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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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律

前言:随着市场经济转型进程不断加快,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垄断权,在促进技术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缺少合理的法律规制,知识产权在实际使用中极易被滥用,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等不良后果。现阶段,美国、欧盟等国家在该方面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知识产权的使用进行适当的约束,使其积极效应能够得到充分发挥。而我国在该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尤其表现在法律规制方面。因此加强对我国限制知识产权滥用法律的研究非常必要。

1知识产权滥用概念及特点

知识产权,是自然人、法人等对其智力活动创造的后果和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的标志、信用等享有的权利。从根本上来看,知识产权是一种特定主体依法享有的财产权,也是组织拥有的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对组织未来发展具有深远影响[1]。而知识产权滥用,主要是与正当行为相对而言的,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过程中,没有依法操作,超出法律制度允许范围,从而损害他人、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知识产权自身具有私权特点,但其与民事权利完全不同,为其滥用带来了便利。知识产权滥用具体特点表现在多个方面,如知识产权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该法令的颁布,为后世著作权、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由于法令不仅保护作者自身创作成本,还涉及到额外的经济收入[2]。经过相应调整后,就会变相影响市场合理竞争,扰乱市场,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形成垄断现象。因此滥用行为自身具有混淆性。不仅如此,还具有越界性,即现有法律制度中没有对权利的使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2我国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的思考

2.1明确法律原则

2.2确定知识产权滥用界限

我国《反垄断法》作为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基本制度和原则,但面对多元化、复杂化形势,单纯依靠该项规则和文件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对此我们需要明确知识产权滥用界限。目前,常见的滥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如价格限制行为、地域排他行为及搭售行为等。上述行为都应该明确纳入到法律规制条文当中,以书面形式呈现出来,使公众能够合理区分知识产权滥用界限,从而确保设立的知识产权能够达到预期的使用目标。

2.3尽快出台指导文件

2.4促进国际间合作

知识产权是各个国家和地区都需要面临的问题。对此,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可以积极开展合作,除了立法层面,还需要加大执法方面的合作。在合作中,侧重对互相协作、交换情报等方面信息的共享。如设置跨国知识产权执行机构、或者确定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的指导性政策等,从根本上遏制知识产权滥用问题。

2.5确定执法机构责任

3结论

参考文献

[1]王先林.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再思考[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3,(01):34-43+159.

[2]黎珊珊.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律规制[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3,(07):38-39+41.

[3]易继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J].中国法学,2013,(04):39-52.

[5]李健男,陈慧青.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建构新论――以知识产权的自然属性作为逻辑起点的研究[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05):39-45.

一、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概念

(二)知识产权的特点

作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点:

1.权利客体是一种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的客体变现为知识、信息等抽象物。无形与有形相比有两个区别:第一,无体财产往往要通过特定的申请、审查、批准或登记手续而取得或确认,而有体财产权则依据法律事实而产生,例如购买、赠与等;第二,对有体财产的侵害行为通常表现为毁损或非法占有,而知识产权侵害行为往往表现为剽窃、仿冒等。

2.权利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表现为,得到一国法律认可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本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如要去的域外效力,只能通过国际条约来实现。

4.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即知识产权的排他性,经权利人允许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这种专有性表现在:

第一,主体具有专有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且是经过法律程序予以确认的。

第二,客体的专有性,知识产权的客体表现为无形的成果,这个成果的归属只能是一个客体,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第三,知识产权权利内容的专有性。知识产权的行使,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完全由权利人行使。

(三)知识产权的价值属性

1.商业价值。知识产权最直接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商业价值。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就是权利人一旦拥有某项知识产权,那么就会产生专属于权利人的经济效益。知识产权的应用形式是多样化的,可以由权利人自己来实现,也可以由权利人收取一定费用,许可或者转让给他人来做。目前世界上许多著名企业都有自己独创的知识产权——商标。据统计,2000年“可口可乐”的品牌价值达到726亿美元之巨。徽软公司紧随其后品牌价值达到702亿美元,而国内的“红塔山”品牌价值也达到了439亿人民币。可以说,这些知名品牌的价值,虽然是用有形资产来衡量,但是其中蕴含的潜在价值是无法用有形财产衡量的。

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状

(一)国外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发展

(二)国内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状

相较于世界发达国家,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滞后性和时代局限性是国内知识产权刑法保护难以避免的瓶颈。现阶段,国内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主要集中于《刑法》以及各单行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纵观各国发展,在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方面,不得不承认,刑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强手段,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针对这一点的看法都较为一致。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目的最终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能够健康发展。通过正确、及时地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有效的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警示他人,预防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发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和谐发展。尽管我国具有相对完备的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但是我们仍旧不能忽视司法操作中面对的难题。在打击盗版、侵犯专利、假冒商标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犯罪的执法活动中,要揪出真正的制假者,使其能够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依旧道阻且长。从实践来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仍不容乐观,具体表现为:1.市场秩序混乱,造假严重,山寨横行。

