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丨办理刑事扣押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

注:以下内容来自刑诉法、程序规定及执法细则的整理,仅供参考。

刑事扣押问题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可以看出

扣押的物品对象,首先是要与案件有关,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例如嫌疑人随身物品手机、钱包等则不适用于扣押手续。

扣押的手续,在侦查过程中的,需要有对应扣押决定书,这种情形的扣押是需要制作扣押笔录。

如果是现场勘查或者搜查过程中,则由现场指挥员决定,至于如何从法律上或者文书上体现出由现场指挥员的决定的扣押,以及现场指挥员是否一定是领导职务(因为搜查只需要两名侦查员即可,不一定搜查的现场有领导陪同一起进行)。

上述这两种情况则不需要制作扣押笔录,也没有要求要制作扣押决定书,但要在现堪或者搜查笔录中注明扣押的物品的情况。

实际工作中最多的情形是在抓获嫌疑人后,进行人身搜查以及住所搜查中所扣押到物品。对于从嫌疑人身上搜查而扣押的涉案物品,本人认为应该同时制作有对应的人身搜查证和人身搜查笔录。

搜查方面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搜查证对象可以是住所也可以是人身,而且搜查证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另外很多侦查员在第一次讯问嫌疑人笔录中,最后问话提到有无物品或者随身物品被扣押,很多人不注意或重视此问题,也不区分涉案物品与随身物品的区别,一律写有(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或者无。

如物品是从嫌疑人身上缴获扣押的,请补充人身搜查证和搜查笔录。

若是有代为保管随身物品,请注意在发还清单中体现出所代为保管的物品去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实施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

行政的扣押是包含在证据保全里面。很多人还以为行政的扣押就是证据保全,这样的说法是不对的。行政的扣押只是证据保全措施的其中一种,但这种措施也是平时办理行政案件中最常接触到的。

对应刑事的搜查证,行政案件则是检查证。需要注意要,行政的检查,仅适用于案件的调查取证,不适用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的日常执法监督检查,如对旅业、出租屋、网吧、娱乐场所等的日常治安、消防检查,也不适用于违法嫌疑人查获或到案的安全检查。

当场检查: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办案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必须在《检查笔录》中注明“经出示人民警察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办案其他行政案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当场检查”。

扣押前应履行审批手续,办案人员须向公安机关负责人呈报《呈请证据保全审批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扣押的,办案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补办审批手续。

办理行政案件中所扣押的物品,都是需要办理审批手续以及制作证据保全决定书,以及制作现场笔录(行政案件的扣押笔录抬头都是“现场笔录”,注意区分刑事案件的扣押笔录)

与刑事案件不同的地方就是,对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之后的物品扣押,可根据当场检查的规定,不用出具(人身)检查证,但应该(人身)检查笔录中提及到所扣押的物品情况以及补办证据保全审批手续。

