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盛法评丨业委会与开发商的公共车位之争及维权指引——以杭州地区情形为例汉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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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面貌日新月异,一个个居民小区如雨后春笋般建造起来。据粗略统计,杭州市小区数量已有6000多个,杭州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442万辆。如此大基数的车辆该如何停放?这不禁引发了笔者的思考。

一、车位权属辨析

以杭州地区实际情况来看,目前规划车位一般有地面、地下、车库、人防、特殊车位五类车位。笔者将逐一进行辨析:

1.1地面露天停车位

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对于地面露天停车位的归属,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另一种(即业主观点)认为:车位使用的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开发商给小区业主办理了房屋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之后业主共同享有小区全部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车位自然属于业主共有。车位没有计入容积率,且不参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分摊,产权应当归业主所有。

这两种观点似乎都有一定道理。但根据目前通行的做法,及法院的裁判观点来看,地面露天停车位归属全体业主无疑。其法律依据是《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简而言之,就是地面露天停车位,并不符合专有部分的特征,其占用了业主共有的土地,因此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在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申2817号案件中,法院对于露天停车位的权属有一段非常精彩的说理,笔者在此不赘述,感兴趣的读者可以移步裁判文书网自行查看。

1.2地上车库、地下车位

关于该两类规划车位的权属,根据前款提及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我们不难得出“开发商有权对其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对其权属进行约定”的结论。当然,在实践中,也存在部分规划的地上车库或地下车位并未进行约定的情况。对于此类情形下,车位的权属问题,最高院在《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中给出了其倾向性意见;“如果车位、车库的建设成本未分摊至业主购房费用中,而是建设单位自行负担的,权属归建设单位;反之,如果建设成本已经分摊至建筑区划内众多业主身上的,即使彼此无约定,权属也应当归全体业主;另外,由建设单位负证明上述事实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权属也归全体业主共有”。

1.3人防车位

关于人防车位的权属,主流的观点是认为,《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人防车位,属于国防设施,应归国家所有,但在平时可由开发商使用管理,收益归其所有。

当然,在司法实践当中,也有不同的观点。比如江苏盐城中院(2014)盐民终字第01318号案件中就认为,开发商对人防地下车位享有除土地所有权之外的较为完整的物权。理由是,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而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不是对人防工程权属的专门规定,与物权法的规定并不存在冲突与矛盾,对案涉人防地下车位的权利性质及其归属的认定并无影响。类似的还有湖南株洲中院(2019)湘02民终2395号案件、河北廊坊中院(2018)冀10民终5414号案件的判决。

1.4特殊车位

目前杭城小区规划车位中的特殊车位,主要是指无障碍车位,也即残疾人停车车位。根据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其中7.11.2项规定“残疾人停车车位的数量应根据停车场地大小而定,但不应少于总停车数的2%,至少应有1个停车位。停车场地面应保持平整,当有坡度时,最大的坡度不宜超过1/50,以便于残疾人通行。”因此,在建设单位建造小区时,会根据要求设置一定数量的无障碍车位。关于无障碍车位的权属,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开发商大多又将其对外销售(无障碍车位设计时会比一般车位更为宽敞,故售价较高),购买人又大多是肢体健全的业主,由此引发了不少争议。

笔者注意到,对于无障碍车位的权属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理由是根据《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省政府第370号令)第八条之规定,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建设配套的无障碍设施,故无障碍车位属于小区内的配套公建设施,应交由全体业主使用,不得自行销售(笔者认为该理由较为牵强);另一种则认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无障碍车位由开发商(建设单位)投资建造,则理由归开发商所有,并可对外销售。

2、非规划车位的权属

2.1地上非规划车位

地上的非规划车位,几乎都是占用了小区道路、绿化带、公共通道等公共区域而设置的停车位。这些区域在建筑规划中并未规划为停车位,而是开发商出于各种目的,将其改造为车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我们不难得出“这些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结论。

2.2地下非规划车位

地下的非规划车位,是引发争议纠纷的“重灾区”。这类车位设置的位置通常较为偏僻,如通道、拐角等位置,有时价格会较规划车位便宜,但由于其并不是开发商按照规划设计图纸施工建造的,业主购买会存在较大的风险。地下的非规划车位主要分布于人防区域和非人防区域。人防区域的权属在上文中已作叙述,因相对明确,本节不再赘述。非人防区域所设置的非规划车位其权属则争议较大。各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1)地下室除规划车位外的其他部位,其权属究竟属于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2)开发商能否通过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对地下室的权属进行约定。笔者正好也在经办类似的案件,并倾向认为非人防区域所设置的非规划车位权属应归全体业主。而笔者的观点,已有相应司法判例印证。如(2016)浙0108民初536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和美公司(案涉被告)超过行政许可增设车位,存在着对原告地下通道、地下车库联络道路等业主共有区间的侵占,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以杭州地区情形为例,目前常见业委会与开发商之间的车位纠纷情形

笔者结合办案经验,认为主要杭州地区业委会与开发商之间的车位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未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地方标准的要求配置并移交10%的公共停车泊位

《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为“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住宅区停车泊位配置标准的10%应作为临时公共停车泊位,不得出租出售。临时停车泊位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