2.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虽然经过千辛万苦取得了发明成果,但是保护、注册意识缺乏,使得知识产权成果被他人抢注,近些年这种情况虽然有所改观,但是仍不容乐观。

3.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保护缺乏主动性。除去《刑法》外,就只有2001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两个司法解释,都是在被动的情况下指定颁布实施的,不具有前瞻性。

4.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少之又少。原因有二,其一,《刑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规定的门槛较高,一般都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且数额巨大”才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其二,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都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结。

三、如何健全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当今世界各国都已将知识产权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如上文所述,刑法作为最强有力的保护手段,其立法是否完善、配置是否合理,直接决定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效果。笔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法律体系

(二)界定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界限

目前在我国知识产权以刑事案件立案的很少,一个直接的原因就是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界限不够明确。我国实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的是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相结合的双轨制,这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不同。可以这样说,虽然双轨制的做法对于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明显,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这一做法也提高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门槛。因此笔者建议,在大的法治社会背景下,应该在知识产权领域逐步弱化行政保护,强化刑法保护,建立一支专业素质高的执法队伍,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案件。

(三)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国际合作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对外贸易日益频繁的今天。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的国际合作是大势所趋。只有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国际合作,在加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的同时,也能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综上,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也是未来国际竞争核心领域。所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特别是刑法保护,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是当代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现状

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较而言,网络知识产权更突出的是知识产权的存在、使用环境为计算机网络环境。网络知识产权是曲于科技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其具有传统知识产权的特性,如无形性、专有性等,但是由于其产生的环境的特殊,又具有自身的特点,例如网络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更明显;网络知识产权的共享性与专有性之间的矛盾关系更突出;网络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更淡薄等。

网络的发展速度让人惊叹,但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是触目惊心。从全球范围看,美国商业软件联盟(BSA)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2004年全球个人计算机上使用的软件中有1/3以上为盗版,盗版软件给全球软件产业带来的损失比2003年增加了40亿美元。另有调查结果显示,从全球不同地区的盗版率来看,目前亚太地区的软件盗版率为53%,损失总额为75亿美元;东欧的盗版率为71%,损失21亿美元;而西欧的盗版率为36%,损失96亿美元;北美市场的盗版率为23%,损失72亿美元;拉美国家的盗版率为63%,损失13亿美元;而中东与非洲国家的盗版率为56%,损失10亿美元左右。从不同国家的盗版率来看,中国与越南的盗版最为猖獗,高达93%。

根据2009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显示,视频网站侵权、网店侵权等涉及互联网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高发,仅2009年上海法院受理以视频网站经营者为被告的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案件有200多起,可见,对网络知识产权加强保护显得尤其必要和紧迫。

二、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方式

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方式按照传统的知识产权的分类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网上侵犯著作权主要方式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网络著作权内容侵权一般可分为三类:一是对其他网页内容完全复制;二是虽对其他网页的内容稍加修改,但仍然严重损害被抄袭网站的良好形象;三是侵权人通过技术手段偷取其他网站的数据,非法做一个和其他网站一样的网站,严重侵犯其他网站的权益。

(二)网上侵犯商标权主要方式

(三)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方式

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一)民事责任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主要可以采取请求停止侵害和请求赔偿损失。而损失的赔偿金额的计算,可以参照《著作权法》、《商标法》与《专利法》中对于侵权赔偿额的规定进行确定。根据《著作权法》与《商标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商标权的赔偿数额确定的方法为:依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依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实际损失、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的,法院依侵权行为情节判决50万元以下的赔偿:述赔偿数额中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专利法》中对于专利权侵权的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方式为:依权利人所受损失确定;依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确定;损失或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刑事责任

我国自2000年起,先后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明确规定利用百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刑事责任以及对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作了详细规定。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从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降低了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同时还增加了一个规定,就是违法所得达到三万元的,也要定罪,对单位犯罪定罪的数额标准由原来是个人犯罪标准的五倍降低为三倍。例如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的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如果行为人通过网络销售侵权复制品,根据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行政责任

现实的网络侵权中常常会涉及到侵权人的行政责任,例如对销售盗版图书行为,可以由工商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19条规定了网络侵权人的行政责任,例如第1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定的不足

为适应数字技术下网络环境对知识产权的挑战,我国已先后出台了若干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包括2001年lO月2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正、国务院2002年1月1日修正后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l1月22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5日施行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国务院通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等等。

五、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加快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立法

(二)完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三)提高公民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道德意识和技术手段

