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第一编第一编总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规范民事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三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民事主体依法自愿进行民事活动。第五条民事主体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八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
3、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第二节监护2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十九条父母对未成年人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的,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监护。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二十二条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中止监护权:(一)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4、能力人的;(二)被宣告失踪的;(三)经人民法院认定应当中止监护权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父或者母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或者对未成年子女有其他犯罪行为,以及具有经人民法院认定应当丧失监护权的其他情形的,丧失监护权。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近亲属、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该未成年人父母丧失监护权的诉讼。第二十五条父母一方中止或者丧失监护权的,以另一方为监护人;双方中止或者丧失监护权的,应当为未成年人另行确定监护人。父或者母中止或者丧失监护权的,不免除其扶养子女的义务。第二十六条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恢复监护权:(一)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被宣告失踪的父或者母回到子女身边的;(三)经人民法院认定应当恢复监护权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
7、告死亡的判决生效之日。第四十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第四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其配偶未再婚的,原有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其配偶再婚的,原有的婚姻关系不自行恢复。第四十二条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死亡人的亲生子女被他人收养的,死亡宣告撤销后,被宣告死亡人有权请求解除其亲生子女与他人之间的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收养的人与他人建立收养关系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有的收养关系不再恢复。4第四十三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自然人、法人,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第四十四条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三章法人第四十五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四十六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
8、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四十八条企业法人依法经主管机关登记设立;法律规定应当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九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依法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第五十条以捐赠财产设立的基金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组织,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取得法人资格。法人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思使用捐赠财产。违反法律或者章程规定使用捐赠财产的,批准设立该法人的机关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第五十一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第五十二条法人应当在法律或者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第五十三条法人机关的设立、权限由法律或者章程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根据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五十四条法人机关的意思表示为法人的意思表示,法人对其机关的行为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五条法人以其所有的或者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