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的知识大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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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伴我行手抄报的资料:法律小故事

故事1

故事2

一天晚上,原励德实验中学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让人费解的是杀人凶手竟是一个未满14周岁的少年,而被杀者竟然是他的同乡同窗。该校初一年级学生陈志明(男,1998年3月生,上云桥镇人)与刘小乐(男,1989年7月生,上云桥镇人)因锁事发生口角纠纷,陈志明动手打了刘小乐一耳光。恼羞成怒的刘小乐失去理智,从床下抽出一把水果刀,对着陈志明的脑部、腹部等处连刺三刀。陈志明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案件发生当晚,县公安局迅即组织侦技人员赶赴现场,将刘小乐抓获归案。

1)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2)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一定颓败。——塞内加

3)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迅速累聚,进而变成法律。——朱尼厄斯

4)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因为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因为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德谟耶克斯

5)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希腊

6)有多少罪孽就会有多少法律。——弥尔顿

7)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

8)在暴力的喧嚣声中,法律的声音显得太微弱。——马略

9)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爱。——英国

10)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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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十二铜表法自从定下来之后,……有些条款甚至一直保留下来,到罗马后期仍然有效。罗马人后来对这一古代法典有一种引以为傲的感情。十二铜表法的语言也成为后世法典语言的典范。”这段论述表明《十二铜表法》()

①适用于整个罗马帝国②成为罗马成文法的起点③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④标志着罗马法体系形成

A.①②B.②③C.①②③D.①③④

这是新课改以来江苏高考历史卷中对重点问题、主干知识——“罗马法”的第三次考查了,前两次分别是:

(2008·江苏历史·13)从《十二铜表法》开始,古罗马制定了严格的债务法规,并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这表明罗马统治者()

①注重保护私有财产②重视维护平民利益③被迫改善奴隶处境④力图缓和贵族与平民矛盾

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③④

(2010·江苏历史·14)“法律条文没有作出规定的,法官就不能受理。譬如有公民的奴隶被人拐走或偷跑掉,此公民要求法律受理就要找法官,向他申明:根据某某法律,我认为此奴隶应归我所有。法官确认后才能受理。”这一描述主要说明罗马法()

A.重视法律程序B.保留习惯旧俗

C.强调法官至上D.体现人人平等

五年三题,2008年从罗马统治者制定法律的目的方面进行的考查,2010年从引用法律原文揭示法律原则的角度进行的考查,今年则引用《罗马史纲要》中关于“《十二铜表法》的制定”的一段评价,考查考生对《十二铜表法》地位的理解。可以说,五年中,相同的考点,不同的精彩。

从2008年到2012年,对“罗马法”知识点的考查给我们今后学习有哪些启示呢?

一、立足基础

二、着眼能力

首先是着力培养“获取和解读信息”的基本层次能力。“进一步提高阅读和通过多种途径获取与解读信息的能力”是《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课程目标”提出的学生基本能力培养目标,也是历史科《考试说明(选修科目)》四个考核目标与要求中的第一个目标与要求。新课改背景下,江苏卷所有高考题都是以“新材料”创设“新情境”来考查大家的,因此,把“培养获取和解读信息的能力”渗透在学习中是必须的。实践中如何操作呢?下面以“罗马法”为例,谈三点思考:

1.选材构建(这项工作通常由老师来完成,稍作介绍旨在让大家更清晰了解历史题目构建中的玄机)。史料浩如烟海,选择的原则是什么?依据《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历史科《考试说明(选修科目)》,紧扣教材,服务于教学是选材的基本原则。命题老师一般从一些史学方面的经典名著里节选能服务于教学的材料,如可以到斯塔夫里阿诺斯的《全球通史》、杨共乐的《罗马史纲要》等史学著作里去选择所需的材料,找准材料后进行合理构建以追求效果的最优化。

2.有效引用。高三复习时更通常的做法是对成题的引用,鉴于高考题的正规与科学,对各地高考题的引用是首选。今年高考中考查“罗马法”知识点的除江苏历史卷外,新课标全国文综卷与安徽文综卷中的两道题也出得甚为精辟,值得引用。

(2012·安徽文综·19)西方古典作品《阿提卡之夜》记载,“一个审判官或仲裁官,受命于出庭辩论时[审讯案件],而他们被揭穿在[这个]案件中接受金钱贿赂”,依据《十二铜表法》第九表第三条应被处以死刑。由此判断,制定这一法律条文的目的是()

A.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充分保护平民权益

C.确保私有财产不受侵犯D.限制贵族滥用权力

(2012·新课标全国文综卷·34)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记述过一个案例:有人砍伐了邻居家的葡萄树,被告上法庭,原告虽提供了确凿证据,却输掉了官司。原因是原告在法庭辩论中把“葡萄树”说成了“葡萄”,而《十二铜表法》只规定了非法砍伐他人“树木”应处以罚金。该案例说明当时在罗马()

A.不重视私有财产的保护B.法律具有形式主义特征

C.审判程序缺乏公正性D.审判结果取决于对法律的解释

构建新题或引用原题使我们有了锻炼的机会。题目的功效能否发挥最佳还在于析题水平。

3.科学析题。新课改以来,高考试卷文综单科题量不大,具体到某个知识点的题量更是有限,因此,用好每道高考题显得十分重要。充分用好高考题的第一要素是在完成练习后应进行科学析题,析题时应点明考查的知识及要求。下面以今年新课标全国文综卷第34题为例试作说明。

其次是培养“历史思维和解决问题”的更高层次能力。“通过对历史事实的分析、综合、比较、归纳、概括等认知活动,培养历史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课程目标”提出的学生能力培养的更高层次目标,历史科《考试说明(选修科目)》把它阐释为“‘调动和运用知识’、‘描述和阐述事物’、‘论证和探讨问题’”能力目标与要求。这种能力在实践中又该如何培养呢?下面还以“罗马法”为例谈两点感悟:

1.辨析理解。所谓辨析理解,即辨别历史事物和历史解释;理解历史事件,分析历史结论。如我们通过练习2009年高考辽宁文综卷“罗马法”题来具体阐明。

29.罗马法规定:当事人若不向法庭提讼,法庭即不予受理;一个人除非被判有罪,否则即是无罪之人;一个被控有罪的人,可在宣判前为自己辩护;法官审判应重证据等。这些规定后来成为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下列各项中,符合上述规定的是()

A.法庭立案与否皆取决于案情B.被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罪

C.被告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辩护D.证据是法官判案的唯一依据

辨析材料提供的“罗马法”四段原文,即不告不究;非判无罪;判前自辨;重视证据。综合理解,我们能得到“被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罪”是唯一正确的结论。经过这样的训练再来解答2010年高考江苏历史卷第14题时,答案一目了然。

罗马法的概念解读可分成三个层面:一是从实践的角度看,罗马法是指公元前6世纪末到公元7世纪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法律;二是从法理的角度看,罗马法中蕴涵了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自然法思想;三是从影响的角度看,罗马法是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现代法律的先驱。要使学生理解罗马法的三个层面,如果仅仅是由教师按部就班地讲解,教学过程平淡乏味姑且不说,显然也无法让学生领会主题,对罗马法的认识也可能会流于肤浅。所以,必须创设丰富且有效的历史情境,通过案例、史料、视频、诗歌等课程资源,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让其“身临其境”,把原本抽象的历史概念融入到生动的历史场景中,使历史概念变得鲜活、生动。

概念解读一:罗马法之实践

【教学片段】

(一)创设情境

主持人陶卓颖各位同学大家好,欢迎走进《今日说法》。我是主持人陶卓颖。法律是公平和善良的艺术,它是公民保护自己权益的有力武器,追本溯源,现代社会的许多法律源于古罗马。下面我将带同学们,回到法律初建的古罗马,通过案例来了解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

(案情回放)一位名叫阿提斯的平民欠了贵族巴特斯1000阿斯的钱,过了规定的还债日期二十天,阿提斯还是还不出。巴特斯到他家,打断了阿提斯家的奴隶一根肋骨,并强制给阿提斯戴上脚镣、手铐,将其押至家中拘留,还扬言说再不还钱就要把他卖到国外或者杀死,于是阿提斯的父亲就将巴特斯告上了法庭。

阿提斯的父亲(陈文天)……要求立即放人,并赔偿各种损失300阿斯。

巴特斯(秦梦阳)法官大人我这么做是事出有因,在这之前我已经去他家讨过两次债了,他态度很不好,第二次去他家还把我推出门外,使我摔了一跤,跌破了刚买来的新衣服,所以第三次我只好采取这种强制方式。现在他一个小小的平民居然还敢告我,我也请求法官要阿提斯赔偿我衣服的损失,并要他马上还钱。

法官(边鸿吉)根据“《十二铜表法》第三表第一条:对于自己承认或经判决的债务,有三十日的法定宽限期。第八表第三条:折断自由人一骨的,处300阿斯的罚金;如被害人为奴隶,处150阿斯的罚金。第四条:对人施行其他行为的,处25阿斯的罚金。第五条:对他人的偶然侵害,应负赔偿责任”,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巴特斯打开阿提斯的脚镣、手铐放其回家,并处被告巴特斯150阿斯罚金;2.处原告阿提斯25阿斯罚金,并照价赔偿巴特斯的衣服。

(二)课堂交流

师好,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感谢这些同学给我们带来的这档精彩的《今日说法》节目,看了刚才这个案例,请同学们谈谈对《十二铜表法》的看法。

生1《十二铜表法》使平民的利益也得到了保护,贵族不能像以前那样随意欺压平民……

师这部法律限制了贵族的专横,从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平民的利益,像我们在前面看到的关于贵族罗莫洛的财产继承问题,如果是在十二铜表法颁布以后,法官会怎样审判呢?

