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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交流平台,对标先进找差距,相互交流促提升。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专门的财务研究机构。(四)持续跟踪评估。各中央企业要将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建设融入年度工作目标,及时跟进落地实施情况,分阶段评估执行效果,适当与企业内部绩效考核挂钩,探索建立财务管理提升的长效机制。

国资委将加强财务管理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健全多层次财会人才队伍培训体系,适时开展成效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加强工作指导,统筹推进落实。

国资委2022年2月18日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质量品牌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综合〔2017〕191号

各中央企业:

品牌是企业竞争能力和国家综合实力的集中体现。质量是品牌的生命线,是品牌建设的基础。加强质量品牌工作是提高有效中高端供给和全要素生产率的重要手段,是塑造企业形象、提高品牌溢价能力的有效途径。为加强中央企业质量品牌工作,推动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加快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品牌工作的有关部署要求,大力推动中央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加快实现“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到2020年,中央企业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能力显著增强,产品、服务和工程质量水平明显提升,有效中高端供给大幅增加,高附加值和优质服务供给比重进一步提高,打造一批质量水平世界一流的公司,培育一批世界知名的自主品牌。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企业主体。强化企业在质量品牌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运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提高企业质量品牌建设能力。

坚持分类指导。遵循质量品牌发展内在规律,结合生产制造、运营服务、工程建筑等行业企业特点,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对质量品牌建设工作进行分类推进。

坚持统筹推进。统筹推进质量和品牌工作,注重质量和品牌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发挥合力,多措并举,实现叠加效应。

坚持循序渐进。立足当前,谋划长远,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工作前瞻性战略部署,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形成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三)提升生产制造业质量管控水平。

落实“中国制造2025”战略,深化互联网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加快推动智能制造,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质量风险分析与控制、质量成本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升级等活动,提高产品质量在线监测、在线控制和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能力。运用卓越绩效、精益管理等管理方法,建立持续追求卓越的质量经营和改进体系,提升质量管控水平。军工企业要加强军民融合,建设完善的军品、民品质量控制共用平台,提升产品和系统的可靠性、一致性、稳定性。石油化工企业要加快装置升级,淘汰落后产能,提升油品、化工品供给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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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电子企业要着力提升集成电路、基础电子和工控软件等软硬件产品的质量水平。装备制造企业要提高工业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的加工精度和精度保持能力,全面提升国产大飞机、高铁、核电、工程机械、汽车、特种设备等的质量水平。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企业要加快高端材料创新,提高质量稳定性,形成高性能、功能化、差别化的先进基础材料供给能力。(四)提升运营服务业服务质量水平。

建立标准化制度,提升工程质量标准化水平,健全质量管控体系。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等信息技术,促进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提高数字化、智能化管理水平。运用工程建设新技术、新工法,提升建筑质量保障能力。加快先进建造设备和智能设备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提升各类施工机具的性能和效率,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

工业建筑企业要结合国家重大工程,提升建设质量和运营管理质量,打造百年工程。民用建筑企业要加强前期工作质量,坚持科学论证、科学决策,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

(六)夯实品牌建设基础。

(七)提高品牌建设能力。

三、组织保障

(八)加强交流宣传。

推动开展分级、分类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培训、座谈和交流,提高质量品牌管理能力。组织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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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开展标杆示范工作,推行卓越绩效模式、精益管理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树立生产制造、运营服务、工程建筑企业质量标杆,积极发挥示范效应,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开展品牌建设有效性研究,培育品牌建设示范企业,积极推广品牌建设典型模式。

(十)强化考核评价。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中央企业要加强质量品牌建设的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配备专业团队和专职人员。加大质量品牌资金投入,确保质量品牌建设专项经费并纳入企业预算。强化专业人才体系建设,打造一支能力强、水平高的质量品牌建设专业队伍。

国资厅发评价〔2013〕31号

近期,部分企业以自有资金或银行授信,通过贸易及物流仓储监管等形式为客户提供变相融资服务业务,一些地区发生利用钢材库存或仓单重复质押骗取资金案件,并逐步向其他商品领域蔓延,严重危及企业和国有资产安全。为加强对中央企业大宗商品经营业务管理,完善风险应对机制,实现稳健经营,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大宗商品经营业务凤险,加强凤险识别与防范。

中央企业应当对开展的石油、煤炭、钢材、有色金属、化工、铁矿石、粮食等大宗商品生产加工、贸易、物流、仓储业务进行全面梳理,对业务涉及的合同、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客户信用、仓储库存与产权归属、货物或仓单质押担保、第三方监管等进行重点排查,对业务风险重新进行识别和评估。对应收、预付款余额较大客户、存货量较大的仓储商以及上下游客户或仓储商为关联方的业务、取得货权时未移库的现货托盘业务、法律责任模糊的质押监管业务、库存量较大的超期业务、风险敞口较大的业务,应当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测防范机制,组织专门力量,提前做好风险防范预案,防止损失发生。对已经出现重大风险的业务,应当认真做好法律应对工作,抓紧采取诉前保全、起诉立案、财产查封等补救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切实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

二、持续优化经营模式,严控融资性贸易业务。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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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切实加强存货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存货风险箭控体系。

五、切实加强客户信用管理,着力提升客户风险管理能力。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大宗商品经营业务风险防范工作,纳入集团风险管理工作体系,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及风险管理部门的风险管控责任,重视发挥法律事务机构作用,完善大宗商品业务前期论证、立项决策、谈判签约、合同履行全过程风险防范机制,深入开展业务合法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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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性、内控有效性评价,强化审计监督,实现持续改进与优化。对已形成风险敞口业务,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有关风险敞口情况、预计损失及后期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国资委;对已发生资产损失,认真分析损失性质、情形和原因,存在未履职或未正确履职的和对资产损失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资金保障防范经营风险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国资发评价〔2011〕48号

二、积极探索多渠道低成本融资,努力提升资金保障能力

三、大力开展增收节支工作,努力缓解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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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企业要针对成本压力加大、资金供应紧张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算支出安排,大力开展增收节支、开源节流工作,缓解资金压力。要加强生产经营组织管理,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完善商业模式,优化价值链管理,增强业务议价能力,努力拓展盈利空间;进一步加强成本费用管理,细化成本管控措施,落实成本费用控制目标与责任,大力缩减付现成本,从紧控制各项费用,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努力实现降本增效;深化与供应商的战略合作,谋求稳定的协议价格,平抑原料价格波动对企业的影响;积极开展物资集中采购,大力拓展集中采购范围,有效降低采购成本;以保障流动资金为重点,以财务承受能力为依据,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审慎安排投资支出,严控非主业投资,避免短贷长投等行为,防止投资支出挤占流动资金。对于资金尚未落实的投资项目要坚决取消;对于续建项目,要根据资金供给情况,分清轻重缓急,灵活把握投资节奏。债务风险较高、资金状况紧张的企业,要严格控制新增投资和非主业投资,要大幅压缩可控费用和对外捐赠支出,尽力维护资金链安全。

