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安全知识(通用8篇)

一、选择网络信息安全产品保护个人信息

中国的网络安全产品供应厂家基本可分为三类:国家级的专业信息安全产品供应厂家、新兴的专业信息安全产品供应厂家和国外厂家。

从功能上,常用的一些信息安全产品有:加密产品、防火墙、防病毒产品、入侵检测产品、虚拟专网产品,此外,还有身份鉴别产品、证书机关、物理安全产品。加密产品是非常传统的信息安全产品,主要提供信息加密功能。加密产品一般可以分为链路加密、网络加密、应用加密和加密协处理器等几个层次的产品。

防火墙是用于实施网络访问控制的产品,是最常见也是中国国内技术非常成熟的信息安全产品之一。

防病毒产品是中国国内最早出现并大规模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国内外生产的厂家很多,目前能够在国内获得一定市场的都是不错的产品。

入侵检测产品是近一两年发展起来的,主要用于检测网络攻击事件的发生。国内外供货厂家也较多。

身份鉴别产品也属于非常传统的产品,目前技术成熟的是一些基于信息技术的鉴别产品。一些基于生理参数(如:指纹、眼纹)的技术和产品发展很快,已经有成熟产品推出。

虚拟专网产品是利用密码技术和公共网络构建专用网络的一种设备,该设备集成了网络技术、密码技术、远程管理技术、鉴别技术等于一体,是用户以非常低的成本构建专用网络的一种非常重要的产品。

证书机关是一类非常基础的产品,任何基于证书体制实现安全的信息系统都需要该产品。

物理安全产品是非常特殊的信息安全产品,如隔离计算机、隔离卡等,其主要功能是确保信息处理设备的物理安全,提供诸如防电磁辐射、物理隔离等功能。

二、信息安全产品选型指南

信息安全产品的种类比较多。许多安全产品的功能上也有一定交叉。您在选型时一定要牢记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适用原则。绝对的安全是不存在的,因此您必须具有“安全风险”意识。信息安全产品的安装不一定意味信息系统不发生安全事故。所有的安全产品只是降低安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减小安全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提供弥补损失的手段。您不要(也不可能)追求绝对的安全。

企业应考虑清楚自己信息系统最大的安全威胁来自何处,信息系统中最有价值的是什么,信息系统造成的哪些损失是自己无法忍受的。安全产品只要为企业提供足够的手段应对主要的安全威胁,将可能的损失减小到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就可以了。

不降低信息系统综合服务品质的原则。目前中国许多企业往往是在信息系统规划(或建设)完成之后才考虑信息安全,即所谓的“打安全补丁”。这种“补丁”做法往往会给信息安全产品的选型带来很多困难,因为很多时候,信息安全与系统的使用便利性和效率往往是一对矛盾。

企业需要在考虑安全性的前提下,综合系统的其它性能,结合评估系统的服务品质,定下系统综合服务品质参数,在此基础上,以不降低综合服务品质为原则,对信息安全产品进行选型。

四、大数据如何泄露个人隐私?

因为个人信息数据的多种多样,大数据还会覆盖如智能终端、智能手环、物联网、位置导航等个人端产生的海量信息,这些开放、分散的、海量的数据实时接入网络,管理员很难像传统互联网管理一样逐一对其编辑和管理,进行实时跟踪保护。

同样,大数据收集缺乏针对性,容易导致广泛、不合理、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数据,常常通过覆盖面很广的个人信息收集和分析后才能找出其中有价值的信息,在此过程中很难避免不触碰到一些个人隐私数据。没有价值的信息又会丢弃,这些被丢弃的信息里又难免有个人隐私数据等。

卖个人信息的量刑标准

一、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哪些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如何认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三、“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如何认定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四、“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五、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一)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上述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七、可能涉及的其他犯罪

1、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2、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个人信息安全论文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和人们对互联网的依赖,互联网的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恶意程序、各类钓鱼和欺诈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同时黑客攻击和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与各种网络攻击大幅增长相伴的,是大量网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与财产损失的不断增加。根据公开信息,20XX年至今,已有11.27亿用户隐私信息被泄露。包括基本信息、设备信息、账户信息、隐私信息、社会关系信息和网络行为信息等。人为倒卖信息、手机泄露、PC电脑感染、网站漏洞是目前个人信息泄露的四大途径。个人信息泄露危害巨大,除了个人要提高信息保护的意识以外,国家也正在积极推进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进程。