法律是一种外在约束,要起到根本警示作用还要依靠道德。因此,除了要从形式上完善立法,实践中打击侵权行为之外,更要设法提高网络传媒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准,更要倡导和鼓励互联网商家和广大网民自觉维护网上基本秩序。例如对于提供网络服务商,在发现用户有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行为时能够主动采取相应措施,使用互联网的用户能自觉自发自动地维护网络秩序,抵制、举报、打击网络侵权行为。

在强调法治、德治的同时,还要积极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技术监督的力度。例如通过数据加密和数字签名技术,防止网络信息的失密和篡改等。

「关键词知识产权反垄断法TRIPs行业自治组织知识产权法典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不断加大,跨国公司凭借其专利和标准两大利器,正不断地扩大着自己的全球市场份额。同时,他们也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的武器,通过有计划地实施专利战略,对我国高新技术领域形成垄断之势。具体说来,他们企图利用各种知识产权的许可来排挤商业竞争对手,企图利用专利权、商标权把中国知识产品挤出国际市场,企图利用知识产权垄断市场。这种意图主要地体现在DVD、光盘刻录机、数码相机、路由器①等领域中。

一、理论分析: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

(一)知识产权的垄断和反垄断问题

知识产权,从法律角度看,是一项民事权利;从经济角度看,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和资源;从市场角度看,是一种强有力的竞争手段。本来,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鼓励创新、促进知识生产的重要法律机制,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具有独占性质的知识产权往往会使得其拥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支配地位,限制了该市场的竞争,尤其是,在某些情况下,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可能会滥用其依法获得的独占权,通过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来限制和排挤竞争,对反垄断法所保护的自由公平竞争造成了破坏,从而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这种滥用知识产权的做法,必然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②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产业政策甚至于立国之本,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相应地,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反垄断问题也将会越来越突出。

(二)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可以说既存在一致性也存在冲突。虽然说知识产权对传统反垄断法具有一定的屏蔽效应,③但是它们之间仍然存在不可忽视的一致性。

具体说来,在与竞争的联系和促进、推动创新并最终促进经济的发展上,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具有统一的目的与功能。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方面。知识产权无论是通过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在总体上增加消费者福利,还是通过对具体市场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制止和制裁来使消费者免遭交易中的损害,都可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而反垄断法无论在哪个国家、哪个时期,也不论是更加突出公平还是更加突出效率,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增进消费福利方面则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可以说,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都是具有推动创新和增进消费者福利的共同目的。④

然而,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确实可能存在矛盾和冲突的一面。笼统地说,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完全的或有一定限制的垄断的创造物,相反,竞争政策都是关于自由的,是反垄断的。无论是从知识产权的垄断性质来看,还是从其可能被运用于实施非法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情况来看,反垄断法的要求与知识产权都可能发生冲突。⑤

众所周知,本身合法的权利也存在被滥用的可能,“禁止权利滥用”是一项由诚实信用原则延伸而来的重要法律原则。市场经济是一个诚信经济,无论全球性的经济活动还是区域性的经济活动,都应当时刻遵循诚信原则。规范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保障市场公平交易的竞争秩序,有的可以由知识产权法律机制本身解决的,即通过知识产权法自身的权利限制规范来解决,有的往往需要与其他法律(尤其是反垄断法)的机制结合起来加以解决。

由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贸易环境下一般都是作为买受方而出现的,而在此类型的知识贸易中,买方基本上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通过必要的立法明确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的尺度,对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特别重要。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必然使我国的企业被更多地推向市场,它们可能会对在国内市场上的其他企业(包括跨国企业)的垄断行为感到束手无策,而它们在国外市场上的行为却还要处处受到严格的反垄断法制约的问题。由此看来,知识产权在其保护上与反垄断立法存在冲突;但是在对其适度的限制问题上,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立法则存在协调的可能。并且,从未来发展的趋势看,知识产权法律和反垄断立法之间的契合度将越来越紧密。

二、我国关于知识产权反垄断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关于知识产权反垄断的立法概况

我国目前尚无完整的基本的反垄断法,更没有专门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现在就没有任何这种性质的法律规范。事实上,在我国有关的法规还是有一些这方面的法律规范的。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合同的法律中。另外,1993年制定、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条款(第12条、第15条)虽然不是专门针对知识产权领域行为的,但同样也可适用与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行为。此外,1994年制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27条规定中的“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也可理解为包括涉及滥用知识产权的限制竞争行为。

(二)TRIPs对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的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可以说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它对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立法显然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力。

首先,TRIPS协议对于滥用知识产权来限制竞争的行为的判断并不仅仅依赖于“限制贸易”一个标准,还增加了“阻碍技术传播”的标准,似乎已经考虑到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推动技术进步和传播,从推动社会进步和促进公众利益。这种前瞻性为我国反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提供了符合当前时展潮流的切入点。

