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真题专业基础课(非法学)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1、下列选项中,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规定的是()。
A.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应适用我国刑法
B.犯罪行为没有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则不应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C.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犯罪,且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D.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依然应按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A
【解析】:A正确。刑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这是关于属人原则的规定,据此,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应适用我国刑法。
B错误。刑法第6条第3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我国刑法中的属地原则,并不要求犯罪行为一定发生在我国领域,即使犯罪行为没有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也应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C错误。我国刑法采取了有限制的保护原则。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受到三个条件的限制:(1)外国人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法益。(2)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必须是重罪)。(3)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双重犯罪)。题干说“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犯罪,且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适用我国刑法”,如果当地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不符合双重犯罪要求,不能追究。而且符合这3个条件,也只是“可以”适用我国刑法追究,而不是应当追究。
D错误。我国刑法对外国刑事判决是消极承认的态度。消极承认,是指外国确定的刑事判决不制约本国刑罚权的实现。刑法第10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经过外国审判,只是“可以”按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应当”追究。
2.某甲(15周岁)实施的下列行为中构成犯罪的是()。
A.为勒索财物绑架同学,并将其打成重伤
B.打破汽车玻璃,拿走车内贵重物品
C.积极参加其堂兄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D.在燃放爆竹时不慎引燃邻居住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解析】:A当选。甲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甲不构成绑架罪,但构成故意伤害罪。
B不当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构成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C不当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D不当选。题干中的“不慎”说明甲是过失造成了火灾,引起重大财产损失,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构成失火罪。如果是故意引燃他人住宅,则可构成放火罪。注意正常燃放爆竹不慎起火,不是过失爆炸,是失火。
3.下列有关犯罪形态的理解中,正确的是()。
A.间接故意犯罪可以存在未遂形态
B.在犯罪预备阶段,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C.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D.准备用于预备行为的工具的,应认定为犯罪预备
【参考答案】:B
【解析】:A错误。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等未完成犯罪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犯罪中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B正确。犯罪中止既可能发生于犯罪预备阶段,也可能发生于犯罪实行阶段。预备阶段的中止,是指发生在预备过程、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的犯罪中止。如甲欲毒死张某,让知道真相的乙为其买回毒药,但甲后来打消杀意,将毒药扔掉,甲是自动放弃着手实行犯罪,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
C错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行为的,可以成立犯罪中止,不能认定为既遂。如甲把乙骗进山洞,准备用石头把他砸死,砸了一石头后,被害人哀求,犯罪人就没有继续扔石头,应认为是中止。
D错误。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才是预备行为。换言之,预备行为必须是为实行犯罪而做的准备行为。如果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预备行为,不可罚。如甲打算杀乙,准备去丙家借枪,但距离丙家太远,甲购买了一辆自行车准备前往丙家。甲购车是准备用于预备行为的工具,不构成犯罪预备,如果甲到丙借枪才是为实行杀人准备工具的预备行为。
4.甲喝醉后在家耍酒疯,随手将笔记本电脑从15楼扔出窗外,正好砸中在小区散步的王某并致其重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故意伤害罪
C.过失致人重伤罪
D.不构成犯罪
【解析】:第一,根据《刑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甲即使醉酒后实施高空抛物行为,也应负刑事责任。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中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的结果加重犯。从本案的情况分析,笔记本电脑体积较大,从15楼扔下时,楼下有人散步,客观上甲的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并致人重伤,主观上甲随手抛物,对引起公共安全的危险和重伤后果持间接故意的心态,因此,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结果加重犯。
5.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B.以单位内机构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C.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企业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D.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企业犯罪的,不应按照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C
