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法律制度体系中,知识产权法与科技、经济有着特殊的联系。它是近代商品经济与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也是私法领域财产“非物质化革命”的结果。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出于知识财产化与产权制度化的合理要求。它的产生与发展,是一个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的过程,也是科技、经济、法律协调发展的过程。
[关键词]非物质化革命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协调发展
新世纪的大门已经开启。以微机革命、网络革命和通信革命为主流的世界新技术革命,将人类社会从工业经济时代推向一个崭新的时代——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作为新的经济形态,有着它特有的经济基础结构与法律制度体系,这是围绕着知识的生产、传播与利用的智力劳动过程,服务于知识经济社会化、产业化、产权化的发展目标所建立起来的。在法律制度体系中,知识产权法与科技、经济有着特殊的联系:在工业经济时代,它是近代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的产物,为资产者提供了取得财产的新方式;在知识经济时代,它是现代科学技术进步与市场经济发展的推动器,成为“知本家”获取知识财产的保护神。本文试从科技、经济、法律一体化的视角,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发展与变革,对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与利用作出新的认识。
一、科技、经济、法律相联结: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社会条件
在人类历史上,保护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遥远的年代。“言必称罗马”,传统民商法中的所有权、他物权、债权及继承权制度都可以从古代罗马法中找到其雏型。“知识产权制度则是近代法制史上的新页”,[1]是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般认为,英国于1623年制定第一部专利法(《垄断法规》),1709年制定第一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之权利法》(,即《安娜法令》).法国于1857年制定第一部商标法(《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是为具有近代意义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开端。这些绝非历史的偶然。自17、18世纪以来,资产阶段在生产领域中开始广泛采用科学技术成果,从而在资本主义市场中产生了一个保障知识产品私有的法律问题。资产阶级要求法律确认对知识产品的私人占有权,使知识产品同一般客体物(有形产品)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他们寻求不同于以往财产法的新的法律制度,以作为获取财产权利的新方式:在与商品生产直接有关的科学技术发明领域出现了艺术作品以商品形式进入市场的过程中出现了著作权。这些法律形式最后又被概括为知识产权。
近代知识产权制度植根于当时的物质生活关系。从科技、经济、法律相联结的角度考察,知识产品要成为新型财产权利的标的,或说是知识财产制度的出现,有赖于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科学技术广泛应用于社会生产。在前资本主义时期,科学和技术一般是分离的和脱节的,科学技术应用于生产还只是偶然的和不自觉的行为。那时,技术由平民工匠掌握,技术的进步全凭经验摸索和传统技艺的提高和改进。科学知识则属于贵族哲学家,科学理论常常落在生产实践之后,只是概括和总结实践过程中积累的经济材料。〔2〕从前资本主义末期到资本主义初期,正是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进行转化的时期,在这一过程中,劳动产品中占主导地位的体力因素逐渐让位于智力因素,新的生产方式第一次使得自然科学为直接的生产过程服务。资产阶级在它最初一百年的统治中创造了巨大的生产力,“机器的采用,化学在工业和农业中的应用,轮船的行驶,铁路的通行,电报的使用”,〔3〕使科学技术与社会生产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种有机联系具体表现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社会生产的一体化。正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说的那样,生产过程成了科学的应用,而科学反过来成了生产过程中的因素即所谓职能。每一项发现都成了新的发明或生产方法的新的改进的基础。“〔4〕
上述诸要素,是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其间既有着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又有着内在逻辑的联结关系。回溯西方发达国家创建知识产权制度的历程,确乎存在着一条连结科学、经济、法律一体化发展的清晰轨迹:社会生产的科技化——科技成果的商品化——知识商品的产权化——权利制度的体系化。从推动社会进步的角度说来,这一基本线路就是科技发展——经济增长——法制进步的历史进程。
二、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与知识产权的制度安排
无体物、无形财产与知识财产是知识产权理论的基本范畴。知识产品财产化与知识财产法律化,带来了私法领域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以法律的名义保护知识产权,需要有新的观念突破,新的理论建构,新的制度设计。这些无不蕴含着对传统财产权制度的冲击与挑战。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知识财产的立法思想。资产阶级革命后的大陆法系国家以法典为工具,实现了私权制度的体系化。法国民法继承并发展了罗马法的传统,将财产分为有形财产(有体物)与无形财产(无体物),〔27〕同时扩展了无形财产的范围。其中,除了民法典所规定的债权、股东权外,还包括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并时常更新的知识产权。在立法技术上,知识产权本归类为动产物,但随着知识财产的价值日益为人们所重视,这一新型财产权利又被划归到更具重要价值的不动产类别中。〔28〕德国民法在继受罗马法传统方面,形成了不同于法国民法的德意志民族风格。其民法理论不承认无体物,所谓物仅涉及有体物的概念。但在学说中,知识产品是知识产权法所规范的“无体物”。依德国学者的意见,知识产品也可视为一种无体物,但它不能归类于物权法的物的范畴之中,而仅是知识产权法所规范的客体。同时,根据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对权利也可以适用动产的有关规则,因此,作为标的的权利具有类似动产的属性。在立法者看来“,物的所有权”与“权利的所有权”具有同等意义。可以说,在法理上,知识产权本身可以作为客体物看待。〔29〕
