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涉未成年人网络欺凌案件。未成年人将传播侵权信息的网络平台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定平台对涉及隐私、涉性谣言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信息审查,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未及时处理侵权信息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
基本案情
原告甲某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作为涉案软件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侵权连带责任,将某科技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
被告某科技公司辩称,涉案视频由网络用户制作上传,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进一步规定了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综合考虑的因素。涉案视频指向未成年人,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时,需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结合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性质和对信息作出的处理情况、涉案信息侵权类型及明显程度、浏览量及影响范围、应当具备管理信息的能力和采取预防合理措施的情况等因素进行评判。
因此,本案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的情形,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应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本案中,甲某选择向软件运营者主张全部的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向原告甲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宣判后,法官进行了判后释明和普法指引,向被告某科技公司释明了法律法规关于平台责任的规定,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特殊要求,鼓励被告及时主动履行生效判决,并提示被告在其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切实提升技术措施和管理水平,尽到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责任。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专家点评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