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证明报价内容、服务合格性和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文件11
16、磋商保证金11
17、磋商有效期12
18、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装订、签署和数量12
四、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13
19、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3
21、迟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13
2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3
五、磋商程序及步骤14
23、竞争性磋商小组14
24、磋商代表14
25、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14
26、磋商14
27、保密15
六、成交与签订合同16
28、合同授予标准16
29、签订合同16
七、法律适用16
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17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19
第五章评定办法20
1.总则20
2.评审方法20
3.磋商评审程序20
4.评审办法附件25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36
第一部门资格审查文件38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8
三、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40
第二部分价格商务部分41
四、磋商书41
五、报价一览表42
六、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扣除证明(若有)43
七、供应商基本情况表44
八、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45
九、类似业绩证明文件46
十、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其他资料47
十一、采购需求响应/偏离表(实质性要求)48
第三部分技术部分49
根据张湾区政府采购计划生成计划备案单号ZCJB[2020]501,十堰市张湾区政府采购中心受十堰市张湾区审计局的委托,对张湾区调度资金专项审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磋商。
(一)项目编号:ZCJB[2020]501
(二)项目单位:十堰市张湾区审计局
(三)项目名称:张湾区调度资金专项审计项目
(四)招标内容:对张湾区政府调度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详见磋商文件)
(六)项目预算:人民币98万元,磋商报价超过项目预算为无效投标
(一)供应商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书面承诺);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公告前六个月纳税凭证和社保缴纳凭证,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磋商供应商特定资格要求:
2.供应商须具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四)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三、磋商文件获取方式
1.法定代表人自己领取的,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原件领取。
3.本公告“二、磋商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要求”中其他证明材料。
4.报名表(见附件)。
磋商文件从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6月12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节假日除外)在十堰市张湾区政府采购中心获取。
2.邮件主题名称必须写明:参与(XXX项目)报名;
(二)送达地点:十堰市张湾区政府采购中心(公园路21号)评标室
(二)地点:十堰市张湾区政府采购中心(公园路21号)评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信息发布媒体
八、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十堰市张湾区审计局(车城西路255号)
联系人:徐翠0719-8106987
集采机构:十堰市张湾区政府采购中心(公园路21号)
联系人:姚晖0719-8665276
监管机构:十堰市张湾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广东路29号)
附件:
报名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包名称
供
应
商企业情况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银行账户
账号
12位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传真
(报名成功后填写)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
采购人
十堰市张湾区审计局
1.2
监管部门
十堰市张湾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1.3
采购代理机构
1.5
磋商供应商
2.1
2.2
3.1
备选方案
本次采购不接受备选方案。
4.1
联合体响应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5.1
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担保函的,可以不用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3)供应商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9)应具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5.2
报价人应提交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
12)报价一览表。
13)分项报价表。
15)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报价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提供证书复印件。
17)业绩。报价人自行编制。
18)提供服务的范围和内容。报价人自行编制。
19)审计服务工作方案及工作流程。报价人自行编制。
20)对项目的理解和重点、难点分析。报价人自行编制。
21)质量保障措施。报价人自行编制。
22)进度保障措施。报价人自行编制。
23)项目负责人。报价人自行编制。
24)保密措施。供应商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承诺对鉴定结果保密,并提出具体的保密措施,报价人需出具保密承诺函,否则其报价无效。
25)后期服务方案。能够配合后续补充审计工作,一旦发现现有资料证据不完整,不足以出具结论时,利用证据碎片提出多维度、开创性的审计思路。
6.1
磋商保证金递交
本次采购项目不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
7.1
响应文件有效期
90日历天
8.1
响应文件正、副本
数量
本次采购项目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档1份,所有响应文件概不退还。响应文件的编制应按要求分别装订和封装。
9.1
10.1
样品
本项目不需要提交样品
11.1
磋商小组人数
磋商小组由3人组成,甲方评委1人,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等方面评审专家2人。
12.1
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确定方式
13.1
履约保证金
金额:签订合同时详细约定(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提交方式: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其他要求:签订合同时详细约定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
1.1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述的项目的采购。
2.1“采购人”:本次磋商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监管部门”:本次磋商的监管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采购代理机构”: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供应商”是指获取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5“磋商供应商”是指符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相应条件,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评定办法中初步审核的供应商。
2.6“成交供应商”是指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采购人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3.2“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4.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成交服务费:成交供应商须在收到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服务费。服务费支付标准和方法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1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包括:
