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家庭婚姻关系的和睦与否,一头连接着个人的家庭幸福,一头连接着社会的安宁稳定。《民法典》婚开宗明义地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并增加“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家庭婚姻关系的和睦与否,一头连接着个人的家庭幸福,一头连接着社会的安宁稳定。《民法典》婚开宗明义地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并增加“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倡导性规定,这样既满足时代的需求,又有利于解决现实问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由结婚、离婚、收养等五章组成,重视优良家风建设,加大权益保护力度是婚姻家庭编的一大亮点。近日,本报邀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姜玉华对婚姻家庭编进行解析。市律师协会律师何晓星则以热点案例讲解的形式,帮助市民理解“离婚冷静期”等热词的正确含义。
■本报记者/王雄基
1保障婚姻自主:
患有重大疾病将不再
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
原《婚姻法》第7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因此而结婚的婚姻无效。但实践中,在对方知情情况下,疾病并不必然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原《婚姻法》将“疾病婚”列入无效婚姻范畴,有干预公民婚姻自由之嫌。《民法典》第1051条未规定“疾病婚”属于无效婚姻,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只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3种。
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另一方知情,双方的婚姻自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结婚登记前一方不如实告知,另一方也仅享有撤销权,且需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不再将患有重大疾病列入禁止结婚的情形,充分尊重和保障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2减少冲动离婚:
登记离婚设立
30天离婚冷静期
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变化,给夫妻关系带来新的矛盾和问题,因一时冲动闪离的人不在少数,以致近年的离婚率居高不下,不利于家庭稳定和社会发展。《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协议离婚需经过30天冷静期,以降低冲动离婚的概率。
3回应社会关切:
确立夫妻共同债务的
认定原则
近年来,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一直是社会生活的热点。夫妻被欠债方与善意债权人的权益如何平衡,是急需正视与解决的问题。《民法典》回应社会关切,在第1064条再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
夫妻共同债务有如下三种情形:一是“共签共债”,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为共同债务;二是“共需共债”,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举债务为共同债务;三是“共用共债”,一方所借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4尊重当事人离婚意愿:
增加法定离婚理由
婚姻自由不但应体现在你情我愿时可以自行登记结婚,更应体现在双方矛盾难以调和时能够及时抽身离婚。现实中,在一方不愿意离婚但又难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下,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而被驳回的情况时有发生。《民法典》第1079条在《婚姻法》第32条基础上,增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增设了应当准予离婚的又一具体标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离婚意愿。
5考虑未成年人发展:
子女抚养权归属规则
更具有操作性
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升和独生子女家庭越来越多,在离婚诉讼中双方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如何权衡夫妻双方抚养子女的需求和保障子女的权益最大化,需要更具体的指引。
《民法典》第1084条按以下三种情形区分抚养权的归属:一是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二是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由双方协议解决;若协议不成,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三是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6保护婚内弱势方:
增设婚内分割
共同财产的情形
《民法典》第1066条增设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款,有效保护了婚内弱势一方的权益,同时也可避免出现配偶阻碍一方积极履行对患病父母进行治疗的义务的情况。
7重大过错影响离婚责任:
无过错方或可主张
离婚损害赔偿及多分财产
近年的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主张对方或双方出轨甚至婚外生子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但原《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只有4种情形,出轨作为最普遍的过错行为并不在损害赔偿范围之内,对方不能据此获得损害赔偿,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出轨方无所畏惧。
《民法典》第1091条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增设“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出轨、赌博、吸毒、酗酒等均有可能成为“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无过错方可据此主张损害赔偿。另外,《民法典》第1087条对离婚财产的判决亦规定了可由法院酌情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此可见,无过错方离婚时还能以另一方“有其他重大过错”为由请求多分财产。
8收养人条件变化:
已有一名子女的
也可作为收养人
■热点案例
案例一
患严重疾病婚姻登记前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申请撤销婚姻
王某(男)与梁某(女)恋爱3年了,王某一直知道自己患有精神疾病,但他在恋爱期间对梁某一直隐瞒病情,后来两人登记结婚。结婚后,梁某才发现王某患有不适宜结婚的精神病。这时梁某选择诉请撤销婚姻。
案例二
设置离婚冷静期30天制度,为冲动离婚按下缓冲键
小强和小丽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一年生育一个儿子。在儿子出世后,小丽全职在家照顾小孩,小强白天在外上班,晚上回家就经常玩游戏、看电视,没有分担家务,也没有体谅到小丽在家里的辛苦。小丽觉得小强不再爱自己了,两人互不理解,经常为些生活琐事而争吵。后来,双方一时冲动决定去民政局离婚,被告知需要经过30天离婚冷静期才能离婚。
律师解读:本案中,小强和小丽的情况是婚姻生活中经常遇见的,双方并非感情破裂,也并非存在重大过错,只是因为相互的不理解,年轻容易冲动而提出的离婚。《民法典》设置了离婚冷静期30天的制度,是为了维护家庭稳定,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的现象。法律给了小强和小丽婚姻这样一个缓冲期,能让他们各自冷静下来,谨慎行使权利。
案例三
夫妻债务“共签共债”条款,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陈某和冯某是夫妻关系,陈某在夫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向别人借款20000元用于自己享乐,签了一张借据,有银行单据为证。陈某跟冯某说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冯某要承担一半,但冯某从未用过这笔借款。冯某是否应承担该债务?
律师解读:本案中,该借据只是陈某一人所签,而且是一人使用该款项,并非用于家庭支出和日常生活所需,因此根据“共签共债”“共需共债”的原则,冯某无需承担该债务。上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不仅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时加强事前风险防范,也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知情权和同意权,从债务形成的源头上尽可能地杜绝“被负责”的现象,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均有着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