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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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负责人

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章程

(经2022年9月7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CorporateCounselAssociation,缩写是SCCA。)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等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竭诚为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务工作人员服务,提高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务工作人员的素质与执业水平,增进会员的团结协作和沟通交流,助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维护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社会和国家的法治建设。

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本会的任务:

(一)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法律的适用和实施;

(二)推进企业法治建设,促进本市企业法律工作管理;

(三)组织信息沟通、业务交流、调查研究、专业研讨、继续教育、法律培训等活动;

(四)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开展法律同行间的合作与交流;

(五)为会员及有关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办理法律事务;

(六)反映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法务工作人员的意见和需求,支持其依法履行职务,维护合法权益,促进自律自强;

(七)向国家机关提出制订、修改、废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企业和社会的法治建设;

第九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坚持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务工作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设置法律机构或配备法律专业人员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三)企业法律顾问或企业法务人员;

(四)积极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通过,向理事会报备,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单位铭牌或个人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获取本会刊和业务学习资料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提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法律和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如实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恪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名誉,促进团结协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会员担任理事、监事、负责人等职务的,应按本章程有关规定辞去职务后申请退会。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资格被取消,会员担任的相应职务也一并终止。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本会秘书长为选任制。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体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或修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或修订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罢免负责人;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补选的理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理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理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其理事资格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生效。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调整代表的,需依章程重新选举。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监事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记要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七条本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在副会长中选举一名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和监事: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事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四)领导理事会工作;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并设立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秘书处下设会员联络与培训部、法治教育与宣传部、法律咨询与援助部、对外合作与交流部、综合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三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单位调整代表,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监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监事单位的代表调整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自监事会同意之日起生效。监事长单位调整代表的,需依章程重新选举。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督促调解方案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一)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三十九条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条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二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注销财务审计。

第六章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六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二条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二○二二年九月七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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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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