1)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采购需求
4)竞争性磋商采购评定办法
5)合同书格式
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7)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澄清和修正文件
8)评审委员会在磋商过程中发出的对本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
6.1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后,应认真检查,如发现页数不全、附件缺失、印刷模糊等,应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全或更换,否则风险自负。
6.5澄清的内容是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澄清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7.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受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确认。
7.2当磋商文件、修改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7.3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修改文件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发出,不足3个工作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8.1供应商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8.2除非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9.1供应商编制的竞争性磋商响应件应包括的内容详见本文件第六章要求。
注:响应文件目录及内容每页须顺序编写页码。
10.1供应商应当按照本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及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
10.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采购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并对本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如供应商没有按照本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本采购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1.1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1.2供应商应按照本采购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1.3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磋商供应商的管理水平、磋商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磋商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本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采购文件或其他原因应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但磋商供应商不得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进行报价。
11.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
11.5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1.6成交供应商的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2.1是否允许备选方案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允许有备选方案的,若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备选方案,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3.1本次采购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本次采购允许联合体报价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报价。
14.1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应提交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应提交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3证明材料仅限于磋商供应商单位本身,母公司、股东单位和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磋商供应商单位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采用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单位印章。
15.1证明报价内容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2本采购文件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保证金作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到账为准。凡未按规定递交磋商保证金的报价,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6.4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应由联合体中牵头人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5保证金的退还:未成交的磋商供应商,其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6.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本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7.1磋商有效期从磋商结束之日起计算,本次采购磋商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承诺的磋商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7.2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其磋商保证金有效期相应延长,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磋商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17.3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18.4响应文件应当采用不可拆卸的方法的装订,对未经装订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及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9.3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22.3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磋商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退还。
23.1采购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现行法律规定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评审专家共3人或5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人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2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除本采购文件另有规定,评审专家将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3.3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按事先抽取的磋商顺序,集中与磋商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5.1在正式磋商前,本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方可进入磋商程序。
26.1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与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磋商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6.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对原响应文件进行技术、商务、价格修正,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实质性响应本磋商文件及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并按本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签署。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原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准。不按要求签署或逾时不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放弃磋商。