四、加快经营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完善资金运行监测与风险预警机制,加大对所属企业资金运行情况的监控力度,认真分析所属企业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等资金风险指标的变动情况,将存在债务负担重、生产经营困难、资金状况紧张、投融资规模较大等情况的子企业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并设定资金风险预警指标,细化风险管控措施;加强或有负债管理,密切跟踪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采取反担保等措施降低担保风险;强化表外融资项目管理,合理确定经营租赁规模,在充分利用租赁手段融资的同时,缓解租金偿付压力。债务集中到期、偿债压力较大的企业,应提前安排资金头寸,适当提高资金储备,并制订应急预案,防止局部资金链条断裂引发系统性风险。出现资金危机,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报告。

六、完善资金内控机制,严肃资金管理纪律

资金是流动性最强、控制风险最高的资产。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与权限,坚持不相容岗位分离与制衡,规范履行资金支出程序,严格遵守资金联签制度,严格执行资金支出预算。加强印鉴及密匙管理,防范盗用等不法行为引发的资金损失风险。要严肃资金管理纪律,不得违规越权审批资金,不得存有账外资金,严格控制对集团外企业出借资金和担保,严格控制预算外资金支出,禁止通过集资、地下钱庄等各种非法途径融资。各中央企业要加大对所属企业资金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定期审计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及时堵塞管理漏洞,消除管理隐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各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加强资金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研判市场形势,客观评估财务承受能力,合理安排支出规模,努力提升经济效益与发展质量,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企业总会计师和财务部门要将资金保障工作作为财务管理的第一要务,合理组织财务资源,强化理财与用财管理,努力维护资金平衡,控制资金成本,确保资金链安全,促进企业科学健康发展。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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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资监管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6号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依法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

(五)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四条中央企业依法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法审核决定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三)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负责或者配合国资委开展所属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协调处理所属境外企业突发事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五条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依法对境外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其出资的境外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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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参与其出资的境外参股、联营、合作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二章境外出资管理

第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出资管理制度,对境外出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规划。第七条境外出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所在国(地区)法律,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离岸公司管理制度,规范离岸公司设立程序,加强离岸公司资金管理。新设离岸公司的,应当由中央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已无存续必要的离岸公司,应当依法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境外企业纳入本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明确境外企业年度预算目标,加强对境外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的预算控制,及时掌握境外企业预算执行情况。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境外资金纳入本企业统一的资金管理体系,明确界定境外资金调度与使用的权限与责任,加强日常监控。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应当对境外资金实施集中管理和调度。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外派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工资薪酬等规定,建立外派境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定期述职和履职评估制度。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统筹境内外薪酬管理制度。不具备属地化管理条件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属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外派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报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境外企业管理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是所属境外企业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境外企业应当定期向中央企业报告境外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

第十七条境外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资产分类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加强风险管理,对其运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第十八条境外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机构和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境外国有产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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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境外企业应当遵循中央企业确定的融资权限。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不得为其所属中央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拆借资金或者提供担保。第二十三条境外企业应当加强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管理权限,严格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与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大额资金支出和调度应当符合中央企业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境外企业应当选择信誉良好并具有相应资质的银行作为开户行,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但所在国(地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外企业账户不得转借个人或者其他机构使用。第二十四条境外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在符合所在国(地区)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及时、足额向出资人分配利润。第二十五条境外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账簿及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资金收支情况。

第二十六条境外企业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聘请具有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暂不具备条件的,由中央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境外出资企业股东代表的选任条件、职责权限、报告程序和考核奖惩办法,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境外企业的股东(大)会会议。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企业的指示提出议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企业。第二十九条境外企业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中央企业核准:(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企业组织形式;(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发行公司债券或者股票等融资活动;

(四)收购、股权投资、理财业务以及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五)对外担保、对外捐赠事项;

(六)重要资产处置、产权转让;

(七)开立、变更、撤并银行账户;

(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境外企业转让国有资产,导致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资委审核同意。第三十一条境外企业发生以下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中央企业;影响特别重大的,应当通过中央企业在24小时内向国资委报告。

(一)银行账户或者境外款项被冻结;

(二)开户银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

(三)重大资产损失;

(四)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五)受到所在国(地区)监管部门处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六)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五章境外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二条国资委应当将境外企业纳入中央企业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范围,定期组织开展境外企业抽查审计,综合评判中央企业经营成果。

第三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对境外企业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以及国有资产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境外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向国资委报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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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有关境外企业财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境外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情况。第三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开展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重要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报国资委备案。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境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规为其所属中央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融资或者提供担保,出借银行账户;

(二)越权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投资、调度和使用资金、处置资产;(三)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存在严重缺陷;

(四)会计信息不真实,存有账外业务和账外资产;

(五)通过不正当交易转移利润;

(六)挪用或者截留应缴收益;

(七)未按本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一)未建立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有关核准备案程序;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四)对境外企业管理失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简化中央企业银行账户管理程序的通知财库〔2019〕48号

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简化在中央财政领取财政资金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企业)银行账户开立流程,现就简化中央企业银行账户管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外汇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由报财政部审批改为向财政部备案。

二、中央企业开设党费账户、工会经费账户、房改资金账户、离退休经费账户、定期存款账户,以及所属医院、门诊部为核算病人看病费用开设的有关银行账户等,继续实行备案管理方式。

三、中央企业开设其他经营性银行账户,由单位自主管理。

四、各中央企业应确定纳入财政银行账户管理的所属单位范围,并按本通知精神做好所属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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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账户管理工作。

五、各中央企业应配合财政部开展银行账户事中事后监管,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报送银行账户备案材料,定期接受财政部组织的银行账户年检和抽检。

财政部2019年11月21日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规〔2019〕101号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资委第1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资委2019年10月19日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内控体系,进一步提升管控效能

(一)优化内控体系。建立健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合规管理监督为重点,严格、规范、全面、有效的内控体系。进一步树立和强化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的内控理念,通过“强监管、严问责”和加强信息化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将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要求嵌入业务流程,促使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实现“强内控、防风险、促合规”的管控目标,形成全面、全员、全过程、全体系的风险防控机制,切实全面提升内控体系有效性,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集团管控。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管控体制机制,中央企业主要领导人员是内控体系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覆盖各业务领域、部门、岗位,涵盖各级子企业全面有效的内控体系。中央企业应明确专门职能部门或机构统筹内控体系工作职责;落实各业务部门内控体系有效运行责任;企业审计部门要加强内控体系监督检查工作,准确揭示风险隐患和内控缺陷,进一步发挥查错纠弊作用,促进企业不断优化内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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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管理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纳入内控体系监督评价范畴,制定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内控缺陷认定标准、风险评估标准和合规评价标准,不断规范监督评价工作程序、标准和方式方法。二、强化内控体系执行,提高重大风险防控能力

(八)提升内控体系信息化水平。各中央企业要结合国资监管信息化建设要求,加强内控信息化建设力度,进一步提升集团管控能力。内控体系建设部门要与业务部门、审计部门、信息化建设部门协同配合,推动企业“三重一大”、投资和项目管理、财务和资产、物资采购、全面风险管理、人力资源等集团管控信息系统的集成应用,逐步实现内控体系与业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有机融合。要进一步梳理和规范业务系统的审批流程及各层级管理人员权限设置,将内控体系管控措施嵌入各类业务信息系统,确保自动识别并终止超越权限、逾越程序和审核材料不健全等行为,促使各项经营管理决策和执行活动可控制、可追溯、可检查,有效减少人为违规操纵因素。集团管控能力和信息化基础较好的企业要逐步探索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内控体系实时监测、自动预警、监督评价等在线监管功能,进一步提升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四、加大企业监督评价力度,促进内控体系持续优化