生2(翻看《十二铜表法》的内容)士兵的家人可以继承罗莫洛一半的遗产。

师对,根据“《十二铜表法》第五表第三条:凡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对其家属指定监护人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士兵的家人可以继承罗莫洛一半的遗产。

这一情境的创设引导学生“神入”历史,既达到了一种“亲历历史”的体验效果,又能让学生从中获得对历史概念的深刻理解,从而变复杂为简要,化生涩为生动,使课堂变得富有生机和活力。学生没有被抽象的法律所困扰,而是被同学惟妙惟肖的表演所打动,课堂气氛达到了,出现了有效的师生互动。

概念解读二:罗马法之法理

《十字路口的中国经济:什么决定中国经济的未来》

陆铭著

中信出版社2010年1月版

作者认为,中国未来经济增长的动力将来自于两方面;一是城市化进程和经济的空间集聚,二是收入差距的控制与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如果中国在结构调整中获得持续增长的动力,那么,中国经济将有望逐渐摆脱简单依赖低成本和高出口的增长方式,并为全球经济的平衡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实现这些目标,中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结构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而所谓的调整就是作者所说的上述两方面。

《可持续发展实践指南;社会,经济与环境责任的履行》

【美】威廉R布莱克本著江河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11月版

《助推:事关健康,财富与快乐的最佳选择》

【美】理查德H,泰勒等著刘宁译

中信出版社2009年12月版

“助推(nudge)”一词的原意是:“用胳膊肘等身体部位轻推别人,以提醒或者引起别人注意”。本书强调的是不通过强制手段,而是以一种“助推”的方式改变人们的选择。本书旨在阐明人们为什么会在选择中屡屡犯错,并论述了如何利用选择体系向人们施加助推力,使其能够做出令自己更加健康、富有和自由的决策。

《下一轮全球金融》

【英】马丁沃尔夫著李耀等译

中信出版社2009年12版

危机过后,一种什么样的金融策略才能让全球金融体系免于崩溃在本书中,英国《金融时报*副主编马丁沃尔夫对此进行了分析和预测。本书着重讨论了关于储蓄过剩和货币过剩的两个争论,并指出处理好全球支付平衡问题和货币体系问题是解决全球金融问题的必由之路。

政法

《气候变化的政治》

【英】安东尼吉登斯著曹荣湘译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12月版

著名社会学家吉登斯在本书中试图回答的问题是:为什么环境问题已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人们却依然缺乏动力做出实质性的努力他认为,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是缺乏一种关于气候变化的有效政治。吉登斯从国内和国外政治两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气候政治概念,并剖析了现下国际政治在处理气候问题时的困境。

《惩罚与法治:现代法治的兴起(19781981)》

强世功著

法律出版社2009年12月版

《劲风煦雨》

唐家璇著

世界知识出版社2009年12月版

文史

《中国,东亚与全球经济》

【日】滨下武志著王玉茹、张玮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12月l版

滨下武志以“朝贡体系”重新诠释中国在东亚和世界中的位置,为中国研究和经济史等领域摆脱西方中心主义的影响、重新从中国和东亚出发看待历史开创了新的解释模式。本书汇集了滨下武志教授关于亚洲贸易方面的主要研究成果,从海洋网络、亚洲内部贸易、中国国家财政和朝贡贸易体系等关键问题人手,讨论中国和亚洲如何纳入世界经济。

《集体回忆:特吕弗》

梁良、陈柏生主编

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11月版

《1988:撞击世界的年代》

【美】马兰-科兰斯基著程洪波、陈晓译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10月版

1968年的动荡不仅属于法国,同时也是世界性的。本书全景式地记录了1968年弥漫整个世界的骚乱和动荡,从法国、美国的学生运动,到越南的春季攻势,马丁一路德金和肯尼迪被暗杀,到苏联占领布拉格……按照作者的看法,1968年的意义并不在于解决问题,而在于这一时期人们对于不平现实的直言不讳,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希望。

《鸦片政权》

【加】卜正民、若林正编著弘侠译

黄山书社2009年9月版

本书是一本论文集,但均以“鸦片政权”为主线,构成了一段连贯系统的历史。所谓“鸦片政权”是指在鸦片生产、运输、贩卖、压制等过程中权威人士控制特定行为的权力,本书中的鸦片政权涉及国家政府、机构、商行和有影响力的民间组织。编者避开了一般讨论时的思路,从鸦片控制的组织形式人手,叙述了鸦片如何影响并重构了东亚的政治形态和历史进程。

《陈映真文选》

陈映真著

第一,现行立案制度的弊端及其完善。

第二,现行审判管辖制度的弊端及其完善。

鉴于我国目前司法队伍的现实状况及以往对案件管辖的分工习惯,有必要把专业性较强的环境犯罪案件交由级别较高的法院管辖。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关于环境刑事案件级别管辖可作出如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举动犯、危险犯和犯罪事实较为清楚的实害犯;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具有重大危害后果的实害犯和虽无重大危害但犯罪事实较为复杂的环境犯罪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辖区内犯罪事实特别复杂的案件和上诉、抗诉案件。

第三,现行起诉权限分配制度的弊端及其完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起诉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告诉乃论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检察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其它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提起诉讼。但是,鉴于许多环境犯罪的高技术含量,不应把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关排除在起诉权之外。我国的环境保护机关既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又是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门机构,其专业技术水平是一般公安、检察机关所不能望其项背的。[③]但是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环保机关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而只能向公安、司法机关举报,最终决定是否立案的却是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公安机关,如果这样,在立案过程中难免不会出偏差。

应对这一问题,为了保证公诉案件起诉权专门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同时又不会使环境犯罪分子漏网,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关于环境刑事案件起诉权可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对于一般公诉的环境刑事案件,环境保护机关享有起诉意见权,对于污染环境的案件,环境保护机关有权提出起诉意见,起诉机关必须予以重视,对于应采纳而没有采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的环境刑事案件,有被害人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支持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没有被害人的,由环境保护部门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现行追诉期限制度的弊端及其完善。

为了根据犯罪的特点确定追诉时效,追诉实效的计算方法应当与该当之罪的法定最高刑相分离。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关于追诉时效制度可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对于破坏环境类环境犯罪案件,追诉时效为10年;对于复杂的破坏环境的案件、污染环境类的环境犯罪案件,追诉时效为20年,对于特别复杂的污染环境的犯罪案件的追诉时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不受20年的限制。

第五,现行举证责任制度的弊端及其完善。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故举证责任一般在侦查、起诉机关,被告不自证其罪,这是刑事诉讼法治的最基本要求之一。这对于一般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来讲,无疑是必须要坚持的。但是,对于污染环境类环境刑事案件来讲,这就有可能造成放纵犯罪的恶果。这是因为,在现代商业社会,企业的商业秘密对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往往决定着一个企业的命运,因而商业秘密受法律的严格保护,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配料等无从为外人所知晓。在这种情况下,当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时,常常难以查清该企业究竟是利用何种生产方法危害环境的;而企业又不能公开其商业秘密,如果强迫其提供证据则将被禁止,因为企业不负自证其罪的义务。而环境污染后果究竟是如何导致的,又只有被告才知道。当没有其它证据可以采用,或查证极为困难、查证的代价极其高昂或技术难以支持时,由于控方缺乏充分、确实的证据,因而会作出无罪宣判。这是有悖公平和正义的,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预防犯罪。

