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年,中国网信法治建设成绩斐然——人民政协网

2016年4月1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主持召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回顾一年来的网信法治建设,可谓成绩斐然,不负习总书记的寄托和人民希望,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纵观“4·19”讲话一年来我国网信领域法治建设,成就重点集中在构筑网络空间安全、打击新型网络违法犯罪、严防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治理互联网空间违法内容、规范网约出租车经营服务、强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启动电子商务“十三五规划”和电子商务立法、“公民个人信息权”首入民法总则等八大领域。

构筑网络空间安全

在网络空间安全处于极不平衡的新常态下,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154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这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内容十分丰富,奠定了中国网络安全保护和网络空间治理的基本框架,是引导我国网信事业沿着健康安全轨道运行的指南针,其获表决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

继我国首部网络安全法颁布之后仅一个多月,2016年12月27日,经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我国首部《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作为我国网络空间安全的纲领性文件,其重点分析了目前我国网络安全面临的“七种机遇和六大挑战”,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的“五大目标”,建立了共同维护网络空间和平安全的“四项原则”,制定了推动网络空间和平利用与共同治理的“九大任务”。

打击新型网络违法犯罪

习总书记在“4·19讲话”中指出,“网络诈骗案件越来越多,作案手段花样翻新,技术含量越来越高。这也提醒我们,在发展新技术新业务时,必须警惕风险蔓延”。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其提出了一系列从源头防范的举措并明确了打击目标,指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公害,必须坚决依法严惩。要求凡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严防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

习总书记在“4·19讲话”中提到“e租宝、中晋系案件,打着‘网络金融’旗号非法集资,给有关群众带来严重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对此,2016年8月,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P2P平台设置“十三项禁止性规定”。2016年8月,震惊全国的e租宝案件正式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受理。该案涉及的e租宝实际控制人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罪,董事长、董事局主席丁宁、总裁张敏等11人涉嫌集资诈骗罪,党委书记、首席运营官王之焕等15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治理互联网空间违法内容

习总书记在“4·19讲话”中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谁都不愿生活在一个充斥着虚假、诈骗、攻击、谩骂、恐怖、色情、暴力的空间。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鼓吹推翻国家政权,煽动宗教极端主义,宣扬民族分裂思想,教唆暴力恐怖活动,等等,这样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打击,决不能任其大行其道。”2016年治理互联网非法内容的法治事件主要有:

1.万众瞩目的“快播案”宣判

“快播案”将是一起载入我国司法史的重大互联网法治事件,该案不仅涉及网络中的传输节点以及技术中立原则等系列网络技术问题,同时也涉及互联网传播的法律边界如何认定等各种前沿性问题,案件涉及的每一项技术、传播模式和法律规范的融合问题都前所未有,这使得“快播案”成为一起与政治敏感度无关,纯粹是基于网络空间法律适用而引发全社会大讨论的互联网法治经典案件。其最大的亮点在于无论是采用网络传播模式还是坚持技术中立原则,“合规与风险”是互联网从业者的永恒主题。

2.治理互联网直播乱象

针对网络直播的乱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6年11月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禁止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并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直播平台和直播发布者都必须依法拥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同时明确从事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服务,必须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以最大限度地在网络生产端口上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和正面性以及公众的知情权,遏制不良信息传播所带来的恶劣影响。

3.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已成为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要载体。据不完全统计,在国内应用商店上架的APP超过400万款,且数量还在高速增长。然而,在其高速发展的背后,一些APP被不法分子利用,传播暴力恐怖、淫秽色情及谣言等违法违规信息时有发生,有些还存在窃取隐私、恶意扣费、诱骗欺诈等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社会反应强烈。2016年6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设置了“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这两项禁止性规定;还规定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依法履行的六项义务。

4.治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

规范网约出租车经营服务

移动互联网APP网络约车服务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老百姓的出行方式,给大众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与之相随的合法性争议、人身安全保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一系列问题又让政府和消费者感到担忧。

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提出应加强法制建设,“要加快完善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明确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规范资质条件和经营许可,形成较为完善的出租汽车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016年7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从国家层面上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将网约车纳入出租车体系,同时对驾驶员、车辆设定了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在乘客个人信息保护上对网约车平台提出更高要求;确认了“一城一策”原则,各地可制定符合实际的网约车政策。

由于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的出现,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定义为: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将规定名称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将第三条修改为:“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等内容。

强化“互联网+政务服务”

习总书记在“4·19讲话”中提出,“可以加快推进电子政务,鼓励各级政府部门打破信息壁垒、提升服务效率,让百姓少跑腿、信息多跑路,解决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

2016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规范网上服务事项”、“优化网上服务流程”、“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创新网上服务模式”及“全面公开服务信息”等五大“优化再造政务服务”的举措。

启动电子商务“十三五规划”和电子商务立法

2016年,电子商务法治领域有两大重要事件:一是《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发布;二是电子商务法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2016年12月24日,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三部门联合印发《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其以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壮大电子商务新动能、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创新电子商务民生事业为主线,对于推进我国电子商务领域政策环境创新,指导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引领电子商务全面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深入研究了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新地位和新现象,为进一步拓展网络经济空间,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明确了工作思路、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部署了电子商务提质升级的五大任务,并提出要健全法律法规及相应机制。

2013年12月,电子商务法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通过初审并于2016年12月27日正式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草案共8章94条,包括总则、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跨境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八大部分;坚持“规范发展和鼓励创新”两大主题,开宗明义表明本法目的与宗旨在于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电子商务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公民个人信息权”首入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编纂首期工程,这是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社会生活的基本法,也是公民权利的保障法。作为公民权利法的总纲,民法总则的一个突出亮点是首次从民事基本法层面提出个人信息权,并明确了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基本行为规范。

网络时代,海量的数据和信息以聚合形式存在于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移动智能终端等网络平台,特别是一些大型的网络运营商已经形成对个人数据的实际控制和垄断,公民作为数据内容的主体完全不了解自己的数据在何时、何地、被何人、以何种方式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针对这些乱象,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是我国民事基本法对“公民信息权”的首次确认,尽管民法总则没有就“个人信息权”做出法律定义,但可以清晰地看出民法总则所确定的“个人信息权”,其保护的核心不在于“个人信息”本身,重点是如何规制第三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等行为。公民行使信息权利的基础,正是基于公民作为信息内容的主体有权决定其个人信息在何时、何地及以何种方式被谁收集、使用、加工、传输。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因此,只有建立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法治环境,才能赋予我国网信事业发展的生命力。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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