个人信息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2.设备信息。主要是指消费者所使用的各种计算机终端设备(包括移动和固定终端)的基本信息,如位置信息、Wifi列表信息、Mac地址、CPU信息、内存信息、SD卡信息、操作系统版本等。

4.隐私信息。主要包括通讯录信息、通话记录、短信记录、IM应用软件聊天记录、个人视频、照片等。

5.社会关系信息。这主要包括好友关系、家庭成员信息、工作单位信息等。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和人们对互联网的依赖,互联网的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恶意程序、各类钓鱼和欺诈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同时黑客攻击和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与各种网络攻击大幅增长相伴的,是大量网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与财产损失的不断增加。

《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采访获悉,目前信息安全“黑洞门”已经到触目惊心的地步,网站攻击与漏洞利用正在向批量化、规模化方向发展,用户隐私和权益遭到侵害,特别是一些重要数据甚至流向他国,不仅是个人和企业,信息安全威胁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层面。

这个数据意味着,我们几乎每一个上网的人,自己的信息都可能已经在不知不觉中被窃取甚至利用。

如何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1.公共场合WiFi不要随意链接,更不要使用这样的无线网进行网购等活动。如果确实有必要,最后使用自己手机的3G或者4G网络。

2.手机、电脑等都需要安装安全软件,每天至少进行一次对木马程序的扫描,尤其在使用重要账号密码前。每周定期进行一次病毒查杀,并及时更新安全软件。

3.来路不明的软件不要随便安装,在使用智能手机时,不要修改手机中的系统文件,也不要随便参加注册信息获赠品的网络活动。

4.设置高保密强度密码,不同网站最好设置不同的密码。网银、网购的支付密码最好定期更换。

5.尽量不要使用“记住密码”模式,上网后注意个人使用记录。

6.到正规网站购物。查看消息或者浏览视频时,一定要去正规的网站,有时安装了杀毒软件,也不能保证电脑不会感染病毒。尤其是购物的时候,会涉及到网上支付,使用正规且有保障的网站,安全系数更高。

8.在处理快递单、各种账单和交通票据时,最好先涂抹掉个人信息部分再丢弃,或者集中起来定时统一销毁。

9.网购东西填写的地址可以考虑填写单位的地址,让快递员将商品送到单位,而不要送到住宅,特别是单身女性尤其要注意。

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极大的便捷,但是,随之而来的网络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担忧和重视,探析了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此问题的基本措施。

一、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现状

当今,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个人数据资料被越来越广泛地收集和使用,各行业的内部和跨区域的私人数据资料交换也正在加速进行。而且网上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个人信息网上流通日益频繁,加上“产业化”的一个明显标志是病毒制造者从单纯的炫耀技术,转变为以获利为目的。个人信息被泄露、被非法窃取滥用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因此网络上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已经日益凸显。

很多网络用户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并不强烈,个人信息安全意识淡薄。很多网络用户为了省去麻烦,把所有的密码都设置成一样的,而且越简单、好记越好。在缺乏一个有效立法制度的情况下,互联网企业并不愿花大量资金投入到网络安全。很多大网站并没有安全防护措施,因为他们认为网站服务是第一位的,安全并不重要,即使丢失隐私也不是自己的。

二、网络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强化公民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意识,使公民个人明白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了解、知悉网络隐私保护政策与法律、法规。自觉采取防范措施、方法。保护个人隐私,同时尊重他人隐私,从而整体提高社会的隐私权保护意识。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规范网络经营商的行为。政府对网络经营商的守法及自律情况要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堵住网络隐私侵权的“源头”,行政执法机关一旦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应及时做出处理,增大网络经营商违法经营的成本,进而加强他们的守法意识。

如何使个人信息在网上得到充分的保护,如何使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被合理的利用,以使之在发挥巨大价值的同时,又能够保证不被滥用,这需要包括提高网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制定网络信息(隐私)保护法、实行行业自律、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等多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只要社会各有关方面和公民个人共同努力,相互协作,必能营造一个安全、高效、健康的网络新环境。

一、个人信息的内容

二、个人信息泄漏的危害

个人信息泄露一般是指不愿意让外界知道的个人信息被外界知晓。个人信息一旦泄漏,轻则导致被骚扰、个人隐私被曝光,严重的会导个人经济利益损失,甚至威胁到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

