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兰是英美法系的发源地,所以英国法律制度自然属于英美法系。英美法系(CommonLawSystem),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香港等。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律的延续性,以判例法(CaseLaw)为主要形式。
关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以及在世界上的分布范围,请见下面图表: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区别
英美法系(CommonLawSystem)
大陆法系(CivilLawSystem)
以法官先前判决为基础(但不代表没有成文立法);
以成文立法为基础(PrinciplesSetOutby'Cordification');
在遵循先例原则(DoctrineofPrecedent)下,法官判决称为法律的一部分。
法院判决以成文法为依据,而在先判决并无约束力。
英国法律及法院制度:判例法与成文法关系
判例法和成文立法同为英国法渊源,关于二者区别,请见下表:
判例法与成文法的区别
判例法(CommonLaw/CivilLaw)
成文法(StatuteLaw)
法官在判决中制定
由议会制定;
收录在案例汇编(LawReport)中;
分为主体立法(PrimaryLegislation)和二级立法(Secondary/DelegatedLegislation);
在没有可依据的成文法时是唯一的法律规则;
法官不可以否决成文立法;
可以对现行法律规则和成文法则进行解释。一旦成文法发条在判例中被解释,则该部分规则同时受判例法和成文法规制。
成文立法效力受欧盟法律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CommonLaw”这个英文概念在不同环境下会有不同含义:
相对于大陆法系时,指英美法系;
相对于英国成文法时,指判例法。
英国法律及法院制度:法律分类及证明规则
1.部门法分类
在英国,基本部门法分为两大类,即刑法(CriminalLaw)和民法(CivilLaw);
在民法下,分为公法(PublicLaw)和私法(PrivateLaw)。其中公法调整市民和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私法调整市民间的法律关系。
在私法领域下,具体分为多个部门法,比较主要的两部分为合同法(LawofContract)和侵权法(LawofTort)。
关于刑法和民法的比较,请见下表:
路线安排
刑法
民法
诉讼由黄家检察署(CrownProsecutionSerivice)发起,由警方提供证据;
诉讼(Suit/Action)通常由原告(Claimant)发起;
对抗式诉讼(Adversarial);
主要集中于民事救济(Remedy)的种类和幅度,如赔偿(Compensation)和禁止令(injunction);
判决标题格式“Rv被告”,其中“R”读作“Crown”,“v”读作“against”。
判决标题格式“原告v被告”,其中“v”读作“and”。
关于英国法下“CivilLaw”概念的含义,同样需要注意:
相对于英美法系时,含义为“大陆法系”;
相对于刑法时,含义为“民法”。
2.举证责任(BurdenofProof)
民事诉讼中,原则上由原告来证明其主张;
刑事诉讼中,由皇家检察署来证明其指控。
3.证明标准(StandardofProof)
民事诉讼中,采“可能性较高”(BalanceofProbabilities)标准,即主张事实成立可能性大于不成立可能性即可(简单讲,可能性过50%即成立);
刑事诉讼中,采“排除合理怀疑”(BeyondReasonableDoubt)标准,非常严格,即只有当“被告没有无罪的合理可能性时”,才可认定有罪,需针对个案判断。
英国法院系统
1.英国最高法院
原为英国上议院上诉委员会(AppellateCommitteeoftheHouseofLoads),其职能依据《2005宪政改革法》(ConstitutionalReformAct2005)于2009年10月1日被最高法院接替;
上诉委员会虽然已经被替换,但其判决仍然有效;
上诉管辖权(AppellateJurisdiction),是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法院(对苏格兰仅为民事终审法院);
一般由5位或7位大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少数情形下会达到9位。
2.上诉法院
分为民事庭和刑事庭;
上诉管辖权;
由3位法官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
3.高等法院
分为衡平法庭、家庭法庭和王座法庭;
上诉管辖权和初审管辖权(Firstinstance/OriginalJurisdiction);
由一位或3位法官审理案件;
王座法庭管辖权:
涉案金额较高或案情较复杂的合同、侵权案件的初审;
来自地方法院的合同、侵权上诉案件;
治安法庭涉及法律问题的刑事上诉;
申请司法审查;
家庭法庭主要负责复杂家庭案件的初审,以及家事法院的上诉案件;
衡平法庭负责地产、遗产、信托和破产案件的初审及地方法院的上诉案件。
4.家事法院
最初家庭纠纷的管辖权分属于治安法庭和地方法院;
家事法院成立后大部分家庭案件改由家事法庭负责。
5.地方法院
仅民事案件管辖权;
负责争议标的价值较少、案情较简单的民事案件初审。
6.刑事法院
刑事案件管辖权;
对治安法庭案件的上诉管辖权;
部分刑事案件的初审管辖权,审理时陪审团参加诉讼程序。
7.治安法庭
所有刑事程序的起点,受理案件后,约10%转移至刑事法院进行审理。
8.枢密院
主要负责司法审查;
其观点对法官影响很大,但不具有“先例”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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