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源自:华县人民法院(2014)华刑初字第00023号
编辑:法舟刑辩中心
裁判观点:
1、律师执业每年都要进行考核,没有参加考核就不能执业。
2、被告人刘孟龙虽然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但其未参加2012年律师年度考核,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及《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执业证须经年度考核后有效,未经考核,不得执业。
3、“如若不能成功办理,如数退还”的承诺是双方约定是在检察机关批捕之前,被告人如果不能将案件消化,如数退费。是否取保候审和判处缓刑,是司法机关的职责,被告人的这一说法只能是用来欺骗被害人。
4、被告人明知自己不能以律师身份执业而未向被害人明示,而且被害人如果知道被告人不能以律师身份执业,就不会委托被告人来代理其亲属的案件,况且法律明确规定担任辩护人除了律师外,再就是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而被告人与王权忠、杨继伟素不相识,被告人如何以公民身份参与案件?
【检察院指控】
2013年8月13日,贵州省都匀市大坪镇幸福村莫某某和贵州省丹寨县龙泉镇建设东路邓某某,在华县新华路刘孟龙开的律师服务咨询点咨询其朋友杨继伟和王权忠涉嫌诈骗一案,刘孟龙对其称拿三万元可以将杨继伟和王权忠放出来,莫某某和邓某某信以为真,先后给了刘孟龙47000元,9月15日莫某某知道杨继伟和王权忠已被逮捕,让刘孟龙退钱,刘孟龙一直未退。经调查,刘孟龙2012年未参加律师年度考核,刘孟龙与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于2012年12月31日起解除。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杨继伟和王权忠一案的办案民警,从未答应给刘孟龙办任何事。被告人刘孟龙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建议两罪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量刑。
【被告人当庭供述】
【辩护人意见】
【审理查明】
2013年9月2日,刘孟龙给莫某某发信息称“请立即汇款三万元给我,事情能进展了。”莫某某和邓某某于2013年9月2日、9月3日分别给刘孟龙汇款15000元,共计30000元。9月15日,莫某某知道杨继伟和王权忠已被逮捕,让刘孟龙退钱,刘孟龙一直未退。9月22日二名被害人向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反映情况才知道刘孟龙未进行律师注册年检,自2013年1月1日起不再是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二人发现被骗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
(4)证人罗某某、王甲、王乙证明。略
2013年8月29日莫:我们只想知道结果,能否回话。刘:还没有结果。莫:也就是说没有希望了。
9月2日刘:请立即汇款三万元给我!事情能进展了
9月3日莫:刘律师,你好!钱到了,我们何时到那里,办得了吗?刘:等我消息!
9月5日莫:刘律师,办得怎么样了,请你记住,超过一个月就下逮捕证了,我们的协议就没有意义了。
9月15日莫:刘律师,我们决定退钱了,为了不影响你开庭,请你明天下午跟我们搞清楚吧!刘:好的。
9月18日莫:刘孟龙律师,你当时跟我们的协议讲得那么诚恳,你怎么能出尔反尔呢!这样你的人品会让人看不起的。”
(9)收条证明,刘孟龙所打“收到杨继伟、王权忠家人交来律师代理费壹万伍仟元整(下欠壹万伍仟元整),如若不能成功办理此案,如数退还。律师刘孟龙2013.8.13”及“今收到莫某某、邓某某交来给受害人的补偿费(王某系诈骗案的受害人)贰仟元整。刘孟龙2013.8.21”的收条;
(10)打款凭证证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内容证明:刘孟龙2013年9月2日、3日收到汇款30000元,并于当日取走;
(11)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陕西省司法厅律师公证管理处证明材料证明,刘孟龙未参加2012年律师年度考核,刘孟龙与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于2012年12月31日起解除;
(12)陕西省司法厅公告记载2012年度陕西省已通过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及年度考核的律师名单。其中耿民律师事务所名单中没有被告人刘孟龙;
【判决观点】
被告人刘孟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
针对被告人辩解的“二名被害人看了他的律师证,发现他没有年检,她们仍同意让他代理”的意见,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不可能懂得律师执业每年都要进行考核,没有参加考核就不能执业。在被害人看来只要有律师执业证,便认为就能执业,而不会考察证件的有效期限。对被告人这一辩解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辩解的“没有非法占的目的,也没有对二被害人隐瞒真相,虚构任何信息”的意见,从本案事实及证据分析,本案二名被害人均系外地人,因其亲属在华县犯罪,二人来到华县希望寻求律师的帮助。在看到被告人门口“律师服务”的标识后找被告人进行咨询,说明二名被害人要咨询或者说需要委托的对象是执业律师。被告人刘孟龙虽然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但其未参加2012年律师年度考核,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及《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执业证须经年度考核后有效,未经考核,不得执业。
被告人明知自己不能以律师身份执业,仍向被害人隐瞒真相,并向二名被害人承诺“可以将案件在公安机关消化”,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同时在被害人看到被告人的律师执业证后,更加相信被告人系执业律师,从而委托被告人为其亲属代理案件。再从双方互发的短信可以看出,被告人所打收条中的“如若不能成功办理,如数退还”的承诺是双方约定是在检察机关批捕之前,被告人如果不能将案件消化,如数退费。被告人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利用被害人的迫切心理,再次虚构“事情能进展了”让被害人汇款3万元,并在被害人的汇款后,立即将取走。被害人在得知亲属已被批准逮捕,要求被告人退款时,被告人采取哄骗、拖延搪塞。
由此可见,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对被害人隐瞒了其不能以律师身份执业的真相,对其辩解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辩解的“如果只是华县一起诈骗,可以考虑取保或者缓刑,从侦查到审判结束,还有办理扣押的车辆,他一人不能给两人辩护,再请个律师,一共8万元律师费”之意见,是否取保候审和判处缓刑,是司法机关的职责,被告人的这一说法只能是用来欺骗被害人,况且从双方互发的信息可以看出,他们的约定是在检察机关批捕之前,将案件在公安机关“消化”,否则被害人不会其亲属被批捕后立即找被告人要求退费,对此辩解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