(九)全面实施企业自评。督促所属企业每年以规范流程、消除盲区、有效运行为重点,对内控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自评,客观、真实、准确揭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风险和合规问题,形成自评报告,并经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后按规定报送上级单位。(十)加强集团监督评价。要在子企业全面自评的基础上,制定年度监督评价方案,围绕重点业务、关键环节和重要岗位,组织对所属企业内控体系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确保每3年覆盖全部子企业。要将海外资产纳入监督评价范围,重点对海外项目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以及境外子企业公司治理等进行监督评价。

(十一)强化外部审计监督。要根据监督评价工作结果,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外部审计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对部分子企业内控体系有效性开展专项审计,并出具内控体系审计报告。内控体系监管不到位、风险事件和合规问题频发的中央企业,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价,切实提升内控体系管控水平。(十二)充分运用监督评价结果。要加大督促整改工作力度,指导所属企业明确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对整改效果进行检查评价,按照内控体系一体化工作要求编制内控体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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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年度工作报告并及时报国资委,同时抄送企业纪委(纪检监察组)、组织人事部门等。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健全与内控体系监督评价结果挂钩的考核机制,对内控制度不健全、内控体系执行不力、瞒报漏报谎报自评结果、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考核扣分、薪酬扣减或岗位调整等处理。

五、加强出资人监督,全面提升内控体系有效性

(十五)强化整改落实工作。进一步强化对企业重大风险隐患和内控缺陷整改工作跟踪检查力度,将企业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每年内控体系抽查评价范围,完善对中央企业提示函和通报工作制度,对整改不力的印发提示函和通报,进一步落实整改责任,避免出现重复整改、形式整改等问题。

(十六)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按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等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并移交违规违纪违法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强化监督警示震慑作用。对中央企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和合规管理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企业集团的管控责任;对各级子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内控体系建设职责、未执行或执行不力,以及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内控缺陷事件的,坚决追责问责,层层落实内控体系监督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加快构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2〕68号

近年来,部分中央企业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印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的有关要求,相继启动了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推动中央企业扎实开展管理提升活动,加快构建内部控制体系,夯实基础管理工作,促进实现做强做优、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发展目标,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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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评价与审计,促进内部控制持续改进与优化。各中央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年度评价与审计工作,促进内部控制持续改进与优化。一是要按照内部控制基本原则和要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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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2〕4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资金保障防范经营风险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国资发评价〔2011〕48号)印发以来,各中央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开展资金筹划,沉着应对宏观形势变化和信贷政策调整带来的经营压力,资金保障能力不断增强,生产经营实现平稳发展。为推动中央企业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客观认识资金形势,进一步加强资金保障工作。2012年以来,一些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增速放缓、经营效益下滑、融资难度加大、融资成本显著上升、应收账款过快增长等问题,导致企业运营资金日益趋紧,利息负担不断加重。各中央企业要客观分析当前经营形势变化和融资成本过高对企业带来的经营压力,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改进购销模式,合理控制资金开支规模,减少应收账款等资金占用,努力缓解资金压力;积极拓展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努力降低融资成本,切实维护资金链安全稳定。

二、加大资金集中管理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资金集中管理是现代企业集团普遍采用的管理方式,对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防范经营风险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中央企业借鉴大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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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合规筹集和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各中央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各项金融法规,维护国家金融秩序。要通过合法融资渠道满足资金需求,禁止通过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渠道融资,不得借入高息资金。对闲置资金运作和理财要依法合规,禁止对集团外企业拆借资金。要审慎开展对集团外企业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对象应当选择资信良好、有业务关系且具备偿还能力的大型企业,其中对中央企业之外的企业或单位还应当事先报国资委备案;加强对委托贷款对象的风险评估及后续经营情况跟踪,确保资金安全。要切实加强担保管理,严格控制对集团外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中央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对集团外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报国资委批准。要严格信用证业务管理,开立信用证必须有相对应的真实业务,严格限定支付条件,原则上应做到验货后付款;加强信用证贸易融资风险管理,防范资金损失风险。要加强融资性贸易业务管理,适度压缩融资性贸易规模,全面清理“预付加赊销”业务,减少资金占用,不得以各种形式变相出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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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廉洁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纪委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近日,中央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廉洁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中央企业境外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防范境外投资经营风险,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的整体安全和保值增值,直接关系到国家“走出去”战略、“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实施。要加强企业集团层面对境外廉洁风险的统一管控,明确境外廉洁风险的管控体制,完善境外廉洁风险防控制度,加强境外投资决策中的廉洁风险研判,以科技化、信息化手段为支撑,增强境外廉洁风险防控的实时性与有效性。要加强境外单位对廉洁风险的内部防控,落实境外单位党组织的主体责任,规范境外单位的权力运行,完善廉洁风险防控措施。要加强对境外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把境外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政治关、廉洁关,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洁教育,建立健全境外人员管理监督制度。要推动监督力量向境外延伸,加强监督部门的协同协作,形成境外廉洁风险防控的监督合力。要加强境外单位纪检组织建设,明确境外纪检监督的重点和手段,加大对境外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意见》指出,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深刻认识抓好境外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把廉洁风险防控贯穿于境外党建工作、投资经营的全过程,以坚强有力的措施强化监督管理,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做强做优做大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提供有力保障。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

为有效防范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国资委于2013年以来多次印发文件,明确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多数中央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开展清理,及时停止和退出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得到了控制,但各类检查发现仍有个别中央企业无视组织纪律、无视上级要求,继续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国资委决定再次组织中央企业对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开展

全面排查,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彻底排查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

融资性贸易占用资金大,一旦发生风险,企业将面临重大损失,甚至引发财务危机,陷入经营困境。中国铁路物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物)因从事融资性贸易业务,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国资委进行了严肃问责,对时任总经理宋玉芳和党委书记李文科,以及副总经理许强、李志民、冉昶、王采6人开除党籍和行政处理。近期财务监管、审计监督、监事会监督中发现,少数企业对融资性贸易业务的危害性和违规性认识不到位,风险排查不彻底;个别企业对发现的风险隐瞒不报,处理不及时,风险敞口不断扩大;有的企业对国资委“三令五申”禁令置若罔闻,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各中央企业要按照“有风险没有及时发现是失职,发现风险不报告是渎职”的工作要求,在全集团范围内开展全面彻底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打埋伏,确保排查全覆盖,并及时上报排查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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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具体上报内容及要求另行通知)。对于排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故意隐瞒的,国资委将严肃处理。

