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1、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知识问答1、什么是草原?答:草原是指由草本植物和灌木为主的植被覆盖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是指通过人工种植牧草而形成的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2、国家为什么要制定草原法?答:国家制定草原法的目的是为了依法治草,有效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3、农牧民为什么要学习草原法?答:农牧民是草原保护建设的主体,草原是农牧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农牧民学习草原法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能够增强自身法律意识,避免因

2、不了解法律规定而做违法的事情;另一方面,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4、国家管理草原的方针是什么?答: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5、我国公民在草原保护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答:草原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6、什么部门负责草原的监督管理工作?答:农业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7

3、、草原监理部门的性质和职责是什么?答:各级草原监理部门是专门负责草原监督和管理的执法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草原的主要力量。草原监理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8、我国草原所有权形式有哪几种?答:我国草原所有权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9、如何确定国有草原的使用权?答: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10、如何确定集体所有草原的所有权?答: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11、在承包经营

4、期限内,能否对已承包的草原进行调整?答: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2、草原承包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答:草原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草原的边界、面积和等级、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违约责任等。13、草原承包经营者享有哪些权利,应当履行哪些义务?答:草原承包经营者主要享有以下权利:(1)享有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自主利用草原,并从中获取收益的权利;(2)

5、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收益权和转让权;(3)当承包草原被依法征用、占用时,有权获得补偿;(4)在草原承包期届满后,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5)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等。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遵守草原法律法规,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14、转让草原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应当注意什么问题?答:草原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转让草原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要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2)受让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并应当履

6、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3)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4)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15、草原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应当如何处理?答:草原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乡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16、国家开展草原监测工作的目的是什么?答:开展草原监测工作的目的

8、的动态平衡,也就是说,既保证牲畜有充足的饲草料,又不至破坏草原。19、国家为什么要实行草畜平衡制度?答:实行草畜平衡制度,是为了尽快解决草原超载过牧问题,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畜牧业健康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20、什么是草原载畜量?答:草原载畜量是指在放牧期内,在保证草原可持续利用和牲畜正常生长发育的前提下,一定草原面积所能容纳放牧家畜的最大数量,通常以“羊单位”作为计算单位。21、什么是羊单位?答:羊单位是牲畜的计算单位。一只体重50公斤、每天采食1.8公斤标准干草的成年母绵羊规定为一个羊单位。22、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草原载畜量有异议时,

9、应当怎么办?答: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草原载畜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一次,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23、草畜平衡责任书应当写明哪些事项?答:(1)草原现状:包括承包草原的边界、面积、类型、等级,草原退化面积及程度;(2)现有的牲畜种类和数量;(3)核定的草原载畜量;(4)实现草畜平衡的主要措施;(5)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责任;(6)责任书的有效期限;(7)其他有关事项。24、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草畜平衡情况进行抽查时,主要抽查哪答:各地县级

11、规定:(1)临时占用草原须经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订临时占用草原合同;(2)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3)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4)临时占用草原不能改变草原性质,即草原用于放牧的农用地属性不变,不能将临时占用的草原开垦种植粮食或经济作物,更不能将草原变为建设用地。27、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由哪个部门审批?答: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包括:(1)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2)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

12、饮水设施;(3)科研、试验、示范基地;(4)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批;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旗)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28、哪些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答:按照草原法的规定,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1)重要放牧场;(2)割草地;(3)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4)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5)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13、(6)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7)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29、国家为什么要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答: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就是要用法律的手段对重要的草原实行最严格保护,防止乱采滥挖、乱开滥占等各种破坏草原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草原生态环境不再遭受破坏,草原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得到有效保证。30、什么是草原自然保护区?答:草原自然保护区就是将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和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划定为自然保护区,并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加以严格保护。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有利于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盐碱化

14、,也有利于保护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和植物的种质资源,维护草原生物的多样性。广大农牧民应当自觉遵守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在草原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等活动。31、国家为什么要禁止开垦草原?答:开垦草原是人为破坏草原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开垦草原不仅直接造成草原面积不断减少,同时还加剧了草畜矛盾,造成其他草原的超载过牧和退化,对生态环境和草原畜牧业发展以及农牧民增收都会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因此,草原法明确规定禁止开垦草原,对开垦草原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也作出了严厉的规定。32、哪些草原应当实行禁牧、休牧制度?答:国家

15、规定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33、退耕还草地如何依法履行土地变更手续,发放草原权属证书?答:草原法规定,退耕还草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确认草原权属,发放草原权属证书。34、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为什么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答:草原法规定,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是在充分调查、了解各地气候、水源、土壤等条件的基础上科学编制的,是指导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只有在规划确