【解析】:A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刑法第30条(单位犯罪)中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因此,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B错误。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单位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符合两个条件便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⑴以自己名义犯罪;⑵违法所得归该机构。
C正确。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D错误。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犯罪的,应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6.甲欲杀乙,将毒药掺入乙饭后服用的药物中,乙服药后呕吐不止,甲见状后,于心不忍,将乙送到医院抢救,乙脱离危险。经查乙呕吐的原因为食物中毒,甲的行为成立()。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解析】:本题考查中止和未遂的区分。区分中止与未遂可以用这样的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其中的“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自己的认识为标准来判断能否继续犯罪、能否完成犯罪。因为,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自己认识到他能够将已经开始的犯罪完成、犯罪可以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
从甲的认识来看,甲认为乙呕吐不止是自己的投毒行为所致,甲自认为杀人犯罪能够既遂,进而自动抢救乙以防止结果发生,就构成犯罪中止,即使甲所投毒药没有起作用,乙是食物中毒,也不影响甲构成中止。
7.下列有关禁止令的理解中,正确的是()。
A.禁止令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B.禁止令属于附加刑的具体种类
C.禁止令的期限应与缓刑、管制执行的期限相同
D.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缓刑、管制执行之日起计算
【参考答案】:D
【解析】:A错误。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不是由公安机关执行。
B错误。禁止令是一种非刑罚处罚方法,是预防犯罪人再犯罪的保安处分措施,不是附加刑。注意不要将禁止令和社区矫正混淆。
C错误。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
D正确。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8."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这一规定体现的并罚原则是()。
A.加重原则
B.吸收原则
C.并科原则
D.限制加重原则
【解析】:并科原则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因此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体现了并科原则。
9.甲为索取赌债扣押赌友李某数天。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绑架罪
B.非法拘禁罪
C.抢劫罪
D.敲诈勒索罪
【解析】: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成立非法拘禁罪。其中的债务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非法债务如高利贷、赌债等。因此,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10.甲伪造身份证骗领了5张信用卡,用其在网上银行套取1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后将卡销毁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盗窃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伪造身份证件罪
D.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解析】:甲前后实施了3个行为,第一,甲伪造身份证的行为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第二,甲使用伪造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三,甲使用骗领的信用卡套取10万元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甲的前2个伪造行为是手段,最后实施的信用卡诈骗行为是最终目的,属于牵连犯关系,应择一重罪论处,定信用卡诈骗罪。
11.下列关于主犯和首要分子的理解中,正确的是()。
A.主犯一定是首要分子
B.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
C.首要分子只存在于共同犯罪中
D.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解析】: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二者是交叉关系。因为首要分子包括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犯。例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不处罚其他参与者,如果首要分子只有一人,就不是共同犯罪,无所谓主犯。
12.甲在互联网上有偿提供制毒工艺视频,乙从甲处购买了该视频,并根据视频中的工艺试制少量毒品,后被抓获。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非法经营罪
B.制造毒品罪(帮助犯)
C.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D.传授犯罪方法罪
【解析】:本题考查司法解释,难度较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14条:“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甲不是直接传授他人犯罪方法,而是发布有关制毒品的违法犯罪信息(视频是一种电子信息),乙购买毒品后是“自学成才”。因此,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而不是传授他人犯罪方法罪。
13.市政府工作人员甲接受请托人乙的30万元,通过妹夫刘某(市公安局干警)违规撤销了对乙的网上追逃信息。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滥用职权罪
B.受贿罪
C.介绍贿赂罪
D.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解析】:A错误。刘某作为市公安局干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撤销了对乙的网上追逃信息,构成徇私枉法罪,甲教唆刘某实施徇私枉法行为,甲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而不是滥用职权罪。
B错误。甲的行为不是普通受贿或者斡旋受贿,根据题干的信息分析,甲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本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没有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是利用自己和刘某的亲属(姻亲)关系通过刘某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不构成受贿罪。
C错误。甲自己收取他人财物,而非介绍贿赂,
