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列举6件刑事案例,针对刑事案件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以案释法。
一、提高防范意识,谨防诈骗
案例1
案例2
【法官说法】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示】广大女性朋友尽量通过正规渠道采购防疫用品,不轻信网络上陌生人,在网络上采购时注意截图保存转账记录,进行捐赠前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核查对方资质,不轻易向个人账户转账,并对捐赠的物资进行实时跟踪,如有发现异常应及时报警,保护自己财产安全。
二、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
案例3
案例4
【法官说法】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三、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措施
案例5
某地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疫情期间返乡后,拒不执行当地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返乡日期等信息,故意隐瞒自身发热咳嗽等症状,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同时,苟某还故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乡的事实。苟某之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苟某及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确诊病例。后公安机关对苟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6
李某自疫情发生地返回居住地,在联防联控先后五次核查中均隐瞒疫情发生后其在疫情发生地居住的事实,并瞒报其多次不戴口罩外出以及出现咽部不适外出就医的情况。后李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由于其瞒报涉疫经历和屡次无防护外出,致包括2名防疫人员在内的20余人被隔离医学观察。后公安机关对李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法官说法】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通讯员:凌霞
原标题:《【3.8特辑】疫情时期法律知识宣传系列之刑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