为了能够及时追究犯罪,必须要对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重新作出衡量。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关于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应当规定: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普通刑事案件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但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被告依法收集能够证实自己无罪、犯罪情节轻微的各种证据,被告不能提供可证实自己无罪或犯罪情节轻微的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自己无罪或犯罪情节轻微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包括:1,限于污染环境的犯罪案件;2,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3,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利用,或查证极为困难,或查证的代价及其高昂,或技术条件难以支持;4,企业举证不会妨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

上述关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完善的五项措施,均是根据环境犯罪的特殊性所提出的。由于这些调整措施仅适用于环境刑事诉讼程序,故而很难将其规定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典当中。同时,环境犯罪从犯罪构成机制方面具有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的诸多特征,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应当从战略的高度走特别环境刑法集中立法与环保法律分散立法相结合的道路,即把具有稳定形态的环境犯罪形式集中起来,制定特别环境刑法;把不具有稳定形态的环境犯罪形式规定到环境法律中去。由于环境刑事实体法与环境刑事程序法高度契合,因而难以各自规定到相应的法典中去,故应当把经过调整后的环境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到特别环境刑法之中。当然,要做到这一步,还有待于刑法典做出相应的调整。

参考文献:

[①]参见[台]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台湾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140—141页。

[②]参见付立忠:《环境刑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693页。

[③]现代法治国家无不高度重视执法,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主要是通过执法机关实施的。环境执法依靠行政机关的多部门优势、技术优势超前地解决环境问题,克服司法禁于已然之后的弊端,环境问题上,行政相对司法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参见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第1版,第360页;张坤民:《中国环境执法大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6月第1版,第5—9页。蔡守秋:《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行政诉讼》,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页。

关键词:署名权;署名权侵权;冒名;知名作家;作者

一、文字作品冒名侵权的法律分析

(一)署名权的实质内容和法律意义

署名权是著作权权人一项基本的人身权利,保护署名权是世界各国通例,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2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从这一条可以看出,所谓署名权,即作者在特定作品表明其真实身份、并将其姓名(真实姓名、别名、笔名、化名等)表征作品之上,以证明或宣示此作品为该作者所创作而非彼作者所创作的权利。署名权的权利主体必须是作品的真实作者;署名权必须与作品相联系,用来表明具体作品作者的真实身份,不与作品相联系的署名,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

署名权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假用、盗用和套用自己的署名或特定身份以发表、复制、销售作品;并对他人侵犯上述原权利和派生权利的请求和选择以特定方式、途径和法律程序进行救济的权利。

(二)冒名侵权及其基本特征

冒名,又称署名的冒用,即侵权人滥用姓名权或姓名变更权,通过变更姓名等方式规避法律的行为,将作品——往往是伪劣作品,冒用知名作家或畅销书作者的姓名或署名发表、出版,以获得名誉、牟取不合法经济利益的侵权行为。冒名侵权是近年来著作权领域中的一种新的侵权形态,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冒名侵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1、形式上的合法性。冒名从署名的形式特征上看,似乎没有侵犯其他作者的权利,因为在冒名侵权中,冒名侵权人在特定作品上所署之名为该作者自己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单从姓名权的角度来分析,行为人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或取得他人的姓名使用权的行为是合法的。如从署名权的形式来看,行为人作者或著作权人使用自己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发表作品,也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它与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发表、复制、销售作品的署名盗用行为有根本的不同。

2、主观上的故意性。冒名侵权人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自己的姓名、取得他人的姓名使用权的真正目的,不在于正当地行使自己的姓名权或姓名变更权,而往往是为利用名人效应,套用知名作家的署名这一搭便车行为以牟取不法经济利益和特定社会地位,达到挤占作品市场的非法目的。

3、侵权对象的特定性。冒名侵权的对象无一例外地为知名作家、著名作家或者畅销书作家以下简称知名作家的署名。这是因为知名作家的署名具有一般作者的署名所不具有的社会声誉和市场影响力,只有采取冒用知名作家的署名发表、复制、销售作品,才能给侵权人带来最大的经济利益,谋取自己不能用正常手段和程序获得的非法利益与社会地位。

4、行为上的隐蔽性。与盗用他人署名、姓名混同、挂名、将合作作品作为单独作品署名等侵权行为相比较,冒名侵权人采取的侵权手段一般具有相当的隐蔽性。

二、文字作品冒名侵权的构成要件

冒名侵权的实质是以不知名的某特定主体的姓名或署名(与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完全相同),冒称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的权利滥用行为。其形式可以说有很多种类,手段可谓相当隐蔽,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它损害了读者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著作权市场秩序,侵害了知名作家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形象。冒名侵权作为一种新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损害事实的存在

冒名的损害事实即冒名给被冒名的知名作家造成了人身、财产的实质性损害,这种损害事实包括:(1)知名作家在财产方面的损失,即因冒名著作挤占了知名作家的图书市场空间;或因冒名的著作的泛滥而降低了知名作家的社会声誉而使知名作家的读者群减少或使出版商不再与该知名作家合作等,从而现实地侵害了该被冒名作家的经济利益。(2)知名作家在精神方面的损失,即因冒名的著作的泛滥而贬损了知名作家的社会形象,招致社会和读者对该知名作家的否定性评价等,给该知名作家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如由于冒名作品的质量低劣,毁损了被冒名作家的声誉,减少了消费群体,招致消费者的误解和批评;又如冒名行为导致的作家之间的矛盾和误解等。单从这一点看,有学者认为冒名者侵害的是原告的名誉权,似乎不无道理。[1]笔者对此不敢苟同。毕竟被告的姓名与假冒作品联系在一起,在法律上以署名权纠纷定性更有说服力。

(二)侵害的对象是知名作家或者畅销作品作家

(三)隐性的外在冒名行为

冒名是一种侵权行为,必然要以一定的外在形式表现出来。与一般著作权侵权行为相比较,冒名侵权行为具有典型的隐蔽性。一般来讲,隐性的外在冒名行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侵权行为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了自己的、但与知名作家完全相同的姓名或名称,且该作品为公开出版并已大量发行。(2)该侵权行为人之作品的选材、故事情节、叙事方式、作品风格甚至作品的装帧设计与知名作家已公开发表、出版的作品极为相似。(3)侵权行为人对此一特定署名因其与知名作家完全相同的真实性、可识别性和显著性未尽必要的说明和告知义务。(4)在书的内容介绍方面,侵权行为人往往有很多根本与作品无关、严重误导读者的陈述与说明,它们均与知名作家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其作品风格有一定的关联性,其目的在于进一步排除读者的盗版怀疑心理,促使读者在没有阅读冒名作品之前,会误认为是知名作家的作品或新作,从而毫不犹豫地购买该作品。

(四)有冒名的故意

冒名故意是冒名侵权的主观因素。如前所述,冒名侵权的实质是以不知名的某特定主体的姓名或署名(与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完全相同)冒称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的权利滥用行为。冒名侵权行为人之冒名故意,集中地表现在其姓名或名称变更行为和姓名或名称使用许可等行为的不合法的目的性这一点上,因为冒名侵权行为人通过法定程序变更姓名或名称和取得他人姓名或名称的使用权,其目的不在于正当地、合法地行使姓名或名称使用权,而在于看到了该姓名或名称与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具有同一性,将之署在侵权行为人自己的作品上,以期产生同知名作家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一样的社会效果和市场影响力。冒名侵权行为人所追求的就是这种与知名作家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一样的社会效果和市场影响力。

三、文字作品冒名侵权的法律救济与立法对策

(一)冒名侵权诸种立法规制倾向的缺陷分析

(三)完善文字作品冒名侵权之法律救济的立法对策

进而言之,署名智力作品的作者,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可以按照惯例在作品上署名或在表演、吟唱、朗诵作品时使用本名或笔名。作者在表明身份时可用本人的全名或缩写名,也可使用本人姓名开头的几个字母、笔名或任一符号。如果出现相同署名,先用者可禁止后用着继续使用,并可强制后用者以其他署名代替,以免在公众中引起混乱。如果作者与以前已经闻名的另一同姓名作者有亲戚关系,署用本名时可在名字上加以指示,以示区别。作者在署名时,不得用文学、艺术、科学史上著名作者的名字或笔名。如果作者以笔名或匿名形式发表作品,出版者有义务按作者的要求保护其著作权,除非作者有相反表示,否则出版人应在第三者面前把自己看作是作者的代表。作者也可随时披露自己的身份,并可用公民名字表示自己系作品的作者,此权利也可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其代表行使。

注释:

[1]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247.

[2]沈仁干.著作权实用大全[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6.