三、知识劳动及价值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
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知识价值论,是我们分析知识产权制度经济品性的基本工具。智力劳动所创造的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一样,都是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商品,这是知识产品成为知识财产的经济学依据。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合理性,近现代的思想家们为之作出了各种各样的解释。
(一)洛克、斯密的“劳动价值论”
(二)萨伊的“无形产品”理论
(三)麦克劳德、凡勃仑的“无形财产”理论
(四)考特、尤伦的知识产品理论
以上几种理论,是近现代以来关于知识产权的主要学说。它们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知识产权的权源、功能和意义,表明了不同社会发展阶段所存在的无形财产观念,这些理论为我们认识、评价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了有益的思想资料。
注释:
〔1〕段瑞春:《关于知识产权的几点认识》《求是》,1993年第4期。
〔2〕参见赵震江主编:《科技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3〕《马克思恩格思全集》第1卷,第25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7卷,第570页。
〔5〕参见李京文:《迎接知识经济新时代》,上海远东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页。
〔6〕参见[美]安守廉:《知识产权还是思想控制:对中国古代法的文化透视》,《法律的文化解释》,载梁治平编:,北京三联书店1994年版;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7〕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3节附译。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2页。
〔9〕上述情况在20世纪后半叶发生变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试图在民法典的框架内,整合一个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大一统的财产权制度。其代表性的立法例有1992年荷兰民法典,1995年俄罗斯民法典,1995年越南民法典。对此做法,学者不乏批评意见,立法者(如荷兰)亦有放弃原议之先例。
〔10〕[苏]B·A鲍加特赫等,载《资本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专利法》《国外专利法介绍》,知识出版社1980年版,第12页〔11〕参见[美]肯尼斯·万德威尔德:《十九世纪的新财产:现代财产要领的发展》,《社会经济体制比较》1995年第1期。
〔12〕转引自王利明主编:《民商法研究》(第四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0页。
〔13〕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3节附译。
〔1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知识产权纵横谈》,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第4页。
〔15〕谢怀木式,《论民事权利体系》《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16〕前引〔15〕。
〔27〕参见[法]《拉鲁斯大百科全书》第3卷,载《国外法学译丛(民法)》,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168页。
〔28〕前引〔19〕,尹田书,第71页以下。
〔29〕参见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页。
〔30〕前引〔19〕,尹田书,第51页以下。
〔31〕参见[日]小岛庸和:《无形财产权》,日本创成社1998年版,第2页。
(32〕[美]肯尼斯·万德威尔德:,《十九世纪的新财产:现代财产要领的发展》《社会经济体制比较》1995年第1期。
〔33〕参见吴汉东:《关于无形财产权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
〔34〕[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企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9页。
〔35〕易继明:《财产权及其哲学基础》《政法论坛》,2000年第3期。
〔36〕[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册),郭大力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257页以下。
〔37〕[法]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商务印书馆》陈福生等译,1963年版,第59页〔38〕同上书,第126页以下。
〔39〕前引〔36〕。
〔40〕转引自[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著:(下),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22页以下。
〔41〕〔42〕前引〔40〕,康芒斯书,第229页以下。
〔43〕凡勃仑在《企业论》一书中,对企业以预期获利能力作为无形财产来获得现在价值的现象进行了批判性分析,具体案例参见[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下册,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308页以下。
〔44〕[美]罗柏特·考特、尤伦,托马斯·《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47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