D正确。甲是国家工作人员刘某的姻亲,其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要件,甲通过刘某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影响力受贿罪。注意甲不是刘某的近亲属,“近亲属”是指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甲与妹夫刘某不是近亲属关系。
14.甲驾车闯红灯,当场撞死行人王某。甲的朋友乙闻讯后让甲离开,并在交警调查时谎称是自己开车肇事。乙的行为应认定为()
A.交通肇事罪
B.包庇罪
C.窝藏罪
D.伪证罪
【解析】:包庇罪是指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他人犯罪的行为。最典型的包庇形式为“顶包”,即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甲驾车违章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乙事后为甲“顶包”,掩盖其罪行,构成包庇罪。
15.甲到某银行办理业务发现李某使用ATM机后忘记拔卡,遂用李某的银行卡连续取款共12000元。李某收到取款提示短信后返回银行,要求正在取款的甲交还钱款,甲转身逃跑并将尾随追赶的李某打成轻微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抢劫罪
B.侵占罪
C.盗窃罪
D.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司法解释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李某忘记拔卡,已经走远的情况下,该信用卡属于遗忘物,甲发现李某遗忘的信用卡再使用该卡取款12000元,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首先触犯了信用卡诈骗罪,而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当李某返回现场要求甲交还钱款,甲为了抗拒抓捕当场将尾随追赶的李某打成轻微伤,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16.甲偷割正在使用中的高速公路紧急信息警示屏的电源线,价值5000元,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B.破坏交通工具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破坏交通设施罪
【解析】:甲的行为属于破坏型盗窃,首先甲窃取了价值5千元的电源线,触犯盗窃罪,其次,紧急信息警示屏的电源线是高速公路这一交通设施的附属设施,甲的行为会造成车辆倾覆、毁坏的危险,又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两罪成立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定破坏交通设施罪。
17.甲从竞争对手的网络店铺大量虚假购买商品,电商平台因此认定该店铺恶意刷单,给予该店铺以搜索降权处理,导致该店铺的商品难以被消费者检索到造成经济损失35万元,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不构成犯罪
B.破坏生产经营罪
C.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D.损害商业信用罪
【解析】:随着网购竞争日趋激烈,衍生出“反向炒信”,即大量购买竞争对手的商品不付歀,只为让对方受到处罚。无论是“正向炒信”还是“反向炒信”,营造的都是一种虚假诚信的表象,目的在于迷惑消费者,误导消费者。电商平台通过信用等级维持和提升搜索排名,从而提供生产经营和获取营利,是电商时代电子商户的基本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为了报复泄愤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案中,甲基于打击对手、从中获利的目的,通过“恶意刷单”以损害其他店铺商业信誉的方式破坏他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35万元财产损失,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本案例改编自2015年南京的“淘宝上恶意刷单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首例入罪案件”,被告人被判破坏生产经营罪)。本题的答案为B项。
注意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行为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里的捏造,是指凭空编造、散布,是指以各种方式在公众中宣传、扩散其捏造的虚假事实。甲的行为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而且该罪必须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害人损失是35万元,未达到该罪的追诉标准。
18.甲设立某网站,以体育彩票开奖号码作为参考号码,接受该网站注册会员投注并开奖,从中抽头获利6万元,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B.赌博罪
C.开设赌场罪
D.诈骗罪
【解析】:A错误。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是,甲自己不是彩票的销售方,甲没有实际的发行、销售彩票。
B错误、C正确。破题的关键信息在于“抽头渔利”,说明甲设立该网站是通过组织赌博来从中抽取一定的比例获利,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构成开设赌场罪。甲的行为属于开设赌场,而非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不能认定为赌博罪。
D错误。甲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他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19.某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财务总监甲(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该公司董事乙(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公司财物占为已有,数额特别巨大,对甲乙行为性质的认定正确的是()。
A.按照甲的身份性质定罪
B.按照乙的身份性质定罪
C.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D.按照甲、乙的犯罪性质分别定罪
【解析】:2000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概括而言就是:双方都是正犯,都有不同的身份的,采取“主犯说”,以主犯的罪定罪。因此,按照主犯的性质定罪。
20.下列行为如满足规定条件,应认定为伪造货币罪的是()。
A.临摹欧元收藏
B.铸造珍稀古钱币
C.将英镑揭层一分为二
D.用黄金铸造流通的纪念金币
【解析】:A不当选。构成伪造货币罪要求所伪造出来的货币应在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货币,如果行为人制造的物品完全不可能被人们误认为是真货币的,不成立伪造货币罪。只是简单临摹欧元,外观上一般不足使人误认为是真货币。
B不当选。D当选。伪造货币包括伪造正在流通的中国货币(人民币)、正在流通的外国货币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货币,包括硬币与纸币、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因此,伪造已经停止通用的古钱、废钞,不成立伪造货币罪,但是伪造流通的纪念币,成立本罪。
C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0月20日《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3条规定的变造货币。”将英镑揭层一分为二的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