二、认真识别认定融资性贸易业务

三、严禁开展“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空转”“走单”类贸易业务,虽没有融资性质,但缺乏实物流或现金流,已完全脱离贸易实质,属于虚假贸易业务。审计署对20家中央企业2015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公告反映,18家中央企业近年通过虚构业务、人为增加交易环节等手段累计虚增收入2001.6亿元,造成不良影响。中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承担着国家能源、基础工业品、国防军工产品等供应保障职责,使命光荣,责任重大。部分中央企业为扩大收入规模,开展“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与中央企业定位和身份不符,严重损害中央企业形象,浪费大量资源,影响主业发展。各中央企业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和正确的业绩观,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依法合规经营,为振兴实体经济作出表率,严禁开展“空转”“走单”等各类虚假贸易业务。四、采取强有力措施处置风险挽回损失

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处置难度大、涉及面广,中央企业积极应对、行动迅速,风险处置和损失追偿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总体风险敞口规模逐步降低,但有些企业风险处置进展缓慢。有关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加大风险处置力度,尽最大努力减少和挽回损失。一是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处置,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管,强化责任担当,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全力推进风险处置工作。二是要明确风险处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到人,并将风险处置进展和追偿结果纳入考核。三是要细化措施,分类处置,采取法律诉讼、刑事立案等司法手段,多措并举,加快资金回收,暂时难以回收现金的,要以实物资产、股权、采矿权等有效资产抵偿。四是要积极盘活抵偿资产,对于不符合主业发展方向的要限期变现,对于处置变现难度大的可交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处置和管理或委托专业机构处置。有关中央企业要按季度上报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处置进展情况,同时抄报派驻企业监事会。风险处置中发生重大法律纠纷的,要按照《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报备。

五、坚决维护纪律规矩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六、加强贸易业务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的风险管理

各中央企业要坚持聚焦主业,根据发展战略,结合瘦身健体、压减法人户数等工作要求,对贸易业务进行全面梳理,加快淘汰低水平、低毛利贸易业务,着力增值服务,提升业务附加值。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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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央部门(机构),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察专员办事处:经国务院批准,我们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2016年7月15日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企业(即一级企业,不含金融企业,下同)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审核、上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驻中央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地财政专员办)负责收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中央部门(机构)负责组织所属(或监管)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六条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财政部可以预收部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第二章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

第七条财政部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和中长期国有资本收支规划,印发年度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通知。

第八条中央部门(机构)根据财政部通知要求,组织所属(或监管)中央企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第九条中央企业根据财政部通知要求,向中央部门(机构)和驻地财政专员办申报国有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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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收益,并如实填写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1-4)。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直接向财政部和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财政专员办)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每年5月31日前,由中央企业按照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一次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中央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中央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十条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根据国有独资企业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企业计算当年应交利润时,可从净利润中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第十一条财政部会同中央部门(机构),提出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的上交比例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国有独资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应相应补交或抵减应交利润。第十三条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三章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审核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中央企业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国有股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计算的转让净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全额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计算的清算净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核定;

第十八条财政部向中央部门(机构)提出复核意见;中央部门(机构)根据财政部复核意见向所属(或监管)中央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

财政部根据北京财政专员办审核意见,向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中国铁路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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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

第十九条财政部向驻地财政专员办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驻地财政专员办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收缴通知向中央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由于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要求减免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中央企业应当通过中央部门(机构)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章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在收到中央部门(机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驻地财政专员办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日起4个月内交清,其中:应交利润在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须一次交清;应交利润在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含50亿元)的,可分两次交清;应交利润在50亿元以上的,可分三次交清。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和中央部门(机构)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审核、上交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同时废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增收节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5〕40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提质增效稳增长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两会”精神,国资委党委决定在中央企业开展“降本增效、提质升级”主题活动,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国家队”和“排头兵”作用。各中央企业要围绕主题活动,深入做好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各项工作,努力完成全年生产经营目标。现将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增收节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树信心。当前,世界经济处于深度调整之中,复苏动力不足,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部分行业面临市场需求不足、产能严重过剩、商品价格低位波动、资金与债务等潜在风险显性化的困难和挑战。一季度中央企业收入和利润同比双下滑,全年稳增长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同时也应看到中央企业发展面临的新机遇: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持续推进,“四大板块”和“三个支撑带”国家战略加快实施,国家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宏观经济政策陆续推出,中央企业在不少方面已经处于国际领先地位,完全有条件搭上新一轮工业革命的快车。各中央企业既要充分估计形势和面临的困难,又要对经济发展长期向好的基本面充满信心,在国民经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以提质增效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定信心、勇于担当、顶住压力、迎难而上、立足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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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不等不靠、开拓市场、降本增效、提质升级上狠下功夫,力争实现中央企业整体效益增长高于上年水平的目标,为国民经济稳增长多作贡献。

二、开拓市场抓机遇。要统筹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加大市场开拓,科学组织生产,进一步增强盈利能力。一是要科学研判市场形势,主动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变化,合理制定经营策略,抢抓市场机遇。二是要做精市场营销,优化营销模式和销售渠道,巩固盈利基础;加快商业模式创新,增强市场开拓能力,抢抓效益稳定的合同订单,打造高回报率、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新型盈利业务和特色优势项目,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三是要树立“事先算赢”和“先算后干”理念,围绕市场需求,精细组织生产,不断提升市场创利能力,提高运行质量。四是要积极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周边国家互联互通、非洲“三网一化”等战略部署,拓展海外业务,巩固劳务商品出口、境外工程承包优势,带动中国装备、技术、标准“走出去”,推动国际化经营向中高端发展。五是要加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间协同发展,加大海外业务合作力度,倡导有序竞争,避免不规范恶性竞争,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三、精益管理控成本。要树立一切成本皆可控的理念,运用先进的成本管理模型,分析成本构成及动因,全方位开展行业对标,明确成本压控重点和经济技术指标改进目标,确保营业成本增长低于营业收入增长,成本费用利润率实现稳中有升。一是从设计源头入手,推进目标成本管理,合理降低产品生命周期成本。二是严格落实依法招标,规范采购管理,建立物资、工程和服务等集中采购机制,集中采购比重要较上年明显提升,采购成本实现明显下降。三是不断优化生产工序和作业流程,鼓励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提高国产化、智能化装备水平,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四是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废品和返工损失,降低质量成本;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降低安全事故损失。五是严格落实工资总额和效益挂钩机制,企业工资总额增幅不得超过效益增幅,效益下降的企业工资总额必须下降。六是强化全员、全要素、全过程成本管控,建立目标明确、责任清晰、考核严格、奖惩落实的成本管理责任制。

四、压缩开支降费用。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企业的优良传统,从严控制各项费用性开支,降低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一是严格费用支出预算管理,优化项目、严控标准、严格审批,各类费用不得“包干”使用,坚持无预算不支出。二是开展费用支出清理与效能评价,杜绝一切非必要开支,对必须支出的要控制支出规模,严禁铺张浪费。三是调整优化组织结构,压缩管理层级,强化业务协同,整合营销资源,优化营销模式,大力压降运行费用,向管理要效益。四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严控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用等支出,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不得增长。五是严格规范对外捐赠,除抢险救灾等突发性专项支出外,效益下滑企业捐赠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上年水平;结合国家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部署,坚决抵制不合理的收费、摊派和赞助行为。