2.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经济损失。当前,网上炒股、电子银行和网络购物已经越来越流行,个人电子账户增多。而网上交易具有多种安全风险,如果不注意容易导致个人电子账户等信息泄露,可能会引起经济损失。

4.个人信息的泄露甚或威胁到国家安全。许多人认为个人信息泄露,没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但是对于军人或者国家重要部门公务人员来说,一旦个人信息被别有用心的情报机构获得,有可能从这些看似保密程度不高的信息中提取出重要的情报。据有关军情报专家说“一张士兵的工作照片,有可能从中看出一些绝密设备或军事设施的内部情况”。

三、个人信息泄漏的成因

个人信息泄漏的成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与制度不够完善。现阶段《宪法》和其他法律尚未明确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范围及其追究方式,导致个人信息经常被人倒卖或泄露而无法追究责任,进而出现很多为获利而盗取个人信息的机构和产业。

2.某些单位信息安全管理理念滞后。某些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部门,如电信公司、网站、银行、保险公司、房屋中介、某些政府部门、教育部门、房地产公司等,信息安全意识淡薄,管理技术措施不力,信息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个人信息有意或无意被泄露。

四、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途径

近几年,各种信息秘密泄露事件比比皆是。人民网曾经开展了一次有关个人信息泄露的调查,结果显示,9O%的网友曾遭遇个人信息被泄露;有94%的网友认为,当前个人信息泄露问题非常严重。笔者认为,个人信息的泄露途径主要分为主动泄露和被动窃取两种。

五、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应当从完善法规和管理制度、提高个人意识和采取技术措施三方面着力。

3.采用技术手段。对掌握大量个人信息的企业而言,堵住人为漏洞需要完善制度,而堵住技术本身的漏洞,最好使用技术。要加强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推广,不断完善信息系统安全设备诸如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防病毒系统、认证系统等的性能,强化应用数据的存取和审计功能,确保系统中的用户个人信息得到更加稳妥的安全技术防护。对于在互联网上遨游的个人而言,可以使用技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比如对个人敏感数据进行加密,即使这些数据不小心被盗,也将是看不懂而无用的。

关键词:个人信息;安全;保障

(一)个人信息

(二)信息安全

二、个人信息安全的现状

从“徐玉玉被案”到“清华教授被骗案”等一系列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可以看出我国当前个人信息安全形势严峻。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更容易受到侵害。虽然我国正在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来保护个人信息,但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仍然屡禁不止。公众对个人信息不够重视、网络系统漏洞、信息收集者管理不到位等等,都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此外,不法分子技术手段的提升,使个人信息更容易被侵害;而反侦察意识的增强,则使公安机关侦破工作遇到了更大挑战[2]。

三、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是在政府监管层面,国家赋予了政府行政权,但政府部门之间在对同一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很多时候的分工并不明确,这就造成了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多头监管;监管制度还不够健全,没有构建个人信息安全风险预警评估体系,无法有效评定风险等级。

二是在法律层面,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缺乏对侵害个人信息行为的专门立法,受害人往往难以寻求最有效的法律途径来对自身利益进行保护,侵害个人信息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

(二)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是在政府监管层面,涉及的监管部门宽泛,各部门实行“对口监管”模式,在对个人信息的监管中各司其职,管理分散。当个人信息安全受到威胁时,由于监管部门众多,导致各部门互相推卸责任,严重损害公民权益的同时,也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浪费。

二是在法律层面,我国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体系建设还不完善,自2003年《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被提出以来,至今仍未进入立法程序。虽然我国在网络安全领域颁布的第一部专门性、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已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今后网络安全有法可依,也标志着在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安全有了专门法的保护,但是,仅仅依靠一部以网络安全为主的专门法还远远不能达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目的。

四、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对策及建议

(一)健全政府监管机构

一是确立完善的监督体制。建立完善的政府统一监管体系,以工信部为一级个人信息安全监管部门,下设二级、三级等监管部门,建立自上而下统一的监管机构,有助于更好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同时也有助于对各部门职责的划分,遇到问题能及时追责。

五、结束语

在网络全球化的今天,信息资源已成为一种战略资源。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在网络中所占比重不断加大,信息资源的价值日益显现,导致损害个人信息获取非法利益的案件不断出现,公民权益面临极大的威胁。

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得不到解决,不但对公民生活造成困扰,还威胁着社会稳定和发展。对此,要在价值取向上对个人信息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将其上升到“权利”的高度,推进立法,促进监管机制的形成,引导行业自律的健康发展,最终达到有效管理和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伟.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与防护对策[J].信息化建设,2012(6).