26.4最后报价
本采购项目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5如有需要,磋商小组可进行多轮磋商,直至最终确定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如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无需修改,可直接要求磋商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26.7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27.1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管人员、磋商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8.1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排名第一的供应商,特殊情况按本须知29.3的规定执行。
29.1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对履约保证金有规定的,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在签订合同前缴纳履约保证金。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9.2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逾期不签的,取消资格)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9.3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9.4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29.5采购代理机构将配合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和成交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承诺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超出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9.6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七、适用法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调度资金专项审计
(2)预算金额:98.00万元
(3)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二、服务范围及内容
按照区政府的总体要求,以监管出借资金为主线,以规范出借资金为重点,以评价资金效益为目的,通过对政府出借资金的审计监督,切实加强规范政府投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推动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确保政府出借资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和廉洁高效。
(1)审计对象。十堰市邦威工贸有限公司等约30家企业。
(2)审计范围。主要审查从2015年起借用的调度资金使用情况、企业发展前景以及偿债能力等情况,并做出评价。
三、服务要求
严格按照《国家审计准则》、《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等规定的有关审计内容实施审计。审计重点如下:
(一)资金出借金额
审查约30家企业出借合同,摸清资金出借余额和整体情况,从总体上掌握资金规模及变化趋势。
(1)资金出借程序
(2)出借资金的企业条件
审查出借企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参考出借企业的税收贡献、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的基础上,审查出借企业发展前景、是否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产品是否有市场等。
(3)延伸资金出借的去向
审查出借企业的借款用途,是否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出借资金,是否挪用或套现。
(4)出借企业的效益情况。
对出借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严格评估借款用途、企业的财务状况、还款情况、纳税情况,分析企业的现状、经营能力、市场前景以及偿债能力。
四、其他要求
具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3)中标投标人在审计服务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执业规则,对审计资料及数据严格保密。
(4)中标投标单位或人员在服务期限内被发现违纪违规行为,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5)投标人应满足采购人其他合理要求。
(6)提交的材料将被保密,但不退还。
(7)投标人应满足采购人其他合理要求。
五、项目团队要求
(1)调配丰富经验的审计人员投入本项目的工作,以保障本项目成果的审计质量。
(2)实行专家咨询措施,保证审计工作的正确实施,确保高质量完成本项目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据磋商文件要求和响应文件响应,签订供货(服务)合同。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
1.2磋商工作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磋商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履行下列职责:
(1)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2)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3)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4)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5)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6)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7)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本项目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3.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3.1.1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评审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求等。
3.1.2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3.1.3出现本条3.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3.2供应商资格审查3.2.1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3.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3.2.3磋商小组应对照评审办法附件A《供应商资格审查表》、附件B《供应商符合性审查表》,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
3.2.4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3.3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4磋商
3.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3.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3.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3.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4.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3.4.7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签署磋商情况记录,磋商情况记录需包含磋商内容、实质性变动等内容。
3.5最后报价
3.7比较与评价(综合评分法)
3.7.1磋商小组按评审办法附件D《评分细则和标准》,对未作无效响应处理的响应文件进行技术、服务、商务等方面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7.2评审过程中,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的,具体规定按评审办法附件E《政府采购政策优惠评审因素》执行;
3.7.3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7.4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3.8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评审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5)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评审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3.9评审报告
