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网络空间民族歧视或仇恨言论现状危害法治
民族歧视或仇恨言论是指基于民族身份或者民族习俗、特征而对民族个体或群体的歧视或仇恨表达;它既包括对民族群体的否定、攻击性言论,也包括对民族习俗或特征的侮辱、歧视性描述等。民族歧视或仇恨言论轻则伤害族群间的感情,导致相互反感,重则制造隔阂、撕裂社会,甚至引发或推动族群屠杀。因此,国际社会普遍禁止其传播。
一、网络空间民族歧视或仇恨言论几近泛滥
在我国网络空间,既有大量对少数民族同胞的歧视或仇恨言论,也有不少对汉族同胞的歧视或仇恨言论,还有曾因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而受到批评处理的出版物的再次发布等。
1、歧视或仇恨少数民族同胞的言论
在歧视或仇恨少数民族同胞的言论中,有的扭曲基本事实,有的彻底否定一个民族,还有的则是赤裸裸的辱骂或仇恨煽动。这里仅举一例,即:河南“中牟事件”。
百度互动百科“河南中牟事件”词条:
回民集居在一个叫“南仁”的村庄。这是在周围比较大的村庄,有几千人。这个村庄的回民在中牟特别凶蛮,曾经在光天化日下后砸抢一家饭店,更有甚者,曾铲平一个叫“银地庄”的汉族村庄。
……
在一个汉族女孩因为为回族司机让路不及时被打伤后又被残忍的从赶来救护车上拖下放在车轮下碾死的时候,周围汉族村庄的愤怒像火山一样爆发了。十几个村庄联合与回民的村庄展开了一场惨烈的肉搏战。……
该文也出现在天涯论坛,题目为《河南“中牟回汉冲突事件”的反思,大汉的悲哀。(转载)》,这个版本的描述还在众多博客空间出现,传播非常广泛。
根据张少云的研究,真相却是另一种情形:2007年10月27日下午,中牟县狼城岗镇南仁村吕国伟(回族)与北韦滩村刘小杰(汉族)因让路问题发生冲突;吕国伟先是打了刘小杰;随后,刘母叫来亲戚十余人反打吕国伟及随车装卸工李国胜;接着,吕国伟的亲属十几人又把刘小杰的父亲打伤;狼城岗派出所联合两村干部控制了事态,达成第二天到派出所解决问题的临时协议。这天晚上,北韦滩村一名村干部谎称南仁村要来围攻,将事件煽动起来,并最终酿成械斗惨剧。
前述贴文扭曲基本事实,将中华大家庭中的同胞民族“污名化”、“妖魔化”,已经是赤裸裸仇恨煽动。网络空间还有诸多歧视或仇恨回族及其他同胞民族的言论,比如“国有难、回先乱”;“绿绿”;“切糕党”;“新疆人是小偷”;“彝族人吸毒”等等。这些言论以偏盖全、上纲上线,对不同民族作出整体否定,是完全背离理性的。
2、歧视或仇恨汉族同胞的言论
网络空间也有不少歧视或仇恨汉族同胞的言论。这里试举几例。天涯社区论坛中有贴文《汉族—中国的中流砥柱?还是中国的蛀虫?》;贴文将国家推广普通话定性为语言殖民,把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定性为殖民压迫。其部分内容如下:
世上不是只有汉人才有权驱除鞑虏,X人不能驱除汉奸!
如果汉奸把中国窃为已有,建立侵略殖民压迫其他民族的地狱,理论上,受侵略殖民压迫的其他民族有驱除汉奸独立建国的民族权利!
云贵高原和海南、贵州都是我们百越民族和各个友好民族的世居土地,看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人口比例,3个人只有1个人才是X族,这不是殖民是什么?
……所以,必须恢复百越地区民族人口占据90%以上才行,汉人对X族布依族的灭绝政策是极其恶毒的!……
布哈狗不杀是不行了,只有武力对待它们,奋斗吧,反哈事业需要每一个民族加入!不单单是布依族X族黎族这几个百越民族。每一个民族都参加进来吧,拿起武器,杀哈灭哈!
