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的现代化重构
程雪阳(57)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
论董事对股东出资的催缴义务
王毓莹(72)
公司控制权的规制变革与平衡进路
汪青松(87)
【科技革命与法治创新】
论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
胡铭(102)
神经技术时代精神隐私的保护层次及路径
陈鲁夏(119)
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
沈森宏(133)
【犯罪治理现代化研究】
渎职罪的不法构造与解释方向
陈璇(148)
刑事一体化视角下的轻罪应对
喻海松(165)
【国际法治与涉外法治研究】
地方国际商事法庭制度设计:挑战与前景
孔庆江(181)
【法学新青年:探索与争鸣】
论所有权让与交易的担保化及其限度
阙梓冰(194)
1.兜底条款的法理透析与设置技术
作者:刘风景(华东政法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内容提要:兜底条款是以一个条文前面列举的各项规定为典型情形,对剩余的次要事项,以含有“其他”的命题式语句,体现为法律文本层次结构“项”的总括规定。基于良法标准对法律中兜底条款进行观察,可以发现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兜”“底”错配,外观标识不清,列举层次过少,主次地位混同。兜底条款是个复杂的法律现象,并不是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选择,需要在多元的法律价值目标面前,运用法律智慧,寻找一个合适的平衡点。兜底条款有着特定的规范结构、功能定位,也有着相应的技术规范。兜底条款的设置,应当编入立法技术规范,选择疏密适度的“过滤网”,经过充分细致的立法论证,采取与时俱进的动态调整。
关键词:兜底条款;例示规定;“其他”;立法技术
2.近代法典概念的当代回应
作者:汪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通行的法典概念由体系性、权威性和完备性三个要素构成,这个概念源自19世纪法典编纂运动以来的近代法典。但是这个概念在当代面临诸多挑战:首先,20世纪的民间式法典对权威性造成了巨大冲击;其次,当代社会日益纷繁复杂,法律规范形式更加多样,传统的宏大精密的体系性标准有可能让法典因晦涩难懂而远离大众,也会给法典埋下解法典化的隐患;再次,近代以来,完备性也变得相对化,宏观层面的规范领域的完备性让位于微观层面的规范结构的完备性;最后,法典的形式理性需要面对当代法典编纂中的诸多争议,法典并非纯粹的形式建构。近代法典概念需要扬弃自身,在变与不变之中发展、在挑战和应对中更新。
关键词:体系性;权威性;完备性;法典;形式理性
3.民事证据收集制度之体系化
作者:袁中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现行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与律师调查令、法官调查取证、证据保全等制度叠床架屋的局面造成了体系性混乱。混乱的根源可从外部体系和内部体系两方面解释。在外部体系,书证提出命令及其变种律师调查令制度采大陆法系的“当事人收集/法官指挥”模式,法官调查取证制度及证据保全制度则采“当事人收集/法官收集”模式,二者都是整体性的证据收集制度解决方案,功能相同而互相排斥。就内部体系,两种模式背后的原则分别为“司法主导”和“司法替代”,这二者之间也很难通约。为实现证据收集制度的体系化,应采“司法主导原则”及“当事人收集/法官指挥”模式,具体路径包括扩张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充实证据保全制度和增设法官职权命令取证制度。
关键词:证据收集;书证提出命令;体系化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诉讼释论
作者:房绍坤(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成员;代表诉讼;前置程序;适格当事人;案件审理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的现代化重构
作者:程雪阳(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国式现代化;政经分离;宪法解释
6.论董事对股东出资的催缴义务
作者:王毓莹(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内容提要:新《公司法》引入了针对股东出资的催缴制度,解决了长期困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缴资难题,可谓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但催缴义务的法律性质、催缴的前提条件、催缴义务的履行、违反催缴义务的认定标准及其法律责任等问题仍有待解释论层面的进一步阐释。董事对股东出资的催缴义务首先应当是信义义务,其次应当属于董事对公司所负的勤勉义务。催缴的前提是需要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查,需要核查的情形不仅包括正常情况下的届期缴资,还应包括出资加速到期、五年认缴期限届至等导致股东提前缴资的情形,因而核查内容应包括股东认缴与实缴、公司是否不能清偿债务等情况。基于对新《公司法》第51条、第52条的解释,催缴义务在实践中可以由董事履行,也可以由任何能代表公司机关的主体履行。当董事履行催缴义务时,基于催缴义务的勤勉义务属性,董事对股东出资的催缴宽限期可以依据商业判断进行自由裁量。董事违反催缴义务的认定应当遵循“严格客观标准”,“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理解为公司实际利益的消极减损,董事仅应当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责任不等同于代替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认缴制;催缴义务;勤勉义务;信义义务
7.公司控制权的规制变革与平衡进路
作者:汪青松(西南政法大学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基地、民商法学院)
内容提要:现代公司法高度重视股权保护,但股权保护之立法目的需要通过规制控制权的规则设计来达成。公司控制关系的普遍存在表明“控制性利益”可以构成一种隐性激励,控制关系对公司治理具有双面影响。传统立法对“控制性利益”谋取行为采取“强制禁止+事后追责”的规制策略是低效的,特别是欠缺积极的引导性规则,呈现出明显的制度失衡。新《公司法》展现出对公司控制进行平衡规制的取向,以立法目的之扩展调适公司法的制度功能,以股权配置多元化满足控制人的控制需求,以灵活的组织机构提升公司治理的实效性,以周延的问责机制保障控制行为的妥当性。未来应当进一步将控制从事实转变为权利,完善其识别规则与权能体系,明晰司法介入商业的限度以实现审慎科责,并注重运用程序性引导的规制策略。