关键词:企业废业;税收问题;成因分析

按照企业废业环节税收征管问题与具体执行机关的关系,我们将其原因分为客观原因、执法原因和制度原因三个方面。

一、企业废业税收问题的客观原因

(一)征管工作量大、难度大

来自各方面的资料显示:在我国每年申请废业的企业中,中小企业占了绝对的比重,许多地方达到100%,而中小企业“大而全、小而全”的特点也决定了废业税收管理是一项浩繁且效率低下的工作。根据力学的知识,大自然万事万物应该是以最省力的方式运动,人类的各种活动也应该顺从自然规律。企业废业具有单件性的特点,众多小企业办理废业工作需要票证管理、查账、盘点存货、财产清查等工作,税收征管成本非常高,而查出问题的补税、滞纳金、罚款等通常难以补偿这些支出,使指导这些企业废业税收征管的理论成为伪命题。因此,应将企业废业税收征管放在整个税收征管工作中进行通盘考虑,有所为有所不为,抓好基础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抓好重点工作。

(二)管理工作成本高、效率低

(三)税收执法环境不佳,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差

二、企业废业税收问题的执法原因

(一)日常管理、税源监控、部门协作工作质量差

其次,税源监控是基础。税源监控对企业废业环节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作用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税源监控工作质量能够保证日常税收征管的工作质量,从而有利于废业环节的税收征管工作。税源监控及时准确,能够保证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做得到位,没有欠账,纳税人守法意识强,从而使废业环节工作省时省力。二是税源监控工作质量能够保证废业环节税收征管的工作效率。税源监控工作做得好,能够为企业废业环节税收征管工作提供准确的企业信息,执法人员对企业基本状况了如指掌,税收征管就能有的放矢,抓住要害和重点,可以集中力量打击一些严重违法活动,遏制税收流失。

最后,协作机制是关键。表面上看,企业废业税收征管的责任人只在废业一个环节。实际是部门、岗位协作的工作。如某项工作出了问题就可能有一个共同责任问题,即与该工作有关的纳税辅导、税款催收、发票管理、税源监控、综合治税等岗位是否存在失职,以及失职与问题的直接关系。规定这些职责的内容必须在制度上加以明确并在实际中逐一落实。否则,就会使部门协作、岗位协作成为一句空话,出了问题相互推萎。

(二)征管工作不到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初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企业废业中的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理,税法上基本都有相应的规定,但不要指望有一刀切的规定,具体属于什么性质需要具体执法者通过细致的工作摸清事实,掌握证据。如果工作不到位、不细致,解决问题的办法只能是一刀切。我们可以按其严厉性将这种一刀切政策分为两种,即严厉和宽松。所谓严厉就是面对一类事实,法律上规定按最恶意的情况定性处理,如对所有企业申请废业时欠税不缴都按恶意欠税处理,对所有申请废业的存货(账实相符的情形)都按为了少纳增值税人为故意调节处理等。所谓的宽松就是面对一类问题,法律上规定按最善意的情况定性处理,如对所有企业申请废业时欠税不缴都按困难欠税处理,对所有申请废业的存货(账实相符的情形)都按正常业务的原因处理等。如果选择了严厉的方式,即属于法律上的“疑罪从有”原则,就会错杀没有违法的企业,将其逼良为;如果选择了宽松的方式,即属于法律上的“疑罪从无”原则,就会导致违法越多好处越多,使社会成为税收违法者的乐园。这两类做法通常都是不了解实际、官僚作风所致。

事实上,企业废业过程中税收流失主观上的原因主要就是工作中的“一刀切”。对于疑似逃税的问题,因为工作上(指整个税收管理的各环节工作)偷工减料,忽略了重要的环节,省略了关键的程序,结果只能是事实不清,不了了之。因没能掌握足够的证据,无法按违法来定性,只能推定为合法。这样就使一些真正的违法者瞒天过海、浑水摸鱼,最终逃脱法律的制裁,国家税收白白流失,税收执法环境难以改善,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就无法提高。

三、企业废业税收问题的制度原因

当有多种选择时,趋利避害是人之常情。每个税务执法机关都有其目标,为保证这些目标的实现通常都会制定各种考核标准。对一个基层税务执法机关而言,考核标准通常由下面的子标准构成:工作业绩方面的(如案件查解率、差错率、差错更正率)、工作效率方面的(如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纳税服务方面的(如限时服务执行率、投诉率、纳税人满意率)。集体中的个人都试图以最省力的方式完成工作又能获得更多的加分,同时也为有个人升职、进级等打下基础。通常,决定个人工作业绩的是具体工作的完成情况;而个人升职、进级则要复杂得多,单位一般会采取考核评定的方式(如职工和领导按比例投票计分)。按照经济理论,个人和集体为完成目标所表现出的各种行为都是理性的,但存在着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单个集体理性与全部集体(以下称国家)理性及集体子目标之间冲突的可能性。下面我们分几种情分别讨论。

(一)个人和集体利益矛盾导致制度失败

我们先来讨论一个不同的制度下个人、集体效应模型。在模型中,假设制度的运行对个人和集体的影响有AA、AB、BA、BB四种情形(详见下图)。

下面分别对四种情况进行分析。

AA象限:制度运行的结果是使个人目标与集体目标一致,结果使双方受益。如新的绩效考核标准使企业利用废业逃税的问题有明显好转。

AB象限:制度运行的结果使个人目标与集体目标相反,结果个人受益集体受损,如现行制度纵容个人在企业废业税收管理中“”。

BA象限:制度运行的结果使个人目标与集体目标相反,结果个人受损集体受益,如现行制度导致为完成税收任务而征“过头税”。

BB象限:制度运行的结果使个人目标与集体目标一致,结果个人集体双方收损,如按现行制度的安排实施了费时费力的税收检查却一无所获。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下面结论:AA的情形下的制度是有效率的,其他三种情形的制度是失败的。所以,在构建和完善企业废业税收征管方面的制度时,应注意分析制度执行的结果是否对个人和集体都有利。

(二)考核指标冲突导致制度失败

这就要求在构建和完善企业废业税收征管制度时,注意各考核指标的通盘考虑,尽量消除冲突。

[1]祁光华.新经济条件下的中国人力资源管理[J].中国行政管理,2000(06).

[2]马克·G.波波维奇.创建高绩效政府组织[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冷秀华.论税务机关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激励体系的构建[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5(03).

[4]胡海瑞.注销税务登记时要防止税收流失[J].税务研究,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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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梦阳.中国中小企业数量已超千万户[EB/OL].新华网·财经,2010-05-14.

[7]袁娜.浅谈我国民营企业生命周期短形成的原因及对策[J].天津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04).

论文摘要:什么是幸福这个问题,在哲学中,是个极其重要的伦理学范畴。古往今来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理解,但大都认为幸福是人生生活的潜在动力和最终目标。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是至善,是符合德性的现实活动并且与感观快乐相协调;个人幸福与城邦幸福是一致的;幸福就是至善、符合德性、快乐、公正、完满、自足的生活。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对托马斯·阿奎那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在伦理学中和社会生活中,幸福问题是一个“敞开问题”和“永恒问题”。或许这一问题不该有任何终结性的结论,在探讨幸福的问题时大家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虽然每个人对幸福的理解不尽相同甚至是大相径庭,但大都有一共同的理想就是追求幸福。那么怎样才能达到幸福呢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答案。在古希腊时期,有的将幸福与感观快乐联系起来,感观的快乐与否就表明是不是幸福,其极端表现是享乐主义,主要代表有德谟克利特、伊壁鸠鲁等;还有的是将幸福与道德对立起来,否认感观快乐的价值,把快乐排除与幸福之外,其极端形式是禁欲主义,主要代表是中世纪时期的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等。他们都把人的物质生活层面和精神生活层面剥离开来。换句话说是只择其一,忽视了二者的有机统一,都有很大的不“仁”性和欠缺性。亚里士多德作为伦理学科的开创者则不同于这些,他提出了“幸福是至善”、“幸福是符合德性的现实活动”、“幸福是快乐的生活”等思想学说,强调现实生活的完满陛和自我的完善性,还有人的自由而健康的发展,从而对以往的幸福观加以厘清。

一、幸福是至善

“善”最初是描述荷马时代贵族角色的词语,被用于对贵族品质进行描述和评价,后来逐渐扩展到描述和评价有一定社会职责的人的品质。当一个人具有充分履行一定社会责任而表现出来的品质时,他就是善的。而最早提出“善”的概念的是苏格拉底。他提出“善是人生的最高目的”,同时从各个方面进行论述和探究。比如他说:“善是有秩序的安排;善是自由、自制、自主;美德是善的追求”等等。亚里士多德延用了这个“善”并作为他研究幸福的逻辑起点。

