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也看到过吴向飞向环球索要13年来代领的音乐版税,想了解其背后故事;
在分析上述问题前,先了解一些音乐行业特殊基本常识和法律概念。
我们日常谈及的“音乐”、“歌曲”等称谓事实上是有区别的,严格意义上来说,“音乐”应该分为词曲作品和录音制品,词曲作品指词曲作者写好的词文案或者曲谱,可以类比理解为视频作品中的“剧本”文案,录音制品指请一名合适的歌手把词曲按照一定的风格进行表演并录制成成品(成品载体可能是黑胶母带或数字格式MP3、WAV等),等同“歌曲”的意思。
为什么一个叫作品?一个叫制品呢?
(1)什么样的音乐使用属于侵权行为?
(2)合理使用
很多人说自己使用了音乐作品但没有获利,就不属于侵权,对吗?
这种说法只是借口,在法律上是很难成立的,因为没有一条法律规定没有获利就能免费随便使用别人的音乐作品,从始至终规定是免费表演别人音乐,且表演不收费,表演者也没获得报酬,并且整个表演过程中没有营利行为,此“营利”和“盈利”是完全两个概念,“营利”指谋求利益,不一定要实质获得利益。
某人拍短视频,用音乐作为背景音乐,发在抖音、快手、B站等平台,属于侵权吗?
04、音乐集体管理组织
音著协和音集协
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就是为了扩大音乐作品的传播,方便广大群众欣赏到好的作品而设立的带有政府背景的组织,音著协主要管理音乐的词曲作品,音集协主要管理音乐的录音录像制品。
音著协和音集协的管理权利范围是什么?
一类是法律赋予他们可以强制管理的,例如广播、电视台的播放音乐的行为。一类是加入到协会的会员单位(包括音乐人和音乐公司)根据合同协议授予他们管理的音乐作品权利。
直播场景下,协会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管理吗?
吴青峰事件
吴向飞事件
快手被诉侵权
核心点:快手平台上存在大量用户上传的视频中使用了音集协管理的音乐制品,那么根据2021年新《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使用了别人的录音制品的,也需要向录音制作者付费(词曲部分当然也要付费),那么这里的问题就是快手是否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之后就不承担责任了?
还要斟酌其他因素,比如:快手是否属于避风港原则中规定的只提供信息服务内容的存储提供方,对用户上传的内容没有进行任何干预和使用,也尽到了注意义务的提示;同时重要的一点就是,对用户上传的内容是否有获利需要加重注意义务等,只有审核这些因素后,才能综合判定快手是否可以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