执行,有中国名字但在国外定居的当事人,无论是否有中国国籍,都可以先写自己的中国名字,然后在外国用括号写自己的名字。无中文名称的外国当事人,在诉讼中以当事人的中文译名作为自己的名称,或者以其他方式确定中文名称的,比照适用上述办法。
11、同于个人需要向单位借款的贷款性质,不应根据贷款关系来对待。实质上,它是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有义务支付劳动报酬(差旅费也是劳动的组成部分),而用人单位有义务承担因劳动而发生的费用(如提供差旅费等)。)。因此,只要发现劳动者确实预付了差旅费,双方之间的争议就是为了解决“公务”差旅费,就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6:在保管费纠纷中,对于保管费何时变更有几种不同意见:(1)从判决生效之月起;(二)自判决之日起或者自案件受理之日起;(3)从满足变更条件的月份开始。我希望在实践中统一不同的做法。答:我们认为,保管费的变更应当以变更保管费的请求已经发生这一事实
17、问题的解答款进行调整:“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一般限于合同未支付部分的总额”。另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造成的损失应当作为确定违约金是过高还是过低的标准。因此,如何把握刑罚调整的尺度?答:我们认为违约金是太高还是太低与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有关。因此,解决这些问题的原则是根据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害来确定违约金是过高还是过低。非违约方遭受的损害通常是由合同的未履行部分造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司法解释中称,“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款总额一般不超过限额”。我们认为这只是列举了如何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基础上确定特定类型纠纷的违约金标准。因此,如果可以确定当事人的损失,可以以损失为基准来确定违约金是过高还是过低;如果双方的损失无法确定,应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金额来确定违约金是过高还是过低。问题3:对于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