一篇题目为《布哈是我们百越僚人的敌人,我们必须全力抵抗和消灭之!》的博文还写到:
“敌人的敌人,就是我们的朋友。布哈的敌人,就是美国,而美国就是我们X族的朋友,敌人最大的心腹大患是俄罗斯,而俄罗斯恰恰是……”
不可否认,在汉族同胞与少数民族同胞的交往过程中,由于文化差异等原因,傲慢与偏见往往是不自觉的存在的,这的确令兄弟民族非常反感,对此严厉批评、甚至抨击都是很正常的,但赤裸裸的煽动仇杀,甚至煽动分裂祖国,早已经超越了表达自由的底线。
3、一些被批评处理的出版物再次发布
1987年,《人民文学》第一、二期合刊刊登小说《亮出你的舌苔或空空荡荡》。小说对藏族同胞天葬、灌顶等民族习俗进行了“审丑”描写,还写到乱伦、性虐、私情等。这引起部分藏族同胞的强烈不满,他们纷纷表达抗议。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对已发行的刊物收回销毁;《人民文学》编辑部公开深刻检查;主编停职检查等。
当年,事件得到迅速处理,经验值得肯定,但仍有可商榷之处。首先,处理以道德或意识形态定性为主,未能提炼出普遍适用原则。在公开检讨中,《人民文学》编辑部将作者马建定性为“流氓”、“骗子”、“灵魂肮脏”等;将刊出此文归因于“主要的,是因为一个时期以来社会上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泛滥,造成我们编辑部相当严重的思想混乱。”这些定性,姑且不论准确与否,单就讨论方向而言,已经偏离关键。
其次,处理没有也无法纳入“法治”模式。这既是习惯使然,也与当时法律不够健全有关。在1987年,《出版管理条例》还没有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和《刑法》(1979年)中,也没有民族歧视或仇恨言论的治理规定。当时,处理问题的主要依据是若干行政《通知》。比如,1985年统战部发布的《关于公开发行的书籍报刊中慎重对待民族、宗教问题的通知》等。因此,法理探讨也就无从谈起。
1、将少数民族同胞“污名化”,制造民族隔阂
由于历史、经济、文化、语言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少数民族同胞的话语权总体上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民族歧视或仇恨言论的受害者首先是少数民族群体。在一些事件中,少数民族同胞往往被“污名化”,借助发达的传播技术,“污名”又迅速扩散并凝固为刻板印象。这给少数民族同胞带来严重的情感伤害,也制造了民族隔阂。这里以“切糕”纠纷为例做一简要分析。
2012年12月3日,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官微最早披露关于“切糕”纠纷的新闻。其梗概如下:凌某购买“切糕”(核桃仁糖果)时,因语言沟通不畅造成误会,与切糕商贩发生争执并引发群体斗殴。微博称凌某赔偿被损坏的“切糕”约16万元,加上其它费用,共约20万元。不久,湖南警方对部分事实作出更正:凌某的赔偿共计15万多元,包括被损坏的“切糕”5000多斤,价值9万多元。这则新闻引起广泛争论。后来,陆续有多起“切糕”纠纷被媒体披露。在媒体报道和网络讨论中,大都被解读为“少数民族特权”、“法外强卖”等。
前文提到的“中牟事件”也是将少数民族“污名化”的典型。本文并不主张在所有的冲突事件中,少数民族同胞均没有过错;对于有过错的具体的人和事,尽可严肃批评,但一定要实事求是,具体分析,不能因此以偏概全、将整个族群“污名化”。现在的情况是,网络空间对回族、维吾尔族、藏族、彝族等少数民族均有不同程度的“污名化”;其中,对回族、维吾尔族等,还相当严重。
2、煽动民族仇恨,为社会冲突埋下隐患
我国网络空间的民族歧视或仇恨言论尚未引发现实的社会冲突,但无论是从国际教训、还是国内经验来看,均不应掉以轻心,隐患是真实存在的。
在新加坡,1964年7月曾爆发严重的种族冲突。冲突造成22人死亡、461人受伤,两千多人被逮捕。学者刘玉玲认为,“宣传媒介也在挑起1964年的种族暴动中扮演了不容忽视的角色。”如果不是媒体宣传、煽动,“也不可能演变成可怕的种族暴动。”
从国内经验来看,我国也曾发生不少因冒犯或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而引发的社会冲突。比如,1932年的“南华北新”事件;1987年的“亮出你的舌苔或空空荡荡”事件;1989年的“性风俗”事件;1992年的“‘小麦加’”临夏”事件;1993年的“脑筋急转弯”事件;2009年的“苗族鬼师”事件等。这些事件均给民族关系带来不同程度的伤害。
三、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的民族歧视或仇恨言论
2、借助专家学者研究清晰界定法律界限与标准
前文已经提到,民族间正常地批评理应被相互包容,对于歧视或仇恨言论则要严厉禁止。但是,正常批评与歧视或仇恨之间的界限往往较难清晰界定,这就给“法治”带来一定的障碍。因此,急需专家学者研究介入,以清晰界定法律标准与界限。
3、依法治理网络空间民族歧视或仇恨言论
鉴于网络空间民族歧视或仇恨言论泛滥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对其依法集中治理。同时,宜认真把握如下问题。
三是依法惩处故意传播民族歧视或仇恨言论者。就对民族关系的危害而言,故意传播的言论比无心之言要严重得多。这些言论多是各民族中狭隘的民族主义者所为,且多经精心包装,更有欺骗性和煽动性。对于这些言论传播者,要依法惩处,以儆效尤。
作者简介:白贵(1956.9-):河北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新闻传播学院一级学科博士点学科带头人。中国传播学会副会长,中国少数民族新闻史研究会会长,中国回族学会副会长;研究方向:新闻理论、文化传播。
邸敬存(1979.1-):河北省唐县人。讲师,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14级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