其次,虽然TRIPs表面上似乎是对国家主权的一种尊重,实际上反映的是发达国家的意志。但是,其制度上的设计,我认为,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立法有现实意义的。TRIPS协议的第8条第2款和第40条(第2部分第8节)主要体现了两个原则,即对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个案分析的原则和与知识产权保护不相冲突的原则。这两个原则的确立,可以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立法所参照。⑥

最后,TRIPs第8条第2款原则上承认了成员在控制限制性行为方面的权力。但在如何执行与如何控制上,TRIPS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它仅仅划定了一个“要与协议条款不相冲突”的大框架,也就是不能有损于协议所保护的权利人的权益。这就给予各国国内反垄断法一定程度的自由创制权,我国完全可以在此权限范围内作出正当合理的法律规定。

由于我国没有基本和完备的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措施,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仅有的几条非常原则和粗糙的对于限制性条款的规定,根本无法适应复杂的案件中适用法律的要求;因此,在DVD事件中,我国制造企业根本无法依据我国的法律向6C据理力争,而只能依靠美国的法律请求美国司法部的支持。并且,由于我们不能依据自己的法律来判断技术出口方的行为在我国是否构成违法,所以就连TRIPS协议第40条第3款规定的请求对方国家进行协商的权利都无法实现。反垄断法是各国发展市场经济共同的内在要求,而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是反垄断法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国已经加入WTO,经济很快就会全面融入全球市场;从中国和中国企业面临的窘境来看,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立法和制度安排已经呈现出相当必要性和紧迫性。

三、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的制度建议及立法展望

随着知识产权权利的不断扩张,现在世界上出现了适当限制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然而,权利扩张依旧是发展的主流。在这方面,日本和美国最为典型。日本甚至已经将“知识产权立国”作为国家战略。

相比较而言,在我国,严格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历史还比较短暂。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新形势下,我国还面临着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紧迫任务,人们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也需要进一步提高。

因此,为了实现竞争要求所代表的更广泛更重大的社会利益,我国在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应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加以适当的控制。基于此,探讨如何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未来知识经济时代的需要,及时建立我国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鼓励创新和促进科技进步的积极作用的同时,又防止知识产权被滥用来影响我国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我国在国际技术贸易中的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近期立法展望和制度安排

针对目前发生的现实事件,我们应该作出正确而迅速的反映。因此,有必要对近期的工作作出适当的安排。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反垄断问题要想得到比较圆满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其中不仅包括政府,还应当包括企业自身和一些行业自治组织的参与。因此,关于近期的立法展望和制度安排,我们将主要围绕这三个中心来进行。

政府在经济发展的进程中发挥着积极而且必不可少的作用。中国政府逐渐改变以往通过行政手段干预经济的做法,而转向以法律和经济手段为主来鼓励发展。中国的市场经济要想得到健康、稳定的发展,就一定要遵守法治的定式。只有法律健全的环境才能够促进和维持经济的良性发展。由于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严峻性,我国应当尽快完成该方面的立法工作。具体看来,可以体现在反垄断的立法和知识产权法律的完善。

在国际资本和跨国公司以知识产权为武器的技术垄断,来谋求市场垄断时,建立一套相对严格的反垄断制度,比如对企业兼并的反垄断审查,可以为民族利益带来一种理直气壮的正当保护。随着跨国公司技术垄断的不断产生和加剧,我国必须尽早进行反垄断立法,赋予其“经济宪法”的重要法律地位。

由于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具体指《专利法》的规定)中的强制许可制度并不明确,缺乏可行性,在执行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在制定反垄断法的同时,为了维护我国企业和消费者的正当权利,防止知识产权的进一步滥用,有必要在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中进一步制定出可操作的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具体措施,以便国内企业在过渡时期有法可依。⑦

2.企业:规则武器维权,知识产权称雄

对于“走出去”的中国企业而言,必须首先熟悉国际贸易规则,避免由于不熟悉国际规则而被动挨打,无从拿起规则武器维护合法的权利。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在DVD事件中,中国企业对国外的禁止知识产权滥用规则不熟悉,结果,无法从维护自身权利不受他人权利滥用角度来处理和解决,最终陷入困境。事实上,DVD专利权人在许可上采取的一系列不公平、不合理的带有垄断性质的行为,是否已违反美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此,出口DVD到美国的中国企业显然准备不足,陷入困境也就在所难免。在反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中,我们相信,只要熟悉和善用“游戏”规则,就一定能寻找到合适的解决和处理的办法。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技术,是决定市场成败的关键因素。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技术,就可以和国外公司谈判交叉许可的条件,即使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技术不是核心的。否则,中国的企业只能永远成为“打工者”和“廉价劳动力”。

3.行业自治组织:联合战略促发展

行业自治组织,是现代商品经济中新兴的市场主体,既独立与政府而存在,也区别于一般的市场主体。它具有部分公法人的职能,是公共管理社会化的产物。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科学技术产业化的程度日益加深,行业自治组织将摆脱市场与政府的“经济人”与“功利者”的角色,形成对发展肩负使命的“社会人”,并有效地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

