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骗炮,那就是想着白嫖,一百块钱都不会给。骗炮之所以能成立,前提就是有人利用他人的信任达到发生关系。为何骗炮越骗越上头,主要就是吃定一般人不敢提钱,性交后索要财物可以视为卖淫,卖淫嫖娼都是违法行为;仙人跳的话,以破财免灾要挟,涉嫌敲诈勒索罪。
有这么一个事,说的就是骗炮。丈夫去世后,韩梅梅守了两年活寡。由于没有一技之长,文化水平又有限,找不到理想的工作,嫌服务行业的活,又苦又累,不愿意干。就一天天搁家里吃老本,照料着上小学的女儿。某日,在和几个小姐妹的闲聊中,韩梅梅得知了一个可以赚快钱的活计。韩梅梅经过深思熟虑,觉得应该趁自己年轻还有本钱,赚点钱攒着,不说为女儿考虑,也要为自己后半辈子着想。
一天,有人给韩梅梅介绍了一个大老板,只见李雷一身笔挺的西装,腋下还夹着一个大大的钱包,整一个土大款的模样,一看就是人傻钱多。李雷举手投足之间,都彰显着有钱的气息,张口就说坐车来的,让司机回去了。进门聊天中,还有意无意打开钱包,露出厚厚一沓子钱。韩梅梅一看遇上了大生意,觉得机会来了,就装作对钱无所谓的样子,没提钱的事。没曾想李雷倒是大方,直接从钱包里拿出一个厚信封,说着五千元,顺手把信封放在了桌子上。
韩梅梅躺了一会就穿好衣服起身,想着过一把数钱的瘾,美滋滋地打开信封,结果一看竟全是冥币,韩梅梅才知道被戏弄了。占了便宜不想付钱,哪有这样的道理?韩梅梅气不过,直接报案说被强奸。警方调取监控,很快就锁定了李雷。原来李雷不仅是个装大款的骗子,还是个挤公交的无业游民。
李雷用五千块冥币骗韩梅梅与其进行性交易,骗炮毋庸置疑。骗炮的关键在于一个“骗”字,是假意以交往婚恋或给予好处引导对方同意发生关系,再寻找借口抛弃对方或趁机开溜,总之就是想白嫖,不想负责。但是否构成强奸罪、诈骗罪、使用假币罪,又要另当别论。
■骗炮不构成强奸罪。
骗炮和强奸这两件事本质不同,强奸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妇女可以自由决定,与何人、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强奸侵犯的是女性对性的自主决定权。韩梅梅与李雷发生性关系,是出于双方自愿,且这个自愿是基于韩梅梅自以为获得了好处费。因此在发生性关系时,男方并未违背女方意志,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一般情况下,女方完全自愿不构成强奸。但需要注意,如果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不管对方是否愿意,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还发生关系,以强奸论处;如果明知是患精神病而无性表示能力的妇女,不论是否自愿,只要与之发生性关系,以强奸论处。
■骗炮不构成强奸罪,那是否构成诈骗罪?依据李雷的情况,其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也就说诈骗是以财物金额的大小来衡量罪行的。李雷招摇撞骗的行为方式,从客观行为来说完全符合诈骗的手段,有行骗之实。但李雷骗取的是韩梅梅的性利益,不能用财产价值来衡量,不符合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使用冥币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假币一旦流转市场,会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冥币就是烧给死人用的,不具有假币值的属性,不存在市场流通的可能,不会侵犯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李雷使用冥币装大头,并非持有假币,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难以在事实与规范中找到相应的罪名,李雷的行为很可能被认定无罪。
骗炮,男骗女,女骗男,甚至同性互骗,“骗”不是目的,“炮”才是本质。其实,只要肯认真恋爱或是结婚,情感、生理需求都能得到释放,为何还要骗?正是因为有的人不愿意被拴住,说的不好听点就是不想在一棵树上吊死,还有就是本身太差劲,根本没有人愿意与之亲密。
如果一个社会的主流观点觉得骗炮没什么,就会觉得嫖娼没什么,只是解决生理需求。照这样下去,一个人的身体可以买卖交易,背后隐藏的风险就会爆发,孵化出多条黑色产业链,滋生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会有不少人被坑害,不少家庭被拆毁。
世界不是非黑即白,但这个世界一定要划清黑与白。都说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尺度和价值标准,一个人如果用遵纪守法来标榜自己,那这个人就是废人。一般的骗炮行为虽然不构成违法犯罪,但是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有悖社会公德及基本道德,不利于两性关系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环境的稳定。文明社会的发展,法律是底线,道德追求不可少,净化社会氛围很有必要,任何有关权钱交易的颜色活动,都是不正当行为。
很多心思不正之人,专门爱钻法律漏洞,在违法的边缘反复横跳。道德的约束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社会监督,全民发声,贯彻落实道德标准,坚守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