17下列关于捐助法人的表述正确的是()。
A.捐助人是捐助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B.捐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
C.捐助法人终止时应将剩余财产返还给捐助人
D.捐助法人无需设立决策机构
【答案】B
【考点】捐助法人
【解析】《民法典》第92条第1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所以,B选项正确。《民法典》第87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所以,C选项错误。《民法典》第93条第2款规定:“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应当设决策机构,故D选项错误。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而不是捐助人,故A选项错误。
22.在受赠人请求履行时,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情形是()。
赠予某贫困山区小学电脑,但尚未交付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
【答案】D
【考点】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23.甲借助乙的平房居住。后该平房漏雨,甲联系不到乙,遂委托丙维修并依承诺向丙支付维修费,甲请求乙偿还维修费的依据是()。
A.无因管理
B.单方允诺
C.代理行为
D.委托合同
【答案】A
【考点】无因管理
【解析】《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甲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乙的损失而修缮房屋,甲有权请求乙偿还维修费。故A选项正确。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或者自己)的名义,在代理权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或者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民法典》第919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可见,B、C、D选项均错误。
24.某幼儿园教师组织幼儿做游戏时,小丽被小明撞倒,前额磕伤。小丽的父母向幼儿园索赔。幼儿园以入园登记表中有"若非教师人为原因导致幼儿磕碰、摔伤等伤害,幼儿园不承担责任"的内容为由拒绝赔偿。该免责条款()。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考点】免责条款的无效
【解析】《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免责的条款无效,故B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25.甲与某影视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甲两年内完成一部电视剧剧本,影视公司支付稿酬50万。后甲将请求支付稿酬的权利转让给乙。甲请求支付稿酬的权利()。
A.在转让通知到达影视公司时发生转让
B.在转让合同生效时发生转让
C.经影视公司同意才可以转让
D.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考点】债权让与
【解析】《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果,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甲对影视公司享有5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乙,在转让合同生效时发生转让,通知影视公司时对其发生效力,无须影视公司同意,故B选项正确,A选项、C选项错误。《民法典》第545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本题属于稿酬债权,性质上可以转让,故D选项错误。
26.甲的外祖父和乙的父亲是亲兄弟,甲与乙属于()。
A.二代旁系血亲
B.三代旁系血亲
C.四代旁系血亲
D.五代旁系血亲
【答案】C
【考点】亲等的计算
【解析】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首先找出要计算的两个旁系血亲的同源直系血亲,然后按照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分别计算出每一方与同源直系血亲之间的代数。如果两边的代数相同,则用一边的代数定代数。如果两边的世代数不同,则取世代数大的一边定代数。甲的外祖父和乙的父亲是亲兄弟,甲、乙的同源直系血亲是甲的外曾祖父母,即乙的祖父母,甲与其外曾祖父母是四代,乙与其祖父母是三代,故甲、乙是四代旁系血亲,C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27.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中,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是()。
A.选举业主委员会
B.筹集建筑物的维修资金
C.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D.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考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解析】《民法典》第278条第1款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2款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所以,B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28.甲、乙结婚后,乙与丙、丁、戊设立一合伙企业,四人的出资比例是1∶2∶3∶4。五年后,甲与乙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将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甲。甲取得合伙人地位的条件是()。
A.丙、丁同意即可
B.丁、戊同意即可
C.丙、戊同意即可
D.经丙、丁、戊一致同意
【考点】合伙企业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甲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故D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29.2010年,甲立自书遗嘱一份,表示自己的房屋由儿子乙继承,屋内的紫檀家具由孙子丙继承。2018年甲将房屋卖给任某,得款120万元,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甲病故。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所立自书遗嘱的内容全部被撤回
B.甲立遗嘱后不得出卖遗嘱处分的财产
C.乙有权基于遗嘱继承权取得卖房款120万元
D.丙有权基于遗赠取得紫檀家具
【考点】遗嘱、遗赠
30.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间甲将房屋卖给了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双方约定剩余租期的租金由丙收取。其后甲将上述事实告知乙。租期届满后,乙继续占有该房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只能请求甲交付房屋
B.丙只能请求乙返还房屋
C.丙只能请求乙向甲返还房屋
D.丙既可以请求甲交付房屋,也可以请求乙返还房屋
【考点】返还原物请求权
