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支持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依据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有诉权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可支持受侵害的单位、集体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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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机关属于国家司法机关,是法律规定的可以支持起诉的主体。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也是检察机关行使支持起诉职权的依据。
03案件受理范围
1.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的;
2.请求给与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因工伤事故、雇员受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5.因实施见义勇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6.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7.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8.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低保户请求侵权赔偿的;
9.其他确需支持起诉的案件;
04
·申请支持起诉所需要的材料
1.支持起诉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3.准备提交法院的民事起诉书、案件所有证据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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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方式
1.法律支持
检察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可与司法局沟通配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承办人可以自身具备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2.证据支持
检察机关办理支持起诉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则上不代替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但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且对案件处理有重大影响的证据,检察机关可依法进行调查核实。
3.诉讼支持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书,作为对当事人起诉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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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原则
1.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原则。即在诉讼主体权益确有损害事实且有起诉意愿的情形下,检察机关才能支持起诉,尊重当事人的和解意愿。
2.尊重审判独立原则。即检察机关在履行支持起诉职能的过程中,不能影响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3.穷尽救济原则。即应先建议有关组织支持起诉,其他组织拒绝或者无力支持起诉时才由检察机关介入。
4.支持和解原则。即检察机关应把实质性化解矛盾放在首位,将社会调解与检察办案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