五、高效融通用资金。要继续坚持“现金为王”,深入推进资金精益化管理,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加快资金内部融通,努力降低资金成本。一是要严格控制带息负债规模,优化负债结构,理性评估财务杠杆边界,资产负债率高的企业要减量控制带息负债,保持稳健的财务结构。二是要努力降低资金成本,优选融资对象和融资方式,合理搭配长短期、本外币、直间接、债股权等各种融资手段,探索尝试资产证券化、产业基金等创新融资工具,实现多渠道低成本融资。三是要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充分利用财务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等平台,连通境内外资金池,扩大资金集中范围,提高资金集中度,减少资金沉淀,加快资金融通。四是要强化现金流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做到应收尽收、颗粒归仓,努力实现收入、效益和净现金流量的同步增长。五是要积极稳妥利用金融工具套期保值,对冲汇率、利率波动风险,严禁投机。六是要确保资金安全,严禁开展各种形式无正常商业实质的融资性业务,严格大额资金联签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堵塞资金管理漏洞,严禁设立“小金库”,杜绝违规使用、挪用资金。

六、效益为先配资源。要以效益为导向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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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企业要结合本通知精神和要求,以降本为抓手,以增效为目标,以提质为重点,以升级为方向,对增收节支工作进行周密部署。请各中央企业于5月15日前将本企业增收节支工作方案报国资委备案(同时抄报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本企业增收节支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等情况专项报告国资委(同时抄报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国资委将对企业增收节支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各项措施执行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对有关工作进行专项推动,通过实地调研、召开推进会、交流会等多种形式进行督导。国资委将建立综合评价、业绩考核、收入分配等工作联动机制,研究制定奖惩政策,将稳增长工作完成情况作为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纳入综合考评范围,对考评优秀、稳增长工作业绩突出的,采取适当方式表扬鼓励;对考评较差、业绩目标完成不好的,将加大提醒、诫勉、调整力度。

国资委2015年4月20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财企〔2014〕59号

国资委、教育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文资办、民航局、贸促会、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等有关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关于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起,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收取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即:第一类企业为25%;第二类企业为20%;第三类企业为15%;第四类企业为10%;第五类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企业分类名单详见附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规定标准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比照第五类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仍按照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执行。

三、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3〕191号)执行,收益收取比例提高至10%。

四、请各预算单位组织所属企业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申报上交工作,确保国有资本收益的及时足额入库。

财政部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0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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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特殊资金(资产)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2〕6号

四、规范投资运作,确保资金安全。各中央企业要对特殊资金(资产)的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于国家明确规定不得用于投资的特殊资金(资产),企业一律不得开展投资活动;对于投资方向有限制性规定的特殊资金(资产),企业可在允许投资的范围内开展投资活动;对投资运作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资金(资产),企业可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适当开展固定收益类投资活动,以实现资金(资产)保值增值,但要严格控制投资规模,防范投资风险。严禁将特殊资金(资产)用于投资风险不可认知的业务或高风险业务;严禁将特殊资金(资产)用于对外拆借、担保或抵押、质押。企业按规定将特殊资金(资产)用于投资的,要严格执行决策审批程序,实行专业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确保投资效果;要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动态跟踪,及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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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掌握投资项目的风险变动状况,制定完善应急止损措施;要规范投资增值收益的管理,各类特殊资金(资产)投资增值收益一律纳入规定账户核算和管理,用于规定的用途或支出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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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部分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2〕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中央企业:

四、本通知印发前,有关部门已经批复将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有关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的,用资企业应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确权手续;本通知印发后,有关部门批复的中央级财政资金,用资企业应当在批复文件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确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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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财政部反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评价〔2011〕99号

二、科学制定财务信息化整体规划。中央企业应根据集团“十二五”发展规划,结合集团信息化纲要,按照财务管理体系建设和集团化管控需求,坚持整体规划、科学适用、成本效益、财务业务一体化等原则,统一制定集团财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明确财务信息化总体目标和分阶段任务,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做到与集团整体信息化规划同步、系统集成、标准统一、信息共享。对于财务信息化水平较高的企业,应当与国际先进企业对标,结合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持续优化财务信息系统功能,推进全球业务信息化、财务服务集中化;对于财务信息化水平一般、尚处于建设和完善过程中的企业,应当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和不同信息系统的集成,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建成功能完善、财务与业务相统一、运行高效安全、覆盖集团全部子企业和所有业务领域的财务信息系统;对于财务信息化基础较为薄弱的企业,应当制定适合企业经营管理特点的系统框架、软件平台和实施方案,兼顾技术先进性和操作实用性,考虑未来扩展性和系统兼容性,做好软件系统选型和网络布局,力争在“十二五”未建立满足企业经营管理需要、功能较为完善的财务信息系统。

三、夯实财务信息化基础工作。财务信息化基础工作是关系财务信息化成败的关键。中央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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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制度统一、流程梳理和分类编码等标准化建设基础工作。一是应当建立健全集团统一、完善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等各项资产管理制度;二是应当根据国家发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统一集团会计政策、会计核算、内部交易、财务报告等各项财务会计制度;三是应当对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经营环节进行业务流程梳理与再造,加快财务业务一体化进程,优化和完善资金、投融资、预算、成本控制、风险预警、考核评价等管理程序;四是应当对会计科目、物资、产品、职工、客户、供应商、合同等信息进行分类整理,明确编码规则,实现统一规范编码,并形成编码手册,实施动态维护与管理。同时应当建立财务信息系统功能模块、数据存储、系统集成等标准体系,为软件集成、信息共享等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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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将开展对中央企业财务信息化工作的分类指导,加强交流与培训,建立中央企业财务信息化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财务信息化水平评价体系,逐步开展中央企业财务信息化评价工作,评价结果通报中央企业,并纳入国资委信息化水平评价体系。各中央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财务信息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和总结,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报送评价总结报告,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社会性收费项目摸底调查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0〕62号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0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6号)及《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10年反腐倡廉工作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10〕9号)等精神,国务院决定2010年在全国集中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为全面了解中央企业各类负担情况,建立减轻企业负担的长效机制,国资委将对中央企业社会性收费项目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决定集中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的重大举措。摸清企业的社会性收费项目情况是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各中央企业应对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0〕20号)和《关于公布2009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0〕18号,以下简称《收费目录》)以及地方政府出台的收费项目,对《收费目录》内、外的各类收费及摊派性捐赠、赞助项目等进行全面清查,认真组织填报《中央企业社会性收费项目摸底调查表》(以下简称《摸底调查表》)。

二、此次摸底调查的社会性收费项目是指各中央企业负担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团体收费,以及摊派性捐赠、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资产等,不包括企业为保证正常运行所发生的生产经营性费用。摸底调查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三、《摸底调查表》由企业总部及其所属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子企业(含事业单位)根据当年实际负担的各类费用进行逐项填报。集团总部应在认真审核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写摸底调查情况说明。各中央企业应将摸底调查汇总表及情况说明于2010年8月15日前一并报送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

(一)企业应当以正式文件报送摸底调查汇总表及调查情况说明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jio文件)。其中:纸质的摸底调查汇总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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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户报表的报送级次为企业集团总部及所属二级子企业,二级以下子企业并入二级填报,每类性质的收费项目按金额大小列示前10项。

(三)摸底调查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本企业2009年度负担的社会性收费项目总体情况,各类收费项目中不合理、需规范完善以及建议取消项目的情况、各项惠企政策措施未落实情况以及对治理各类社会性收费项目的意见和建议等。