(二)远期立法展望和制度安排

1.政府关于知识产权意识的正确宣传

2.知识产权法典的制定

鉴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殊性,法国、菲律宾、日本等国制定《知识产权法典》、《知识产权基本法》的做法有其合理之处。从长远的趋势看,我国也应当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法典》。否则,反知识产权滥用案件没有法院可以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期限缺乏合理性等问题都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利用制定《知识产权法典》的机会,我国可以构建一个面向21世纪的、现代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使之与反知识产权滥用的实体法体系相并存,共同为我国企业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崛起创造条件。

[1]王先林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版。

[2]艳黄松飞:《思科诉华为:中国遭遇反垄断》。

[3]陈莺、官万敏:《从微软垄断案看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

[4]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载于blogchina.com/new/display/2835.html.

[5]王晓晔:《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垄断问题——从思科诉华为案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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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蒋安著:《经济法理论研究新视点》,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8]赵艳:《抗起反垄断大旗》,2003年8月27日09:58通信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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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MarkA.Lemley:《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ANDSTANDARD-SETTINGORGANIZATIONS》,《CaliforniaLawReview》,December,2002,P1937-1947.

注释:

①路由器问题涉及已成为整个社会焦点的“思科诉华为案”。案件当事人为:“华为”,国内最大的电信设备制造商,在行业内被称为是中国民族企业的旗帜;另一家为“思科”,纵横网络界的跨国公司,被称为路由器市场的霸主。

②参见王先林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22页。

③参见陈莺、官万敏:《从微软垄断案看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载于blogchina.com.

④seeMarkA.Lemley:《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AND

STANDARD-SETTINGORGANIZATIONS》,《CaliforniaLawReview》,December,2002,P1937-1947.

⑤参见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载于blogchina.com/new/display/2835.html.

⑥参见《TRIPS协议对于我国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立法的意义》,载于go.6to23.com/soip/soip/yanjiu/.

⑦在具体的立法建议上,我认为可以采用美国相对完善的强制许可制度来弥补专利法关于强制许可规定的不足。

知识产权在经济中的影响越来越大,要求从业人员掌握有关知识产权的知识技能。为了提高大学生知识产权意识,本文结合大学生知识产权意识的现状,对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的思路设计和教学方法提出了有关建议。

关键词:

国际商法;知识产权;意识

2004年教育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党的十报告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然而当前大学生知识产权意识非常欠缺,亟待提高。本文针对这一问题,结合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展开探讨。

一、国际商法课程及特征

(1)专业性。国际商法包括的法律知识,如:国际商事的基本规则条例、专门的法律术语、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其教学内容体现出显著的专业性。

(2)交叉性。国际商法是由多门学科知识融合一起的知识体系,跨越经济学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内容交叉相融。

(3)应用性。国际商法与实际经济活动联系紧密,要求学生既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又能够运用知识去分析和解决法律的实际问题。

二、知识产权意识

(一)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意识的含义

(二)大学生知识产权意识的现状

大学生是科技人才的主力军,但是目前大学生知识产权意识非常薄弱。

1、对知识产权认知程度不够深入。大学生对知识产权大多处于感性认知阶段,有近过半学生对于基本的知识产权问题不能做出正确回答,对知识产权一知半解,甚至存在错误认识。例如,对厂商名称、商业秘密、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等问题回答不上来。

2、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清楚自身的权利范围及边界,不懂得如何行使权利及如何维护权利,不懂得如何利用知识产权法,如《专利法》、《著作权法》来保护自己的成果不受侵犯,未能认识到现有知识产权制度背后所蕴含的经济价值。

3、获取知识的渠道较少。大学生获取知识产权知识主要通过报刊杂志、广播新闻、互联网的传播媒介。这些渠道所获取的知识往往是零星、片面的,不会有系统深入的介绍。通过专业课程学习了解的很少,多数大学生缺乏系统的教育和培训,也很少接触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活动。

4、存在侵权现象。由于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还未完善,市场上仍然可以看到一些假冒、盗版的制品。大学生对侵权认识非常模糊,还存在一些侵权现象,有些大学生曾经购买过盗版的书籍、音像制品,认为这些东西价格便宜,并不影响使用。

三、培养的具体途径及方法

(一)目前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单向的教学方式为主。知识产权知识在课堂上主要以讲授式为主,老师围绕知识产权有关概念及条文逐一解释评述,这种单向知识灌输方式显得枯燥而缺乏生动,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结果是只知道法律规定是什么,而不知道规定的意义所在,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实际上,学生并不是不愿意学习和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他们渴望的是通过容易接受、易于理解的方式来获取识。