[2]陈洪杰.论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D].上海交通大学,2013(9).

[3]侯希文,鲁汉蓉.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应对机制初探[J].兰台世界,2012(6).

一、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概述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中,其法律属性一直颇具争议,成为法学界研究的重点。就目前来说,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所有权学客体说,他们认为个人信息具有实际利用价值,所有者对其具有支配权,可以作为商品买卖出售,从而为信息的所有者带来经济上的收益,具备财产属性,因此被列入所有权范畴;二是以隐私权客体说,认为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包含个人信息,在这方面美国是最早将个人信息纳入隐私范畴进行立法的国家,比如《隐私权法》和《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案》中对个人信息都有详尽的保护措施;三是人格权客体说,将个人信息划分到人格权中,认为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就是维护公民作为人最基本的尊严,体现的是公民个人的人格利益,因此应该受宪法和其他法律的严格保护。

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受侵害的具体表现

当今社会,互联网的使用,让人们的生活被手机、电脑等各种电子产品包绕,在这种大环境下,人们在从事购物、交友、出行、入住宾馆等各种社会活动时,很多情况下都会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告知与商家,进行登记,这就造成了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和隐患。对于商家而言,信息就是资源,信息就是商机,那么利用信息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就应运而生了。一些机构疏于管理再加上一些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致使我国公民信息泄露的情况非常严重,大量兜售车主房主信息、大学毕业生应聘人员信息、商务人士信息、患者信息、电信用户信息的现象在社会上层出不穷,一些商家将自己搜集到的客户信息进行出售,甚至形成了一个新兴的“信息倒卖”产业。商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推销,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诈骗,甚至通过“人肉搜索”对当事人进行名誉侵害,通过某些编程窃取网银密码盗取用户存款等等,这些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应当给予严厉的打击和制裁。

(二)现有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三)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必要性

三、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完善建议

(一)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犯罪主体范围

要解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事立法问题,首先要明确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和犯罪主体范围。现阶段,我国在这方面的刑事法律还不够完善,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虽然指出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但同宪法、民法、行政法一样,没有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做出具体的解释,不管是公开信息还是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在量刑规定中没有针对不同的犯罪情节做出清晰的界定,以至于不法分子得不到相应的惩罚。同时,在条文规定中使用“等”字,也让犯罪主体模糊化。为了避免法律上的漏洞,给犯罪分子以严厉的打击,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以及犯罪主体的范围,是当前完善刑法的重中之重。

(二)根据犯罪的行为和情节细致刑罚

《刑法修正案(七)》中,第七条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及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根据刑法规定,区别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是情节是否严重。而根据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当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对情节是否严重划分出明确的界定范围。因此,在裁判过程中,对于“罪与非罪”就存在争论,司法机关必须根据案情酌情评判情节的轻重,给司法机关的案件处理带来不小的难度。如果出台的.法律能够将犯罪行为细致量化,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压力将会大大减小,比如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公民个人信息被出售的份额,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所得利益对刑事处罚的幅度进行划分,份额由小到大对应犯罪情节由轻到重,相应的刑罚也会逐渐增加,尤其是给当事人带来重大人身或财产损失时,犯罪行为更不可姑息。如此一来,犯罪主体都能够得到与之犯罪情节相对应的惩罚,不会出现钻法律漏洞的现象,实现司法的公平性。

(三)构建立法司法执法部门工作一体化机制

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过程中,必须要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因此,首先从立法层面上讲,立法机关要深入社会调查,根据实际情况构建法律条文,尤其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刑法的完善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其次从执法层面而言,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侵害的犯罪分子,绝不姑息养奸,让犯罪分子有机会逃脱法网;从司法层面来说,法院及检察院在裁定犯罪结果的过程中,要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给受害者一个满意的答复。同时,立法、执法、司法机构要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才能有效打击此类犯罪。

(四)借鉴学习国外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经验

在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中,不仅要完善刑法,宪法、民法、行政法都要同时完善,只有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才能为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坚实的堡垒。将来随着立法的逐步完善和条件的逐步成熟,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无疑是明智的选择。从立法模式上,笔者比较倾向于以德国为代表的统一交叉立法模式,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案,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整体归类,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避免了法律零散化带来的不便。