亚里士多德对善的理解是多向度的。首先他认为“每种技艺与研究,人的每种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即善是一种目的。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万物都是向善的”。但是目标表现却有所不同,有时在活动本身,有时在活动之外。善的意义和存在也是很丰富的,比如豪宅、良机、财富等。所以善也是具体的、多样的。不同的善要用不同的学科去研究。

二、幸福是符合德性的现实活动

亚里士多德意识到,幸福并不是仅仅靠感性的观念而能被说服的,只具有善不足以说明幸福的丰富内涵,而是要深入到现实的实践当中去感受的。因而他又进一步把幸福理解为“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此论述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明:

三、幸福与快乐和公正

四、亚里士多德幸福观的简评

五、对托马斯·阿奎那的影响

无庸置疑,这样一位伟大的思想家对后世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特别是他的幸福观的伦理思想深深影响着中世纪的一位伟大的神学家和有“天使博士”之称的托马斯·阿奎那,他的关于幸福观的思想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有着浓厚的血缘关系。

关键词:政治与politics各正性命世界与地方

存在者的自“正”性命意味着什么呢?可以从对“正”的本源意义中进一步思考这一问题。“正”从“一”从“止”,它不仅可以理解为上文所谓的“止于一”,也可以理解为“一于止”。“止”于“某”意味着什么呢?当老子说“知有所止,知止可以不殆”的时候,它是告诉我们的认识活动要安于某个界限,要住于某个界限;同样,当《大学》说“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的时候,它是说大学之道应驻留于至善的境地,而不要逾越这个境地。在这两个例子中,可以看到,“止”似乎有“安处之地”的意思。事实上,王夫之在《说文广义》中已经注意到“止”的这层含义:“止,本训下基也。‘基止’字本如此……止下一画,土也。足止在下,故为‘足止’之止……止谓下基,故谓所安处之地曰止。得安处之地,则不行矣。故与‘行’对。行,路也,而遵路以往亦曰行;止,所也,而即所以息亦曰止,其义一也。”[③]如果可以从这个角度加以理解,那么,各正性命就意味着所有的存在者都归于安处之地,都有家可归。

由此,在汉语思想传统中,政治的本源性目标不仅是要一切存在者都有路可走,而且要一切存在者都有地方可以居住,都有家可归。就前者而言,本真的政治意味着道路的敞开,由于道路,存在者与它自身、与其他存在者、与它所置身的世界得以相互通达;就后者而言,家居,也就是“居住”,构成了本真政治的所向,如果存在者颠沛流离于道路之上,而无有归止,则生命亦不得安顿,道路也就无所谓方向。在这个意义上,道路与居住,构成了敞开本真政治的两个基本维度。

在某种意义上,各正性命意味着存在者不仅有路可走,而且有家可居。问题是,各正性命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发生?显然,对于一个具体的存在者而言,孤另的他自己正其性命是不可能的,因为,他被抛性地处在与其他存在者以及他的同类的关联中,在最消极的意义上,他的自正性命首先需要一个对其自正性命的活动不干预的秩序。而这种秩序正是各正性命这一词语所包含的主要内容之一。而政治生活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确立这种秩序的过程。但另一方面,仅仅有这种秩序,政治生活依然没有完成,因为各正性命的展开需要在此秩序中,每个存在者都投入到自尽性命的生活中,只要他还没有正其性命,政治生活对于他来说,就还没有开始。

显然,汉语思想所确立的上述政治理解,不同于希腊传统。在希腊,政治乃是一种公共空间,它指向的是通过共同言谈、议事而敞开的集体生活形式。这种希腊式的政治理解,相对于汉语思想,可以称之为一种“中心聚焦式的政治意识”,它把人们集中在某一个焦点,在希腊这个中心焦点是城邦,尤其是城邦中的广场。[④]政治生活就展开在这个中心焦点上,但在其他地方,政治生活则无法展开。而汉语思想传统中的政治观念,由于以各正性命为终极性鹄的,所以,它在任何一种中心焦点都具有无法完成自身的特征,因而,它必须是散开性的、发散性的,它不是将人们聚集在一起,而是力图构成一种“物各付物”的秩序,这个秩序在郭象《庄子注》那里甚至被理解为存在者之间彼此相因而无待,也就是彼此之间没有任何依赖的独化性秩序,因此,它未必导向共同参与的集体生活,它承诺个人对政治的参与有着多样化的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汉语思想传统中的政治可以理解为一种“彻底撒开式的政治意识”。

对于汉语思想而言,“各正性命”发生着的境域,就是本真政治的运作领域。

本真性的政治追求的是“天下有道”,或者“平天下”,而“天下”构成了政治生活发生着的“区域”。将这个区域称为“天下”,一方面表明了,在这个区域中,“天”所具有的独特位置,政治生活在“天下”发生,因而可以为“天”所“视”所“听”,而“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⑤]因此,政治就其本身而言就意味着一种敞开性。《吕氏春秋·贵公》云:“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天下”作为“天下”,乃是因为它是一个敞开性的区间。说它是个“区间”,并不是说它是被分割开来的,与经济、教育等相对的区域,而是指相对于其他的活动方式,政治在其本性上更具有敞开性的意义。“古者立天子而贵之,非以利一人也。曰:天下无一贵,则理无由通,通理以为天下也。故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下以为天子也。”[⑥]

事实上,将政治生活的“区域”界定为“天下”的时候,则此政治生活在本质上是指向天空的,因而它表达了对天的神往。甲骨文中的“天”(“”)与“正”(“”)在字形上具有相似之处,它们字体上面部分的“”,“均为上古穴居屋室中央之顶形窗,即‘顶’的初文;‘’处于居室中的人的最上方”,“其位置处于居室顶部之中央,人们进出居室以顶部天窗为中正”。[⑨]“正”与“天”的甲骨文写法表明,对于天的神往,乃是人的家居生活与政治生活的根本。此对天的神往,乃是人的发源于自身的由形而上的原始冲动。甲骨文中的“元”从“人”从“二”(“二”是“上”的古字),它“以人体自下而上之垂直线为依托,顶部标以二(上),以具体的方位关系会初始之抽象义。”[⑩]它体现了对人的原始的向上的本性的洞察。而政治生活正是对人的这种原始的向上之本性的推进。

政治生活固然通向天空,但也连接着大地,“天下”这个表达对应着“地上”,天空之下的正是大地。事实上,作为本真政治的运作领域的“天下”,又被称之为“域中”。[11]如果从会意的角度来理解,“域中”意味着这样一个“区域”,在其中,“中”也就是“上(天)下(地)的贯通”得以发生。[12]所以,《老子》说:“天大,地大,道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处其一焉。”天、地、王(一作“人”)、道组成了政治运作区域的基本要素。根据这种理解,政治意味着这样一条“道路”,在其中,“天”、“地”、“王”相互通达;或者说,“天”“地”“之间”的相互通达正是“王”“道”政治的根本。由此,政治的运作场域又被命名为“天地之间”。

“天地之间”在先秦两汉就已经是极其普通的日常语汇。[13]汉代《古诗十九首》其一云:“人生天地间,忽如远行客”,这是一个极为经典的表述,它传达的消息是,“天地之间”乃是人生于斯、长于斯、逝于斯的居所,也就是人作为人而得以呈现的那种特有的场域。这个居所介于“天”与“地”“之间”,上贯通着天空,下连接着大地。由此,人的居住方式,在本质上是指向天地之间的贯通的。

王船山对于“天地之间”这个表达作出了如下的分析:

所谓“天地之间”者,只是有人物的去处。上而碧落,下而黄泉,原不在君子分内。圣贤下语,尽大说,也有著落,不似异端,便说向那高深无极,广大无边去。“间”字古与“闲空”“闲”字通。天地之化相入,而其际至密无分段,那得有闲空处来?只是有人物底去处,则天地之化已属于人物,便不尽由天地,故曰“间”。所谓“塞乎天地之间”,也只是尽天下之人,尽天下之物,尽天下之事,要担当便与担当,要宰制便与宰制,险者使之易,阻者使之简,无有畏难而葸怯者。但以此在未尝有所作为处说,故且云“塞乎天地之间”。天地之间,皆理之所至也。理之所至,此气无不可至。言乎其体而无理不可胜者,言乎其用而无事不可任矣。[14]

