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知识点汇总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首页

好书

留言交流

下载APP

联系客服

2022.12.01陕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选)

l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l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l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l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l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l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l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l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l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l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l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l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l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l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l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l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l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l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l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思。

l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思,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l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的情形:

l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l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l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l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l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l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l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

l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l自然人下落不明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l失踪人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l自然人被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情形:

l下落不明满四年;

l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l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l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l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l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l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l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l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l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l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l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l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l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l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l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l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l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l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法人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l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l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l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l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l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l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加有约定的除外。

l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l法人解散;

l法人被宣告破产;

l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l法人解散的情形:

l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l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l因法人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l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l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l清算规定:

l1、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l2、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3、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l4、主管机关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l5、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l6、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l7、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l8、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法人权力机关的决议处理;

l9、清算结束并完成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l10、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l11、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l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法人承担。

l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示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l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l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成立日期为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之日。

l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设立执行机构和监事会或监事。

l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l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l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l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l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l事业单位:具有法人条件,依法登记成立,不需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其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l社会团体:具有法人条件,依法登记成立,不需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制定法人章程;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应当设理事长或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l基金会:具有法人条件,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应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l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l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l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l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l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l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l非法人组织依法登记成立。

l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l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l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

l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l出资人或设立人决定解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l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l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并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l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l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l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l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l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l民事主体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l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l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l没有约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l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l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客体:

l作品;

l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l商标;

l地理标志;

l商业秘密;

l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l植物新品种;

l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l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l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l民事法律行为:

l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l可以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意思表示成立;

l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l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l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规定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l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l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l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l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l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l行为人可以明示或默示作出意思表示。默示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l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l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l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l2.意思表示真实;

l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l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l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

l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l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l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l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l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l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l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l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l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l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l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l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l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l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l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l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l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l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可以附期限。

l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l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l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l代理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l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l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l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l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l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l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l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l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l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l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l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l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l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l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

l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l1、代理期限届满;

l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l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l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l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l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的情形:

l1、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l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l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l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l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l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l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l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l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l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l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l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l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l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l1.停止伤害;

l2.排除妨碍;

l3.消除危险;

l4.返还财产;

l5.恢复原状;

l6.修理、重作、更换;

l7.继续履行;

l8.赔偿损失;

l9.支付违约金;

l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l11.赔礼道歉。

l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l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l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防卫过当,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l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l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l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l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l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l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l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l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l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l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l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的障碍:

l1.不可抗力;

l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l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l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l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l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l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情形:

l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l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l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l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l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情形:

l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l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l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l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l诉讼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定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l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l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l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l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l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l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l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l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l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l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不影响其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l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l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l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l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l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l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l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l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l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l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l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l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l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l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l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l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l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

l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l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l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l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l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l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l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l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l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l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或破坏。

l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l法律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l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l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l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l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的事项:

l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l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l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法;

l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l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l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行使所有权的规定:

l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l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l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l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l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

l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l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l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l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l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l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l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l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l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l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l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l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l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l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l以上各项,就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l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l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l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l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法律规定的除外。

l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l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

l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l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l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l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l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上、地表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l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严格限制以划拨的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标的方式出让。

l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的条款:

l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l土地界址、面积等;

l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l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l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l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l解决争议的办法。

l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成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l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规定的除外。

l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赠与或者抵押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l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l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l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按约,无约守法。

l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收回权属证书。

l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l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l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并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l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供役地),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需役地)的效益。

l地役权合同包括的条款:

l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l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l利用目的和方法;

l地役权期限;

l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l解决争议的方法。

l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l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l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l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l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l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效力。

l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的情形:

l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l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同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l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规定的除外。

l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

l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l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l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l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

l主债权消灭;

l担保物权实现;

l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l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l抵押权不转移占有。期限届满有优先受偿权。

l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l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l建设用地使用权;

l海域使用权;

l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l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l交通运输工具;

l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l可将以上全部财产一并抵押。

l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l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l不得抵押的财产:

l土地所有权;

l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规定的除外;

l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l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l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l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l抵押合同的条款:

l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l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l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l担保的范围。

l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l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l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l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抵押权不受影响。必须通知抵押权人。

l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l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l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l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l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l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l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人无权优先受偿。

l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的情形:

l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l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l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l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l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l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l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出质人)或者第三人(出质人)将其动产(质押财产)出质给债权人(质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l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l质押合同的条款:

l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l担保的范围;

l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l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l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l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l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l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l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l汇票、本票、支票;(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l债券、存款单;(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l仓单、提单;(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l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登记时成立,出质后不得转让)

l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登记时成立)

l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登记时成立,不得转让,双方同意的除外)

l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l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留置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留置财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l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命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l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l当事人应当约定留置期限,无约定或不明确时,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天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l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l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l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l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l合同的一般条款:

l标的;

l数量;

l质量;

l价款或者报酬;

l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l违约责任;

l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l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

l内容具体确定;

l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l要约可以撤回。

l要约可以撤销。但以下情形除外:

l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l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l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l要约失效的情形:

l要约被拒绝;

l要约被依法撤销;

l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l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l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l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l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对话方式即时作出,非对话方式合理期限内到达。

l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未载明日期的以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l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l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l承诺可以撤回。

l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l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l承诺对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l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电文数据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另有约定的除外。

l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另有约定的除外。

l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l造成对方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l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l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l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l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l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l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l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l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规定:

l质量要求不明确,按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无强制按推荐,无推荐按行业,以上均无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l价款或报酬不明确,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有规定按规定。

l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l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l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l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地,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l连带责任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任何一方,超出部分追偿)

l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按比例)

l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l债权人不可转让的债权情形:

l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l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l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l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除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l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年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l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l债权债务的终止情形:

l债务已经履行;

l债务相互抵销;

l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l债权人免除债务;

l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

l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l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l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l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l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

l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l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

l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l债权人下落不明;

l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l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l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l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l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l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l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l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l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l买卖合同的内容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l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l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应当提供单证和其他资料。

l标的物交付地点的约定:

l有约按约。

l需要运输的,交给第一承运人即可;

l不需要运输的,双方都知道标的物位置的,以标的物位置为交付地点;

l不知道位置的,以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点为交付地点。

l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l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l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期交付的,自买受人违约之日由买受人承担;

l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l出卖人按约将标的物运输至交付地点交给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l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由第一承运人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l买受人未按约将置于交付地点的标的物收取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l出卖人未提供单证和其他资料,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l技术合同: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原则上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l技术合同的组成部分还包括: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l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心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l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并应采用书面形式。

l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l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l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

l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内,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另有约定的除外。

l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若因此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l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另有约定的除外。

l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l仓储合同: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l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且保管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l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l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l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l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l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l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l储存场所;

l储存期限;

l仓储费;

l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l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l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可以转让。

l存货人逾期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提存。

l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l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l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l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将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l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l业主或业委会协议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90日书面通知业主或业委会;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可随时解除,但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

l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l委托物交付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l行纪人在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时享有留置权。

l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l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未促成合同,中介人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l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的服务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l合伙合同: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l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l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l无因管理: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无前款规定的权利,但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l不当得利: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下列情形除外:

l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l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l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l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还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其他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l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

l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l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l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l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l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l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l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l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l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l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l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荣誉权。

l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l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l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l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l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l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l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l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上下各两代人,共五代)。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l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l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l夫妻的共同财产有:

l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l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l知识产权的收益;

l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l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l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

l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l一方的婚前财产;

l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l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l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l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l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l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l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l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l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l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l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l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l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l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l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l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l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l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l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l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l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l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l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l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l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l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思。

l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l丧失父母的孤儿;

l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l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l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l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

l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l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l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l年满30周岁。

l收养关系的解除:

l八周岁以前不解除;

l但送养人和收养人协议解除的除外;

l养子女8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l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l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有遗嘱按遗嘱,无遗嘱按遗赠,有协议的按协议。

l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l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

l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l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l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l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l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l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队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l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l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l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