四、结语

综上所述,刑法作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它的完善对于公民个人权益的保护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对于刑法涉及到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好法律宣传,对核心的工作人员做好监督工作。同时,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公民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只有提高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行为的产生。

1大数据的内涵及其特征

1.1大数据的内涵

1.2大数据的特征

大数据通常是指数据的规模大于10TB以上的数据集,可以概括成“4V”:①数据量大(Volume)。生活在网络时代里,数据的计量单位也在随着数据量的不断变化而变大。②数据类型多(Variety)。常见的类型有结构化数据、非结构化的数据、半结构化数据。多类型的数据结构对数据的处理分析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③价值稀疏性(Value)。大数据时代数据量非常大,但是有价值的数据比例又很小。④速度快、时效高(Velocity)。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促使数据的增长速度也急速提高,使各行各业对数据的时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处理数据的响应速度也有更严格的要求。

2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不安全的原因分析

2.1外在原因

2.1.1数据本身在传播中具有动态、交互、连续性。大数据时代信息和数据在传播的过程中是动态化、碎片化的,而有着这样特性的数据在网络中更加容易被捕捉和搜索,这就加大了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大数据时代用户的数据具有紧密的交互性,拥有庞大数据量的计算机可以依据用户之间的数据的交互分析出两者之间的网络关系。所以,一旦某人信息泄露,就有可能因蛛丝马迹而泄露其好友的个人信息。

2.2内在原因

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存在的问题

3.1缺乏完善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

大数据时代,提到个人信息的保护,很多人会认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是空缺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我国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在少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侵权责任法》[2]以及201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个人信息安全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3],然而其内容都是较为零散的,不具备一定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整体缺乏制约作用。同时,如何切实可行地保护个人的信息问题,现有的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进行细致的归纳和划分,不能从根本上保障个人的信息安全。

3.2外在攻击技术力度加强,应对技术相对薄弱

在技术层面上,一方面,传统的信息安全技术已经不能适用于大数据时代复杂多样的数据集;另一方面,侵权者攻击的力度也在不断地加强,传统的信息保护技术已经被依次破解,新的攻击形式层出不穷,而新的防卫技术研发投入不足。

3.3缺乏完善的管理机制

谈及信息安全,“三分靠技术,七分靠管理”,合理高效的管理是信息安全的一大保障。目前,国家层面缺乏完善的管理机制,企业层面缺少行业的自律机制,个人而言则更加随意,难以形成统一高效的管理。网络上随处可见参差不齐的信息就是管理存在不足最直接的表现。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都会受到很多管理体制的制约,若违犯必将受到相应的惩罚,虚拟的网络世界更应该如此,但目前我国尚欠缺有力的监管体制保障其整体秩序。

4大数据时代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建议

4.1完善立法

4.2技术创新预防外来攻击

在注重信息安全的理念中,虽然只提及三分靠技术,但是技术的提升却是保障信息安全最直接有效的方式。首先,在大数据时代,需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技术的研发创新,同时加大力度推动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的硬件技能的不断提升;其次,技术的不断创新依靠的是强大的技术团队、技术人才。从赛迪智库颁布的2015版大数据白皮书得知,大数据的人才无论是中国还是美国等发达国家都是稀缺的,这就需要国家加大资金的投入,培养专业性的大数据技术人才,提高信息技术水平。

4.3加强各行各业的自律和监管

信息安全的七分靠管理,应该体现在各行各业、各组织机构,应该相对应地形成内部的标准和公约,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监督与管理其对数据的各项使用权利。同时,政府需要加强对个人信息服务行业的引导,如:对移动运营商应该加以鼓励合理地运用数据,为广大网民提供更加便捷且个性化的服务。在监管方面,需要引入第三方安全评估的认证机构,加强对行业数据处理的全部流程的监管。