【解析】《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请求权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请求权人是物权人。该物权人应为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人,如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有争议)等;不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人,如抵押权人,不能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2)被请求人是现在的无权占有人。租赁期间甲将房屋卖给了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租期届满后,乙继续占有该房屋,乙属于现在的无权占有人,甲不再是房屋的占有人,故丙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31.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A.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B.以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C.以申请文件的内容为准
D.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考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解析】《专利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说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因此,D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32.甲为乙拍摄照片后将照片发到朋友圈,丙看到后觉得很有趣,遂将该照片做成搞笑表情包出售。丙侵犯了()。
A.甲的发表权
B.甲的隐私权
C.乙的肖像权
D.乙的荣誉权
【考点】肖像权
【解析】《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甲为乙拍摄照片,该摄影作品如果符合独创性要求,因为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受托人甲。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是一次性权利。甲为乙拍摄照片后将照片发到朋友圈,已经发表,丙不可能再侵犯发表权,故A选项错误。本案并未表明照片有隐私内容,故没有侵犯隐私权,B选项错误。《民法典》第1019条第1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丙将该照片做成搞笑表情包出售,属于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肖像权人肖像,构成侵权,故C选项正确。本案不涉及当事人的荣誉,故D选项错误。
33.甲受所在单位委托,创作了雕塑《峰》。乙在拍卖会上购得该雕塑后,捐赠给某高校。雕塑《峰》的著作权人是()。
A.甲
B.乙
B.甲的所在单位
D.某高校
【考点】著作权归属
【解析】《著作权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故雕塑《文运》的著作权人是甲,A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34.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园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是()。
A.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
B.动物园能够证明损害系被侵权人重大过失造成
C.动物园能够证明该致损动物并非危险动物
D.动物园能够证明损害系第三人的过错造成
【考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解析】《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可见,A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35.甲在某餐厅用餐,根据菜单点了一份标价为98元的菜。结账时,餐厅要求甲支付298元,甲则坚持以菜单为准付款,这时餐厅才发现菜单被调包。经查,菜单调包系刚刚来此就餐的某顾客所为。甲与餐厅之间债的发生原因是()。
A.合同
B.缔约过失
C.侵权行为
D.不当得利
【考点】债的发生
【解析】以债的发生根据为标准,债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以及债的内容均依据当事人自由意志而发生的债,如合同、单方允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以及债的内容均由法律予以确定的债,如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甲与餐厅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故A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36.甲、乙系夫妻,育有一子丙。甲的父亲去世后,甲的母亲李某与甲的弟弟丁一起生活。1990年起李某为照看丙,开始与甲家共同生活。2010年甲因病去世,李某伤心过度而中风,乙一直照顾李某。2018年李某去世,留下存款6万元,该6万元()。
A.全部由丁继承
B.只能由乙、丙继承
C.只能由丙、丁继承
D.应当由乙、丙、丁继承
【考点】法定继承、代位继承
【解析】《民法典》第1127条第1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李某去世,其儿丁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财产。《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甲因病去世后,乙一直照顾李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民法典》第1128条第1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甲先于其母亲李某死亡,其子丙有权代位继承李某的遗产。故该6万元应当由乙、丙、丁继承,所以D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37.某建筑队借用A建筑公司的资质,以A建筑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施工合同的效力为()。
A.无效
B.效力待定
C.有效
D.可撤销
【考点】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所以,A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38.A公司急需机床,因资金不足与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B公司按照A公司的要求向C厂购买10台机床出租给A公司,由C厂向A公司交付机床;租金800万元,每年年末A公司向B公司支付80万元。租赁期届满时,机床的所有权归A公司。该合同为()。
A.租赁合同
B.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
C.融资租赁合同
D.借款合同
【考点】融资租赁合同
【解析】《民法典》第735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见,该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C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39.张某在丈夫去世后,与其保姆李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张某的子女得知后不认可该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该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为()。
【考点】遗赠扶养协议
