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诉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文字作品署名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具有独创性的百科词条属于作品。在判断网络百科词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时,不应仅以本词条贡献者署名确定,还应充分考量本词条是否包含其历史版本贡献者的创作成果。确认百科词条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可充分激发词条贡献者的热情,鼓励词条作品的持续创作和广泛传播。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9日,原告在参考9篇外国文献的基础上,在百度百科发表了“仓鼠亚科”词条的更新版本,署名贡献者为原告。该词条分别从形态特征、栖息环境、生活习性等方面对仓鼠进行了描述。涉案版本相较之前其他网友发表的5个历史版本,篇幅大幅提升,体系更加丰富、细致,内容更加详实、具体。
2018年5月21日,贡献者“藤蔓”在搜狗百科上发表了“仓鼠”词条,其内容与原告发表的词条内容高度一致。
2019年2月2日,原告向被告申诉,要求将词条贡献者改为原告。协商未果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更改词条署名为原告。被告收到应诉通知后删除了该词条。
【裁判要点】
一、百科词条是否构成作品
二、百科词条的著作权归属
由于百科词条具有版本随时处于变化的特点,后来的贡献者可以在前一版本的基础上进行编辑、修改、删除或者再创作,因此在判断某一词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时,应充分考察该词条的历史版本,考量该词条中是否存在其他贡献者的创作成果,然后进行综合判断。将原告词条与之前5个历史版本进行比对可知,原告版本并非在上述版本的基础上进行的简单加工,而是重新创作所形成的作品。涉案词条署名的贡献者为原告,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原告系该词条的作者,享有著作权。
三、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原告要求被告更改贡献者署名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通知-删除”义务。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其用户发布词条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且已及时删除涉案词条,不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审判团队】
审判长:张博
审判员:张连勇、袁建华
法官助理:崔晓光
书记员:时俊萍
02
体现独创性的延时摄影
应作为类电作品予以保护
周某某诉申屠某某侵害类电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如果延时摄影具备独创性,则应作为类电作品予以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上销售延时摄影的行为构成侵权。本案判决界定了延时摄影的作品属性,有利于鼓励新技术在作品创作过程中的应用,为公众提供更为新颖、更加丰富的文化产品。
原告是一名延时摄影师,被告是一名淘宝店铺经营者。原告选取北京71个不同地标,拍摄5392张照片,利用电脑软件将照片进行编排和配乐,形成3分43秒的视频《延时北京》,并在网上发表。被告未经许可,未表明作者身份,在淘宝店铺出售《延时北京》视频。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害其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支出15270元。
延时摄影是一种特殊的拍摄技术,将一组照片或视频,通过照片串联或视频抽帧的方式制作的视频,呈现被拍摄物体的动态变化。原告以北京城市地标性建筑为背景,拍摄5392张照片,并利用照片素材通过电脑软件制作成涉案视频,赋予静止的照片以动态,形成具有美感的连续画面,在素材选取、主题内容的表达上具有独创性,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网上出售涉案视频,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未表明作者身份,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视频享有的署名权。
被告向原告公开致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支出共计8000元。
审判长:张莉莉
审判员:袁建华、崔璐
法官助理:张圆
书记员:李小婉
03
未经许可“听音识剧”应用程序(APP)
提供作品构成侵权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箫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类电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被告上海箫明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
审判长:卢正新
审判员:方淑梅、龚娉
法官助理:柴榕翔
书记员:卓彤
04
为“陪看”提供影视作品
及回看服务构成侵权
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类电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直播平台的主播陪同网络用户观看影视作品的行为,不满足信息网络传播权“交互式”的行为特点,不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但直播平台为“陪看”提供影视作品及回看服务的,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在直播平台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提升用户体验的背景下,本案进一步明确了不得以创新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服务为名牟取不当利益的司法态度。
优酷公司享有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华多公司在其经营的YY网站上设置“陪你看”专区,为主播提供影视作品,由主播陪同网络用户一起观看涉案影视作品,并提供回看服务。
优酷公司认为,华多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造成巨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华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
一、提供陪看服务,不满足信息网络传播权“交互式”的行为特点,不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以“陪你看”方式提供影视作品及回看服务,构成侵权
客观上,华多公司设置“陪你看”专区,存在提供影视作品供主播陪同网络用户观看及回看服务的行为。主观上,华多公司明知没有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仍然实施上述侵权行为,并创新服务模式,设置主播陪同网络用户一起观看涉案影视作品,目的是为了获得用户认知、吸引用户参与、提升用户粘性,并最终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具有主观过错,因此,华多公司的上述行为,直接侵害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华多公司赔偿原告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0元。
人民陪审员:张淑敏、傅有义
法官助理:朱玥、李珂
书记员:李明檑
05
在网络上介绍作品时
应对作品权属进行合理审查
马某某诉青岛沃德利成工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
马某某于1984年创作完成《鹅鹅鹅》工笔画,再现了野花丛中由近及远的23只伸长脖颈、舒展翅膀的冰清玉洁的白鹅,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一、在实质性相似的前提下,可以认定先发表的人是作者,享有著作权。
二、在介绍书画作品过程中,介绍者应对作品的著作权负有一定的审查、注意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判员:张连勇、刘邢
法官助理:曹爽
06