4.4推行网络实名制

推行网络实名制是提高个体信息安全意识的方式之一。有些人认为推行网络实名制会压制网民言论自由,不能完全体现民主。但是从铁路运输的售票实名制的成功案例来看,互联网络实名制虽然可能会存在不足之处,但是必定是利大于弊。首先,实行网络实名制,某种程度上会让网络上的言论更加得体,从而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如:网络冷暴力给网民带来的危害案例比比皆是,网络言论的过度自由给青少年群体带来的伤害也是显而易见。推行网络实名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不法分子的恶意中伤等。其次,实行网络实名制可以有效地保护用户的个人财产。当下,“微商”是非常红火的一个名词,但“微商”的可信度不高。假若这样的网络创业能够推行实名制,必然会提高网民对其的认可度。最后,推行实名制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网络犯罪的发生。

4.5加强信息安全教育

一、引言

二、实践方案设计

三、实验项目实现

四、结束语

相对于其他课程,“信息安全技术”实际上是综合性极强的一门计算机技术,课程内容也极为丰富。此次通过增加实践教学环节,迈出了改革和探索的第一步。设想今后能否增加“信息安全技术”的课程实践环节,要求学生在学习了理论和实践知识后,分组为自己的宿舍或者校园机房设计一套综合安全防御体系,提交的课程设计结果可以有多种方案,只要能利用所学知识,将加密算法、访问控制、入侵检测、病毒防范等技术应用到信息安全的不同层次。这样对于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动手实践能力,提高实践教学效果无疑有着极大的益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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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知识竞赛主持词通用(5篇).doc该【法律知识竞赛主持词通用(5篇) 】是由【WonderZ】上传分享,文档一共【15】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法律知识竞赛主持词通用(5篇)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https://www.taodocs.com/p-1044410063.html
5.公安公共法律基础知识(通用6篇)公安公共法律基础知识(通用6篇) 篇1:公安公共法律基础知识 1.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A.等级与工资 B.职务与级别 C.津贴与基本工资 D.职务与待遇 2.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采用的原则()。A.属地原则 B.只采用属人原则 C.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相结合 D.普遍管辖原则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c7buy0d4.html
6.2020年通用法律知识考试题库202007282020 年行政执法资格认证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复习题 (标黑的为正确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责令停产停业B.行政拘留 C.没收10000元以上财物D.暂扣执照2.()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A.收容教育B.强制戒毒 C.拘役D.行政拘留 3.()的人https://wenku.baidu.com/view/55858df6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7c64dca.html
7.学法考法通用法律知识题库(300题)A.通用法律知识 B.专门法律知识 C.新法律法规 D.诉讼技巧策略 * 53、2015年8月21日,刘某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同年8月23日,乡政府通知刘某因为申请材料不全,告知不予受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CD A.刘某的申请材料不全的,乡政府可以当场或者在5日内告知刘某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B.乡政https://www.wjx.cn/jq/103477400.aspx
8.2022年“百万网民学法律”统战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专场知识竞赛题法律法规专场知识竞赛题库 (共200题) (一共是有六大类题目,出题的时候按比例来抽) 一、《宪法》《民法典》(共10题) 1.《宪法》规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A.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B.全面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答案:A 11.《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强调,要巩固和发展( )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https://www.jxlaw.com.cn/system/2022/08/31/030183459.shtml
9.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专门法律知识考试和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后,取得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 3 年。() A. 正确 B. 错误 题目标签:执法法律行政执法证如何将EXCEL生成题库手机刷题 相关题库:2023年行政执法资格认证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复习题 > 手机使用 分享 反馈 收藏 举报 参考答案: B 复制 纠错https://www.shuashuati.com/ti/5a10db3e638b4cb2a73f505e5f1f3152.html
10.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题库(2000题).docx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题库(2000题)第一章法的一般理论单选题1、法的产生,是()发展的结果。A.生产资料B.生产主体C.生产力D.生产关系答案:C单选题2、法律通过()来调整社会关系。A.对组织的控制B.对行为的作用C.对思想的控制D.对舆论的控制答案:B单选题3、法律的实施由()保证。A.军队B.警察C.法庭D.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229696934.html
11.「消防PPT」消防培训法律法规知识讲座通用PPT模板下载宏锦图提供独家原创「消防PPT」消防培训法律法规知识讲座通用PPT模板,目录大纲:,下载后可用PowerPoint 2013 (.pptx)软件编辑修改。https://wdkppt.com/product/view1992.html
12.2023年2023年-2024年行政执法资格通用法律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通用版).doc,2023年-2024年行政执法资格通用法律 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通用版) 一、单选题 1.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前作出 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 ()延续。 A、视为不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3/1030/6120105234010001.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