“上而碧落,下而黄泉”以及“那高深无极,广大无边”的世界并非不存在,但是它不在“天地之间”,“天地之间”是人与物共处其中的世界,是他们共同的居所与归宿(去处)。在这里,人被视为这样一种存在者,他从这个世界而来,又最终归于这个世界;他打断了天地本然的自在之化,从而,世界不再是自在的“那个世界”(thatworld),而成了与主体发生了关系的“这个世界”(thisworld)。在那个自在的世界,天地之化相入无间,至密而无分段,没有丝毫的“间”,所以,那个自在的世界无论如何也不能被称为“天地之间”。才说“天地之间”,便意味着,天地的自在之化,天地之相入至密无分段的状态,已经被打断。因此,在天地之间发生的天地之化,不再是天地本身的自在运行,不再是漫无目的演化,而是具有了属人的意义。

“天地之间”之所以是“天地之间”,因为,它总是有人可以去填补、但也总是填补不尽的“间”也即“闲空”,这种“闲空”在本质上就是尚未展开的可能性,它等待着人去填补,正是它使得天地之间永远不可能只是已然的世界,而是充满了新奇,充满了无穷的可能性,也正是有这些有待我去填补的闲空,人本身也处在了各种可能之中。在天地之间,人具有特殊的位置。王船山说:

天地之化、天地之德,本无垠鄂,唯人显之。人知寒,乃以谓天地有寒化;人知暑,乃以谓天地有暑化;人贵生,乃以谓“天地之大德曰生”。人性仁义,乃以曰“立天之道,阴与阳;立地之道,柔与刚”。[15]

天地之间,又可以以这样的方式加以理解:它不是存在者(人与物)的全体,而是存在显现方式的全体,或者,人遭遇存在之方式的全体。世界的不同领域,只是人遭遇存在的不同方式。所以,自在的那个世界,也即本然意义上的天地之化、天地之德没有垠鄂,没有区域性、层次性的特征,没有天道、地道与人道的分别。世界的不同区域与层次,只是最终意味着主体显现存在的不同方式。换言之,存在的不同区域(sphere)本质上只是不同的视域(horizon)。在此,人的身份也得以呈露,他就是存在的不同揭示。通过人,天地之间才得以作为天地之间而呈现。

今夫天穹然积气于上,地隤然积形于下,判乎其不相与也;日星雷雨、草木昆虫,充塞其中,亦各为形象而不相知也。不相与,不相知,皆其迹也,则谓天地之无心可矣。及观于人,而后知其心在是已。天訢合乎地,地訢合乎天,以生万汇;而訢合之际,感而情动,情动而性成。是其间斟之酌之,会之通之,与化相与,与理相知者,自有人而不迷于天、不迷于地;不迷乎天地之中,蕃变之大用两间乃灵焉。然则天地之灵,以人而灵也。非然,则亦庞然有此法象于空虚而已矣。[16]

在自在的那个世界中,天地判然不相与,万物各为形象而不相知,所有的存在都只是各自自在地是其自己。使得天、地、万物相与、相知的是人,人把本来是自在的事物斟酌损益、会而通之,于是世界才得以成为相与、相知的这个世界,成为“天地之间”。

汉语思想对天、地之间及其与人的关系的上述理解,在海德格尔那里获得了明确的表达:“人也得以在此(一味劳累的)区域,从此区域而来,通过此区域,去仰望天空。这种仰望向上直抵天空,而根基还留在大地上。这种仰望贯通天空与大地之间。这一‘之间’(dasZwischen)被分配给人,构成人的栖居之所。我们现在把这种被分配的贯通——天空与大地的‘之间’由此贯通而敞开——称为维度(dieDimension)。此维度之出现并非由于天空与大地的相互转向。毋宁说,转向本身居于维度之中。维度亦非通常所见的空间的延展;因为一切空间因素作为被设置的空间的东西,本身就需要维度,也即需要它得以进入其中的那个东西。维度之本质乃是那个‘之间’——即直抵天空的向上与归于大地的向下——的被照亮的、从而可以贯通的分配。”[17]正是天、地、人“之间”的相互贯通、彼此通达,构成了汉语思想语境中政治生活的根本指向。

海德格尔进一步说:“人并非偶尔进行这种贯通,而是在这样一种贯通中人才根本上成为人。”“因此之故,人虽然能够阻碍、缩短和歪曲这种贯通,但它不能逃避这种贯通。人之为人,总是已经以某种天空之物来度量自身。”“神性乃是人借以度量他在大地之上、天空之下的栖居的‘尺度’。唯当人以此方式测度他的栖居,他才能够按其本质而存在。人之栖居基于对天空与大地所共属的那个维度的仰望着的测度。”[18]人作为人而显现自己之时,正是他在进行这种贯通之际,;在这种贯通中,天地亦以天地而敞开自身。在这个意义上,《说文》云:“人,天地之性最贵者也。”[19]当我们说“在这样一种贯通中人才根本上成为人”时,这意味着,唯有在天、地之间的相互贯通中,人才得以将自身提升到人性的水平,正是在这里,人的“自作元命”、存在者的“各正性命”发生在其中的境域得以开显,“天地之间”便是这样一个境域,存在者的各正性命在其中发生、涌现。

本真性的政治正是在存在者的相互通达中确立自身的。在对自身,对事物,从而也是对“天地之间”的敞开中,人也提升了自己存在的深度与广度,人自身的那种向上的原始要求也因此而更加真实。在这种情况下,政治生活就可以理解为这样一条道路,在这条道路上行走,存在者才得以真正与大地相遇,并真正看到它的天空与诸神,并在天、地、神、人的交互沟通着的缘发境域中安身立命,“乐天知命故不忧”,一种内在的欢愉,从本真的政治生活中涌现而出,它给我们无限开放着的爱与责任。所以,孔子在《礼记·经解》云:“古之为政,爱人为大。不能爱人,不能有其身,不能有其身,不能安土,不能安土,不能乐天,不能乐天,不能成其身。”[25]

对世界与人的这种现象学的理解,在汉语思想语境中更容易引起共鸣。因为,作为一种会意的文字,也就是能够直观地展开思想的“语言”,汉语的日常表达就已沉淀着对世界的上述理解。当汉语将人的生死存在状态表述为“在世”与“去世”(或者“逝世”、“与世长辞”)的时候,人的存在的世界性维度已经构成了这一表述的基础。当然,汉语对世界的理解没有胡塞尔哲学的那种以感知或意识体验为定向的特点,相反,它认为,人是在他的“事务”(affairs)中并通过“事务”而与“事物”(things)照面的,从而将互不相与、互不相知的事物纳入到相互通达、彼此相与的敞开状态中,这种敞开性本身构成了他所置身其间的“世界”的真正本性。

更重要的是,当世界被表述为“世界”的时候,语言已经向我们传达了这样的信息:“世—界”。这意味着,世界固然是存在者共有的公共敞开区间,但同时它又是界域性的,“世”是在“界”中显现它自己的。由此,汉语思想对世界的理解,并不是一个抽象的共有空间,相反,不同的“地方”,构成了“世界”的不同“界域”。对“世-界”的经验总是发端于某一地方,而在此地方性的经验中,世界才得以真正作为世界而敞开。“地方”这个表达,深化并丰富了对作为政治运作领域的世界以及对政治生活本身的理解。

何谓“地方”?对于“地方”的思考,已经有了一个指引。对于一个底蕴丰厚的历史性的思想传统来说,它的语言本身就是一种展开了的思想,而汉语思想传统就是这样一个具有无穷蕴藏的传统,每一个汉字都“可相通而不可相代”,就是其高度的思想性的具体展现。因着这个方向,我们可以相信,地方之为地方的本性的问题,其实就隐藏在“地方”这个词语的秘密之中,因而,上述问题可以转换为,为什么汉语思想用“地方”来表述“地方”?换言之,汉语“地方”究竟传达了什么样的消息?