【解析】《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张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保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无须子女认可,该协议无效力瑕疵,故有效,A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40.下列选项中,构成原物与孳息关系的是()。
A.水库与水库里的鱼
B.果树与果树上的果实
C.名画原件与其复制品
D.母牛与其产下的牛犊
【考点】物的分类
【解析】根据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物可以分为原物与孳息。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为原物产生的收益。孳息分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前者为基于物的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如果实;后者是依法律关系所生的孳息,如利息。水库与水库里的鱼、名画原件与其复制品并无派生关系,不是原物和孳息关系,故A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果树与果树上的果实,尚未分离,属于一个物,无所谓的原物和孳息关系,所以B选项错误。母牛与其产下的牛犊,母牛是原物,牛犊是孳息,故D选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第41~5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41.刑罚消灭的法定事由包括()。
A.经特赦免除刑罚
B.超过追诉时效
C.犯罪人死亡
D.被害人谅解
【参考答案】:ABC
【解析】:刑罚消灭,是指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因法定事由而归于消灭。导致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刑罚执行完毕,缓刑考验期满,假释考验期满,犯罪人死亡,超过时效期限,赦免。被害人谅解通常是一种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而不是刑罚消灭事由。
42.下列关于犯罪客体的理解中,正确的有()。
A.一般客体是指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B.重婚犯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婚姻自由权利
C.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之间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
D.我国刑法分则体系主要以同类客体为基础加以构建
【参考答案】:ACD
【解析】:A正确。一般客体是指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社会利益)的整体;B错误。重婚罪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客体才是婚姻自由权利。C正确。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之间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例如,抢劫罪、盗窃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它们的犯罪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它的载体。D正确。我国刑法分则体系主要以同类客体为基础加以构建。
43.2012年至2018年,甲与其两名兄弟纠集数十名社会闲散人员,在某豌豆主产区要求农民低价岀售豌豆给他们。多年来,数名不服从要求的农民被打成重伤,其他农民不得不将豌豆低价出售。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B.强迫交易罪
C.故意伤害罪
D.寻衅滋事罪
【解析】:A正确。2012年至2018年,甲与其两名兄弟纠集数十名社会闲散人员,在某豌豆主产区要求农民低价出售豌豆给他们。甲等人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该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获取经济利益,完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C.正确。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迫使他人进行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多年来,甲、乙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要求农民低价岀售豌豆给他们,构成强迫交易罪。注意,题干显示“多年来,数名不服从要求的农民被打成重伤,其他农民不得不将豌豆低价出售”,对被打成重伤的农民,甲等人在强迫交易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故意致人重伤的,同时触犯强迫交易罪和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是,对其他未被打伤的农民,甲等人仍然构成强迫交易罪,由于针对不同的被害人实施不同的行为,因此甲应当数罪并罚。
D错误。寻衅滋事罪是指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甲等人不是为了寻求刺激等,而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过程中,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数罪并罚,综上所述,对甲应当3罪并罚。
44.某刑法教科书提出“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这种解释属于()。
A.无权解释
B.文理解释
C.类推解释
D.论理解释
【参考答案】:AD
A.正确。刑法教科书的作者并非有权解释的主体,故该解释属于无权解释。B.错误。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盗窃的方式为秘密窃取,简称为“窃取”,从字面看含义看,其中“窃”强调的是秘密性即“暗中”,“取”是在这种秘密的前提下,将他人对财物的控制转变为行为人非法控制,这样一种财产控制状态转变的过程就是“窃取”。文理解释是根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的说明。“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这种解释,不是从“窃取”的字面含义来解释。C.错误、D正确。论理解释是根据立法的精神与目的对条文进行说明,论理解释中包括扩大解释、比较解释等方法。首先,“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是对窃取行为的范畴进行扩大,属于扩大解释;其次,之所以理论上有学者提出公开取财也是盗窃,是引入了外国刑法理论,在德日刑法中盗窃罪不限于秘密取财,可以公款取财,这采用了比较解释(比较中外刑法)的方法。
【注意】理论上也有观点认为“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包括公开取财”这一解释,已经超出了国民的合理预期和预测可能性,有类推解释的嫌疑,根据这种观点,C正确。因此,本题的答案有争议。
45.下列选项中,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有()。
A.甲使用洗衣粉加工油条并出售
B.乙使用工业盐腌制鸭蛋并出售
C.丙在屠宰过程中给牛肉注水并出售
D.丁在勾兑白酒时加入工业酒精井出售
【参考答案】:ABD
【解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洗衣粉、工业盐、工业酒精均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乙、丁均是在食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丙给牛肉注水的行为,并不是在食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46.监护人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的组织有()。