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评审办法附件A《供应商资格审查表》
序号
资格要求
须提供的资料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担保函的,可以不用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供应商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需要按此项规定提供交纳税收的凭据和交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7.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查询并打印存档
8.
供应商须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9.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
磋商小组签字:
备注:
(2)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响应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评审办法附件B《供应商符合性审查表》
审核内容
供应商名称
是否超出经营范围;
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报价;
响应文件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规定;
磋商文件中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条件;
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未出现磋商文件中规定无效响应的其它条款。
供应商未有下列任一情形: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审核结论
说明:
1)磋商小组分别对每一响应文件依据上表进行检查。
2)磋商小组决定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3)满足要求的条款打“√”,否则为“×”。
4)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要求,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评审办法附件C《最后报价合理性审查程序》(如启动)
C1.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审办法”的组成部分,磋商小组按照本章第3.6项的规定,对供应商最后报价合理性进行评审和判断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
C2.启动报价合理性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并进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审,以判别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C2.1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在本章“评审办法”规定的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阶段,不存在无效的情形;
C3.澄清、说明或补正
磋商小组汇总对最后报价合理性的疑问的,启动“澄清、说明或补正”程序,发出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和说明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C4.判断最后报价是否合理
C4.1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澄清和说明并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判断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是否合理。供应商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应提供不限于以下证明材料:
(1)提供该供应商在近三年中已完成一个类似项目(采购内容和合同金额相似)的最后报价、分项报价,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后,与本次最后报价情况近似,同时应提供项目合同及验收证明材料,表明该供应商已按该价格及合同约定圆满完成,并未发生供应商原因而增加的费用。
(3)能提供其他有关降低该供应商成本的分析报告和证据材料。如能提供货物采购合同、发票等可信的证据。
(4)能提供其他有关降低该供应商工程成本的分析报告和证据材料。
C4.2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认定该供应商最后报价不合理,可能影响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并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评审办法附件D《评分细则和标准》
D1本项目评审因素及分值
评审因素
分值
总计
价格部分
10分
100分
商务部分
30分
技术部分
60分
D2价格部分评分细则及标准
D2.1参与评审的价格经磋商小组确认,以供应商书面提交的最后报价参与本次价格部分的评审。其中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
D2.2参与评审最后报价的调整(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扣除)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磋商基准价和最后报价。具体调整办法详见评审办法附件E《政府采购政策优惠评审因素》。
D2.3价格分的计算: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价格部分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D3技术部分评分细则及标准(详见后附评分细则表)
D4商务部分评分细则及标准(详见后附评分细则表)
D5得分汇总
D5.1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D5.2供应商评审总得分=报价得分+技术得分+商务得分。
D5.3各供应商最终得分的确定办法为:所有磋商小组成员的综合评分算术平均值。
《评分细则表》
评标项目
评标分项
子项目及分值
价格评审
(10分)
价格
10
通过资格和符合性检查的有效报价,进入价格评议环节,本项目价格评议采用取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响应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磋商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磋商报价)×10%×100(精确到两位小数位,两位后实行四舍五入)
商务评审
(30分)
响应文件编制
3
根据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编制,编排有序、内容清晰打分,优3分,良1分,差0分。
企业综合实力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ISO9001或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得3分;
人员情况
4
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得2分;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得2分;没有得0分。
(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并加盖公章)
6
根据供应商拟派项目组成员配备合理,经验丰富,满足需求得6分;人员配备基本合理,基本满足需求得4分;人员配备不合理0分。
企业荣誉
2
供应商为抗击新冠肺炎做过贡献并被表彰的,得2分。
企业业绩
12
供应商近三年(2017年04月至今)完成过类似项目业绩(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每个得3分,共12分。
(需提供委托协议书及验收证明材料)
技术评审
(60分)
项目实施方案
按照采购内容编制详细的项目检测方案。
方案全面合理有针对性6分;较全面合理,有一定针对性4分;方案一般,针对性较差2分;没有或很差0分。
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特点、要求,拟定项目审计方案计划,需求理解及思路清晰合理得4分;切实可行、完整得1分;其余不得分。
专项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与工程实际相结合,符合国家现行审计、政策、方针,有效性、完整性、可行性强得4分;切实可行、完整得1分;其余不得分。
审计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分析、具有进度计划安排及进度保障措施,思路清晰、计划有效。内容可行,能有效控制风险、完整性、可行性强得4分;切实可行、完整得1分;其余不得分。
能结合审计工作对各类调度资金进行有效管理,建立项目台账及记录,内容可行,能有效控制风险、完整性、可行性强得4分;切实可行、完整得1分;其余不得分。
结合公司实际案例,阐述审计过程中的重难点问题分析及解决方案能提供类似已完成项目资料证明的,并得到委托方好评的得4分;不满足不得分。
结合公司实际专项审计案例,阐述目审计过程中需注意事项及难点,能提供类似已完成项目资料证明的,并得到委托方好评的得4分;不满足不得分。
服务承诺
5
服务承诺可行性、实用性强5分;服务承诺有一定可行性、实用性3分;服务承诺一般,可行性、实用性较差1分;没有或很差0分。
公司制度
公司具有执业管理制度、职业道德管理制度、公司风险防范控制、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档案管理、合同管理制度,制度完善且严谨得6分。有一定可行性、实用性3分;没有或很差0分。
创优及合理化建议
针对本项目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措施,建议全面合理,有针对性5分;建议较全面且合理,针对性一般3分;建议一般,针对性较差1分;没有或很差0分
质量保障措施
服务质量承诺及罚则。