持检查证对住所检查中所扣押的物品,同样也是需要补办证据保全审批手续。

同样的扣押,但在刑事与行政方面的规定还是有所区别。如何更好把握和适用法律规范,都是需要在平时工作中的不断积累与总结。

THE END
1.业务论坛审核搜查笔录应注意什么一是审核搜查笔录是否记录见证人身份信息并附身份信息材料。对于多份显示同一时间段进行搜查的笔录,需审核见证人是否是同一人。二是审核见证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需审核是否记录见证人与被搜查人的关系,是否存在如见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情形,是否存在不能正确表达等不适宜作为见证人的情形。三是https://www.moj.gov.cn/pub/sfbgw/jgsz/gjjwzsfbjjz/zyzsfbjjzyw/202204/t20220406_452242.html
2.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的通知(2016年7月5日为进一步指引各地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法,解决执法突出问题,根据近年来颁布的法律、法规,在认真总结执法实践经验及广泛征求各地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011年修订版)》进行了扩充完善,增加了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场所、执法信息化等公安执法的基本要求,完善了办理刑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7335970.html
3.论“补正”与“合理解释”本案似乎符合《高法解释》第73条规定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上记载的物品数量注明不详者,可以在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之后采用。万毅教授的文章将上述案件中的治愈方法界定为“合理解释”并将之区别于“补正”。但实际上,在本案中真正出现了所谓瑕疵证据吗?根据最终法院的认定结论,首先该扣押清单不属于瑕http://www.ahxb.cn/c/3/2017-11-10/4678.html
4.公安公共法律基础知识(通用6篇)6.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考点精讲二:搜查 搜查是指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的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搜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https://www.360wenmi.com/f/filec7buy0d4.html
5.证据三性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怎么办刑事诉讼中的收集证据,主要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其它有关司法机关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而采用各种方法和手段去发现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情况,并采用科学技术手段或笔录、绘图、摄影等方法加以提取、固定和妥善保存的活动。 调查取证的方法必须合法,法律规定的取证方法主要有: https://www.maxlaw.cn/n/20220618/10462103766631.shtml
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法规库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统一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http://www.110.com/fagui/law_109504.html
7.烟草专卖管理员:烟草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考试题库(最新版)297、单项选择题 下列不属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的证据种类的是()。 A.鉴定结论 B.搜查笔录 C.视听资料 D.询问笔录 点击查看答案 298、多项选择题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从事哪些经营活动时,必须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A.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 B.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http://www.91exam.org/exam/87-3047/3047726.html
8.如何规范执行搜查措施搜查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执行措施,同时也是民事执行程序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手段之一。搜查涉及到住宅权、财产权、人身权,与国外的一些国家相比,我国现存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单列搜查法,现有的搜查原则,仅体现在民诉法和单行的法律规定中。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6/06/id/210908.shtml
9.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今天是:2006年5月16日 星期二 您现在位于: 首页 → 常用法律(程序仲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06年2月15日 作者: 浏览选项: 颜色 默认 灰度 橄榄色 绿色 蓝色 褐色 红色 本文已被浏览 252 次 出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 北 省 公 安 厅湖北省https://www.lawtime.cn/info/xingfa/sifajieshi/2010092870605.html
10.2022年全国禁毒民警专业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库.docxD.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或单位下列不属于法定的毒品犯罪证据的是(C) 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对毒品的鉴定结论办案民警提供的证言对制毒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下列关于毒品犯罪的叙述不正确的是(B) 零星贩毒同样是毒品犯罪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达到法律规定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2/0403/6001050225004131.shtm
11.证据完整性规则的法律价值及其构建2024年10月23日刑事诉讼中的补充性证据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必须收集、制作的证据,如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另一类则是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未规定的。对于第一类证据,法律或司法解释应明确规定由应当收集、制作证据的一方承担证据是否存在的证明责任;第二类证据因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必须收集、制作,所以如果一方申请http://h5epaper.legaldaily.com.cn/content/20241023/Articel09003SR.htm
12.非法证据排除的二十三条裁判规则鉴于公诉机关在一审开庭时出示的李飞的有罪供述笔录、在押人员体检登记表以及侦查机关依法办案的情况说明不足以证明取证的合法性,侦查机关对李飞讯问时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同步录音或者录像,当法庭通知侦查办案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时办案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故法庭认为不能排除李飞审判前的有罪供述系采取非法方法取得http://www.nnyyyy.com/xs/1159.html
13.律师3.该《检验报告》中的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记载的不一致,检材不可靠,也不能确定是被告人销售的金伟哥,无法证实具有同一性,不能排除被害人送交办案单位供其送检的不是被告人销售出去的可能性。 4.本案扣押物品“金伟哥”与送检鉴定的金伟哥不是同一个,不具有同https://www.zfwx.com/wxqt/package/target/lisrea/15502.html
14.非法证据排除问题12篇(全文)(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是否清楚。 https://www.99xueshu.com/w/ikeyishxnuh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