浙江省于2013年亦出台《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13)(以下简称“2013年浙江省配建标准”),其中第3.0.14条规定“住宅及公共办公楼建筑工程配建停车泊位数的10%应设置为公共泊位。公共泊位可设置于地面或地下,但须单独划定区域并予以区分。”

目前,杭城中存在不少小区开发商未按照上述规定配置并向业委会移交公共车位的情形。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业主委员会,依据以上部门规章、地方标准的要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无偿移交10%的临时公共停车泊位的情形。

综上所述,若试图仅依据省市有关规定、地方标准向开发商主张10%的公共停车泊位,因适用条件非常严苛,存在较大的诉讼风险。

2、未按交评验收的规划车位数量移交公共车位

根据《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19号)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停车场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条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界定登记、验收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移交接管制度。”在实践中,杭州地区小区停车场在投入使用前,公安交警部门会出具《公共或专用停车场(库)竣工验收同意意见书》(临安区不适用),并载明公共车位数量及车位编号。

示例:

然而,部分小区的开发商在停车场通过验收后,又重新对车位进行了改造,或将原规划为公共车位的(位置较好的)车位与其他(位置较差的)车位进行置换售卖,导致出现未按交评验收的规划车位数量移交公共车位的情形。因此,存在业主委员会向开发商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公共车位或索赔的纠纷。笔者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业委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进行维权。

3、规划外增设车位

三、业委会与开发商之间涉公共车位纠纷的维权指引

1、获取证据材料。此类纠纷,笔者建议至少需要掌握如下三项证据材料:(1)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公共或专用停车场(库)竣工验收同意意见书》;(2)小区地面或地下室的车位竣工平面图;(3)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以上证据材料,可以对小区规划公共车位及规划外增设车位的数量、位置有较为清晰、明确的认知,便于后期开展维权工作。在此过程中,亦可委托第三方查验公司对小区车位进行专业的摸排查验,以获取更为准确的车位情况。

2、咨询、沟通、对接。在对小区车位情况掌握之后,业委会可以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是否存在公共车位等小区公共利益被侵害的情形;根据咨询情况,就有关情况与开发商进行沟通、对接,督促开发商整改。

3、起诉维权。如开发商经业委会催告后仍未整改到位的,则建议业委会委托专业律师组织证据材料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THE END
1.最高院:地下车位只卖不租,不买不能进合法吗?业主应如何维权?开发商向业主提供车位服务时,不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制业主购买车位,而排除业主合理的租赁需求。这种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关于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相关规定。而如果小区地下车库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其使用和收益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民法典》规定,建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17199583414704677&wfr=spider&for=pc
2.《民法典》视域下浅析住宅小区车位的归属《民法典》物权编中关于车库车位的法条仅规定归属规则,并没有作出裁决性的指引。在实际建设单位与买卖人产生纠纷时,相关政府部门按照有关法条不能对纠纷作出判决。其次,《民法典》规定约定归属原则但没有定制出相配套的法律后果,对开发商利用信息差侵犯业主权利起不到约束作用也无法规避信息缺陷、交易能力等市场缺陷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976230.html
3.民法典第275条“车位车库的归属”规定的解读与释义.doc民法典第275条“车位、车库的归属”规定的解读与释义.doc 6页大小:22.17 KB 字数:约4.3千字 发布时间:2021-08-19发布于江西 浏览人气:3154 下载次数:仅上传者可见 收藏次数:1 需要金币:*** 金币 (10金币=人民币1元)民法典第275条“车位、车库的归属”规定的解读与释义.doc 关闭预览 想预览更多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0819/7055013000003163.shtm
4.小区车位的产权归属小区车位的产权归属 [问题分析]: 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商品房屋的权属问题产生的纠纷,一般会涉及到不动产的产权如何确定、不动产产权转移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在商品房房屋产权纠纷中常见的,关于不动产产权转移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经过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https://m.64365.com/zs/648467.aspx
5.民法典停车位归属民法典 停车位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车位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1. 地下或者小区内的车位。这类车位如果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那么其所有权应当归开发商所有;如果是业主共有部分,则由业主共同享有使用权。 2. 地面上的车位。这类车位如果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并且没有在建设规划中进行明确规定https://m.yiche.com/baike/28244736.htm
6.民法典·法官说法居民小区内车位的归属与使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4016004
7.星辰论坛司法裁判视角下小区停车位权属认定路径简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一书的观点是“如果建设单位与业主之间没有就车位、车库的归属达成明确的合意或约定不明的,应当如何处理?我们倾向性认为,如果车位、车库的建设成本未分摊至业主购房费用中,而是建设单位自行负担的,权属归建设单位;反之,如果建设成本已经分摊至建筑http://www.sincerepartners.com/2022/xcdt_0819/330.html
8.小区停车位是业主的还是开发商的?───民法典关于停车位的规定第一、民法典规定由当事人约定归属,可知,民法典倾向于保护开发商的利益,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法律规定,对于建筑区划内,设计规划的停车位、停车库,当事人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归属,故此类停车位、停车库的处分权掌控https://www.yoojia.com/ask/17-11649404518937180354.html
9.地上车位归属规定很多人购买商品房都会考虑购买停车位的问题,但是对于地下停车场产权的归属存在很大的疑虑,到底地下停车场产权是归开发商所有还是业主所有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地上车位归属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 地上车位归属规定 《民法典》关于小区车位的法律规定: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https://china.findlaw.cn/zhishi/a17208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