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背景,取材真实案件,观众直呼“烧脑”“硬核”的电视剧《扫黑风暴》正在热播。一幕幕“高能场面”,让人看了十分震惊。坏人的罪恶行径,让人看了格外气愤。剧中看守所内的海鲜大餐、“美丽贷”、菜场恶势力“菜霸”等众多剧情,引发网友热议。这些情节与现实中的真实查案相符吗?真实查案是怎样的?剧中有哪些法律知识点?
中江省绿藤市的机场专线旁,一个名叫薛梅的女人翻过护栏,手举着一台录制着实名举报信息的DV机跪在路中央。一列车队正朝她的方向驶来,他们正是前来开展扫黑工作的中央第三十六督导组成员,举报丈夫14年前被杀害一案126次后,这是她最后的希望。
与此同时,一辆播放着《祝你平安》、车牌带有数字“468”的环卫车从薛梅身后缓缓驶来。两车交汇,女人失踪,她成为环卫车里的一具尸体,“环卫工”处理好现场后,将其尸体掩埋。
问:“环卫工”显然是有备而来,杀人、埋尸应该怎么处罚?
答:“环卫工”直接实施了杀人行为,导致薛梅死亡,显然构成故意杀人罪。至于处理现场和埋尸的行为,通常不认为会单独构成犯罪。掩埋尸体的行为与杀人行为之间具有强关联关系,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
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镜头一转,“环卫工”带着薛梅的DV机来到了绿藤市长藤资本董事长高明远(王志飞饰)的家中,高明远拿着DV机嫌弃地擦掉上面的血迹,确认其中的举报视频,“环卫工”显然是奉其命行事。当然,高明远的身份也并非只是一个成功商人那么简单。
问:指使他人杀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从这个剧情来看,“环卫工”杀害薛梅可能是因为高明远雇佣杀人,首先毋庸置疑,雇佣杀人中的雇主与受雇人构成共同犯罪。高明远授意杀人,在这一事件中构成故意杀人罪,按照教唆犯处罚。
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凤凰夜总会老板孙兴(吴晓亮饰)的名字一出,观众便猜出他的原型正是孙小果。孙兴原名高赫,多年前就该因杀人等犯罪行为被判死刑,没想到他却改名换姓易容以新身份继续为非作歹。这个秘密被在酒店打工的徐小山无意得知并录了下来,赌债缠身的徐小山借此敲诈孙兴,却反被孙兴伪造敲诈短信并转账3000元,将他以敲诈为名送进了派出所。
问:徐小山的行为构成敲诈吗?孙兴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徐小山以掌握孙兴犯罪证据为由,没有采取报案的合法手段,而是试图借此牟利,并向孙兴提出了索要财产的意图,已经符合敲诈勒索的行为要件。但是,由于孙兴转账3000元并非基于徐小山的威胁行为,3000元财产损失的结果不能归责于徐小山,故不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因此,徐小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孙兴在立案侦查之前伪造徐小山敲诈勒索的行为和结果事实的证据,并引起了案件侦查,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则孙兴涉嫌一般违法;如果达到情节严重,则构成诬告陷害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女记者的手表作为证物,可以要回吗?
剧中,江疏影饰演的女记者黄希,为了调查美丽贷真相,深入虎穴,好不容易用智能手表录制的视频,被前来扫黑的警察拿走,并以调查为由一直扣着不还。现实中,这样的情况会如何处理?
《扫黑风暴》展现了近年来我国在扫黑除恶的工作中取得的重大突破。在扫黑除恶取得良好成效的形势下,背后是无数扫黑人员的血汗和牺牲。这场《扫黑风暴》,绝不代表着专项行动的结束,而是标志着扫黑除恶常态化浩浩荡荡的开始。
原标题:《追剧普法丨贴近现实、突破尺度,看《扫黑风暴》必知的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