从表面上看,“地方”似乎是一个空间概念,似乎物理学上的事物的位置就是地方。但是,即使是“位置”也并不是那种对事物的感知为定向的经验所能确立的。“位”从“人”从“立”,它最初的语境显然涉及到是个人的立身方式:它既包含着个人所处的周围环境、气氛、遭遇与处境等等的总体,同时也是人在此遭遇总体中所采用的立身方式。周遭世界的总体是被抛性的,是“莫之为而为之”、“莫之致而致之”的天命,但人在“对越”此无可奈何之天命中,并不是被决定的,而有其选取不同立身方式的自由。由此而言,从“位置”这个词语出发而获得的对“地方”的理解,只能在人的立身的语境中才能通达。当两个人见面,询问“对方”来自什么“地方”的时候,被询问的究竟是什么呢?而通过这一询问试图获得的又是什么呢?显然,这一问候并不是为了获得某种确定的知识,不是收集对方的信息的工作的一个部分。“地方”不是别的,而是一个与“立身处世”有关的词语,“立身处世”就是人的“居住”。一个人总是居住在某个“地方”,一个地方意味着一种居住方式。因而,当我们询问你来自什么地方的时候,我们不仅是在熟悉一个地方,也是在理解一种居住方式。

通过钱穆先生的考证,我们已经看到“方”与人的居住之间的关联,方就是居住或居所。与“方”同源的语词“访”,意味着到被访问者的居住地去询问,“访”从“言”从“方”,到被访者的居住地去问候才被称为“访问”。“地方”这个词语深切地传达出人自身的存在归属体验,居住在某个地方,以这个地方所特有的方式归属于大地,不管居住在什么地方,人总是离不开大地,无论在何种意义上,大地都是人类的真正家园。而一个地方就是一种归属于大地的方式。在这里,存在于某个地方,实际上就是以某种方式归属于大地。当钱穆说“凡地皆居住有神也”时,当他说发生于地方的“方祭”、“社祭”时,这表明,不同的地方在最本源的意义上,也意味着与诸神相通的不同方式。

海德格尔曾特别注意到不同地方的说话的方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方言”现象:“方言的差异并不单单而且并不首先在于语言器官的运动方式的不同。在方言中各各不同地说话的是地方(Landschaft),也就是大地(Erde)。而口不光是在某个被当作有机体的身上的一个器官,倒是身体和口都归属于大地的涌动和生长——我们终有一死的人就成长于这大地的涌动和生长中,我们从大地那里获得了我们的根基的稳靠性。当然,如果我们失去了大地,我们也就失去了根基。”[31]方言是某一个地方的言谈方式,它是这个地方的居住方式的有机构成,也是这个地方将自身根植大地之中的特有方式。与此相应,大地乃是这些各各不同的特有方式的聚集,当“大地”通过不同的“地方”而将自身显现为“大地”时,大地的德性也就在于,它是不同的地方、不同居住方式、不同的伦理的承载,因而也就是居住方式的多样性与差异性、变化的不可穷竭性从中发生着的“地平”(“境域”)。正是在大地的经验中,彼此不同的居住方式才赢得了本体论意义上的尊重。

为什么人类的政治生活必须面对而不能回避地方的维度?为什么本真的政治生活的开启必须以伦理作为它的真正基础?在我看来,这两个问题的关键之点在于,人类居住的法则究竟是如何被提供的?而这个问题的回答就隐藏在地方之为地方的那些特性中。

在汉语对“方”的使用中,我们还看到了“方法”、“方式”、“游必有方”、“方向”等等表达,这些表达似乎指示着“方”与“道”(道路、方向、法则)的某种内在关联。事实上,《荀子·礼论》曾提出“有方之民”与“无方之民”的说法:“礼者人道之极也。然而不法礼,不足礼,谓之无方之民;法礼,足民,谓之有方之士。”“学者,固学为圣人也,非特学为无方之民也。”这个说法在《礼记·经解》中得到了响应:“是故隆礼由礼,谓之有方之士。不隆礼,不由礼,谓之无方之民。”与此相应,在《郭店楚简·尊德义》中,政治生活被理解为一个“率民向方”的过程:“为古率民向方者,唯德可。德之流,速乎置邮而传命。其载也无厚焉,交矣而弗知也,亡。德者,且莫大乎礼乐焉。”[35]郑玄在解释《礼记·经解》时说:“隆礼,谓盛行礼也。方,犹道也。《春秋传》曰:‘教之以义方。’”孔颖达疏亦云:“隆,盛也;由,行也;方,道也。若君子能隆盛行礼,则可谓有道之士也。反此则为无知之民,民是无知之称故也。”[36]将“方”理解为“道”,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事实上,这在汉语思想中具有一般性的意义。

韦昭《国语注》卷十六《郑语》云:“方,道也。”

扬倞《荀子注·礼论》云:“方,犹道也。”

《吕氏春秋》卷十七《君守》高氏训解云:“方,道也。”

《礼记·乐记》以及《礼记·经解》郑玄注云:“方,犹道也。”

《太平御览》卷五百六十三《乐部一·雅乐上》注云:“方,道也。”

然而,从另一个方面看,正是由于地方,大地被分化成不同的界域,由此而导致了不同地方、不同居住方式之间的相互争执。对希腊人来说,团体是语言所敞开的政治空间,而语言总是有着天然的限制,它是只能在一个方言共同体中起作用的方言,因而,政治的界限就便成为地方性语言的边界,建立于语言之上的正义与伦理等无法逾越方言共同体的边界,由此而有“外人即敌人”、“正义即区分敌我”的西方式观念。[39]现代政治哲学家卡尔·施密特依然有“划分敌友,是政治的特有标准”的说法。[40]同样,在《庄子·天下篇》中也有“内圣外王之道,暗而不明,郁而不发,天下之人各为其所欲焉以自为方”的慨叹。上述观念表明了地方在政治生活中负面意义,“方”总是具有它的“方面”本性,它总是在某个地方敞开的存在的片面,在这个意义上,地方割裂了统一的世界,使不同的人们陷入到争执甚至战争之中。但是,政治生活是否因此而获得了脱离了地方的充分理由呢?

伦理(礼)与法律的不同,正是在于,它敞开了地方性,同时也敞开存在的具体性。在这敞开状态中,道德伴随着伦理一道发生。孔颖达疏《礼记·王制》云:“德,得也。恐人不得其所,故以七教以兴举其民,使之皆得其所也。”[44]在真正的伦理中,个人总是有所“得”,得其“所”,得其“性”,由此,个人生活在“有得(德)之性”而不是“无得(德)之性”(也就是惯性)之中。[45]无德之性作为惯性,乃是力与力的牵引而被引发、被推动的现成本性,而有得(德)之性则把个人存在引入到“生命”(发生着的天命)之中,在这个过程中,个人日新其所“得”,缘构着自身。

基于地方及其伦理的基础而发生的政治经验在当今时代的衰退,是一个值得深思的现象,近代以来,政治意识的取向一直笼罩在希腊式的民主生活理想中。然而我们面临着的问题是,在个人那里实际发生的是那种建基于古代思想传统取向的政治(“正”)行动样式,而在体制上与观念上承接的则是希腊式的“政治”(politics)取向。从希腊式的“政治”思想的视野来看,基于汉语思想传统的生活样式恰恰具有一种“非‘政治’(politics)的态度”,这曾经是马克斯·韦伯对中国思想传统的一个经典概括。然而,恰恰是具有这种“非‘政治’的态度”的现代个人被卷入到“政治”(politics)的体制与观念所导向的生活境域中。于是,“‘政治’中的个人”与其“非‘政治’的态度”之间的紧张,成了现代中国的个人生存之根本性困境的一部分。

希腊思想传统没有意识到,这样一种产生于城邦与广场的政治生活经验本身也是地方性的。因为,在那里,政治经验得以产生的途径被局限在一个特殊的位置(地方)——这里指的是参与性的共同议事,由此,它必定只能被视为政治自我理解一个“观点”——从一个特殊的地点(地方)出发而达成的观看,因此,它摆脱不掉自身的地方性。当我们把这种地方性的观看作为一种普遍经验来理解的话,恰恰遮蔽了世界自身的开显,因为我们被限制在某一个地方,而忽略了其他的地方,其他的通向政治生活的可能性。从汉语思想的视野来看,城邦与非城邦仅仅是地方(位置)的不同,但是与人的居住紧密相连的政治并不会因所在地方的不同而消逝。在这种视野中,朝廷、政府、城邦也不过是作为普遍居所的政治敞开自身的一种地方,在它之外,政治依然还会敞开。但是当今天的人们使用“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地方”这些对立的术语的时候,却掩盖了在政府、城邦、朝廷之外政治生活仍然可以开放的可能性,似乎政治生活仅仅发生在政府、城邦、朝廷这个单一的位置(地方)中,而不是发生在我们生活其间的广大世界中。

问题是,我们是否只能通过公共议事的参与而确立我们的政治生活,是否政治生活只有一种建筑方式,只有唯一的一种居住方式?对于这个问题,孔子给予了否定性的回答。《论语·为政》记载:“或谓孔子曰:‘子奚不为政?’子曰:‘书云:孝乎为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奚其为为政?’”[47]

在今日的语境中,孔子的话可以这样加以理解,难道政治生活仅仅发生了朝廷、城邦、政府,难道只能以言谈集体性事务的方式,以公共领域的参与者的角色,才能开启政治的门窗?我当下的“友于兄弟”的活动难道不是政治生活敞开的方式吗?不仅如此,对于汉语思想而言,从朝廷、城邦、政府这样一个地方的退隐,甚至从任何一种类型的话语公共空间的退隐,“隐居以求其志”,[48]“独善其身”,[49]也不是远离政治的方式,而恰恰也是走在本真政治开启的道路上。