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张某诉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司法实践中,侵犯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交叉的现象突出。本案明确了应当体系思考协调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著作权法为特别法,在著作权法对某一类行为已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则应通过著作权法来进行调整,不应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
二、在知识产权专门法已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进行调整
审判长:朱阁
审判员:颜君、刘更超
法官助理:雷茗涵
书记员:黄立旺
07
合法受让在先域名
对后注册的相同商标不构成侵权
李某某、浙江孟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RealMe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锐尔觅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案
如果域名系在先合法注册,受让人经受让方式取得域名,且有正当理由的,有权保有并使用该域名。本案是对域名“先申请先注册”原则、自由交易原则的明确遵循和再次肯定,对在后商标与在先域名相同而产生的域名注册、转让争议提出了明确的司法准则。
二原告认为,浙江孟乐公司对争议域名享有在先权利,且其经营的化妆品与二被告经营的手机完全不同,不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争议域名归浙江孟乐公司所有。
一、域名注册服务以“先申请先注册”为原则
二、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必然享有相应的域名权益
三、经合法受让方式取得争议域名且有正当理由的,有权保有并使用该域名
争议域名归浙江孟乐公司所有。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审判员:李威娜
人民陪审员:陈世奎
法官助理:张乃毓
书记员:韩瑞琼
08
通过虚拟交易方式确定著作权人实际损失
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诉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一、涉案作品著作权权利归属的法律适用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为确保著作权权利归属问题的确定性,应当明确,作品的原始权利归属适用作品起源国的法律调整。涉案作品的作品起源国即首次出版国家为英国,故该作品的原始权利归属适用英国法律调整。
二、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
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审判员:张博、陈访雄
09
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超期履职
且未查明事实作出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崇德动漫公司诉被告某区文化和旅游局作出的投诉答复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案
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投诉事宜时,在目前法律、法规关于处理期限并未作专门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两个月的一般履责期限规定。同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应尽到调查核实义务,不应遗漏投诉事项。本案判决有利于督促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规范执法意识。
崇德动漫公司系涉案动漫的著作权人,曾与爱奇艺公司协商将涉案动漫在该公司视频平台播出,后双方关于合作方案未达成一致意见,崇德动漫公司通知爱奇艺公司下线涉案动漫,但之后发现涉案动漫在爱奇艺平台仍在对外播放。崇德动漫公司向某区文旅局投诉爱奇艺公司分别通过用户上传和深度链接的方式侵犯其享有的涉案动漫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查处。某区文旅局经立案调查后答复崇德动漫公司违法事实不成立,对爱奇艺公司不予处罚,决定撤案。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经复议决定驳回复议申请,原告亦不服遂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超期履职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的一般履责期限为两个月。目前法律、法规关于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事项的期限未作专门规定,故应适用两个月的一般履责期限。某区文旅局于在立案七个月后方才进行答复,明显超期,应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同时,某区文旅局在作出涉案答复之后方进行结案审批,违反著作权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亦应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
二、行政管理机关未尽调查核实义务即进行答复,认定事实不清
崇德动漫公司其中一项投诉请求是要求对爱奇艺公司通过用户上传的方式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查处,共涉及51段视频,而某区文旅局仅根据调取了其中1段视频的后台信息及爱奇艺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就认定投诉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未尽到调查核实义务,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同时,针对崇德动漫公司的另一项要求某区文旅局对爱奇艺公司以深度链接的方式播放涉案动画片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投诉请求。某区文旅局对于该项投诉事项未进行任何调查取证工作,属于遗漏投诉事项,亦应认定为认定事实不清。
撤销某区文旅局作出的投诉答复与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并责令某区文旅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崇德动漫公司的投诉重新作出处理。
审判长:郭晟
审判员:朱阁、肖伟
法官助理:刘承祖
书记员:姚尚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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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搜索服务构成帮助侵权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内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原告认为,百度网盘为网络用户提供侵权作品的存储空间,百度公司未进行合理审查构成侵权;内聚公司向用户提供了涉案节目的定向链接服务,可引导用户直接链接至百度网盘中的侵权作品,客观上扩大了侵权后果,亦构成侵权。百度公司辩称,其已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搜索引擎抓取百度网盘中存储的内容,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内聚公司辩称,盘多多未对搜索结果进行选择、编辑、推荐等,无传播、引导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内聚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000元。
审判员:张连勇、崔璐
法官助理:袁芳
书记员:张广正、李小婉
原标题:《【以案说法】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十起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