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民法典,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的出台指日可待。民法典堪称“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与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不同,民法典则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民事活动,大至合同签订,小至缴纳物业费,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作为法治社会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民法典的编纂可谓牵动各方神经。
这部符合社会实际需要的民法典将如何为中国法治建设保驾护航?
民法典填补了当前哪些领域的立法空白?
近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接受广州日报专访,深入阐释出台民法典的时代必然性、现实影响力等问题。
广州日报:民法典的编纂曾四度启动而一再搁置,此次民法典草案即将提交全国“两会”审议,并有望成为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请您谈谈我国首部民法典的出台有什么时代背景和现实意义?
王利明: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也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基本依据。
我国民法典的颁布有力地促进了民事立法的体系化。现代法治的核心在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在我国,由于没有民法典,许多重要民事关系的调整规则不能通过民事法律的方式表现出来,从而留下了法律调整的空白。这些法律空白一般是通过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性规章予以填补的,而一些规章难免导致出现限制公民私权,或者变相扩张行政权的现象。
编纂民法典,就是顺应人民群众对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新要求,形成更加完备、更加切实的民事权利体系。例如,针对他人发送垃圾短信、垃圾邮件侵扰个人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民法典的人格权编专门在隐私权部分做了规定。再如,鉴于高楼抛物行为成为人们“头顶上安全”的重大威胁,民法典于侵权责任编中专门规定了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通过为法官提供处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裁判规则,民法典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极为重要。
广州日报:有观点认为,随着新中国首部民法典的问世,每个人的生活都将因这部法典的诞生而被深刻改变,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我们的生活会受到哪些影响?
广州日报:中国民法典要成为21世纪民法典的杰出代表,您认为中国民法典颁布后在世界上的地位如何?
王利明:作为世界上最新的民法典,我国民法典固然借鉴了其他民法典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但更注重回应社会现实需求和体现时代发展特色,产生了不少亮点,其中最令人瞩目的是体系创新,即在系统总结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采用七编制的体例。我国民法典将总则置于各编之首,统领分编;将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五编并列,用以完整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权利;将侵权责任编置于最后,作为民事权利救济规范的集合。
特别是适应互联网、大数据、高科技发展的需要,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一大创举。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都普遍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但迄今为止,大陆法系各民法典还没有独立成编的人格权规范体系,在民法典之外也没有独立的人格权法。人格权独立成编更突出了对人的保护,实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这种体系创新使我国民法典不同于世界上其他任何一部民法典,是我国民法典对世界范围内民事立法作出的重大贡献,是我国民法典屹立于世界民法典之林的牢固基础。
广州日报:全国人大关于民法典的立法采取民商合一,而不是民商分立,但我们看到草案中关于商法的内容似乎反映得比较少,因此商法学界有些人提出要制定《商法通则》。对此,您有何看法?
王利明:民商合一体例并不一定追求法典意义上的合一,其核心在于强调以民事规则统一适用于所有民商事关系,统辖商事特别法。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坚持民商合一的体制,即从民法典总则到分则,再到商事特别法,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民商合一的内在逻辑体系。民法典中的总则编的制定本身是民商事法律体系化的根本标志,对民法典的各组成部分及商法规范进行了高度抽象,诸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等,均应无一例外地适用于商事活动。
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理念,形成了在民法典统率下,各个民商事单行法所组成的完整的私法规范体系,这种做法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也有利于降低法律适用成本,保障法律规则的准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与各个商事法律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二者之间是普通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
王利明:维护人格尊严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目标。在民法典中加强人格权立法,使其在民法典分则中独立成编,实质上就是为了全面保护人格权,使得人民生活得更有体面、更有尊严,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
从民法的发展趋势来看,各国普遍加强了对隐私、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的保护,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人格权在审判实践中的数量也呈不断增长趋势。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为全面、充分保护人格权提供了足够的空间,针对胚胎研究、性骚扰、遗体捐赠、人体试验等作出规范,落实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任务,改变了传统民法存在的“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这既是民法典回应时代需求的集中体现,也发出了民法典权利保护的最强音。
广州日报:民法典草案中没有设立债权编而将合同法单独成编,这和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有所不同,您怎么看?
王利明:我国民法典并没有设立独立的债编,而是设置了合同编,将许多债法规则纳入其中,并在合同编中规定了准合同制度,对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这两种法定之债作出规定。
我认为,这一决定具有合理性,一方面,我国民事立法历来并没有制定独立的债法总则,而早在1999年就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这部法律已经实施二十多年,为广大法官、律师等理解和运用,民法典不设债法总则编,显然是考虑到法官法律适用的习惯和便利。另一方面,没有设立债权编而将合同法单独成编,从立法层面来看是比较简洁的。如果设置债法总则确实有可能导致法律规则层层嵌套、叠床架屋。债法总则主要也是调整交易的规则,该规则可能与民法总则中的法律行为制度,以及合同法的内容发生重复。此外,设置债法总则可能会给法官找法带来困难。
王利明:在实践中,冲动离婚、轻率离婚的现象较多,使得离婚过于草率。为了进一步稳定婚姻关系,维护家庭的稳定,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在婚姻家庭编之中规定离婚冷静期。也就是说,给婚姻双方当事人一定的冷静思考的期限。在该期限经过后,决定是否准予离婚。毕竟离婚是人生大事,特别是有了孩子,更要慎重。“当然,对于这个问题,现在还存在不同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