四、各中央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社会性收费项目摸底调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做好布置、培训和汇总、审核工作,保证质量,按时报送;全面分析本企业负担的社会性收费项目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决策程序,堵塞管理漏洞,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企业一处:匡永生010-63193247

企业二处:王艳010-63193499

清产核资处:王军010-63193173

评价处:杨杰010-63193183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70号

为加强对中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央企业债券发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央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中长期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中央企业发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债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央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四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突出主业发展的原则,做好债券发行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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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二)企业产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本企业已发行债券情况;(三)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发行债券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四)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

第五条中央企业在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制订债券发行方案。国有独资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形成书面意见;公司制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由董事会负责制订。第六条中央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债券,由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向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债券发行申请;

(二)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债券发行方案(国有独资企业同时附送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意见);(四)企业章程及产权登记证;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六)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向国资委报送的文件资料比照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八条国资委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主要从企业主业发展资金需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资产负债水平、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建设等方面,对中央企业债券发行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或出具意见。

第九条国资委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议后,中央企业按规定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发行债券的申请。

第十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债券发行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5日内,中央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国资委。

中央企业应当在债券发行工作结束15日内及兑付工作结束15日内,将发行情况、兑付情况书面报告国资委。

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时,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已发行债券、还本付息等情况随同年度决算一并报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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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住房补贴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7〕142号

为规范中央企业住房补贴发放行为,加强企业人工成本控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规范中央企业住房补贴问题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7年8月21日关于规范中央企业住房补贴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等文件印发以来,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已普遍停止了住房实物分配,部分企业开始发放住房补贴。总体看中央企业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成效也是好的。但由于各企业执行的标准不同,部分企业的住房补贴发放水平过高,企业人工成本急剧上升,企业间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为规范中央企业住房补贴发放行为,加强企业人工成本控制,根据国发[1998]23号文件和国发[2003]18号文件精神,现就中央企业发放住房补贴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新职工,住房消费可纳入职工工资收入,原则上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五、中央企业住房补贴发放方案,应通过厂务公开等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领导人员住房补贴标准和水平,须事先征求国资委意见,再拟定方案和履行民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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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央企业不得新购商品住房按成本价出售给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擅自提高企业领导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不得用公款为企业领导人员支付或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购房、住宅装修、停车泊位、物业费、采暖费等费用。

八、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将现住房情况和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及参加集资建房等情况,经外派监事会审核后,书面报国资委。其中中央管理的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有关情况同时报中央组织部。九、中央企业易地调动人员的住房问题可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厅字[2003]13号)及《财政部关于企业易地调动干部住房补贴财务处理的通知》(对企[2006]

382号)执行。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央各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规范中央管理企业(指资产财务关系直接隶属财政部管理的企业、暂未脱钩仍实行行业管理或中央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实施破产中涉及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对中央破产企业涉及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凡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破产的中央企业,其资产评估免于立项。企业破产清算组可根据法院宣告,直接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破产企业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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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财产进行评估。

三、中央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以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并发布公告之日为准,资产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四、为确保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承担中央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成立两年以上、已完成脱钩改制工作、具有正式资产评估资格且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兼营资产评估的机构,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内设独立的资产评估业务部门;

2、拥有8名以上具备执业资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3、在以往执业过程中没有发生过明显的工作失误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五、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企业破产项目的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由财政部受理,从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等破产企业,凡涉及享受职工安置费由中央财政兜底政策(即职工安置费在以土地作价、资产变现支付后不足部分经批准由中央财政负责补助)的,其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也由财政部直接受理。

六、关于破产项目合规性审核的申报、审核程序及审核内容。

(一)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材料的申报

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申请由破产企业清算组在评估基准日后两个月内提出。申报材料如下:

1、破产清算组申请合规性审核的书面文件;

2、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

3、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

4、评估机构和经办注册评估师出具的承诺函;

5、破产企业清算组出具的承诺函;

6、评估机构的资质情况说明;

7、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资产评估合规性初审

破产企业清算组提出的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申报材料需按产权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先报经企业上级主管单位(指实行行业或部门管理的有关部、委、办、局,或资产财务关系隶属财政部的中央一级企业,以下简称主管单位)进行初审。主管单位初审认为合格的,正式向财政部提出合规性审核的书面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一并附上;对没有主管单位的,其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可由清算组直接报财政部。

(三)资产评估项目合规性核准

财政部负责合规性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承担该项目的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本通知规定的条件;

2、在资产评估报告中签字的有关人员是否具备资产评估执业资格;

4、评估目的与评估范围是否相匹配;

5、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符合本通知要求;

6、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评估方法是否适当,所选用和确定的参数如变现率(折如率)等是否合理;8、资产评估报告内容和格式是否完整、规范(有关要求详见附件二);9、清算组、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按有关规定出具了承诺函;10、其他。

(四)财政部对材料齐全的评估报告在30个工作日内完全合规性审核工作,并下达合规性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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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按照国有企业破产的有关法规,针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中央企业负债的特殊性,财政部只对破产财产的评估情况进行合规性审核,不对负债的评估情况发表意见。八、为严肃财经纪律,保证中央企业破产程序的正常实施,确保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对未经合规性审核而擅自处理破产财产的,要严肃查处,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主体(企业、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建立中央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后续评价制度。中央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在破产财产分配结束之后一个月内将资产处置结束报财政部备案。破产清算组的报送材料应重点分析资产处置结果与评估结果的差异情况。财政部对处置结果组织进行抽查。

十、本通知规定只适用于中央破产企业,地方破产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办法由各地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〇〇〇年九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关于做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涉及中央企业国有权益变动审批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7〕15号

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单位举办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认真理顺其举办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现就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涉及中央企业国有权益变动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单位举办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界定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1996〕895号文)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在界定工作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

二、中央企业、单位举办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界定申报、审批工作程序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清字〔1996〕13号)进行,即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结果由所在地的经贸部门、清产核资机构进行认定或确认。

三、中央企业、单位举办城镇集体企业经过产权界定结果认定后,凡涉及中央企业国有权益变动的,中央企业应将有关结果按地区进行汇总,编写国有权益变动原因分析和申报报告,并附当地已认定的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结果的批件(或复印件),按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认真配合做好中央企业、单位创办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7〕13号)规定,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然后上报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系统汇总,报财政部清产办会同财政部有关司、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司审核和批复。

四、在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凡涉及中央企业国有权益变动的,应认真编写原因分析和申报报告。“申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所举办集体企业进行产权界定的政策依据和具体作法,以及涉及国有权益变动的资产类别、发生年代、形成原因和处理意见等。凡涉及国有权益变动数额较大的,可由中央部门自行设计表格,分类排队或逐项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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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收到财政部清产办正式批复后,应及时分解转批,中央企业依此作为帐务调整依据。