3、缺少实训教学环节。教学中只注重书本知识和课堂讲授,忽视了学生的参与,以及对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训练。导致学生仅有法律知识储备,却没有实践应用能力。教师应教给学生一种能力,使学生学会学习、学会研究、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实训是为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应用服务的,知识产权知识的应用性很强,应增加专利申请、专利审查、专利检索、商标注册和申请等方面的实训练习,让学生在实训过程中领悟知识,通过批判地思考法律现象以形成自己的观点,获得自己掌握了的、能驾驭的知识或经验。,

(二)教学思路设计

1、深化教学内容、优化教学过程。应科学合理地设计教学结构内容,针对学生的学习心理偏好,采用其容易接受的方式方法来教学,做到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用通俗的文字和语言来讲解,使学生乐于接受、易于理解。通过新颖的手段来传授知识,引导学生对知识产权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促进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提高。

3、强调实践能力的培养。在学习过程中注重实践性较强内容的讲解,举一反三,选择那些生动、实用的教学方法,联系实际业务,增加学生动手动脑的练习机会,增强学生法律应用能力,提高综合问题处理能力。

(三)教学方法选取

根据教学实际需要和教学对象的不同适当选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除课堂讲授外,还可以运用案例教学法、问题情境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小组辩论、小组讨论等多种教学法。

1、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国际商法教学倡导的一种主要方法。它以案例为基本教学材料,以学生为主导,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阅读、分析和交流。通过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互动、探讨和研究等形式,加深学生对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的理解,教给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学生面对复杂情况的决策能力和行动能力。在选择案例时应注意满足两个特点:代表性和新颖性。由于案例教学无法运用于每一个知识点上,教学案例要有典型的代表性,具有分析和讨论的教学价值,并且要反映现代商事活动中所出现的知识产权新问题,能使学生印象深刻、理解透彻。教学过程包括案例导入、案例分析、案例小结三个环节,教师侧重于引导学生进行思考,让学生独立思考、独立探索案例,提出自己的见解。精彩的案件细节具有自身的魅力,能够吸引学生的学习兴趣。

3、多媒体教学法。教师可以将自己的一些教学意图通过多媒体,如图片、动画、音乐、视频来充分展现问题的实质,让学生感受到形象、动态的画面。例如,在专利法和商标法的教学中,图片和实物的引入非常重要,这就需要采用多媒体教学法来说明,否则,教学内容就会十分抽象,难以理解。多媒体教学法实现色彩、声音、动态等直接对学生的听觉和视觉共同作用的强化效应,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让学生身临其境般建立起对知识点的深刻认识。直观生动的多媒体展示创造了最佳的教学条件,增大教学的信息量,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提高了课堂教学质量与效率。

(四)预期的教学效果

通过课堂教学能够加强学生对知识产权基础知识的认知与把握,培养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提升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情感与意志,增强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认可,引导学生尊重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和保护知识产权。使学生学有所获、学以致用,形成自我保护意识,完善自我行为约束,避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提高在实践中运用知识产权法律的能力,在未来工作中懂得正确处理知识产权申请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

参考文献:

[1]吴丰盛.基于职业标准的高职国际商法项目课程教学模式研究[J].鄂州大学学报,2015(10)

[2]田歆.浅议高校大学生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J].大学教育,2014(8)

只要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外资企业,所制造的产品都是中国制造,所研发的创新产品也都是中国创造,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中国政府都会一视同仁。

2011年1月14日,外商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在钓鱼台国宾馆举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56家外商投资企业、驻华商会代表与会。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

中国政府将坚持短期专项行动与长期制度建设相结合,完善保护知识产权长效机制,做到专项行动打击之后不反弹。最近,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决法律适用难题,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中国还将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推动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构筑保护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

大家关心的几个重点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工具主义;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传统文艺表达

一、以工具主义的知识产权观为指导

制定知识产权战略,首先应对知识产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在知识产权问题上,有自然法权和工具主义两种不同的哲学观。自然法权的法哲学模式,承袭法哲学家关于一般财产权的论述,从劳动或人格的角度立论,论证知识产权伦理上的正当理据。其要旨在于确立知识产权的自然权利地位,认为知识产权合乎自然理性,具有不可剥夺的属性。依照这种观点,知识产权即是一种伦理上的善,其正当性具有先验的品格,具有某种天赋人权的特征。而工具主义的知识产权观,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国家政策工具,其价值视是否有利于国家利益或阶层利益而定。如果知识产权制度能增进社会福利,实现特定的功利目标,则为善的法律制度,具有正当性;否则,就是“恶法”。换言之,制定知识产权政策,应完全以自己的国家利益或阶层利益为导向。

在国际知识产权谈判中,西方发达国家总是强调知识产权的劳动价值属性或人格关联性,有意无意地推广自然法权的知识产权观念。如微软,为保障自己的知识产权利益,以“知识产权海盗”比喻一些侵权行为,在伦理上丑化发展中国家形象。这就迫使发展中国家政府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保护其既有优势的知识产权,维护其国家或产业集团的经济利益。