l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l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l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l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l侵害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l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l因租借、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l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l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l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l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l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l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l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l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l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l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l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l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l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l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自己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l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THE END
1.北师大版九年级历史上册每课知识点总结复习教师用.doc北师大版九年级历史上册每课知识点总结复习 教师用.doc,文档摘要本节主要介绍了北师大版九年级历史上册的各知识点总结复习,教师使用文本的形式进行了详尽的讲解和归纳内容包括跨入近代社会的门槛文艺复兴探索者的梦想剥夺王权保留王位的革命为民族独立而战四个主要议题,旨https://m.book118.com/html/2024/0620/6234110124010150.shtm
2.《民法典》重要变化知识点(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https://m.dezhoudaily.com/p/1613891.html
3.民法典中的28个重要知识点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如下: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 查看全文 刘伟长律师 执业5年 资质认证 2022-12-01 关于民法典的知识点 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1550679349941935827.html
4.收藏!18个民法典热门知识点,你的生活将迎来重大改变原标题:收藏!18个民法典热门知识点,你的生活将迎来重大改变 2021年1月1日 民法典正式施行 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 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 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 同时废止 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 民法典都安排得明明白白 今后 你我生活将迎来哪些重要变化? https://news.sina.cn/2021-01-05/detail-iiznezxt0713979.d.html
5.收藏!18个民法典热门知识点,你的生活将迎来重大改变收藏!18个民法典热门知识点,你的生活将迎来重大改变 2021年1月1日 民法典正式施行 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 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 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 同时废止 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 民法典都安排得明明白白 今后 你我生活将迎来哪些重要变化? 戳图一起“康康”吧!https://m.gmw.cn/2021-01/05/content_1302004396.htm
6.收藏!18个民法典热门知识点,你的生活将迎来重大改变18个民法典热门知识点,你的生活将迎来重大改变 2021年1月1日 民法典正式施行 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 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 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 同时废止 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 民法典都安排得明明白白 广告直击:胡茬长得快?试试这款剃须刀,剃须不留渣,随身携带超方便,包邮http://h5.china.com.cn/wm/doc_1_1_39330.html
7.每天一点“典”《民法典》人人应知的49个法律知识点四、人格权编的7个重要知识点 22.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针对当下组织或个人强迫、欺骗、利诱人体器官捐献现象,此次《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https://www.meipian.cn/41bbd4if
8.民法典实施近一年,这些有关房地产的知识点,你都了解吗—房产百科民法典实施近一年,这些有关房地产的知识点,你都了解吗—房产百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快一年了,但依然有很多人对其中的内容不太了解。到底有哪些跟我们直接相关的房地产知识点呢? 及时楼市资讯,就上楼盘网 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详情! https://m.loupan.com/taian/news/202111/4808436/
9.聚焦民法典《民法典》继承编十大知识点聚焦民法典 | 《民法典》继承编十大知识点 2020年12月4日下午,建诺律所开展了第10期建诺分享会,本次分享会聚焦于《民法典》继承编,李嘉伟实习律师为我们解读了其中的十大亮点。 1、扩大遗产范围,不再列举具体的遗产类别 遗产范围不再受限于过往比较传统的财产,当今社会比较普遍的虚拟财产如社交账户、游戏账号、http://www.jiannuo-lawyer.com/view.php?id=369
10.民法典100个必背知识点速记要领民法典100个必背知识点速记要领 合同法基本原则 民法典在合同法部分明确了多项基本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以及法律规定的原则。这些原则是构建和解释合同关系的基础,是司法机关审判合同纠纷时所必须遵循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原则可以帮助企业和个人更好地理解和预测对方可能采取的行为,从而避免潜在风险https://www.qmso18vkw.cn/zheng-ce-fa-gui/111411.html
11.民法典精髓掌握100个必背知识点顺利应对法律考验民法典精髓:掌握100个必背知识点,顺利应对法律考验 一、理解民法典的基本概念 民法典是中国的主要 民事 法律文书,它为国家和社会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规范。学习民法典需要从其基本概念入手,了解其在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中的作用。 二、知晓合同法基础 合同是实现交https://www.oqjabrjjyc.cn/jun-lei-gong-xiao/346068.html
12.民法典100个必背知识点精析掌握法律基石确保个人权益民法典100个必背知识点精析:掌握法律基石,确保个人权益 法定人格与基本权利 民法典中的法定人格是指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的身份和尊严。这些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自由、姓名自由、住宅不侵犯以及通信秘密等。了解这些基础的民事权利对于保护个人安全和尊严至关重要。 https://www.3svb9bc3.cn/nong-ye-zi-xun/352415.html
13.民法典100个必背知识点精讲民法典100个必背知识点精讲 第一、合同的基本要素 合同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两方或者更多方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一定的手续形式和法律效力来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它是私法体系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在民法典中,对于合同的基本要素进行了明确规定:主体、目的、内容以及时效等。每一个要素都具有不可或缺的https://www.tndhlikuz.cn/ke-pu-wen-zhang/419992.html
14.民法典精髓深度解读100个必背知识点民法典精髓深度解读100个必背知识点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在民法典中,合同法是重要的一部分,它规定了当事人之间如何建立法律关系。首先,民法人权平等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基础上,诚实信用原则强调当事人应当遵守诚信的行为准则,不得采取欺诈手段或隐瞒重要信息。此外,还有一些特殊https://www.boaasbnvx.cn/jun-lei-wen-xian/415087.html
15.民法典100个必背知识快来一起搞定它吧你好!今天我要和大家聊一聊民法典里的100个必背知识点。这些知识点对于我们理解法律非常重要,尤其是对于那些打算从事律师、法务工作或者对法律感兴趣的人来说。 首先,我们来看看为什么需要了解这些知识点。民法典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它规定了公民、组织在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关系,以及如何解决相关纠纷。这意味着,无论你https://www.qtleqzhor.cn/tu-pian-zi-xun/403020.html
16.民法典百问解析法律智囊团的必备指南一、民法典百问解析:法律智囊团的必备指南 二、民法典概述与重要性 民法典是中国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它通过对所有民事关系进行全面的规定,确保了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我们必须熟悉这部宪法,以便在实践中给予正确的指导。 三、合同法知识点梳理 合同是https://www.seohspm.com/ke-pu-dong-tai/4740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