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际工作中去应用,以锻炼工作能力。
实习生:1.受训学员,一个受训练准备参加一种工作的人。2.某一专业(如师范)的高年级或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学习实际工作经验。
本篇讨论的实习生,主要系为某一专业(如师范)的高年级,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学习实际工作经验,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际工作中去应用。
(一)职工的定义
少应当包括:
(二)职工薪酬的定义
四、社保方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规定:
综合,第二到第六章第一条,归纳为: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
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职工应享受社保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履行代扣代缴,并且自主申报的义务。
这边需要注意一个问题,需要分清实习学生与试用员工的区别。(试用员工是需要缴纳的,而实习学生是不需要的。)
具体分析如下:
2、如果是学生,在未毕业拿到毕业证之前,到单位只能算实习,这期间仍是学生身份,是不用缴社保的。
在日常实践中,实习生的实习行为,签署的更多是实习协议,而非劳动合同,这个不属于建立劳动关系,不纳入劳动法律调整范围,故而不需缴纳社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2)工作条件由谁提供。劳务关系中的劳动方一般只提供简单的劳动力,在需要生产工具时,也是自备,工作场所根据提供劳务的需要随时变动;雇佣关系中,雇员一般在雇主指定的工作场所,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资料进行社会劳动。
4)受国家法律干预程度。劳务关系只涉及经济关系,劳务关系双方签订合同时,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和公平原则进行。法律并没有苛求用工方必须履行为劳动方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的义务。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与雇主的关系除了受《合同法》调整,同时,雇主还必须保证雇员的劳动安全,否则,在雇员因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无论雇主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个实际上就把我们个人所得税中独立个人劳务和非独立个人劳务之间的区别说清楚了。我们说,非独立个人劳务实际包括我们法律关系中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和雇佣合同法律关系,而独立个人劳务对应的应该是劳务合同法律关系。
六、具体论述
1、关于实习生的理解
实习生的工作仍然受雇与企业,实习生的工作仍然由受雇于的企业控制,服从雇主的指挥,薪酬的高低也由企业自主决定……双方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隶属关系与人身依附关系。
2、法律关系分析
具体关于雇佣关系与劳务合同关系的判断区分,笔者认真学习各位大牛老师的观点之后,简单归纳为:
②雇佣关系双方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或人身依附关系,被雇佣为雇佣方所选,按照雇佣方指示,使用雇佣方提供的条件,存续期较长的,以被雇佣方的技能为雇佣方提供劳务,获取报酬。雇佣方还必须保证被雇佣方的劳动安全,否则,在被雇佣方因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无论雇佣方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被雇佣者的劳动是一种从属性劳动,被雇佣者按雇主的意旨实施的行为,实际上等于雇佣方自己实施的行为,被雇佣者实施职务行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利益归于雇佣方,但相应的对外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也由雇佣方承担。
3、法规解释说明
4、劳动合同并不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必要条件
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必要条件,在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和任职单位之间就不可能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只可能是雇佣合同关系或者劳务关系。但是,根据国税函【2005】382、国税函【2006】526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7号公告,如果企业和离退休人员之间存在的是一种长期或连续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仍然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5、税务局的自由裁量权
七、综述
综合学习之后,笔者得出的观点为:
3、社保处理:实习生无需缴纳社保,
4、具体的法律关系:实习生与企业的关系为雇佣关系中的非劳动合同关系
6、个税处理:实习生工资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