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规定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9号
《黑龙江省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政府法律顾问
和公职律师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切实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承担本级政府、本部门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和公职律师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会同同级人事等有关部门对本级政府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和公职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对申请公职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并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十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对聘任的法律顾问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任期届满可否连续聘任的依据。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对本机关设立的公职律师考核评价制度,开展考核评价工作。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