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算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限范围内尽早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时效不可以因当事人的约定而变更。
民事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法律快车提醒,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1.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2.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约束;
4.民事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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