更重要的是,基于汉语思想传统,政治生活在任何一种政府、城邦以及近代式的公共领域中都具有某种未完成的、未实现的特征。在天地之间发生着的各正性命的政治活动,如前所述,体现了一种发散的、撒开的政治理解,它必须经由存在者的本质性参与才能完成。经由集体性的共同活动所敞开的仅仅是一种秩序,在此秩序中,存在者各正性命的外在干预与障碍得以清扫,各正性命的活动得以担保,但每个存在者的各正性命仍有待自身。在这个意义上,公共性的治理之道必然是无为的,因其无为,才能给存在者的自为保留空间。就个人而言,我之自正性命,其实也为他者的预留了一个“地方”(位置),我不去干涉他者,我对他的采取的“无为”使得他者的“自为”成为可能,更重要的是,我的“自正性命”就是一切存在者“各正性命”的当下的原处呈现形式,在自正性命中,我经由我的自身而成为自身,这种“由自”而不“由他”,正是自由本性的绽露。各正性命的政治生活指向的正是这种原初的自由。

[①]《说文解字新订》,臧克和、王平校订,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199页。

[②]《十三经注疏》(整理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册,第638页。

[③]王夫之:《说文广义》,见《船山全书》第九册,岳麓书社1996年版,第204页。

[④]维柯在论述希腊文化时说:“这些玄学,逻辑和伦理学各方面的原则都是从雅典广场上产生出来的。”见维柯:《新科学》,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67页。希腊式政治(politics)与城邦之广场的关系,还可以参看让-皮埃尔·韦尔南《希腊思想的起源》,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以及洪涛《逻格斯与空间——古代希腊政治哲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⑤]《尚书》中有所谓“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的说法。

[⑥]慎到:《慎子·威德》,见《诸子集成》第五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2页。

[⑦]《淮南子·俶真训》中可以看到大体一致的说法:“夫藏舟于壑,藏山于泽,人谓之固矣。虽然,夜半有力者负而趋,寐者不知,犹有所遁。藏天下于天下,则无所遁其形矣。”

[⑧]《慎子·遗文》,见《诸子集成》第五册,第12页。

[⑨]李圃《甲骨文文字学》,学林出版社1995年版,第230、227、238页。

[⑩]李圃:《甲骨文文字学》,学林出版社1995年版,第229页。

[11]《资治通鉴》卷二百三云:“试观今日之域中,竟是谁家之天下?”《资治通鉴》卷二百六云:“三代之远裔,皆国家之域中也”。《鬼谷子》卷上云:“天下无邦,域中旷主。”《弘明集》卷六云:“落落焉故非域中之名敎,肃肃焉殆是方外之冥轨。”由此可见,“天下”与“域中”互文,它意味着政治运作的那个区域。

[12]《说文》对“中”的理解是“通上下”,而“域”(或)则与大地有着密切的关联:“或,邦也。从口从戈,以守一。一,地也。”

[13]在《四部丛刊》电子版中对这个词语进行检索的结果是,我们发现了526次使用,而先秦两汉时代对它的使用甚是频繁。在那些经典著作如《周易》、《尚书》、《礼记》、《孟子》、《老子》、《庄子》《荀子》《春秋繁露》、《韩诗外传》、《越绝书》、《孔丛子》、《新语》、《汲冢周书》、《战国策》、《黄帝内经》、《新序》、《说苑》、《墨子》、《慎子》、《吕氏春秋》、《淮南子》、《尹文子》、《白虎通》、《鬼谷子》、《论衡》等等中,都可以看到这个表达。

[14]王夫之:《读四书大全说》,见《船山全书》第六册,第928-929页。

[15]王夫之:《读四书大全说》,见《船山全书》第六册,第704页。

[16]王夫之:《船山经解》,见《船山全书》第十三册,第693页。

[17]海德格尔:《海德格尔选集》,孙周兴编选,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470-471页。

[18]海德格尔:《海德格尔选集》,孙周兴编选,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471页。

[19]《说文解字新订》,臧克和、王平校订,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517页。

[20]《周易·系辞》云:“阴阳不测之谓神。”

[21]《周易·系辞》。

[22]《说文解字新订》,臧克和、王平校订,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5页。案“祗”从“示”从“氐”,《史记·律书》云:“氐者,言万物皆至也。”

[23]董仲舒:《董仲舒集》,衡水师范专科学校中国传统文化研究所编注,学苑出版社2003年版,第376-377页。

[24]《尚书·周官》。

[25]这段话同样出现在《大戴礼记·哀公问于孔子》中。

[26]黑尔德《世界现象学》,孙周兴编选,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45页。

[27]陈赟在其著《回归真实的存在——王船山哲学的阐释》(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中对此有详尽探讨。

[28]与此相应的另一个例子是战国时代的邹衍,《史记·孟子荀卿列传》说其“深观阴阳消息而作迂怪之论,……其语宏大不经,……然其要归,必止乎仁义节俭君臣上下之施始也滥耳。”邹衍的舆地、阴阳之说,将人们引向了无限的宇宙,然其归止,却是足下之地方。这无疑值得注意。

[29]钱穆:《中国学术思想史论丛(一)》,安徽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51-52页。

[30]“民”在《说文》中意味着“众萌”,按照钱穆的理解,“民字实当仍从篆体为说,其体即氏字之微变。古人居阪阺,称其聚族而居则曰氏,就其每一人言之则曰民。后世字典即以民字收入氏部,似亦未可厚非。”参看钱穆《中国学术思想史论丛(一)》,第51-52页。

[31]海德格尔:《海德格尔选集》,孙周兴编选,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109页。

[32]在《关于人道主义的书信》中,海德格尔发现了希腊意义上的“伦理”本质上是居住。参看《海德格尔选集》,第396-398页。

[33]当《史通·品藻》云“盖闻方以类聚,物以群分,薰莸不同器,枭鸾不比翼,若乃商臣冐顿,南蛮北狄,万里之殊也”时,“方以类聚”所包含着的意义,似乎更为明显。

[34]孙希旦《礼记集解》中,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707页。

[35]李零《郭店楚简校读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9页。

[36]《十三经注疏》(整理本)第15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01页。

[37]《艺文类聚》卷三十八引;《太平御览》卷五二三引“政”后脱“从”字;《慎子·遗文》,见《诸子集成》第五册,第7页。

[38]《汉书·地理志》云:“凡民涵五常之性,而其刚柔缓急,音声不同,系水土之风气,故谓之风;好恶取食,动静亡常,随君上之,故谓之俗。”应劭《风俗通义·自序》亦云:“风者,天气有寒暖,地形有险易,水泉有美恶,草木有刚柔也。俗者,含血之类,像之而生。故言语歌讴异声,鼓舞动作殊形,或直或邪,或善或也。”

[39]洪涛《逻各斯与空间——古代希腊政治哲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3页。

[40]卡尔·施密特《政治的概念》,见《施密特:政治的剩余价值》,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41]《礼记》中“礼”的基本含义有二:礼,履也;礼,理也。综合起来看,就是在践履中的理则,也就是伦理。伦理的本性就在于,它是处于践履之中的。

[42]钱穆《周公与中国文化》,《中国学术思想史论(一)》,第91页。

[43]politics本意是“城邦学”,亚里士多德的著作篇名“政治学”的本意就是“城邦”加上“学”的后缀构成的,由此代表了希腊人对政治生活的理解,或者说,这种politics并不是汉语思想语境中的“政治学”。Politics意味着对城邦公共生活的研究,而这种研究立足于希腊意义上的空间与逻各斯,它导向的是对诸神的共享,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团体生活。因此,politics关联着集体参与的公共空间。但是,汉语的政治却是“正”,把一切的位置摆正,存在者各正性命,这样,天下才有道,一切人,一切存在者,才都有路可走。摆正自己的性命,位置,才能找到自己的通向居所的道路。在这里,关键的不是通过语言而获得的公共空间,而是每个人的自作元命,也就是真正有所自得,不断获得的“德性”与“德行”,才是最为重要的东西。在获得性的“德”中居住,一个人才无论是在身体上还是在精神上,才是最为圆满快乐的。

[44]《十三经注疏》(整理本)第13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3页。

[45]关于二者的讨论,参看陈赟《困境中的中国现代性意识》(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七章有关德性与惯性之间的紧张的论述。

[46]克劳斯·黑尔德:《世界现象学》,孙周兴编,倪梁康等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4、277页。同时参看洪涛《逻各斯与空间——古代希腊政治哲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47]《十三经注疏(整理本)》,第23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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