A.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B.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
C.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
D.监护人的所在单位
【答案】ABC
【考点】临时照料
【解析】《民法典》第34条第4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所以,A、B、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47.甲与乙签订预订书,约定一年内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乙拒绝订立买卖合同。对于乙违反预订书的行为,甲可以()。
A.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B.解除预订书
C.请求乙赔偿精神损害
D.请求乙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AB
【考点】预约
【解析】《民法典》第49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不能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签订本约,但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见,A选项、B选项正确。《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并无损害人格权,故C选项错误。本案也无侵害财产权的情形存在,故甲不能请求乙承担侵权责任。
48.连带责任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包括()。
A.先诉抗辩权
B.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
C.主债务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D.主债务人的不安抗辩权
【答案】BCD
【考点】保证
【【解析】】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并无先诉抗辩权,故A选项错误。《民法典》第701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主要包括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所以B、C、D选项正确。
49.下列关于诉讼时效的约定,无效的有()。
A.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
B.关于诉讼时效计算方法的约定
C.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事由的约定
D.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约定
【答案】ABCD
【考点】诉讼时效
【【解析】】《民法典》第197条第1款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可见,A、B、C、D选项正确。
50.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台灯注册商标的有()。
A.“金榜”牌
B.“护眼”牌
C.“照明”牌
D.“轻风”牌
【答案】AD
【考点】商标注册
【解析】《商标法》第11条第1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第2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金榜”、“轻风”与台灯并无关联,具有显著特征,可以注册,故A、D选项正确。“护眼”、“照明”是台灯的功能,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B、C选项错误。
三、简答题:第51~5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51、简述纯正不作为犯的构成条件。
【参考答案】:纯正不作为犯(或称真正不作为犯),指行为人行为构成了法定的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其“纯正性”在于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是一致的,即都是不作为。其构成条件如下:
⑴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这种义务来自于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⑵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如果行为人虽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能力或其他原因而不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也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⑶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⑷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只能以不作为的行为形式构成犯罪,而不可能以作为的行为形式构成犯罪,这是不作为犯的最本质特征。
52、简述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
【参考答案】: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下列行为之一:
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⑵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⑶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⑷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53、简述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参考答案】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建造自有房屋而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在于: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限于建造、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换言之,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
(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且没有期限限制,故该权利具有福利性。
54、简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连带责任的适用情形
【参考答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连带责任的适用情形:
(1)实施共同侵权行为;
(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3)实施共同危险行为;
(4)叠加的数人侵权行为,即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累积因果关系)
(5)法律直接规定数个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情形。
四、法条分析题:第55~56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55.《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请分析:
(1)如何理解“被胁迫参加犯罪”?