履约职责
根据投标人能提供的优惠服务得3分。
投标人能提供增值服务并对项目实施有利的得3分。
廉政执业承诺清晰明确得1分;无不良执业记录得1分。
总分
100
评审办法附件E《政府采购政策优惠评审因素》
E1.总则
E1.1本项目执行如下政府采购政策,评审过程中,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磋商基准价和最后报价。
E1.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E2.中小企业评审优惠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临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为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对符合该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享受如下政府政策评审优惠: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____(制造商名称)_____(产地)(填写此次所供主要货物制造商名称或价值最高的货物制造商名称及生产产地)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年月日
E3.监狱企业评审优惠
E3.1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支持监狱企业的发展,对符合该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享受如下政府政策评审优惠。
E3.2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E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评审优惠
E4.1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发展,对符合该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享受如下政府政策评审优惠:
E5.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文件规定。为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中的产品,对符合该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享受如下政府政策评审优惠:
E5.1提供的产品列入第24期节能清单的,给予该项提供的产品所占价格的1%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E5.3最新一期节能清单发布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最新一期节能清单。在此之前已经开展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的政府采购活动,可以同时执行上期和最新一期节能清单。
E5.4上述政府采购政策优惠须经磋商小组评审后执行,未提供单独分项报价或证明资料不全的不给予价格扣除。同一项目包内的节能产品价格扣除只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强制类产品已作为采购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价格扣除。
E6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文件规定。为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中的产品,对符合该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享受如下政府政策评审优惠:
E6.1提供的产品列入第22期环保清单的,给予该项提供的产品所占价格的1%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E6.3上述政府采购政策优惠须经磋商小组评审后执行,未提供单独分项报价或证明资料不全的不给予价格扣除。
封面:
响应文件
(正本/副本)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内容:
供应商名称:
年月日
第一部分资格审查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三、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第二部分价格商务部分
四、磋商书
五、报价一览表
六、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扣除证明(若有)
七、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八、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九、类似业绩证明文件
十、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其他资料
十一、采购需求响应/偏离表
第三部分技术部分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供应商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盖章)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代理人: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职务:
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担保函的,可以不用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3.供应商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8.“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截图;
9.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致:(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接受你方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对供应商的约束条件。我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万元(¥万元)的磋商报价,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3、完全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响应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中予以明确特别说明。
4、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5、如我方成交:
(1)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7、(其他补充说明)。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货币单位:人民币
报价
(人民币:万元)
大写:(小写:万元)
服务期
备注
(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联系地址
企业资质
企业从业人员数量
资产总额(万元)
截止上一年度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万元)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技术负责人
联系方式
基本账户
名称:账号:
企业关联情况
1:与我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无;
□有:。
2、与我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的名称:
1、“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本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
姓名
职称/职务
学历
专业资格
在本项目中担任的工作
人员证明(身份证、职称证、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劳动合同)按表中顺序排列附后,并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人员缴费明细表。
2、我方保证上述填表内容真实,若不真实,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委托单位
服务内容
合同总额
备注:本表后附中合同协议书、验收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
采购要求
响应内容
偏离情况
页码
(1)供应商应对照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内容及要求》在《采购需求响应/偏离表》中逐条应答,表明拟供货物对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如有偏差和例外,应予以说明。不可简单复制粘贴或缺漏项应答。
(3)如果供应商应答内容与其提供的技术支持资料不一致且技术支持资料指标不满足采购要求的,磋商小组可依据佐证材料直接判定该项指标为负偏离,如果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恶意篡改《采购需求响应/偏离表》中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或响应栏中应答的技术指标与其提供的技术支持资料明显不符的,磋商小组可认定其行为为弄虚作假而认定其响应文件无效。
(4)《采购内容及要求》中涉及具体数值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在《采购需求响应/偏离表》应答的具体数值中与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支持资料不一致达到三项及以上的,可视为供应商为谋取中标而恶意篡改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