16、定的区域内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才能有效防治草原退化和水土流失。35、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答: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规划不得开展旅游活动的草原,不能开展旅游活动;(2)在办理有关手续之前,应当首先征得各地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3)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36、为什么要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答: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会对草原植被造成严重破坏,特别是重型车辆在草原上行驶,将造成草原土壤板结,植被难以恢复

17、。因此,草原法明确规定,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但抢险救灾(如草原扑火)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除外。同时,也考虑到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特殊性,草原法规定,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向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方案,经确认后执行。做出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尽可能避免或者减少机动车辆对草原造成的破坏。37、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答: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2)要

18、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3)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38、草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农牧民应当怎样配合?答:草原监督管理人员是草原的忠诚卫士,是保护草原、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的专门队伍。草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农牧民应当积极支持、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草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39、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草原职责,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答:草原法规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

19、督管理草原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0、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什么条件?答: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2)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3)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影响;(4)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5)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6)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20、(7)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1、国家为什么对甘草和麻黄草采集实行采集证制度?答:甘草和麻黄草是我国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甘草和麻黄草不仅具有重要的固沙作用,同时也具有较高的药用价值。无序采集甘草和麻黄草,不仅造成甘草、麻黄草资源的枯竭,影响到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还对草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对农牧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为加强甘草和麻黄草的采集管理,实现甘草、麻黄草资源的有序开发、永续利用,国务院规定,国家对甘草和麻黄草采集实行采集证制度。农业部也专门制定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依法规范了甘草和麻黄草采集活动。42、如何申请甘草和麻黄草等草原野生植物采集证

21、?答:申请采集甘草和麻黄草等草原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写由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采集审批表,由采集地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集证。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地年度采集计划颁发采集证。43、国家为什么要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答:发菜是我国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主要生长在荒漠草原上。搂发菜不仅直接造成发菜资源日益减少,也会导致大面积草原退化、沙化,影响农牧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为此,国务院于2000年采取果断措施,下发文件明确规定要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取缔发菜市场。44、为什么要注意草原防火?答:草原一旦发生火灾

24、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47、国家对因扑救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有什么规定?答:因扑救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职工(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费用、给予抚恤。非国家职工由火灾肇事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承担医疗费用、给予抚恤,火灾肇事单位确定无力承担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医疗费用、给予抚恤。对在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应当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48、草原扑火经费应当按照哪些规定支付?答:草原扑火经费按照以下规

25、定支付:(1)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由所在单位支付;(2)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所消耗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定无力支付的部分,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支付。49、草原防火期内,哪些行为将受到处罚?答:草原防火期内,以下七种行为将受到处罚:(1)擅自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2)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吸烟、随意用火;(3)违反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成为火灾隐患的;

26、(4)有草原火灾隐患,经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通知仍不清除的;(5)拒绝或者妨碍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实施防火检查的;(6)损毁防火设施设备的;(7)过失引起草原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有上述行为的责任人,将受到警告或者罚款的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知识问答50、为什么要制定颁布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答: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的一部草原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它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草原生态良性循环,促进草原可持续利用为根本目的,在总结我

28、实施办法由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9月28日审议通过。52、实施办法分几章、共有多少条?答:实施办法分八章,六十九条。53、实施办法对草原的概念是如何规定的?答:实施办法规定,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草坡及疏林草地、灌丛草地;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54、实施办法对已实施退牧还草的土地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答: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对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还草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发放草原使用证。55、草原如何承包经营?承

29、包经营的期限是多长?答: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使用的草原可以由单位统一经营,也可以由职工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草原可以承包到家庭或者联户经营。农区的草山、草坡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也可以承包到家庭或者联户经营。草原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为五十年。56、实施办法对承包初期留有的机动草原的处置是如何规定的?答:实施办法规定,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牧)民委员会,不得留有机动草原。除寄宿学校和寺院使用的草原外,现有机动草原应当承包到牧户。57、实施办法对草原承包经营者自愿交回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的草原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答:实施办法规定,草原承包经营者自愿交回或者发包方依法

30、收回的草原,发包方应当重新发包。在退包、重新发包时,属于原承包者所有的草原建设设施的处置、补偿等事宜,由当事人共同商定58、草原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流转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答:实施办法规定,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合同,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草原所有权的性质和草原的牧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必须有牧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59、实施办法对草原承包经营权出让方的权利是如何规定的?答:实施办法规定,草原承包经营权出让方应当

31、对受让方使用流转草原的情况进行监督,受让方破坏草原植被或者严重超载放牧,造成草原等级下降的,草原承包经营权出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停止侵害,也可以要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查处。60、实施办法对草原承包经营合同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答:实施办法规定,草原承包经营合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有关资料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全民所有制单位负责管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备案。61、实施办法对开展草原生态及基本状况调查是如何规定的?答: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草原生态及基本状况调查,建立