(2)如何理解“减轻处罚”?
(3)如何理解“免除处罚”?
【参考答案】:(1)被胁迫参加犯罪是指犯罪人是在他人的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逼之下被迫参加犯罪的。犯罪人虽有一定程度选择的余地,但并非自愿。
(2)减轻处罚,是指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法定最低刑,并非笼统地指特定犯罪的法定刑的最低刑,而是指与行为人所实施的特定具体犯罪相适应的量刑幅度中的最低刑。第二、减轻处罚既包括刑种的减轻,也包括刑期的减轻。第三、减轻处罚不能判处法定最低刑,只能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判处刑罚,否则将同从轻处罚相混淆;减轻处罚也不能减轻到免除处罚的程度,否则将同免除处罚相混淆。
(3)免除处罚不等于无罪判决或免予起诉,免除处罚的前提是有罪判决,指对犯罪分子作出有罪宣告,但是免除其刑罚处罚。
5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6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科、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1)该条规定的是何种类型的抵押?其特征有哪些?
(2)该种抵押权设立的公示方法及公示效力如何
【参考答案】
(1)该条规定的是动产浮动抵押权;动产浮动抵押权的特征:
①主体具有特定性。抵押人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②抵押财产具有集合性,限于抵押人的动产,包括包括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动产。
③抵押财产特定化之前可以自由转让。
(2)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在动产浮动抵押中,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设立动产浮动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五、案例分析题:第57~58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57.王某驾车在某中学门口等红灯期间,发现道路前方一人(甲)拿着书包奔跑,一人(乙)在后面边追边喊;“你给我站住!”王某以为甲实施了抢劫犯罪,遂猛踩油门,开车将甲撞倒,致使甲受重伤。
请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如果事后查明,甲当时是盗窃后逃跑,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如果事后査明,甲当时是在和同学乙打闹,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参考答案】:(1)如果事后查明,甲当时是盗窃后逃跑,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是防卫过当。
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于盗窃、抢劫财产犯罪而言,行为虽然己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情形下,就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2)如果事后查明,甲当时是在和同学乙打闹。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属于假想防卫。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
害而实施了防卫的,是“假想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本案中,由于王某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际上却不存在,其假想的防卫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当时王某在中学门口,应当预见到可能是学生之间的打闹行为,但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此,王某对重伤结果有过失,应认定过失致人重伤罪。
58.2020年7月10日,甲、乙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甲在8月12日前向乙交付70台设备,货到付款;合同自双方盖章时成立。后乙欲将购买的设备转售,遂在7月15日询问甲能否按时发货,甲答复称:“没问题,盖章后就发货”。乙于是与丙签订了70台设备的买卖合同,约定乙在8月16日向丙交货。
7月20日,甲发现设备库存不足,故未在合同书上盖章,并通知乙只能交付60台设备,乙无奈同意。7月31日,甲将60台设备交付给乙。8月8日,因价格上涨,甲以合同不成立为由要求乙返还已交付的设备,被乙拒绝。为按时向丙交货,乙在8月10日以市价购买了10台同型号设备,连同甲交付的60台设备一并交给丙,事后,乙请求甲赔偿未交付10台设备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乙在7月10日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2)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返还60台设备?
(3)乙是否有权请求甲赔偿未交付10台设备所造成的损失
(1)不成立。《民法典》第49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合同约定自双方盖章时成立,甲未在合同书上盖章,故合同未成立。
(2)无权。7月20日,甲通知乙只能交付60台设备,乙同意,双方达成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甲已经将设备交付给乙履行了主要义务,乙也已经接受。因此,买卖合同成立有效,且完成交付,买受人乙取得该60台设备的所有权。甲已经丧失设备的所有权,故甲无权请求返还。
(3)无权。因为70台设备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后双方达成了60台设备的买卖合同,故甲只须交付60台设备。甲并无违约行为,所以乙无权请求甲赔偿未交付10台设备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