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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晔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内容摘要
中国民法典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个标志性法治成果,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块文明基石,是人类法律制度文明史的又一伟大创造。如何从法理上为这部伟大法典定位,是一个关乎其科学意义、价值意义、实践意义和历史意义,关乎人们对其正确认知、高度认同和自觉践行的基础性理论问题。中国民法典的法理定位可由四个命题构成,即“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民法典是经国序民的良法重器”“民法典是人民主体的权利宝典”。
关键词:民法典法律百科经济宪章经国序民权利本位法理定位
一、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把民法典定位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18世纪中后期,法国启蒙思想家狄德罗召集160多位著名哲学家、科学家、经济学家、艺术家、工程师等编纂了一部包罗万象的《百科全书》,并在此过程中形成了“百科全书学派”。《百科全书》解决了知识的获取和知识的整理两个问题。“在这部书里,可以找到一切,从别针的制作方法直到铸造大炮和瞄准射击的方法,从无限小到无限大。”虽然法国民法典编纂与《百科全书》编纂是否有直接联系有待深入考察,但法国民法典将自然法原则法典化、把各种纷繁多元的法律渊源予以理性化体系化,确实具有百科全书色彩。如果《百科全书》是大千世界的知识百科,那么民法典就是社会生活的法律百科。新中国民法学的奠基人之一佟柔先生在20世纪80年代曾说:“从世界文明发展史看,民法体系犹如一条源远流长的巨川,它的流域贯穿了人类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如果说商品社会是一个川流不息、变化无穷、充满了竞争和活力的大千世界,民法就是这个大千世界的百科全书。”这或许是“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这一命题的中国式表达。
将民法典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法理上主要包含以下四层意思:
一是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全面指南。社会生活丰富多彩,包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生态生活、家庭生活、社交生活各方面,这些都被囊括在民法典之中。例如,物权编和合同编主要涉及物质层面的生产、交往和商事活动,人格权编关于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部分则与人们的精神生活有关,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多涉及“婚丧嫁娶”“扶老育幼”“家事矛盾”等家庭生活问题,总则编中“绿色原则”以及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等则对生态生活作了规制。同时,社会生活的领域也在不断拓展,从现实的社会生活到虚拟的网络社会生活,再到未来的智能社会生活,都离不开民法典的调整。例如,民法典将书面合同的适用范围拓展至电子合同,并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可视为要约,“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视为承诺,从而将社交生活延伸至网络空间。又如,人格权编明确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的违法性,从而适应了AI换脸的科技生活背景。可以说,生活包含什么,民法典就规定什么,生活往哪里延伸,民法典就往哪里扩充。
三是民法典是美好生活的“马良神笔”。在法治范畴内,“生活”不是一个中性概念,而是一个价值概念,意味着美好生活。民法典勾勒了新时代美好生活的图景,即有尊严的生活、自由的生活、自在的生活、安全的生活、清洁的生活、脱离贫困和无知的生活、有序而和谐的生活。民法典也为实现美好生活提供了充足条件。美好生活离不开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民法典以全面系统、缜密可行的权利规定,为人民的美好生活编织了权利之网。美好生活离不开法律和美德的引导,民法典既回应社会生活需要,又以其规范、指引、评价、教育功能引领社会生活方向、塑造社会文明风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多元化方式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惩恶扬善,成为美好社会生活的勾勒者、计划者、引领者。有学者将民法典中第183条的见义勇为条款称为“好人条款”,并视为法律对向善行为的内在激励机制,这是有道理的。不过,“好人条款”并不是要求或鼓励人人成为好人,而是通过对好人好事的正向评价提升每个人对社会生活的美好期待、唤起人们对法典的真诚信仰和尊法意识。
只有理解了“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法律百科”,我们才能切实感受到编纂民法典的现代化意义。正像有学者所言:“法典化使得中国民法直接对标中国社会的现实生活状况,现代社会政治发生的一切可以直接传到立法层面,立法可以及时反馈和选择,民法规则可以及时跟上现代化的步伐”。现代社会生活不但是异彩纷呈、多元多样的,它也是在价值上一以贯之、内在统一的,编纂民法典不仅是将不同的民事法律规范集成在一起,而且也是将多元的社会生活面向一体化、系统化、有序化,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对共同社会生活的价值认同。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法典编纂不是一项技术活,而是生活的艺术,不是一个偶然的立法行为,而是一项必然的现代化工程。