我们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应坚持工具主义的知识产权哲学观念,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实现民族复兴、增进社会福利的一种系统化的政策手段。要对知识产权有个“去魅”的过程,注意西方国家在知识产权上的双重标准,警惕西方国家采用外交、法律等手段把不合理的义务加诸于我。同时我们要采取“适度保护”的原则,在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前提下,摈弃那种知识产权保护越高越好的看法。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以有利于维护本国产业利益、消费者利益,有利于提升我国核心竞争力为依归,制订能平衡各关联方权益的均衡的知识产权法律。

二、坚持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主导地位

笔者认为,应坚持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主导地位。怎样激发我国企业、学校、科研院所乃至个人等知识生产主体在发明创造、作品创作、品牌培育上的积极性,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也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目标。如果不能保护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必然损伤知识生产的积极性。为此应对具体的司法制度、行政执法制度进行调整,使之能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也避免给外国以批评的口实。

知识产权战略有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不同的层面。宏观层面有中央政府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微观层面各企业可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在中观层面各地方区域,一省或者一市,可以制订各自的区域知识产权战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各司其职,三个层面的战略相互补充,协调一致,才能使我国的知识产权建设得到切实推进。

三、注意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

在国内法层面,我们对《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重视程度显然不够。现行法律法规虽然对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有一些零散的规定,但对基因资源、传统知识、传统文艺表达尚缺乏基本的法律规范;《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国家原则”等重要内容也没有明确的国内法宣示。这些法律漏洞给发达国家的“生物海盗”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我们在制订知识产权战略时应该高度重视、充分利用《生物多样性公约》,尽快规划制定统一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落实公约关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内容。另外应促使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尽早出台。在怎样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艺表达这一世界性的难题上,我们可以大胆地进行法律制度创新,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可资借鉴的范例。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出口贸易;影响

1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出口贸易的积极影响

1.1鼓励我国企业技术创新

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关于出口贸易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纠纷正在不断地增加,从传统的制造产业到高新技术产业,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这看似是一场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其实是一场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战争。我国是一个劳动密集型国家,在国际上的竞争优势就是劳动力价格低廉导致的产品价格低廉,这一优势为我国持续性的经济增长起到了非常重大的作用。然而,低价产品在国际上并不受到所有国家的欢迎,低价产品在出口的过程中很容易遭到其他国家的贸易壁垒,因此,我国必须要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利用国际知识产权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想要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我国企业必须要加强对产品的技术创新,加大企业研发投入,创造出真正属于自己的产品,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不断发展,增强企业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利用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1.2提高企业的产权意识和维权意识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有效提高企业的产权意识和维权意识,如果不重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么我国企业的发明和创造很容易就会被国际上的同行业仿制与模仿,不但影响国内企业的经济利益,还会打消企业研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除此之外,知识产权具有非常严重的地域限制,一项知识产权即使在国内申请了专利,但它并不会受到其他国家的法律保护,国际上的企业可以随便使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杜绝了这一现象的发生,因此我国企业从现在开始必须非常的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产权意识和外贸中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从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国企业的出口竞争能力,也很好地保护了知识产权拥有者在国际市场上的个人利益。

1.3提升出口企业的创新水平

跨国公司想要做大、做强,在向国际市场上扩张的过程中,除了要考虑当地的劳动力成本和消费水平,还要考虑到投资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如果没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那么投资者就不愿意进行跨国投资,因为一旦跨国投资,其自身的知识产权很容易受到威胁,从而影响企业的品牌形象和经济利益。我国加强对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更好的吸引外商投资,随着外商的到来,外商也会把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带到中国,市场竞争将会加剧,这样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的创新水平,跨国公司在我们国家的创新活动让国内的企业倍感压力,这就激发了国内企业的创新活动,从而提升了企业出口产品的创新水平。

2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出口贸易的消极影响

2.1过度知识产权保护造成企业生产成本增加

首先,知识产权的申请和管理需要一定的费用,这必定会增加企业的成本。知识产权的程序相对比较复杂,各个程序都跟随着相应的成本,企业如果想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那么费用将会更高,这一系列的费用都使得企业的成本不断提高,一旦增加的费用超过了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带来的价值,那么申请知识产权就变得没有意义了。其次,过度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将会造成权利人对于申请成功的知识产权拥有更大的垄断权力,从而不断提升企业的垄断地位和产品的垄断价格。随着国际上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国内的企业不能再仿制产品或者模仿技术来维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然而,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还没有提高到一定的程度,国内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的途径大多是依赖于转让。国内企业想要得到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需要支付大量的转让费用,这些费用的存在也将导致生产成本的大幅度上升。除此之外,很多通过转让获得的知识产权都附带一定的限制条件,这些条件对企业产品的价格也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