六、凡财政部清产办批复中央企业国有权益调整金额与部门申报金额有差异的,帐务处理以批复数字为准;其差异金额暂时挂帐,在以后年度中进一步处理。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认真配合做好中央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5〕11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今年清产核资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目前,中央各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已进入实施阶段,为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的质量和达到预期工作目标,现就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认真配合做好对中央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审核监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5〕17号)的精神,全国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是全国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既要配合做好对中央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各阶段工作结果的初审,又要认真开展对各中央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要将做好中央企业、单位清产核资的审核监督工作列入重要日程,要有一名主要领导负责,统筹安排力量,切实做好对所在地中央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的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及时对申报的有关清产核资材料进行审查,认真把好关。三、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应积极主动帮助所在地中央企业、单位做好清产核资工作,经常深入有关企业、单位了解工作进度和存在的问题,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督促指导。对领导重视不够、行动迟缓的企业、单位应予以协助推动,促进其按规定的进度开展工作,严防拖延和走过场。

四、清产核资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应掌握好清产核资有关政策,以求实的态度审核企业、单位申报处理的各种问题,对企业、单位申报的各阶段工作结果把好政策关,保证各项审批工作定性准确、真实可靠。为此,各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在对各阶段工作结果审核中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审核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结果时,要依据《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实施细则》(财清〔1995〕4号)等文件的具体规定,重点检查各企业、单位是否以盈利、亏损或其他理由擅自扩大或缩小重估范围,以及人为提高或压低升值幅度,以保证企业、单位固定资产重估结果的可靠、客观和准确。

(二)在审查土地估价结果时,要依据《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财清〔1994〕14号)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当地土地部门提供的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和由企业、单位填报并经当地土地部门或清产核资机构确认的《土地结果申报表》及有关资料,重点检查各企业、单位是否擅自扩大或缩小估价的范围,估价标准是否依据属地原则进行。

(三)在审查资金核实结果时,要以清产核资各项政策为依据,重点检查各企业、单位资金核实结果是否真实准确,申报的需处理问题是否属实以及各项资料是否齐全,其中:1.对应收帐款中的呆坏帐,重点审核内容有:

(1)企业、单位申报因债务人死亡或被诈骗等造成的呆坏帐损失,应同时提供司法或工商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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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的证明;

(2)企业、单位因债务人注销、解散、破产、倒闭等造成的呆坏帐损失,应提供司法、工商等部门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3)因合作项目注销、解散、破产、倒闭等造成的损失,企业应提供司法、工商等部门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清算报告。

五、这次清产核资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帮助国有企业、单位解除一些困难,卸掉一些历史包袱,清产核资政策能否落到实处,直接关系到国家及企业、单位的利益。因此,各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要在严格把关的基础上,认真按照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清产核资“十条”政策(国办发〔1993〕29号)、财政部等六部委制定的“二十条”补充规定(财清〔1994〕15号),以及其他有关政策文件的精神,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帮助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目前又相当困难的企业、单位,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要把清产核资政策落到实处,促进企业轻装上阵。

六、为了防止前清后乱,加强基础管理,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要针对所在地中央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督促其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及时堵塞漏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七、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要按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财清字〔1995〕10号)的要求,积极完成好对中央企业、单位清产核资的重点监督检查工作。

八、对一九九四年以前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其未了事项,也按上述各条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二日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3〕34号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已经国资委2023年第9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资委2023年4月26日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中央企业债券发行,利用债券融资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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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等。

第三条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服务主业实业发展。中央企业结合主业实业发展需要制定债券发行计划,保障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和实体经济发展,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和现代产业链链长,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提供资金支持。

(二)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管控中央企业整体资产负债水平和集团公司债券发行计划,中央企业依法依规决定所属子企业债券发行,加强对债券发行规模大、债券违约风险高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监管。

(三)坚持债券全流程管控。加强制度建设、债券发行计划制定、债券发行事前审核、存量债券动态监测、债券兑付安排等全过程管理,切实提高管控水平,防范债券违约风险。第四条国资委依法建立健全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监管体系,审核批准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债券全流程管控,有效防范债券违约风险,对中央企业债券发行违规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中央企业是债券发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本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券发行管理原则。

(三)债券发行主体管理要求。

(四)存量债券管理措施。

(五)债券风险防控措施。

(六)违规责任追究。

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应当经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送国资委。第二章债券发行计划管理

第六条中央企业债券发行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中央企业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时,综合考虑发展战略、投资计划、资金需求、资产负债水平、融资成本等因素,确定集团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中央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主要包括集团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存量债券情况、年度债券发行额度(包括一年期以内的短期债券净融资额、中长期债券发行总额、权益类债券发行总额)、募集资金用途、债券偿付计划等内容。

(一)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的请示。

(二)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表。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债券余额;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包括发行规模、品种、期限、利率,募集资金用途和效益预测,拟投资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情况;债券发行金额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债券发行计划纳入年度预算情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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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决策文件。

(五)其他必要文件。

第八条中央企业在报送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表时,应当一并报送所属各级子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集团公司当年无债券发行计划的,中央企业应当汇总所属各级子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报送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国资委批准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当年有效,不与中央企业在债券市场注册的债券额度挂钩。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确定所属各级子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权限,明确债券发行管理部门、管理流程和内控机制。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债券发行主体认定机制,综合考虑子企业行业领域、财务指标、资产负债水平、信用评级、风险防控等基本条件,确定可以发行债券的子企业标准或名单。严格限制信用评级低、产权层级低、债券发行利率明显偏高、债券违约风险尚未解决的子企业发行债券。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重点管控信用评级低、集中到期债券规模大、现金流紧张、经营指标显著恶化的子企业债券发行,债券发行审批应当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负责。第三章债券全流程管控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积极利用债券市场注册制改革、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债券品种创新等资本市场重大改革举措,通过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碳中和碳达峰债券、乡村振兴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创新品种,有效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应当依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回报率一般应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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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高于资金成本。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管政策,按照融资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突出主业、聚焦实业,严禁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淤积,严禁资金空转、脱实向虚,严禁挪用资金、违规套利。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及时通过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逐笔填报集团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债券发行及兑付情况,实时在线监测全部存量债券,重点监测重点子企业存量债券及可能存在违约风险的债券。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债券违约风险防控,严禁恶意逃废债行为,维护投资者关系和市场形象。健全风险识别机制,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稳妥处置违约风险,对确有兑付困难的企业,要提前与债券持有人沟通确定处置方案,通过债券展期、置换、现金要约收购、借助央企信用保障基金支持等方式主动化解风险。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核对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填报的上年度债券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全面体现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章监督追责

第二十五条国资委将中央企业债券发行工作列入监督检查范围,采取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评估。对未按要求报送材料的企业,国资委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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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有资本经营及预算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资本规〔2019〕92号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资委第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资委2019年9月15日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资本性预算执行

第五条中央企业对资本预算注入的资本性预算资金,应当纳入企业预算管理范围进行统一管控,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益。其中,资本预算批复明确为具体投资、建设项目的支持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所支持项目。

第六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规范管理和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实现绩效目标,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一)资本预算批复的方向、用途或项目、绩效目标;

(二)企业编制的资本预算执行计划;

(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四)资本预算资金使用调整的规定;

(五)资本预算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中央企业收到资本性预算资金后,应当根据资本预算批复的方向、用途或项目,对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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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编制的资本预算执行计划应当包括:资本预算支持事项的组织方式、实施主体、执行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以及绩效目标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资本预算执行计划做好资本预算支持事项的组织实施和绩效监控。对于符合资本预算批复的方向和用途,执行周期和实施主体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对资本预算执行计划进行调整,并抄送国资委。