关键词:控制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性利益
8.论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
作者:胡铭(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关键词:虚拟货币;处置;区块链;涉案财物
9.神经技术时代精神隐私的保护层次及路径
作者:陈鲁夏(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
关键词:精神隐私;神经权利;大脑数据;敏感个人信息;“读心术”
10.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
作者:沈森宏(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内容提要: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致人损害的情形下,过错是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事由。合理地认定服务提供者的过错,是有效平衡预防风险与鼓励创新双重价值目标的关键。服务提供者过错的本质是其违反了交往安全义务或注意义务。在认定标准上,应采取动态的“合理人”标准,结合技术水平、服务类型与侵权内容等维度,分析特定情境下合理的、谨慎的服务提供者应尽的注意义务。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主要包括语料处理义务、对齐微调义务、内容审查义务、内容标识义务和用户管理义务,若服务提供者未能合理地履行这些义务,则应认定为具有过错,需对生成内容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应类推适用“通知规则”,这不仅有利于实现服务提供者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还可以减轻权利人证明服务提供者过错的举证负担。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过错;注意义务;通知规则
11.渎职罪的不法构造与解释方向
作者:陈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渎职罪;立法模式;中间层法益;不法构造;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12.刑事一体化视角下的轻罪应对
作者: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刑法》未对轻罪作出明文规定,但大致可以将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归入轻罪的范畴,当然特定犯罪除外。近年来轻罪激增的原因较为复杂,既有立法层面增设轻罪这一直接原因,也有司法层面基于刑罚轻缓化的政策要求和形势变化的时代背景而提升定罪量刑标准这一重要原因。未来,应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下妥当应对轻罪。就贯彻刑法谦抑原则而言,最为紧迫的是通过优化定罪量刑标准有效控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多发轻罪的入罪范围;就推进综合治理而言,最为重要的是实现行刑有序衔接,既要立足当下通过司法裁量实现“出刑转行”,又要立足长远谋划对《刑法》规定的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允许比照适用,实现“两法衔接”,切实发挥《治安管理处罚法》事实上的“轻罪法”作用;就贯彻程序优先理念而言,要充分发挥审前分流作用,避免轻罪案件“扎堆”进入审判程序,并在降低羁押率的前提下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就完善前科制度而言,可以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突破口,并采取“程序修法先行,实体修法跟上”的具体策略,进一步实现犯罪的轻重有序治理。
关键词:轻罪;行刑衔接;危险驾驶罪;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界
13.地方国际商事法庭制度设计:挑战与前景
作者:孔庆江(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我国设立了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的国际商事法庭。两个层次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无疑为“一带一路”建设中不断涌现的涉外商事争端提供了新的制度性公共产品。然而,相对于前者,后者的制度设计尚存在诸多问题。地方国际商事法庭专属制度供给缺失,尤其是现行涉外民事诉讼制度对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存在较多掣肘之处,不能满足地方国际商事法庭解决争端的需要。可以适当借鉴以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为代表的域外经验,结合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及我国实际情况,调整部分涉外民事诉讼理念,完善涉外民事诉讼制度,创新与地方国际商事法庭相适应的专属制度,优化地方国际商事法庭的外部环境,进一步增强其灵活性和开放性,提升我国的国际司法形象,保障地方国际商事法庭发挥应有功能。
关键词:国际商事争端;“一带一路”倡议;地方国际商事法庭;涉外民事诉讼
14.论所有权让与交易的担保化及其限度
作者:阙梓冰(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具有担保功能的所有权让与交易泛化适用担保规则存在弊端。担保目的是担保合同的构造核心,有担保功能但无担保目的的交易不属于担保。在不同担保目的的限定下,债权人形式上取得的所有权可能属于仅具变价功能的纯粹担保权,也可能属于兼具变价与归属确认功能的担保性所有权,后者在法律效果上与典型担保有所区别。据此,可以将所有权让与交易类型化为补充型、混合型和创新型三类。补充型交易具有完全的担保功能,应与典型担保一体适用担保规则;混合型交易具有不完全担保的特点,在与典型担保进行规范统合的同时,应保留债权人通过归属清算等合同机制成为完全所有权人的可能;创新型交易虽有担保功能但不属于担保,法官应对此种规范的限缩解释负担实质论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