2.2知识产权逐渐成为对外贸易中新的贸易壁垒

现阶段,非关税壁垒是世界各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全新方式,技术性贸易壁垒与绿色壁垒和知识产权的关系非常密切,因此,知识产权也就成为了非关税壁垒存在的重要因素。知识产权壁垒的特征是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报复性与限制竞争性,是一个国家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掩饰,对知识产权产品采用进口限制的措施来保护其产品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国外企业滥用知识产权,不断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准入程度,从总体上限制了我们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速度,严重影响了我国的技术产品的出口,降低了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

3政府部门应该如何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3.1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机制

3.2建立预警机制预

3.3不断完善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

3.4鼓励外贸企业增加PCT的申请量

根据最新数据统计,2014年中国企业在全球企业PCT的申请排名中能够进前50名的只有6家,远不如美国和日本。因此,我国政府应该利用多种途径与方式,大力宣传PCT申请,不断提高企业对外专利申请的思想意识,让每个企业都能够正确地了解PCT申请的方式方法、意义以及作用。拓宽资助的渠道,资助本国的出口企业,从而有效降低国际专利的申请成本,增强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4外贸企业应如何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4.1要不断增强技术创新的能力

我国的外贸企业应该不断加大对研发的投入,不断加快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进程,促进外贸企业创新产业的形成和发展,与此同时,还要不断地建立健全关于科研人员的研发和创新的激励机制,不断地吸引国内外专业的科技人才,让他们能够充分发挥出自身的创造力。通过产、学、研互相结合的方式来培养科研人才,从而降低创新的成本,提高创新的工作效率。这样就可以让我国的外贸企业获得制胜的法宝,有利于我国的外贸企业更好地开拓国际市场,创造出属于自己的国际品牌。在这个过程中,出口企业还要注意维护和管理自身的专利和商标权,全力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创新成果。

4.2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加强人才培养

4.3加强对国际市场的检测

5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世界各个国家不断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我国也要不断地努力来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不断利用国际规则和法律来维护我国的利益,不断提高我国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位置。

[1]徐慧,王勤秀.中国出口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1(31).

[2]唐庆山,张伟.知识产权保护是出口驱动经济增长的“助推器”还是“绊脚石”[J].世界经济,2002(5).

[3]郎晓彤.中小企业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J].中国商贸,2012(4).

第三条展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

展会主办方可通过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五条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应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调查予以配合。

第二章投诉处理

(一)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

(三)协调和督促投诉的处理;

(四)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八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也可直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权利人向投诉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涉及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涉及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并由投诉人签章确认,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涉及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著作权权利证明、著作权人身份证明;

(二)涉嫌侵权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三)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

第九条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投诉人或者请求人补充有关材料。未予补充的,不予接受。

第十条投诉人提交虚假投诉材料或其他因投诉不实给被投诉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投诉材料后,应于24小时内将其移交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或者处理请求的,应当通知展会主办方,并及时通知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

第十三条在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或者请求程序中,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展会的展期指定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的答辩期限。

第十四条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后,除非有必要作进一步调查,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送交双方当事人。

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第三章展会期间专利保护

第十六条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知识产权局协助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投诉,依照专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受理展出项目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受理展出项目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举报,或者依职权查处展出项目中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为,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对侵犯专利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

(二)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

(三)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调解程序之中的;

(四)专利权已经终止,专利权人正在办理权利恢复的。

第十八条地方知识产权局在通知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时,可以即行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询问当事人,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也可以抽样取证。

地方知识产权局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由承办人员、被调查取证的当事人签名盖章。被调查取证的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也可同时由其他人签名。

第四章展会期间商标保护

第十九条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商标权的投诉,依照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受理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

(三)依职权查处商标违法案件。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

(二)商标权已经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第五章展会期间著作权保护

第二十二条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著作权的投诉,依照著作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受理符合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投诉,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投诉或请求后,可以采取以下手段收集证据:

(一)查阅、复制与涉嫌侵权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帐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二)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抽样取证;

(三)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登记保存。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会同会展管理部门依法对参展方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涉嫌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处理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许诺销售行为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第五十七条关于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侵权项目的展板。

对涉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处理请求,被请求人在展会上销售其展品,地方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禁止销售行为的规定以及第五十七条关于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

第二十六条在展会期间假冒他人专利或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经调查,被投诉或者被请求的展出项目已经由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判定侵权成立的判决或者决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作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所述的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参展方侵权成立的,展会管理部门可依法对有关参展方予以公告;参展方连续两次以上侵权行为成立的,展会主办方应禁止有关参展方参加下一届展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展会结束时案件尚未处理完毕的,案件的有关事实和证据可经展会主办方确认,由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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