第九条中央企业收到的资本性预算资金属于国家资本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账务处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等工作,及时落实国有资本权益。

(一)国有独资公司收到资本性预算资金后,应当及时计入实收资本。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多次收到资本性预算资金的,可暂作资本公积,原则上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前转增实收资本。(二)股权多元化公司收到资本性预算资金后,可暂作资本公积,并明确属于国家资本金,在发生股权变动调整时落实国有资本权益。

第十条中央企业通过子企业实施资本预算支持事项,采取向实施主体子企业增资方式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的,应当及时落实国有资本权益。涉及股权多元化子企业暂无增资计划的,可列作委托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具备条件时及时转为股权投资。

第十二条在资本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宏观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企业战略规划调整等因素,无法按照资本预算批复用途继续实施的,中央企业应当向国资委报送资本预算调整申请。第三章费用性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费用性预算支持事项组织完成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中央企业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对费用性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算。

结余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退回,由中央企业向国资委报送退回预算资金申请。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专项工作要求,及时将费用性预算执行情况向国资委报告。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情况采取跟踪督导、专项核查、绩效评价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国资委根据资本预算执行监督管理的工作需要,建立完善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测报告制度,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计划的落实情况、资本预算支持事项实施进展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督导。

第十九条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中介机构对资本预算执行的合规性开展专项核查,包括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国有资本权益的落实情况,以及资本预算支持重点事项的组织推进情况、专项资金清算情况等。

第二十条国资委探索建立中央企业资本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对资本预算支持的重点企业、重要事项和重大资金安排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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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整改、通报批评、收回预算资金、暂不受理资本预算申报等措施处理,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虚构项目或规模,申报并取得资本预算资金的,全部或按比例收回资本预算资金,并在3年内暂不受理该企业的资本预算申报。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违反资本预算调整程序,或将明确具体投资、建设项目的支持资金,以及费用性预算资金用于投资其他项目或财务性投资的,视情况采取约谈整改、收回资本预算资金或在下一年度暂不受理该企业的资本预算申报等措施处理。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未按规定、协议落实国有资本权益,或违规签订协议造成国有资本权益长期不落实的,视情况采取约谈整改、通报批评或收回预算资金等措施处理。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编制资本预算执行计划的批准、调整和报告程序不规范,未按计划组织完成资本预算执行工作的,视情况进行约谈整改或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规〔2020〕60号

《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资委第325次党委会议、第4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资委2020年9月28日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推动中央企业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意见。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的工作部署,围绕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现代企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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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制度要求的内部审计领导和管理体制机制,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促进中央企业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国有资产监管各项政策制度。深化企业改革,服务企业发展战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助力中央企业加快实现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和做强做优做大。二、强化统一管控能力,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领导和管理体制机制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建立健全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委(党组)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加快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经理层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内部审计机构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切实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和指导作用。落实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的职责,审计委员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纪要,加强对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年度审计计划及任务组织实施,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不断完善集团统一管控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强化集团总部对内部审计工作统一管控,统一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标准、调配审计资源,加快形成“上审下”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推动所属二级子企业及二级以下重要子企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未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子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由上一级审计机构负责。所属子企业户数多、分布广或人员力量薄弱的企业,需设立审计中心或区域审计中心,规范开展集中审计或区域集中审计。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事项,在向本级党委(党组)及董事会报告的同时,应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应及时向集团总部报告。

(四)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在不断完善内部审计各项制度规定基础上,对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国企改革重点任务、国有资产监管政策以及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内控体系建设等重要事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补短板、填空白,持续构建符合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和公司治理需要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三、有效履行工作职责,全面提升内部审计监督效能

(七)加快推动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按照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化建设要求,落实经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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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深化和改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和改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围绕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坚持以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所属二级子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掌握重要资金决策权、分配权、管理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的主要领导人员加大审计力度。完善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审计评价体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审慎作出评价和结论,鼓励探索创新,激励担当作为,保护企业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十一)规范有效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聚焦经济责任,突出对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国资监管工作要求、企业改革发展目标任务等落实情况,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完善、投资经营、风险管控、内控体系建设与运行、整改落实等方面以及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确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强化审计计划刚性约束,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协调、审计程序、审计评价、审计结果运用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有效落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

五、突出关键环节,强化对重点领域的监督力度

(十三)突出主责主业专项监督。围绕持续推动国有资本布局优化,聚焦主责主业发展实体经济等工作要求,加大对非主业、非优势业务的“两非”剥离和无效资产、低效资产的“两资”处置情况的审计力度。将打通供应链、稳住产业链等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执行、长期不分红甚至亏损的参股股权清理、通过股权代持或虚假合资等方式被民营企业挂靠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重要任务。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政策措施和监管要求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推动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十四)对混合所有制改革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将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的决策审批、资产评估、交易定价、职工安置等环节纳入内部审计重点工作任务,及时纠正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规范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参股企业的审计,通过公司章程、参股协议等保障国有股东审计监督权限,对参股企业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坚决杜绝“只投不管”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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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落实对“三重一大”事项的跟踪审计。对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加强对可行性研究论证、尽职调查、资产评估、风险评估等对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具有重要影响环节的监督力度,强化对决策规范性、科学性的监督,促进企业提高投资经营决策水平。

六、强化境外内部审计,有力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七、加强内控体系审计,促进提升企业内控体系有效性

八、压实整改落实责任,促进审计整改与结果运用

(二十三)强化整改跟踪审计及审计结果运用。密切结合国家审计、巡视巡察、国资监管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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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及时报告融资担保管理情况。中央企业应当随年度预算、决算报送融资担保预算及执行情况,应当按季度向国资委报送融资担保监测数据,融资担保余额按照实际提供担保的融资余额填报,应当如实填报对参股企业的超股比担保金额和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的担保金额,不得瞒报漏报。中央企业应当加强融资担保信息化建设应用,并做好与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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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21〕19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决策部署,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要求,加强中央企业资金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控)管理,进一步提升防范重大资金损失风险能力,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规〔2019〕101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资金内控管理体制机制

近年来,一些中央企业集中出现资金管理体系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到位、支付管理不规范、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个别基层单位甚至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暴露出资金内控管理严重缺失。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资金内控管理工作,以提升资金内控有效性为目标,以强化资金内控监督为抓手,以健全资金内控制度体系为保障,落实内控部门的资金内控监管责任、工作职责与权限,明确监管工作程序、标准和方式方法,构建事前有规范、事中有控制、事后有评价的工作机制,形成内控部门与业务、财务(资金)、审计等部门运转顺畅、有效监督、相互制衡的工作体系。

二、切实加强资金内控制度建设

三、持续强化资金内控关键环节监管

四、加快推进资金内控信息化建设

各中央企业内控部门要深度参与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通过完善财务资金信息系统权责设置,落实对财务资金风险监督预警职责,有效发挥信息化管控的刚性约束和监督制衡作用。优化完善现有财务资金信息系统功能,将控制触发条件和控制标准、缺陷认定标准等内控要求嵌入信息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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