二、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创造了令世界瞩目的经济奇迹。在很大程度上,这归功于民商法所创造的良好法治环境。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以法治划定政府与市场边界,将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与市场经济生产力优势结合起来,把秩序与活力统一起来,是确保市场高效有序、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我国民法典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顺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引导市场主体规范从事经济活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和持续发展铺平了法治轨道。从法理上看,民法典就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总章程,是市场主体活动的总依据,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是名副其实的“经济宪章”。具体而言:
第一,民法典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那么,如何把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法律化尤其是民法化?如何在民法中体现市场经济的原理、法则和机制?我国民法典在深刻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全面总结我国经济发展成功经验、科学比较各国经济领域立法的基础上,做出了合乎规律、符合国情、具有显著优势的制度设计。民法典第206条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我国市场经济铺就了制度基石。同时,该条还规定“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这些规定确立了民法典构建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总立场。
第二,民法典为产权平等确立了基本原则。市场经济的逻辑前提是产权明晰,根本特征是主体平等,民法典因此规定了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体及其产权和经营权的平等保护原则。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些规定表明,民法典坚持主体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在市场经济框架下,国家、集体和私人都是“市场主体”的二阶概念,它们在地位上是平等的,享有的财产权也是平等的。产权的平等保护契合了“有恒产者有恒心”的经济社会铁律,破除了现实中民营企业遇到的歧视和障碍,让民营企业家吃了定心丸,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了公平透明的法治环境。同时,它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铁饭碗”“旱涝保丰收”的经济幻梦,激励国有企业增强创新活力、市场竞争实力和抗风险能力,而不是依靠“共和国长子”的优越条件而获得垄断利润。
第五,民法典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的空气,对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释放内需潜力具不可小觑的影响,好的营商环境本身就是生产力和竞争力。“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民法典从营造最佳营商环境出发,采取民商合一的体例,设计了一套促进便利交易、保障安全交易的合同制度。在总共1260个法律条文中,合同编就占了526条,可谓“大户人家”。合同编规定了诸多便利商事交易的规则,包括确认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等值的法律效力、扩大格式合同的适用范围、对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类型适用通则和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等,这些规定既能满足越来越快的商业节奏,又能为未来商业发展留下制度空间。除了合同编规定外,总则编还规定了营利法人应当履行的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等义务,避免市场主体陷入唯利是图的怪癖,促进了理性营商环境的形成。人格权编规定了企业可能享有的诸如名称权、荣誉权、名誉权等特殊人格权,也从维护企业声望尤其助力小微企业成长壮大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物权编补充动产担保制度,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
三、民法典是经国序民的良法重器
经国序民、正其制度。民法典不仅关乎“序民”,也关乎“经国”,是经国序民的宝典;不仅关乎“制度”,也关乎“治理”,是治国理政的重器。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只有从国家治理的战略方位看待民法典,才能更全面地把握民法典的制度功能和治理意义,才能更深刻地认识民法典的良法性质和善治灵魂。正如维亚克尔所说:“法典化不在于汇集、汇编、提高或改进现存的科学性法律,而是借助于新的系统性和创造性法律建构一种更好的社会制度。”编纂民法典的重要意义之一,就在于更加科学有效地支撑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其内在机理如下:
第一,民法典蕴涵了国家治理的根本价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属性。”“一切治理活动,都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拜人民为师。”可见,国家治理的根本目的、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属性、国家治理能力的最大优势,均在于维护和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让人民过上越来越美好的生活。我国民法典正是以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为其立法宗旨,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人民美好生活为其价值目标,力图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由此可见,民法典是国家治理的根本价值的承载者,是人民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的守护者、发展者。
四、民法典是人民主体的权利宝典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集中表现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富增长,随着科技进步和时代变迁,人们对多姿多彩的美好生活需要更集中体现为权利需要。权利成为新时代解决利益问题的关键,而人民的美好生活则成为权利的新时代内涵。所以,民法典姓“民”,为了人民是它的底色、造福人民是它的使命、守护人权是它的本分。编纂民法典的目的落脚于“使民法典成为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好法典”。确认和保障人民在新时代的权利诉求,把“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落实为“以权利为本位”的立法理念,从法律上为人民的美好生活保驾护航,是我国民法典的法理基础。具体来说:
其一,从理念上看,“权利保护”为民法典之“魂”。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表明民法典对每个人的权利关怀都是无微不至的。我国民法典第1条第一句就开宗明义宣告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为整部民法典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人民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生存权、发展权等的总基调、总目标。
其二,从比例上看,“权利条款”居民法典之“重”。据统计,我国民法典总计1260条,“权利”(“权益”“有权”“某某权”)概念出现1584处。正如孙宪忠教授所言:“民法典从第一条开始到最后一条,都是围绕着承认和保护民事权利、指引主体如何行使权利展开的。”权利条款不仅在数量上甚为可观,而且在种类上也包罗万象,几乎涵盖了民事主体生存生活和全面发展所必须享有、特定条件下能够享有、现在和未来可能享有的所有民事权利。就我国民法典而言,权利保护陪伴民事主体从产床到坟墓的一生,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皆为民法典所关心;贯穿个人全面发展的各个环节,从人权范畴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权,到经济社会领域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到新兴科技领域的个人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再到婚姻家庭领域的自由权、自主权等权利,为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夯实了权利根基;不放弃任何一个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男女平等、财产权平等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的特别保护规定,以及在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中增加了“助残”情形的规定,表明了民法典对每一个主体既一视同仁而又帮扶弱者的“慈母”情理。
其三,从体系上看,“权利法理”是民法典体系之“基”。民事权利体系与民法典规范体系一一对应、形影不离。民法典设总则和分则,各分则作为分编其下又设各章,各章中又包含具体的规定,从抽象到具体地构筑起潘德克顿式的法典体系。而同时,总则第一章、第五章规定了一般权利,分则规定了物权、债权、人格权、婚姻和家庭生活领域的权利、继承权以及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并界定了各种权利的具体内容。也就是说,民法典按照一般权利、类型权利、项别权利、具体权利的逻辑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这样,民法典规范体系就不仅是形式上的,而具有了实质价值,规范体系和权利体系合二为一,说到底也就是体系与法理相互交融。此外,权利法理还体现为“人权优先于物权”的制度设计,如民法典总则关于一般权利的规定中,人身权、人格权等人权规定位于前列,而且民法典对人格权采取正面确权的方式,这比人格利益消极保护模式更具有引导性,更能够使宪法关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保护的宣言落地生根,更符合人格权发展的最新趋势。
其五,从实施上,权利保护贯穿民法典运行全过程、各环节。人民的权利不是单靠立法而一劳永逸地实现的,而是要在民法典的实施中把“字面上的权利”切实转化为“生活中的权利”。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要加强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可见,我国民法典既是名副其实的“为民”法典,也是切切实实的“护民”法典。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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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书成功地将历史与法学学术领域的观点结合,为读者描绘出了琉球问题的全貌,对于解决琉球问题,提供了较为全面的理性分析意见,在冷静的学术语言中,有力地标志出了解决琉球问题就是尊重历史、维护国际法治的庄严地位,值得读者细细品读,广泛传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