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权、受遗赠的接受和放弃有何规定
1.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形式
继承人放弃继承,必须以书面方式作出。一方面,放弃继承意味着继承人不参与遗产分配,是对自己权利的重大处分,要求继承人以书面方式作出,也可以让继承人三思而后行,谨慎作出;另一方面,放弃继承后,继承人不再参与遗产分割,其他继承人将可以获得更多的遗产份额,为了避免其他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分割发生争议,以书面方式作出,更有利于保留证据。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3.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反悔
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也即在遗产处理前或者遗产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承认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如果是在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反悔的,对其资格不予承认。
4.关于受遗赠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
接受遗赠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自然人以遗嘱方式作出遗赠虽然是单方行为,但从法律的本质上而言,遗赠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应当视为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遗赠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遗赠人需要接受,双方意思达成一致方能成立,遗赠人不得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另一方。因此,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任何意思表示,赠与的合意难以形成,法律不宜强迫当事人达成合意。
同时,考虑到接受遗赠属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宜对当事人要求过高,在形式上法律不宜作硬性规定,只要受遗赠人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不必非得书面方式作出。
5.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第三十六条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二、遗产的分配比例是怎样的
一般来说要从两方面进行解析:
1.当同一批次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每个人所继承的财产应该是相同份额的,并不存在差别。这是最普通的在继承法中所规定的事项,也是在没有极其特殊的情况发生时所规定的顺序。
2.在特殊的情况下,每个人的分配金额可能会有差别。根据法律表明,特殊情况主要有:
(3)对于自身有条件对被继承人生前能够进行抚养的,却没有尽到自身的养育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是可以不对其进行分配或者少分配一些给他,这是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的原则性问题。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期限为60日,即从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的60日内作出。
三、民法典继承规定变化的影响
1.扩大了遗产范围,原来的民法典第三条采用了适当列举+兜底式的方式,对什么是遗产进行了界定。《民法典》关于遗产范围的条款将采用概括+除外的方式。只要是死者留下来的合法财产,均属于遗产。
2.增加遗嘱继承的形式,《民法典》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4.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5.新添宽宥制度,当继承人因为出现法定事由而丧失继承权的时候因得到被继承人的原谅而又恢复继承权。
6.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比如遗产信托,就是找一个专门的人或者组织机构来管理遗产,将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来办。通过遗产管理人来按照被继承人的意志分配遗产就会更加公平,利于减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