32、草原资源档案和数据库,并依据国家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62、实施办法对草种管理是如何规定的?答: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鼓励和支持选育、引进、推广适合本地条件的优良草品种。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发现有病虫害的草种,应当及时报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处理63、实施办法对载畜量标准的制定和公布是如何规定的?答:实施办法规定,省、州、市人民政府、海东地区行政公署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不同草原类型等级的具

33、体载畜量标准,报上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州、市人民政府、海东地区行政公署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载畜量标准和本行政区域内草原基本状况、草地生产能力、动态监测结果,核定、公布草原载畜量,确定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的牲畜饲养量。64、草原植被恢复费由哪个部门收取,如何管理?答:实施办法规定,因建设使用国有草原的,应当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收取,并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65、实施办法对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权限是如何规定的?答:实施办法规定,在

35、规定: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一)三十公顷以上不足七十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十公顷以上不足三十公顷的,由州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不足十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67、实施办法对疏林草地和灌丛草地的利用是如何规定的?答: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应当加强疏林草地和灌丛草地的植被保护,遵守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规定,适时合理利用草地。68、实施办法对开垦草原的行为是如何规定的?答:实施办法规定,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

36、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建立人工草地、饲草饲料基地应当在种植条件适宜的已垦草原或者在原生植被破坏严重、不适宜采用封育措施恢复植被的土地上进行,并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69、实施办法对生态脆弱区草原的保护是如何规定的?答:实施办法规定,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70、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沙、采石等作业活动,如何办理手续?答:实施办法规定,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

37、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作业活动结束后,应当限期恢复植被或者委托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代为恢复。71、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如何管理?答:实施办法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72、草原野生植物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答:实施办法规定,禁止采集、收购、出售草原上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实行采集、收购证制度,采集、收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73、取得采集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如何采集二级草原

40、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植物种(或亚种)、数量、地点、期限和方式进行采集。77、草原防火工作的方针是什么?答:草原防火条例规定: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78、我省的草原防火期是如何规定的?答:实施办法规定:每年9月15日至翌年6月15日为草原防火期。79、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什么?答: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草原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草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二)依法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三)负责办理草原承包经

42、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81、实施办法中对草原执法人员的录用是如何规定的?答:实施办法规定: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考试、考核录用。82、草原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注意事项?答:实施办法规定:草原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佩带明显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83、实施办法对超载放牧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答:实施办法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超载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十元

43、;(二)超载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二十元;(三)超载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三十元。84、实施办法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行为是如何规定的?答: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期限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未缴纳的,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85、实施办法是哪年哪月哪日起施行?答: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三、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知识问答86、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适用于那些情形?答: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

44、适用于下列情形:(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87、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审核权限是如何规定的?答: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二)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88、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指的是?答: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直接为草原保护和

45、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89、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那些条件?答: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46、(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90、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哪些材料?答: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批准文件;(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四)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91、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哪些材料?答:草原

47、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一)草原权属证明材料;(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92、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那些材料?答: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一)项目批准文件;(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三)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93、草原征占用申请的受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答: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草原行政主管

49、和一般程序。97、什么是简易程序?答: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执法主体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简便易行的工作程序。98、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答: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99、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答:1、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2、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3、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4、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00、什么是一般程序?答

51、主体自行发现的;2、受害人投拆的;3、群众举报的;4、有关部门移送的;5、上级机关交办的6、行政违法人交代、检举的。105、草原行政违法案件调查取证的原则是什么?答:草原行政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必须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106、草原行政违法案件的证据有那些?答: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107、调查取证的方法?答:1、询问当事人、证人;2、勘验检查;3、鉴定;4、抽样取证及提取其他证据;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108、调查取证中执法人员的义务?答:1、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2、调查或

52、者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3、询问或者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并于当事人、证人或者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4、执法人员应遵守回避制度。109、执法人员回避的情形有?答:1、执法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2、执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3、执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110、作为违法案件的证据,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答:1、必须是确实存在的客观事实;2、这些事实与案件有客观联系,并能证明案内有待证明的问题。111、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形式有几种?答: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

55、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负责。119、什么是草原行政处罚的执行?答:草原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执法主体为了实现处罚决定而采取的行动和措施,可以由执法主体自己实施,也可以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由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必须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120、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答: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121、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答:1、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2、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执法主体上缴罚款。122、执法人员对当场收缴的罚款如何处理?答:应当自返回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

56、罚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123、对生效的草原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采取那些措施?答: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24、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如何处理?答:当事人应当书面申请,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知识问答:(备用题)1、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

57、营草原需要履行什么程序?按照草原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2、草原的承包经营权可否转让?根据草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草原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但应当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并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与受让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3、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哪些原则?根据草原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首先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同时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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